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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中介组织进出市场的规则。

(3)市场客体进出市场的规则。

(4)市场交易规则。

①交易方式规则。

②交易价格规则。

③交易行为规则。

④交易条件规则。

(5)市场竞争规则。

5.

(1)必要性:

①不同市场主体的价值观不同和利益不同。

②垄断、外部效应等现象的出现使得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经不可能自发形成。

(2)建立市场秩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形式制定是市场规则。

②为实施市场规则进行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

③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道德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

(1)依据市场规则,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确认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

(2)处罚、制止违反市场规则的市场行为及其主体,保护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行为。

(3)对市场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

(1)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科学和健全。

(2)经济管理体制的合理。

(3)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4)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8.

(1)含义

国民经济管理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挥目标,对国民经济进行的管理。

(2)体系

①从管理对象看,包括了所有经济活动的管理。

②从管理层次看,包括中央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也包括了各级地方政府对其当地国民经济的管理。

③从管理过程看,国民经济决策,国民经济调控,国民经济监督。

9.任务

①经济调节,即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

②市场监督,为企业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10.

(1)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可以维护一个较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和效果。

(2)工商行政管理能够与专业经济管理相互配合。

(3)工商行政管理与其他市场监督部门的关系。

(4)工商行政管理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既包括对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管理,也包括对市场行为的管理,更具广泛性。

第二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1.许可证、执照、批准书或文件、申报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2.工商行政管理权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权利。

3.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对不履行义务的个人、组织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行政措施,由该法定行政机关受理、审理、决定的活动。

6.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诸任命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1.

(1)法律的一般属性。

(2)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3)行政法的属性。

(4)广泛性和综合性。

2.

(1)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2)调整市场主体间的关系。

(3)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

(1)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行使。

(2)不是全部国家权力,而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部分权力。

(3)是一种法定权力,需要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加以规定。

(4)具有命令性、执行性和强制性。

4.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一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起一种主动、决定的作用。

(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5.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若干法法律制度构成的,具有相互联系和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

它的构成是

(1)宪法

(2)法律,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的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律条款。

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规章。

(4)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规性文件。

6.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和对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的制定主体。

(2)国务院是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3)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等政府部门是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4)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某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主体。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和某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是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主体。

7.

(1)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2)法制稳定与因时制宜相结合。

(3)法制统一于因地制宜相结合

(4)依法而立并注意法规间相互衔接。

8.

(1)提议和编制立法规划。

(2)起草法律、法规。

(3)广泛征求意见。

(4)协商。

(5)审查和审议。

(6)发布。

9.

(1)立法主体合法。

(2)立法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

(5)形式规范。

10.

(1)凡是案件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法院都必须加以考虑、仲裁和审判。

(2)由于现阶段法制的不健全,在某些领域,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成了法律的补充,具有法律的严格约束效力。

(3)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具有制裁效力。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的行政执行效力。

11.时间效力。

12.

(1)无须执法请求。

(2)具有自由裁量权。

(3)必须发布命令。

(4)作为当事人必须接受监督。

13.

(1)行政监督检查。

(2)设定义务。

(3)赋予与剥夺。

(4)许可和免除。

(5)通知。

(6)确认。

(7)受理。

(8)奖励。

(9)行政处罚。

(10)行政强制执行。

(11)行政决定。

第三章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1.依法设置、精简、统一、效能

2.纵向结构组织系统、横向结构组织系统

1.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的形式和工作制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构。

1.依法设置、精简、统一、效能。

2.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由纵向结构组织系统和横向结构组织系统两个方面构成的有机整体。

纵向结构组织系统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二层次是管理协调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层次是监督执行层,即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层次是具体执行层,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按经济区域设在乡镇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横向结构组织系统是指按业务功能和管理活动对象分工所设立的职能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包括对外职能管理和机关内部管理两方面的机构。

3.

(1)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

(2)是经济监督管理机关。

(3)是行政执法机关。

4.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管理职责由国务院赋予,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职责,由省级政府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赋予,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由上级机关赋予。

(4)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常设机构。

(5)管理权限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6)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列入行政编制,为国家公务员序列。

(7)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法人地位。

5.

(1)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

(2)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出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4)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5)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6)监督管理商标注册工作。

(7)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6.

(1)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权。

(2)登记注册权。

(3)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确认权

(4)对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行为者的依法查处权。

(5)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秩序维护权

(6)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解释权。

(7)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权。

7.管辖的区域;

管理的内容;

管理的对象;

管理的效率;

管理政策的统一性。

8.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下设私营企业局,主要管理私营工商业。

1952年11月,中央私营企业局与外资企业局合并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政务院直属局。

1956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商业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数被合并到商业局。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工商管理机构开始逐步恢复,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9.

(1)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2)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智能,强化执法,更好地监管市场的需要。

(3)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

10.

(1)机构管理改革。

(2)编制管理改革。

(3)干部管理改革。

(4)财务管理改革。

第四章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1.登记注册

2.企业法人、自然人

1.市场经营主体是指经政府批准进入市场,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2.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是指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3.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法人条件,经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4.营业登记是指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对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

5.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是指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对从事生产精印过活动,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登记注册行为。

6.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成,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1.追求利润最大化;

独立性;

相互间的关联性;

竞争性;

灵活性;

平等性;

法律规范性。

2.

(1)按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可分为:

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2)按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可分为:

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3)按市场经营主体在社会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可分为:

生产领域市场经营主体,流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领域市场经营主体。

(4)按市场经营主体所在的行业可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等

(5)按市场经营主体中企业的规模可分为大、中、小三类。

3.

(1)权利包括企业名称使用权;

生产经营权;

产品、服务定价权;

产品销售权;

物资采购权;

商品进出口权;

投资决策权;

资产、资金支配权;

人事管理权;

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2)义务包括依法登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接受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等。

4.

(1)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3)维护国家利益及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1)权利和法律是紧密相连的,享有权利就是获得一种法律认可资格。

(2)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权利是不同的。

(3)通过登记,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权利要素进行审查,明确他们是否具备实现其权利能力的可能性。

(4)通过登记,明确市场经营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的财产范围。

(5)在登记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某些资格的确认和权利的赋予与限制。

6.

(1)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注册成立。

(2)设立的目的是从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7.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所属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工业;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信业;

商业;

公共饮食业;

物资供销业;

仓储业;

房地产经营也;

居民服务业;

咨询服务业;

金融、保险业;

其他行业。

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所属行业包括:

公共事业;

卫生事业;

社会福利事业;

教育事业;

文化艺术事业;

广播电视事业;

科学研究事业;

技术服务事业等。

8.

(1)登记注册管理主体明确。

(2)依法独立核准登记注册。

(3)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和授权管理。

(4)准则主义和审核和相结合。

(5)逐步实行注册官制度和登记注册代理制度。

9.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结构。

(4)劳保组织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5)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有与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能少于8人。

(7)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8)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9)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10.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股东。

11.

(1)前置审批。

(2)名称预先批准。

(3)提出登记申请。

(4)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12.

(1)营业登记的对象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营业登记审查内容比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简单。

(3)营业登记的效力时确认企业从事经营的资格而不是企业法人资格。

13.

(1)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2)资金属于上一级总公司、公司(或企业)统一支配的分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4)半紧密型和松散型联营企业;

(5)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6)独资、合伙企业;

(7)个体工商户;

(8)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14.一般为申请、审查核准和发照三个阶段。

15.

(1)条件包括:

由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

有相应的管理结构和负责任;

有经营活动能够所需的资本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联营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营业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

地质;

负责人;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隶属关系;

经济性质;

资金数额;

16.

(1)有利于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有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3)有利于推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第五章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1.撇脂定价策略、渗透定价策略、折扣定价策略、差别定价策略

2.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1.市场竞争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1.

(1)是市场上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2)目标是利润最大化;

(3)是生产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展开的俄较量和斗争;

(4)成败取决于产品购买者的购买决定;

(5)最终评价标准是是否有有利于消费者。

2.部门内竞争和部门间竞争;

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

完全竞争和非完全竞争;

产品竞争、科技竞争、服务竞争、人才竞争;

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3.

(1)表现为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

(2)在行为结果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尤其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3)损害竞争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是一种违法行为。

4.

(1)经济利益的驱动;

(2)部分生产经营者的商业道德意识差,法制观念淡漠;

(3)竞争规则不健全,立法滞后,社会控制不力。

5.假冒行为;

对商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

串谋招、投标行为。

6.

(1)破环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3)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4)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进程;

(6)破坏了社会技术进步机制。

7.

(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1)必须维护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必须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

(3)必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4)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9.询问权;

查询、复制权;

检查财务权;

强制措施权;

处罚权。

10.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六章合同管理

1.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要约、承诺

3.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4.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3.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4.承诺是受要约人想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合同生效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便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能发生合同当事人期望的目的,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现拒绝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等违约行为,对过错方追究的责任。

9.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

10.抗辩权是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使一种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双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指履行合同的权利。

12.合同变更是指在保持合同主体统一性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所作的改变。

13.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而合同的内容不变更。

14.合同监督管理是与合同行为有关的所有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包括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内容;

2.

(1)合同时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为目的。

3.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4.

(1)合同主体必须有法定资格;

(2)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必须合法;

(3)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5.

(1)责任发生的事件不同;

(2)责任的性质不同;

(3)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6.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格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

7.

(1)诚实信用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8.交付;

验收;

结算。

9.

(1)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

(2)变更的是合同的内容;

(3)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4)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

10.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转让义务的,应当征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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