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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经济法112知识点整理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要促进、限制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宏观调控关系:

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对外贸易法;电力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法。

2.现代经济法的特点:

综合性、经济性、指导性、一定的技术性P5

3.现代经济法与早期的区别(教材P4)

 

第二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构成要素:

n 主体:

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范围:

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

n 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n 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范围:

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三.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含义和区别

法律行为:

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事件:

不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第四章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

劳动生产取得;(天然或法定)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

2继受取得:

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

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

 

二.债的发生:

n  1. 合同之债: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n  2. 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须就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

n  3.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免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n  4.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方受损的事实)。

 

三.债的种类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发生的原因不同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给付的债的标的是否特定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的主体人数不同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多数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承受情况不同

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履行

 

第五章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等。

智力成果与载体的关系。

2.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

3.专有性:

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5.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二.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起算点和保护期限

1.著作权的起算日: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随着作品的产生而产生,无需履行审查登记手续。

著作权保护期: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2. 专利权的起算日: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

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年

3. 商标权的起算日: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三.商标权的续展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展,且次数不受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四.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的程序:

注册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核准注册等几个阶段。

专利权注册的程序:

“早期公开,延时审查”

1.初步审查2.公布申请3.实质审查

 

 

第七章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人依法享有对企业的全部权利。

5.具有灵活性。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解散的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企业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归于消灭的状态,业经解散清算后,其民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于消灭,主体资格随即消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六.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教材P76)

 

第八章

一.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教材P79)

 

二.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与普通合伙公司比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名称:

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等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教材P87)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有监督权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合伙企业财产的内部转让的条件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合伙企业财产的对外转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八.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条件

1.入伙条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通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法律后果: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退伙:

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4.退伙的法律后果:

 财产继承; 退伙清算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合伙人分配。

 

第九章

一.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含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经济实体。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用书面合同约定各自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方式以及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并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企业。

法人式合作企业和非法人式合作企业 。

契约式合营

3.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

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合同中规定分期交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起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三.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势,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责。

组织形势,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或分立。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势和权力机构

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十章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是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

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资并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总公司是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教材P119)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设立手续和公司组织结构的简易性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3万元

4.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还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股东会及股东会的职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主要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

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资减资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4.决定公司组织事项:

包括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监事会的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

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八.哪些事项需要董事会多数同意(这个没找到。

 

九.股份有限公司

1.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特征:

股东就所持股份对公司负责

公司具有资合性------股东身份不受限制

公司具有开放性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下列情形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十一.特殊身份股东股份转让(是在P138么?

找不到!

 

十二.监事会

1.人数: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任职资格:

与董事基本一致,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监事。

3.任期: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监事会的会议制度(教材P150)

 

十三.哪些人有资格召开监事会会议(教材P149)

 监事会主席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十四.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特殊规定

1.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依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十五.股东对债务的承担问题(教材P121)

 

十六.盈余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

2.依法缴纳所得税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十七.法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条件(教材P152)

 

 

第十二章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要约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1.承诺构成的条件:

(1)承诺应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成立之后效力的状态

1.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原因: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无效合同的效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5.撤销的行驶途径: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效力未定的类型(教材P149)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履行的规则

适当履行规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协作履行规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规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情事变更规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规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六.合同约定不明时履行的依据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七.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应为能履行债务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成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

(1)中止履行,但没有确切证据,应承担违约责任;

(2)对方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即恢复履行;

(3)对方未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则解除合同。

 

八.合同的保全

1.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入对债权人的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主观要件:

行为人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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