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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组织结构 6

十五、码头资料 6

十六、人员素质 6

十七、码头启用要求 6

第二篇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 7

一、船岸间资料互换检查 7

1.1检查内容 7

1.2一般要求 7

二、系泊情况的检查 8

2.1检查内容 8

2.2一般要求 8

三、装卸设备的检查 9

3.1货泵的检查 9

3.2货物装卸管系检查 10

四、货物区域的通风 13

4.1装卸货物期间经常进入的场所的检查 13

4.2经常进入的泵舱及其他围蔽处所 13

五、应急截止系统的检查 14

5.1检查内容 14

5.2一般要求 14

六、惰性气体系统检查 14

6.1检查内容 14

6.2一般要求 14

七、透气系统的检查 15

7.1检查内容 15

7.2一般要求 16

八、电器、无线电装置的检查 16

8.1检查内容 16

8.2一般要求 16

九、防火与消防 17

9.1检查内容 17

9.2一般要求 17

第三篇、各种类型的码头(泊位、设施)技术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19

一、与城市生活饮用水取水源、相邻的码头、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19

二、各类码头(泊位、设施)的基本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20

2.1油类码头 20

2.2散化码头 21

2.3液化气码头 22

2.4散/杂货、集装箱码头 22

2.5水上储库、水上过驳作业点 23

2.6水上加油站、点 23

2.7洗舱站 23

第四篇检查标准和处理缺陷建议 25

一、散装液体危险品码头作业安全及防污染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5

二、集装箱及包装危险品船岸装卸(岸方)安全状况的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9

三、上加油站(船)安全技术与管理状况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30

33

前言

一、编写目的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港航局一线执法人员的行政技能,实现一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化,结合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形式、装卸形式、装卸场所的特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编制本手册,供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载运危险品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或不妥之处,以有关规定规范为准。

二、使用说明

1、本手册适用于港航局一线执法人员在检查船舶载运危险品、水上过驳危险品、水上加油站(船)和码头装卸危险品的安全状况时使用。

2、本手册第一部分:

为危险品码头的检查要求及常见缺陷

3、本手册第二部分:

检查要求标准和处理缺陷建议。

三、法律依据

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监督管理办法》

3)《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油船生产安全管理规则》

5)《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则等

第一篇油、气和散化码头安全技术要求

一、消防

1.1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

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与码头规模、所处位置和船舶进出的频率密切相关,此外,还与码头的布局和所装卸的货物的类型有关。

由于码头有很多可变因素,因此,不可能对码头的消防设备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定。

1.2消防设备配备

如根据装卸货物种类、数量、性质和船舶吨位等情况配备水消防系统、泡沫系统、干粉系统等灭火装置,而且所有消防设备必须经消防部门认可和验收。

1.3码头固定式消防设备

1.3.1水消防系统

(1)消防水管路,无论是海水还是淡水,应延伸至码头前沿,每隔一适当的距离应设消防栓,消防栓的接头应和地区的规范对接器相匹配。

此外,还需装备有隔离阀门,以防止破裂时减低供水压力。

(2)应配备流量合适的泵,且应有两套以上的独立动力源;

最好备有可移动泵机,以备应急之用。

(3)码头应备有合格的国际通用接头,以便在必要时向船方消防总管供水。

(4)码头前沿应设置水幕。

(5)码头的水枪应全部为两用型水枪;

码头还应设置消防水炮,其射程应足够保证覆盖到港最大型船舶的所有位置。

(6)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枪和消防水炮既可喷水,也可喷泡沫。

1.3.2泡沫系统

(1)泡沫管线一般应设置几个可接到火场的消防柱,消防柱应有集液管,有两个出口,其接头应符合当地主管机关的要求。

(2)消防总管应设有隔离阀,以防止在发生破裂时可能减低灭火效能。

(3)泡沫管路的设计运送能力,至少为115m3/h。

1.3.3干粉系统

(1)液化气码头应设置干粉系统

(2)干粉系统的容量应考虑到港液化气体船的大小等因素。

1.3.4消防服装

(1)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消防员服装。

(2)服装应始终保持干燥和可穿状态。

1.4可携式灭火器

(1)码头应配备数量足够100立升的预混型泡沫灭火器。

这种器具可产生1000立升的泡沫,适合扑灭小型码头火灾。

(2)装卸LPG的码头应配备数量足够的化学干粉灭火器,且应限制所使用软管长度,用以扑灭小型的LPG火灾。

(3)码头应配备足够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用于扑灭电气火灾。

1.5灭火装置定期检测

不合格的应及时装料或更换,保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码头应设置有消防器材检查记录。

1.6码头操作人员

码头操作人员应熟悉使用有关的消防器材,并掌握各种货物的相应的灭火程序和灭火装置。

1.7防火防爆、烟火管制等安全制度

码头应制定防火防爆、烟火管制等有关防止火灾发生的详细的安全制度,并能定期检查。

1.8消防应急措施

码头应制订消防应急措施,操证人员应能熟练掌握有关的知识和程序。

1.9义务消防队

码头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能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二、防污染的要求

2.1防污染材料

码头应配备有数量足够的防污染材料,如围油栏、消油剂、消油棉等。

2.2防污染应急计划

码头应制定防污染应急计划,并能定期进行演习。

2.3码头操作人员熟悉情况

码头操作人员应熟悉防污染应急程序和掌握防污染设备的使用方法。

三、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型号和安装方法:

码头上的电气设备型号和安装方法应符合国家的规范,油码头的所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照明

(1)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能见度低的白天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2)作业联接处,作业有关区域(包括船和码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3)作业联接处的亮度至少的5footcandles;

作业区域的亮度至少为1footcandles。

五、船岸安全措施的联系

(1)应建立船岸安全措施联系

(2)船舶靠泊时应妥善系缆,应依据潮夕情况随时调整缆绳。

(3)船岸应商定指定的吸烟场所。

(4)码头在船靠泊时应事先声明船上的明火炉灶禁止使用。

(5)作业前,船岸双方应一致商定作业期间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在“船/岸安全检查表”上得到确认。

船/岸检查表应妥善存放,以备主管机关随时检查。

六、值班制度

(1)码头应制定值班制度,并对值班员的职责详细说明,做到岗位职责分明。

(2)作业期间应安排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安全靠泊及掌握装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相关的处理措施。

(3)值班必须有记录。

七、应急准备

(1)当船舶即将抵达码头或准备装卸时,码头应将消防软管以及相应的灭火器材准备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消防总管必须处于加压或瞬间加压的状态。

(2)船岸应核实国际通岸接头。

(3)在船舶靠泊期间,码头应与船方达成一致,不得进行有碍航行的任何修理,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船舶可立刻离开码头。

(4)船舶作业期间,码头应有书面告示航方,不得进行加水、加油、油漆等有碍安全的作业。

八、通讯

(1)电话、手提高频,在危险区域内的甚高频电话系统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全天候安全防爆型。

(2)码头至少应有两部以上手提高频电话,以便在作业时现场与码头负责人能随时保持通信畅通。

(3)必须有有声通信系统,通知紧急关闭。

(4)通信系统使用的形式和频道,船岸间和负责人应协商好,并有书面记录。

(5)如双方口头交谈有困难,码头应指派翻译人员协助。

(6)在装卸过程中,通讯工具至少每60分钟检查一次,保持有效。

九、船岸间的通道

(1)船岸间应设有指定安全通道,并设有安全网。

(2)安全通道附近应备后带救生索的救生圈,以防万一人员落水进行救助。

(3)安全通道应尽量靠近生活区。

十、静电预防

(1)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和合乎要求的鞋。

(2)船岸之间应有良好的导体防止静电,并定期检测该导线的导电性能。

(3)船岸间的软管布放应合理顺畅,不应有弯折的现象,减少静电的产生量。

十一、其它设备

11.1软管

(1)码头必须提供良好的软管。

(2)所用的软管应定期按照制造厂的技术条件进行耐压试验并符合该厂的标准。

(3)试验周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年,这项压力试验的日期应在软管上清晰标明。

11.2盲板

(1)每一艘油船和码头的歧管法兰都应备有一可拆卸的盲板法兰,其材料应是钢制的或经认可的酚醛树脂等,最好配合手柄。

(2)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确保从油船和码头管线扳卸盲板时,在最后一个阀门和盲板之间的管线内不含有带压力的货油。

也应防止溢油。

11.3法兰联接

(1)法兰表面、垫片和密封填料都应清洁和品质良好。

(2)若使用螺栓联接,则所有的螺栓孔都应该用上,应要细心地拧紧,因为不均匀或拧得过紧会导致泄漏和断裂。

(3)不许使用“G”型夹具或类似的装置作为临时措施来代替法兰联接。

11.4接油托盘

除非在船岸的各连接处有永久性的收集油液滴漏的装置,否则必须采用接油托盘来收集所有漏滴油液。

十二、操作规程

(1)码头必须制定科学、完善的各种操作的操作规程

(2)码头操作员必须掌握有关的操作规程。

十三、安全制度

(1)码头必须制订完善的安全制度

(2)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所有的安全制度

十四、组织结构

码头应成立科学完善的组织结构。

十五、码头资料

(1)码头的各种技术资料应齐全;

(2)所作业的有关货物的资料要齐全;

(3)港务监督的有关审批单证应存档。

十六、人员素质

(1)操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承担的职责

(3)码头应配备业务方面,专业水平较高的码头长。

十七、码头启用要求

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应向港监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二份),港监按SQS.QI090706《办理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须知》进行审核,只有取得《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方可允许液货船靠泊装卸作业。

1.码头设计说明书

2.码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码头总体平面图、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供电照明布置图、消防设备分布图和有关消防设备操作规范,防雷防静电设施布置图。

4.码头竣工验收报告

5.消防、环保验收报告

6.港池、航道及助航标志资料

7.防污设施布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情况

8.应急方案

9.安全管理架构及安全管理设备和人员情况

10.有关作业操作规程

第二篇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

众所周知,在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全过程中,装卸作业开始前至装卸作业正常进行时的一段时间,是整个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必须加以足够的重视。

一、船岸间资料互换检查

船舶靠泊后进行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有关安全装卸作业的资料互换。

1.1检查内容

(1)船岸双方是否进行了资料的互换;

(2)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互换的资料内容;

(3)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资料中所述的有关要求。

1.2一般要求

1.2.1码头提供给船舶的资料

船舶装货前:

⑴货物名称、成分及组成、分子量、密度或比重、拟装载数量;

⑵应引起注意的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温度、压力、可燃性、毒性、聚合性、腐蚀性、刺激性、与其他材料的相容性等内容);

⑶货物对货舱环境的特殊要求(惰化、除氧、抑制剂);

⑷货物预计的装载温度、压力和期望的装载顺序;

⑸岸方装载速率和工作压力;

⑹软管或输液臂的数量和规格、型号以及位移极限;

软管应经过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⑺控制装载作业的通信系统情况,包括应急停止作业信号;

船舶卸货前:

⑴码头拟接受货品的指定数量及能接受的卸货顺序;

⑵码头能接受的卸货货物温度和压力要求、最大卸货速率;

⑶船岸货物管路连接处能承受的最高压力;

⑷岸上货物软管或输液臂的数量、尺寸,管子接头规格、位移极限;

⑸控制装载作业的通信系统情况,包括应急停止作业信号;

⑹码头的其他限制规定。

1.2.2船舶向码头提供的资料

⑴上次载货的详情、是否需要清洗或排空;

⑵货物是否需要抑制,抑制剂的名称,是否需要岸上提供;

⑶可接受的装货初始速度,正常装货速度,和收尾阶段的速度;

⑷接受的最低货物温度和最高货物温度;

⑸可接受的码头指定的货物量;

⑹货物的配载图和装货顺序;

⑺装货过程中,船岸接头处所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⑻液货舱所能承受的最高压力;

⑼压载的布置,所含成分和数量以及排放所须的时间和最大空载干舷;

⑽拟处理的洗舱污水数量、品质和处理要求;

⑾作业过程中的通讯联系方法,工具、频道以及应急停止作业信号;

⑴货物的资料说明,包括名称、成分及组成、分子量、密度或比重、粘度、化合性、聚合性及其他应引起注意的物理、化学特性;

⑵货物抵港时的蒸汽压力、液货温度;

⑶货物的数量和配载图;

⑷污油水的数量和处理;

⑸可达到的卸货压力和速率;

⑹是否需要蒸汽回流,货物蒸汽处理的方法或要求;

⑺估计对专用压载舱进行压载的开始时间和需要延续的时间;

⑻作业过程中的通讯联系方法,工具、频道以及应急停止作业信号;

二、系泊情况的检查

2.1检查内容

(1)船舶系泊情况

(2)应急拖缆放置情况

(3)船岸之间的通道情况

(4)船舶自航移动能力

2.2一般要求

2.2.1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1)码头应设置所需的足够的防碰撞装置。

(2)船舶在系泊中应充分地保持系牢。

无论靠泊突堤码头还是岸壁码头,都应保持所有系缆收紧以防止船舶移动;

应随时注意由于风、流、潮汐或过往船舶以及作业进度引起的船舶位移。

(3)如同时使用钢丝缆和纤维缆进行靠泊系固时,钢丝缆和纤维缆绳应在同一方向(例如横缆、倒缆、艏缆或艉缆)上一道使用。

(4)装有自动调节张力绞缆机的船舶,一经系泊完毕,就不应使用其自动调节方式。

(5)船岸双方应当作好准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船舶能够快速安全地离泊。

(6)不在使用的锚具应妥善地加以系固。

2.2.2应急拖缆的放置方法

应急拖缆(防火拖缆)应布置在船尾和船首的向水舷侧;

系泊浮筒泊位时,该应急拖缆应布置在软管管线的相反舷侧。

注:

用于配置应急拖缆的方法有多种。

有些码头可能要求使用某中特定的方法,因此船方应当得到相应的通知。

2.2.3船岸之间的通道设置

(1)船岸之间的通道应按实际情况尽量设置在远离管汇的位置。

(2)上下船的通道设施必须保证安全,这种设施可由合格的舷梯或跳板与适当可靠的安全网组成。

(3)在登船位置与码头之间的高度差较大或可能增大时,应特别注意通道的安全。

泊位上应有足够的登岸地点,以便在各种潮汐和船舶干舷变化中均可保证通道的安全和方便登船。

(4)靠近登岸地点处,码头应备有适当的救生器具。

船上登船梯口附近应备有救生圈。

(5)夜间船岸通道应有安全和良好的照明。

(6)通道口附近应设置的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登轮。

2.2.4船舶自航移动能力的保持

船舶应当能够在接到临时通知时,依靠本船的动力进行移船。

一切影响船舶自航能力的检修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三、装卸设备的检查

3.1货泵的检查

3.1.1检查内容

(1)货泵和管路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2)泵房舱是否清洁、通风是否良好

(3)阀门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3.1.2一般要求

(1)确保货泵和管路完好。

泵房舱底应保持清洁和吸干,对管路作视觉检查并以常规压力加以试验(或其它方法)以确定他们的状态,阀门压盖和泄放塞应保证其不泄漏,货泵和连接装置各关键部位的螺丝,如基座、轴架的固定螺丝、泵壳螺丝,轴护套固定螺丝,应保证其装配牢靠;

(2)泵舱的机械通风系统应状态良好,泵房的通风方式应为抽出式,装卸作业自始至终保持连续运转。

(3)在各种装卸作业期间,应对泵房进行定期检查,以确认各个压盖泄放阀和泄放塞,特别是装在货泵上的是否有泄漏。

(4)货泵和阀门的操作不当会在管路中引起压力骤升,这种压力冲击可以达到足以损坏管路、软管和输液臂的严重程度,管路系统中最为薄弱部分之一,是船岸管路连接处,如果阀门关的太快,在此阀门上流方向的管路中就产生骤升压而且可能超过压力限度。

如果涉及的管线很长、流速很高,则此种情况会更加严重。

因此船方和码头方应就有关流量控制,阀门关闭速度和货泵转速方面交换资料并达成书面协议,其中应计及遥控阀门和自动关闭阀门的关闭动作所需的时间。

这些准备事项应包括在作业计划中。

(5)为了避免压力的骤升,在管路系统下流端的各个阀门除了紧急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关闭截止液体流动。

(6)一般而言,在使用货泵输送货物时,整个输送系统包括船岸双方的各个阀门应在货泵启动之前全部打开,而离心泵的出口阀可以保持关闭直到货泵转速起来之后再将其缓慢打开。

(7)在利用重力进行装船时(自流),最后打开的阀门应当是输送系统中处于岸罐一端的阀门。

3.2货物装卸管系检查

3.2.1输液软管、输液臂及其附属件的检查

3.2.1.1检查内容

(1)输液软管、输液臂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2)输液软管、输液臂的连接方式是否正确

(3)软管的长度是否适当

3.2.1.2一般要求

(1)码头或船舶应提供状态良好的软管,技术要求见第一篇。

软管在管口或外部保护层上是否存在缺陷,如起泡、剥蚀磨损、压扁或泄漏的形迹。

(2)应配备起吊的专用锁具和吊架,使用的钢丝绳不可直接接触软管的表层;

不可单点吊起软管而使两端下垂,而应用多处支撑不致使其弯曲半径小于厂家建议的标准。

(3)软管的长度应充分考虑船岸间距离、装卸速率、潮汐、过往船舶涌浪等因素。

(4)如果使用金属输液臂,应考虑其设计的活动范围,主要考虑潮汐引起船体高度的变化、所要靠泊的最大和最小船舶和干舷管汇至泊位边沿的最小和最大距离、由于靠泊船的横向漂离和前后移动,水平位置的最大变化,操作时与岸上其他输液臂的最大和最小间距。

金属输液臂必须具有船位漂移和前后移动超限的警报装置,码头上的作业值班人员,必须保证船舶的管汇在整个装卸的各阶段都保持在输液臂的活动范围以内。

(5)软管/输液臂应处于良好状态,正确装配以防止张力和压力超过设计的限度;

所有法兰接头应上紧全部螺栓,其他类型的接头应安装牢固可靠;

应保证软管/输液臂的结构材料适合于拟装卸货物的性质,同时考虑到装卸温度和最大工作压力;

软管应加以适当的标志并加以识别其所适用的预定作业。

(6)软管的连接方式如下图所示。

3.2.2船舶管路及其附属件的检查

3.2.2.1检查内容

(1)管路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2)各附属件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3.2.2.2一般要求

(1)除管端敞开的管路外,管路设计压力不应大于1Mpa,但也不应小于0.5Mpa,

(2)最小壁厚度应符合认可的标准

(3)货物管路间应为焊接连接,但下述情况除外:

1)截止阀和膨胀接头的认可型连接;

2)由主管机关特别认可的其他例外的情况;

(4)可以考虑下列管段无法兰的直接连接:

1)根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头在各种情况下均可采用;

2)套装式焊接接头的尺寸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只能使用外径为50mm或以下的管子。

当可能产生间隙腐蚀时,则不应使用这一形式的连接;

3)主管机关接受的螺纹连接头只能用于外径为25mm或以下的辅助管路和仪表管路。

(5)法兰应为颈部型、套装焊接型或插入焊接型。

但公称直径尺寸大于50MM时不得使用插入焊接型法兰。

法兰的型式、制造和试验应符合主管机关接受的标准。

(6)每次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对拟使用的所有管线进行泄漏试验,其实验压力取决于所使用的试验方法并满足预定的用途。

3.2.3船/岸管路接头绝缘措施检查

3.2.3.1检查内容

(1)船/岸间管路接头有无进行绝缘连接

(2)连接方式是否恰当

(3)绝缘材料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3.2.3.2一般要求

若不在船/岸输货软管或金属输货臂上采取措施隔断船岸之间管路连接所形成的连续电路流通,那么来自防腐蚀装置的杂散电流就能够在进行管路拆装的时候使其法兰表面产生电火花。

阻止这种电流通过的方法,通常是在码头管汇的每一个出口处装入一个绝缘法兰,或者将绝缘法兰组装在金属输油臂上,隔断这种电流的另外一个办法,是在每套软管中装入一段非导电短路。

应确定这种绝缘装置实际到位、状态良好,而且不至于由于接触到带内材料而形成旁路。

为了防止在管线对接或拆开时发生电弧,码头作业人员应做到货物管线和金属输液臂装有一个绝缘法兰或者单独的一段非导电软管,以保证中断船岸间的连续导电性。

该绝缘段向船一侧所有的金属件应与船体保持连续的导电性,而在其向岸一侧应与码头的接地装置保持连续的导电性。

绝缘法兰或者单独的一段非导电软管不得由于接触外部金属而形成短路例如,位于该绝缘法兰或者软管端向船一侧的裸露的金属法兰,不得与码头结构发生接触,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通过软管搬移设备的接触都不允许。

绝缘法兰应定期检查与测试,以确保其完全绝缘状态良好。

应测量该法兰向岸一侧的金属的、与自由悬挂时的软管或输液臂末端的电阻,安装后测得的电阻应不低于1000欧姆,电阻值低,可能表明绝缘体受损或老化。

船岸间跨接电缆并非是一种有效的安全设施,甚至反而有危险,如果坚持使用跨接电缆,首先应对其进行检查,了解其机械性能和电气性能完好,电缆的接线地点应远离管汇区域。

码头上必须装有常设的、与跨接电缆串联的、并且其型号适用于岸上一级危险分区的转换开关。

应注意的是,在进行连接或拆开跨接电缆之前,必须保证转换开关总是处于断开位置。

只有当电缆已安装妥当并与船体结合良好时才可以合上此开关。

此电缆应在连接货油软管之前将其接上,而只有在软管已经拆除之后才可以将其撤除。

四、货物区域的通风

4.1装卸货物期间经常进入的场所的检查

4.1.1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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