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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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以下是学习啦XX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

XX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XX年1月1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1月14日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XX年 9月 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XX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XX年 1月 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条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

弃婴、溺婴、非法收养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保证。

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

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助。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条XX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三十四条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五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三十六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

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第三十七条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

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五类人可生三娃晚婚晚育成历史细读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从昨天起,浙江人生娃就按照新规矩办。

  按照新规矩,我们该怎么生育、怎么避孕、怎么休产假、怎么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蓝新闻记者捧着新旧两版条例,一条条比对着为你细细解读。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男士25岁结婚算晚婚,女士23岁是晚婚,女士24岁生娃算晚育。

晚婚晚育可享受更长假期等全套福利,删去这一条,意味着在浙江晚婚晚育已成为历史。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提倡一孩变成了提倡二孩。

  生二孩不再需要批准。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好长的法规条文,你看晕了吧?

看晕了也得看。

看明白了吗?

这就是浙江最新出炉的三孩相关政策,看看哪些人能生三娃吧:

  两人都结过婚,各自生过一个孩子,之后告白各自的爱人,幸福地拿着红本本走到了一起。

新政策说,你们还能再生一个孩子,拥有自己爱情的结晶。

  第二次结婚之前,一方拥有自己的孩子,一方没有。

你们幸福地走到一起后,和初婚的夫妻木有区别,能拥有两个属于你们的孩子。

  第二次结婚之前,一方生了俩娃,另一方没有孩子,你们婚后还能再生一个娃。

  不管你们已经生育了几个娃,只要是合法生育。

在这些孩子中,如果有一个经权威机构鉴定为遗传或者是非遗传性残疾,长大后没法成为正常劳动力,你们就可以去做产前诊断了,如果医生宣布你们还拥有生育能力,政策允许你们再要一个孩子。

  接下来,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还将上报“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后,这些符合政策的人群也能生三孩。

  改变是什么?

  只要是合法收养,不影响你生两个孩子的权利。

  已经生了俩孩子,对其中的一个孩子不满意,把他送给别人抚养,我就能再生一个孩子了吧?

  不行!

把孩子送给别人养,孩子占用的也是你的生育指标。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生一孩和生二孩办准生证成为历史。

生两个以内的孩子,不再需要审批,办准生证。

咱们需要办的手续时这样的:

  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情况承诺书,去夫妻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是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改变是什么?

  只要不超生,选择去哪儿生?

是不是做生殖健康检查?

避孕用避孕套、避孕环、避孕套还是皮下埋植都是你的自由。

  至于绝育手术,流行在多年以前,如今国家早已不强制。

  晚婚晚育既然成为历史,附着于晚婚晚育的一套额外福利当然也跟着成为过去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晚育的额外产假没有了,变成了普惠制度,意味着所有合法生育的夫妻都收到大礼包:

  女方法定产假休满,增加奖励假期30天。

  女人生孩子,男人的假期也长了。

之前只有晚育时,丈夫才有7天护理假,如今只要合法生育,丈夫都能带薪休假15天。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如今,国家提倡生育两个孩子,今后就算你只生一个,《独生子女光荣证》也拿不到了。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之前拿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爸妈,如果生二孩,光荣证会被收回,享受的奖励优惠随之取消。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之前只生一个,国家给独生子女福利,单位还可以有自选动作,额外增加福利。

如今选择只要一个孩子,国家不再发光荣证,单位的独生子女福利当然也没了。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生了娃半年还没领结婚证,之前征收社会抚养福有弹性,征收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到1倍之间都是合理的。

  现在征收标准更明晰,生一胎征收倍,生二胎1倍。

  XX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解读

  改变是什么?

  搞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该怎么罚,如今的处罚言简意赅,罚款XX-5000元。

最低处罚金额从500涨到了XX元,封顶金额从3000元变成了5000元。

  那么,现在浙江省新规来了,婚假产假怎么休呢?

  新规来袭:

XX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

  

(一)(晚)婚假从3+12天变为法定3天

  1.删除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将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解读:

《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新规也就自然删除了“晚婚”一说,关于晚婚假的奖励也没有了。

  

(二)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老公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

  新规增加一条,作为三十条:

“XX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解读:

1.适用于XX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夫妻。

所以今天有人问正在休产假的适用吗——NO。

  2.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适用于合法生育的一胎、二胎。

有人问这个延长30天奖励只针对二胎吧——NO。

  3.男方的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

新规旧归一直用“天”,不是“工作日”,所以有人问老公陪产周六日也算在内吗——YES。

  (三)其他亮点(与假期无关,但可以关注)

  1.明确二胎政策。

  新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取消准生证,改为生育登记。

  新规第二十一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解读:

再也不用办理《准生证》了,要知道对于凡事讲究“户籍”、“证明”、“材料齐全”的办证程序来说,每一个证的取消都是解放。

不用再请假,不用再三番两次跑腿,不用再看办事人员的脸色。

  专家建议采用渐进方式

  新计生法实施后,广东省反应最快,据了解,广东省在XX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已于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

但按照政策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3天晚婚假的。

  北京1月8日也正式对计生条例进行修正,已经进入到公开征集意见的环节,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删除了多条涉及到晚婚晚育的条款,看起来北京晚婚政策优惠在今年也会“终结”。

  山东原来晚婚假有14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上海卫计委也对婚假问题做出了回应,表示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就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

XX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今日,湖北省也确定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款,享受15天晚婚假待遇的时期结束。

  其他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中,具体的晚婚假变化还必须等待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明确,从新计生法已出的5个省市来看,晚婚假都被取消了,看来这也将是其他各省顺应国家新计生法的主流趋势。

  对于很多人来说,晚婚假的取消戳中了一些大龄晚婚青年的痛感,婚假的缩水让很多人倍感不适。

专家建议,是否采用渐进式取消晚婚假的方式,让人们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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