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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docx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OO八年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平方米

结构形式:

檐高:

层数:

地上层地下层

资金来源:

国拨,资金已到位

2

2.1

招标范围

图纸所示全部建筑工程

3

2.2

工期要求

要求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4

2.3

质量标准

合格

5

3.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已完成)

6

3.2

投标人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7

4.1

踏勘现场

集合时间:

年月日上午9:

00

集合地点:

8

12.1

工程报价方式

依据GB50500《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

9

14.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10

15.1

投标担保

人民币万元

11

16.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接受替代方案

12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五份,其中: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3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时间:

2008年月日

14

23.1

开标

开标时间:

2008年月日

地点:

15

31.4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定量评标法

16

35.5

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二、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工程的项目概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本工程的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工程项目的范围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

2.2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或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3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3.合格的投标人

3.1本工程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3.2本工程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其他合格条件以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为准。

3.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如实补充提交,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的合格条件。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的合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4.现场踏勘

4.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口头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5.2领取招标文件时需交纳图纸押金现金元。

投标人须妥善保管图纸,不得拆散或在图上勾画、标记。

投标人应于递交投标文件后10日内将图纸退还招标人,在图纸无缺损的情况下,招标人将退还押金。

如发生图纸缺损,则押金不予退还。

5.3招标单位不给予未中标单位任何补偿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6.2除6.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7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7.2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被视为在充分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实的基础上,已将风险因素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涉及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在没有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下结算时不做调整。

7.3投标人有义务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详细计算工程量,并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对比。

如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的(包括漏项、错项等),可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有疑义的内容进行复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复核结果。

未经质询的工程量以及项目内容和质询后经过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即作为本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任何偏离招标工程量的投标报价将有可能被判为非响应标。

7.4投标人一旦中标,将被认为其投标文件已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其报价已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工程范围。

工程量清单在经过投标人复核和招标人再次确认后即为最终的工程量,即使工程量清单有遗漏,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报价中也已充分考虑到。

7.5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予以确认,不回复的视为已收到。

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6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相一致。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无论是否回复确认均不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亦不影响该修改文件的有效性。

8.3任何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的明确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组成。

10.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盖公章);

(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承诺书;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说明;

(2)投标总价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3)工程预算表;

(4)主要设备材料报价表;

(5)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0.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4.1施工组织设计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0)临时用地表;

(11)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0.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包括: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3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

1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方式,有关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详见第七章内容。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2.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范围,按设计图和实物计算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2.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2.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若同意则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若招标人限定了答复期限而投标人未将拒绝的答复意见书面送达至招标人,或投标人不予答复,则可以被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默示同意。

投标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明确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并在招标人限定的期限内有效送达至招标人处,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将自动地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中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担保

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数额和支付形式提交投标担保,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应提供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信汇、电汇、银行汇票。

请勿使用转帐支票、现金等方式。

收款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银行账号:

0124014400000086

(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信汇或电汇形式的,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并在开标前办理向采购中心上述指定帐户汇款的手续,在投标现场凭汇款复印件领取采购中心有关凭据(否则视为未提交)。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形式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

(2)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①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②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③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本次招标不接受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完全为正本的复印件。

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暗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除外)。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副本的封面(暗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除外)、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全名。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否则可以被招标人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其投标将可以被拒绝。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修改。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打印(图纸等除外),左侧装订。

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

招标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

18.2技术部分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分别装订。

施工组织设计封面须采用规定的格式,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为暗标,除正本的封面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外,副本封面(包括封底、侧封)及所有正文中均为白纸,并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印鉴、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所有副本的封面、封底和侧封必须是完全空白,不需标明“副本”字样。

否则按废标处理。

18.3技术标“暗标”部分的所有正、副本的正文应当按以下要求排版制作:

全文采用MICROSOFT—WORD打印;

纸张:

A4白色复印纸(70g);

字体:

宋体;

字号:

(1)章节标题:

三号

(2)其他:

小四号;

行距:

固定值22磅;

除图表外,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

不允许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码;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白色A3复印纸,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

各章节之间须分页编排,不用加隔页纸;

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当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18.4投标文件的必须密封提交,密封袋由投标人自备,不统一规定规格,当一个密封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时,允许投标人使用多个密封袋进行封装。

18.5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8.6投标文件封装后,必须在文件袋的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的粘贴接缝处分别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18.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条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件出席并签到,投标人代表还须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人缺席者不予开标。

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4.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

24.1.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的;

24.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资格审查

27.1本项目资格预审已完成。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只有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或保留。

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投标总价以开标时唱标并经投标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在评标阶段及签订合同时不允许调整。

30.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2.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2.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3按上述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后的报价,仅作为工程实施阶段调整的依据。

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排列出名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除非其放弃或拒绝签署合同。

31.4评标方法和标准

31.4.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进行评标。

31.4.2具体评标办法参见投标须知附录。

31.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3.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4.中标通知书

3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公示5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不作任何解释。

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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