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

上传人:b**** 文档编号:9876991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0.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_2篇(共4页)2600字.docx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与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湖南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保障,也是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水利投资体系的重要实践。

下文是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XXXX年〕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XXXX年〕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

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

  (三)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XXXX年万元;

  (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

  (五)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XXXX年〕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XXXX年万元;

  (六)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

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10%;

  (七)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XXXX年〕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

车辆通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由省水利厅和省建设委研究确定;

  (三)按冀财综字〔XXXX年〕95号文件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XXXX年〕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定期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及时解缴同级财政。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省确定的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省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大型水库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省确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国家确定的十二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省级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统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市重点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区域内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三)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应由我省负担的资金,以及跨市的重大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由省与有关市共同承担。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发〔XXXX年〕7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要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计划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水利建设基金按筹集的来源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征收:

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划转的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从预算外资金征集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负责征缴;向城镇企业职工征集的,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征缴;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征集的,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征缴;向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征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及向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征集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或委托税务机关征缴。

征缴的水利建设基金,按征缴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续费,用于征集工作的费用开支。

  具体比例可在征缴和稽查办法中规定。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缴和稽查。

具体征缴和稽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本内容

  中文名称:

水利建设基金

  英文名称:

  定义:

由国家贷给或由各种渠道筹集的有偿资金,用作水利工程基建投资周转。

  应用学科:

水利科技(一级学科);水利经济(二级学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三级学科)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增值税的1%来计提和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