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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劳务合同

马来西亚劳务合同

  篇一:

  篇一:

外派劳务合同书(马来西亚)

  外派劳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工资帐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岭支行(长沙)

  工资帐号:

  丙方全称: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马)有限公司巴贡2&3标项目经理部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保障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

甲方向乙方说明了丙方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同意按甲方及丙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地点

  本合同期限:

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20XX年月日起,为期20个月。

如有续约,由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的工作地点:

马来西亚沙捞越洲巴贡水电站施工现场。

本合同的货币单位:

马币(rm)。

汇率按1马币兑人民币固定计算。

  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丙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丙方所属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

  2、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3、乙方同意并服从丙方所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丙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按照丙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制的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1、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丙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丙方制订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体检、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为18-4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男性,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2)甲方必须安排和组织乙方参加健康体检、出境培训并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若体检或培训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必须向丙方担保乙方在马来西亚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年。

  3、甲方必须按每100名劳务配备1名现场管理人员。

甲方管理人员配合丙方对乙方进行工作现场管理,负责对乙方离开工作现场后的管理。

  4、甲方负责乙方的后勤保障与管理,甲方应按100人配1名炊事员的标准配备炊事员,炊事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中方炊事员的进、退场费用、准证费用由丙方承担。

甲方须按合理的标准提供伙食给乙方,伙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对食堂管理不善,引起不良后果,丙方有权干预直至收回食堂管理权,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否则按5000rm/次进行扣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马来西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马来西亚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

若乙方回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4、乙方在马来西亚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5、乙方须严格执行丙方的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施工设备和工具。

如果乙方在工作当中发生人为的质量事故,丙方将根据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6、乙方须严格遵守丙方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

如果乙方违反工地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时,丙方将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事态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7、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不得做出有损中国人形象的行为,并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丙方职责:

  1、丙方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的正常进、退场,进退场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若发生乙方在到马来西亚机场后被马来西亚海关阻止入关并遣送回国,则发生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

丙方在乙方连续在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满24个月后,应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乙方回国探亲并承担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指长沙市到甲方工作地点的路费及住宿费(如果有)。

  2、丙方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当地的安全培训,并承担合格人员的工作准证费用及安全培训费用等相关的费用。

  3、丙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住宿及其它条件:

  1)通电并安装有吊扇的住宿用房,住宿标准为上下铺8人间或集装箱式住房7x2人间;

  2)水电设施齐全的食堂,其他食堂用具由甲方自行承担;

  3)到施工现场的交通;

  4)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正式职工同等的劳保用品;

  5)每人一套的床上用品;

  6)现场通讯:

提供2个手机号和对讲机1部,电话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丙方负责乙方在工作现场的工作安排及管理,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或者劳动态度不好,丙方经与甲方协商可以采取警告、扣记工时、罚款直至辞退乙方。

被辞退的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根据该劳务实际已工作时间按比例分摊)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丙方指派专人对乙方每日出勤记录签字并进行现场考核,负责用工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五、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1、计时工单价:

星期一至星期六6马币/工时,时间按乙方实际工作小时计;每天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十小时则超出时间按加班计算,若加班,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9马币/工时。

星期天或其他节假日(指中国国家法定节假日10天)工作,全部按加班计算,时间按乙方当天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12马币/工时计。

丙方每月及时为乙方劳务人员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与丙方内部结算时间相同。

丙方每月于工作地当地发放600马币/人给乙方劳务人员,工资余款人民币由丙方及时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在前述工资帐户。

丙方支付工资给乙方劳务人员的时间不得滞后3个月,若超过3个月,丙方按乙方劳务人员当月工资的%作为月利息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单价:

1400马币/每月,(水泵工、发电机工、食堂帮厨等岗位工种),工作小时为12小时/天。

其日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天。

  3、若乙方工作能力突出,丙方可根据工程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乙方提拔为工长和大工长,具体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4、工时数量的计算:

按劳务人员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停止工作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

若遇早上上班前下雨,甲方可以在7:

00之前通知乙方不做工,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误工费。

若在上班过程中遇到下雨而导致整班无法做工,则按每人4小时计算,若超过4小时,则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篇二:

马来西亚劳工政策及法律法规马来西亚劳工政策及法律法规

  一、劳工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

但是因马来西亚国内劳动力短缺,政府允许在部分领域雇佣外国劳工,外籍劳工可在建筑业、种植业、服务业(佣人、餐馆工人、清洁工人、货物搬运工人、收容所、洗衣店及岛屿度假胜地工人,以及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球童)与制造业工作。

截至20XX年底,马来西亚全国外劳总数已超过200万人。

  目前,马来西亚尚未对对中国开放其普通劳务市场。

20XX年9月,中马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雇用中国劳务人员合作谅解备忘录》。

20XX年初,中马劳务合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并签署会议纪要。

据此,马方向中国开放了古建筑维护、制瓷、木器加工、家具制造等四个行业。

同时,中方还向马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了首批18家开展对马来西亚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名单。

但是,上述四个领域劳务均属技术工人范围,由于薪资较低以及对技术劳务定位的认识不同,目前,双边劳务合作尚未得到有效开展。

中国公司主要以承包工程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派出少量有技术专长的劳务人员。

  二、申请雇佣外劳的基本情况

  从20XX年10月起,马来西亚半岛制造业公司雇佣外劳,应有雇主向设在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内的“一站式”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由其统筹处理。

该“一站式”服务部门,全权负责马来西亚半岛制造业的外劳申请事务,其组成成员为内政部、移民厅、大马工业发展局、中小型工业发展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工局的代表,该部门会在接到雇主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制造业以外其他领域雇佣外劳,应有雇主向内政部外籍劳工处提交申请,国为菲律宾、泰国、尼泊尔、老挝、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缅甸、乌兹别克、柬埔寨、印尼、斯里兰卡和印尼等13个国家。

  三、外国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的要求

  马政府对雇用外籍劳工实行个案批准制度,并附带一定条件;雇主必须在尝试雇用本国公民未果后,外籍劳工的申请才可能获得考虑。

为确保只有必要时才雇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须缴纳年度税,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劳工税为每人每月100马币,种植业与佣人每人每月30马币。

  马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可引进外籍员工担任缺乏熟练的马来西亚籍员工的职务,亦可将某些主要职位(keyposts)永久保留给外国人。

为改善投资环境及促进技术转移和引入外来技术,自20XX年6月17日起,马政府进一步放宽外国制造业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的规定,具体如下:

  1、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在200美元万元以上者,可自动获得最多10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5个关键性职位;执行员职位的外籍员工雇用期最长可达10年,非执行员的可达5年。

  2、外国公司缴足资本超过20万美元但少于200万元者,可自动获得最多5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至少1个关键性职位;执行员职位的外籍员工雇用期最长可达10年,非执行员的可达5年。

  3、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少于20万美元者,其外籍职位核定将依据以下原则考虑:

a、缴足资本达到14万美元(约50万马币),可考虑给予关键性职位;b、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执行员职位可考虑获得10年雇用期,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非执行员可达5年,但是公司必须培训马国民使其最终能接任该职位;c、关键性职位及时限的数目依据个案而定。

  4、马国民拥有的制造业公司,可依要求自动获得所需的技术性外籍职员位置,包括研发职位。

  在同一家公司内被调至另一职位的外籍员工须领取新的工作准证,其新原有的工作准证将被修改以反映职位变化;接替外籍员工职位的新外籍员工也须领取新的工作准证。

  所有工作准证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关键性职位持有人的工作准证5年更新一次。

所有工作签证持有人,均获核发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与工作准证相同。

  四、马来西亚主要劳工法律法规

  1、1955年雇用法。

规定了最基本的雇用条件,适用于西马半岛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内所有月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

主要内容为:

  a、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b、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c、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d、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e、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除非事先获得劳工局局长批准。

东马两州另有单独劳工法令。

  2、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规定为雇员强制缴纳公积金,比例为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

3、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

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包括工厂在内的公司都须为其月薪不超过20XX马币的雇员投保上述两项计划。

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

  %,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4、1967年劳资关系法。

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人力资源部部长在解决劳资争端中的地位等。

篇三:

外派劳务合同书

  外派劳务合同书

  20XX-10-3110:

59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吉林省世和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全称:

日本天山国际协同组合

  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保障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

甲方向乙方说明了丙方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同意按甲方及丙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地点

  本合同期限:

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20XX年月日起,(研修12个月,技能实习24个月)共36个月。

原则上不可延期。

  本合同的工作地点:

日本国广岛县。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3、乙方同意并服从丙方所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丙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按照丙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制的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1、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丙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丙方制订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体检、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为18-3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人,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2)甲方必须安排和组织乙方参加健康体检、出境培训并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若体检或培训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日本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日本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日本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日本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

若乙方回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4、乙方在日本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5、乙方须严格执行丙方的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施工设备和工具。

如果乙方在工作当中发生人为的质量事故,丙方将根据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6、乙方须严格遵守丙方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

如果乙方违反工地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时,丙方将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事态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篇二:

马来西亚劳动法规

  馬來西亞勞動法規

  西馬來西亞的勞動法規,主要依據下面6種法條形成。

  勞工局為僱主與僱員提供對國內勞工法的諮詢服務。

凡僱用或可能僱用員工的農工企業或職業運作的場所,須於開始營業的90天內以書面通知鄰近的勞工局,若僱用外國員工則須於14天內通知。

  

(一)1955年雇用法

  依據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Act)規定,馬來半島與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作業員(無薪資限制),皆受該法令之保護和約束。

該項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受雇員工簽署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

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定如后:

  

(1)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8個小時或每周48小時。

超時工作報酬在正常工作日為平時工資的倍,在休假日為2倍,在國定假日為3倍。

雇主不能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內超時工作不能超過64小時。

  雇用於工農界工作的女工,雇主除非預先獲得勞工總監的批准,否則不能安排他們在夜間10時至凌晨5時之間工作,違者可被控上法庭。

但公共巴士女性隨車員及獲勞工部批准的工業領域,且每天最少有兩班輪班的女工則不在此限。

  

(2)每週休息日:

雇主必須在每個月初準備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員每星期的那一天是他們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

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須是:

國慶日、元首誕辰、州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

另外6天,雇主必須另行通知雇員。

  (4)有薪年假:

視服務年限而定:

  a.兩年或兩年以下者:

每年8天;

  b.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

每年12天;

  c.五年或五年以上者:

每年16天。

  (5)病假:

住院者,每年60天。

  沒住院者:

  a.服務年資兩年以下者:

每年14天。

  b.服務年資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

每年18天。

  c.服務年資五年或以上者:

每年22天。

  

(二)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

  依據該法,所有雇主與受雇員工須依據此法繳納雇員公積金,繳納比率由雇主按雇員月薪最少提撥13%、員工負擔月薪之11%。

非馬來西亞籍國民的雇員可豁免繳納,但也可選擇加入,由雇主每月繳納5馬幣,受雇者自己提撥月薪的11%。

  (三)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機構(SOCSO)依據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實施工傷保險計畫與失能養老金計畫,凡月薪在3,000馬幣以下之員工,強制雇主需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資超過3,000馬幣,仍續受保,惟保費計算最高以月薪3,000馬幣為準),惟該法僅涵蓋馬國國民及永久居民。

  工傷保險計畫-由雇主按雇員月薪的%繳納,就員工因工作受傷而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提供現金及醫療保障。

  失能養老金計畫-按雇員月薪的1%繳納,由雇主及雇員平均分攤,就年齡未達55歲的雇員,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障。

  (四)1952年勞工賠償法

  該法強制雇主為員工投保,另該法的附屬法–20XX年外籍工人賠償計畫(保險)條例,亦規定雇用外籍工人的雇主,須向此條例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俾為在工作時間內外所造成的意外傷害,提供賠償。

  (五)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定雇主、雇員、自營業者以及機器與材料的設計者、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的一般職責。

雇主須儘可能在實際的情況下保障為其工作者的衛生、安全與福利,特別是提供及維護一個安全的工廠作業制度。

諸如雇用40人以上的雇主,須在工作地點設立一個安全與衛生小組,其主要任務係檢討有關確保工廠工作人員的安全與衛生所採取的措施,以及調查任何相關的事項。

  (六)1967年勞資關係

  該法係管理資方、勞方與職工會間的關係,其中包括預防與解決勞資爭端的事項。

相關綱領包括下列數點:

  保護資方、勞方及其工會的合法權利。

  處理承認的要求及職工會代表集體談判的議程,如相關之升級、調職、招聘、解雇、復職、職責的分配,以及禁止因上述事項引起的罷工與封閉工廠的事項。

  強調以自我管理為勞資和諧關係的關鍵,藉此雇主與工會在沒有外來干預的情況下,談判及解決歧見。

  人力資源部部長可於勞資爭端的任何階段中介入或將爭端移交工業仲裁庭裁決。

  任何已移交交工業仲裁庭審理之集體協議或經工業仲裁庭判決事項的爭執,禁止罷工或封鎖工廠。

  1955年雇用法

  第一章導言簡稱和應用

  1.

(1)此法令引稱為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

  

(2)此法令只施行於西馬來西亞

  2.釋義

  

(1)在此法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農業事業"意指任何雇員在服務契約之下,操作農業,園藝,種樹,飼養動物家禽和收集植物樹木產物之業務,

  "學徒契約"意指一份雇主雇員簽訂,而不少過兩年之契約.在此契約,雇主承擔雇傭和給該入有系統手藝訓練,而學徒有約為雇主服務.

  "獲準設施,獲準服務或獲準獎勵付給計劃"意指任何設施或服務由

  (a)一位雇主向總監欲將之列入契約中,而總監在29

(2)條下批準者,或

  (b)列在工業法庭判決或團體合同中者.

  "獲準獎勵付給計劃"意指一項由總監批準和用於第60I條者

  "團體合同"的定義與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之定義相同;

  "分娩"意指不少過二十八個星期懷孕後,產一個或多個嬰孩,不論嬰孩是活著還是死亡.在此法令中,分娩是開始和終止產子當天.若生產多過一子,分娩是從產子當天開始和在產最後一子那天終止."confined¨這個字應照樣解釋.

  "建築承包商"意指個人,商行,企業,公司不管是純粹,附加或與其營業有關,有契約為其他人士,包括其承繼人,受託人,管理人,委託人和後繼人,承擔各樣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包括建造,重建,保養,維修,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築物,火車路,港口,船塢,碼頭,運河,水道,公路,隧道,橋梁,高架公路,陰溝,溝渠,井,挖泥機,無線電,電報,電話設備,電能設備,煤氣,水供和其他建築包括配製,安置任何建築物的地基,也包括泥工,挖泥和填土.

  "服務契約"意指任何合約不論以口頭,書面,訂明或隱含,一個人同意雇傭另一個人做他的雇員,而又另一個人同意為一個雇主當雇員.此合約也包括學徒契約.

  "承包商"意指與業主有合約進行業主所做的全部,或部分職業或生意;

  "一日"意指(a)從午夜算起連續不斷的二十四小時,或(b)在用於第十二章有關輪班雇員,或一些工作的正常工作時間會超過午夜者,就是由任何一個出發點算起,連續不斷的二十四小時;

  "總監"意指在第3

(1)條下委任的勞工總監;

  "家庭傭人"意指任何人雇傭在私人住家工作,而跟雇主的業務,生意或職業毫無關系.此工作包括廚師,僕人,管家,小兒保姆,待僕挑夫,園丁,洗衣夫,洗衣婦,看守人,馬夫,車夫,或有摯照私家車清理人;

  "雇員"意指任何人或階層的人:

(a)有如列在第一附表中任何一類,或(b)部長在第(3)款或第2A條所規定的人;

  "雇主"意指任何人,包括他的代理人,經理,管理人,跟另一個人簽約欲雇傭他為雇員,而"雇

  傭"此字的各種文法和措詞,亦須據此解釋;

  "外國雇員"意指非公民雇員;

  "工業法庭"是跟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的意義相同;

  "工業事業"包括:

  (a)用任何方法,作法,去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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