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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5.11.1985

C241

21

29.8.1994

L1

1

1.1.1995

L236

33

23.9.2003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2

►B

欧盟理事会指令

1978年10月16日

(78/932/EEC)

欧盟理事会,

在考虑到,欧共体设立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00款,

考虑到,委员会

(1)的建议,

考虑到,欧洲议会

(2)的意见,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理事会(3)的意见,

鉴于,国家有关头部约束装置的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符合的技术要求;

鉴于,这些技术要求在各成员国不尽相同,鉴于因此所有成员国应该采用同样的规范,不管是增加到还是替代掉现有的法律,特别是允许EEC型式认证程序,此程序是欧盟理事会于1970年2月6日发布的指令70/156/EEC,主题是协调各成员国与机动车和挂车(4)型式认证有关的法律规定,指令最后一次修改为78/547/EEC(5),推广为所有的车辆类型使用;

鉴于,有关乘客区内面部件,控制系的布置,车顶,座椅的靠背和后部的通用要求已经写进指令74/60/EEC(6)中;

鉴于有关在车辆发生碰撞的时候从转向机构上如何来保护驾驶员的内部附件也已经写进指令74/297/EEC(7)中了;

鉴于与座椅和铰接点强度相关的内容已经写进指令74/408/EEC(8)中了;

鉴于与安全带铰接点有关的内容写进指令76/115/EEC(9)中了;

鉴于与安全带和约束系统有关的内容已经写进指令77/541/EEC(10)中了;

鉴于,头部约束装置一致的部件型式认证程序使得每个成员国来检查它们是否符合通用的结构和测试要求成为可能,也使检查完后给其它成员国发送一份完成了有关头部约束装置型式认证的证书复件成为可能;

鉴于根据此认证程序检测通过的所有头部约束装置附上EEC型式认证合格标签,就可以避免在其它成员国再进行技术检验;

鉴于,在协调与机动车有关的国家法律的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在成员国进行的检验需要被相互认可,

(1)OJNoC82,14.4.1975,p.74.

(2)OJNoC76,7.4.1975,p.37.

(3)OJNoC263,17.11.1975,p.57.

(4)OJNoL42,23.2.1970,p.1.

(5)OJNoL168,26.6.1978,p.39.

(6)OJNoL38,11.2.1974,p.4.

(7)OJNoL165,20.6.1974,p.16.

(8)OJNoL221,12.8.1974,p.1.

(9)OJNoL24,30.1.1976,p.6.

(10)OJNoL220,29.8.1977,p.95.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3

特通过本指令:

条款1

1.各成员国必须在机动车座椅有关法规中承认EEC有关头部约束装置各个类型的部件的型式认证,不管整体还是部分,必须满足写进此附件I到IV中的结构和测试要求。

各承认了EEC有关头部约束装置部件型式认证的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查验产品型号是否符合核准的型式,这是必要的,如果需要的话,还需要和其它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协调。

这些查验只限于点的检查。

条款2

各成员国,对于认证符合条款1的头部约束装置给制造商或者它授权的代表颁发如附件VI中所示的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

各成员国应该采取一切措施来防止根据条款1所认证的头部约束装置和其它设施之间的混淆。

条款3

1.如果各成员国认可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的话,就没有谁能禁止在市场销售与结构或功能有关的头部约束装置。

2.但是,成员国可以禁止在市场上销售那些有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但严重不符所认证的型式的头部约束保护装置。

此成员国应该立刻通知其它成员国和委员会有关采取的措施和做决定的理由等信息。

条款4

各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其它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发送有关它所认可或拒绝认可的每一件有关头部约束保护装置的型式认证证书和延伸证书的复件。

条款5

1.如果颁布EEC部件型式认证证书的成员国发现基于同一部件型式认证证书名下的一部分头部约束保护装置不符合所认证的型式,则它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生产的型号符合认证的的型式。

此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必须建议其它成员国的相关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所撤消的EEC部件型式认证证书。

如果上述机构被其它成员国的相关机构通知这些不符合认证的情况,则它们应该采取同样的措施。

各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应该在一个月内相互通知取消EEC部件型式认证的情况和采取这样措施的原因。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4

条款6

任何根据此指令作出的拒绝或撤消的有关头部约束装置的部件型式认证或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应该详细说明基于什么理由作出这样的决定。

这样的决定应通报给所有相关组织,同时还要告知在其成员国的法律范围内可以采取的措施和采取这些措施所限制的时间。

条款7

任何成员国不能拒绝授予EEC部件型式认证许可或国家型式认证许可给与头部约束装置相关的车辆,如果这些部件拥有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并允许被安装在认证过的车辆上。

条款8

任何成员国不能拒绝或禁止与头部约束装置相关的车辆的销售,登记,进入服务环节或使用,如果这些部件拥有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并允许被安装在认证过的车辆上。

条款9

此指令中,“车辆”是指M1类机动车(根据指令70/156/EEC在附件I中的定义)在路面上使用的,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设计最大时速超过25km/h。

条款10

由于适应相关技术进步要求导致的修订应该和写进指令70/156/EEC中的条款13相适应。

条款11

1.各成员国应该在此指令发布的18个月内开始执行并且在开始执行后立刻通知委员会。

2.各成员国应该确保此指令涉及到国内法律被采纳并与委员会沟通。

条款12

此指令发送给成员国。

附件列表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5

附录表

附件I:

EEC部件型式认证的范围,定义和应用,总体规范,测试和生产的一致性

(1)

附件II:

确定“H”点和实际靠背角度的步骤,用来校验R和H点的相对位置,设计座椅靠背角度和实际座椅靠背角度的关系

附件III:

头部约束装置高度和宽度的决定

(1)

附件IV:

测试过程中划的线和采取的措施的

(1)

附件V:

能量散失检查的测试步骤

(1)

附件VI:

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

附件VII:

EEC部件型式认证证书

(1)此附件的技术要求类似于欧洲经济委员会规定No25(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24);

细分条目是一样的。

如果规定No25内没有相应的部分和此指令的附件相对应,则就在括号内用数字标明。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6

附件I

EEC部件型式认证的范围,定义和应用,

总体规范,测试和生产的一致性

1.范围

1.1.本指令适用于头部约束装置(头枕):

和靠背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或

设计用来装在座椅上,

使机动车符合条款9中的定义,或单独使用,比如作为独立装置,装在成年乘员朝前的座椅上。

2.定义

2.1.有关头部约束装置的车辆类型

“有关头部约束装置的车辆类型”是指在本质方面没有不一样的地方:

2.1.1.车身的线条和内部尺寸构成了乘客区;

2.1.2.座椅的类型和尺寸。

2.2.头部约束装置

“头部约束装置”是指这么一种装置,它使乘员在车辆发生事故的时候能够限制乘员头部向后的运动量以次减少对颈椎骨的伤害。

此装置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座椅靠背的一部分。

2.3.座椅的类型

“座椅的类型”是指在座椅尺寸,结构或填料方面也许没有差别,尽管它们可能在做工或颜色方面有差异。

2.4.头部约束装置的类型

“头部约束装置的类型”是指在座椅尺寸,结构或填料方面也许没有差别,尽管它们可能在做工,颜色或覆盖物方面有差异。

2.5.H点

(参见附件II).

2.6R点或乘坐参考点

(参见附件II).

2.6.参考线r

“参考线r”是指在和拥有成年男人平均尺寸和体重相同的试验用假人或者有同样特征的试验用假人身上,从骨盘大腿的关节处到躯干颈部的连接处的那根线。

根据1977年9月27日颁布的理事会指令77/649/EEC,有关协调各成员国与机动车驾驶员视野范围有关法律

(1)的规定之附件III的第三部分的人体模型,根据该指令的附件II作出的参考线如指令77/649/EEC之附件III的附录中图1所示。

(1)OJNoL267,19.10.1977,p.1.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7

2.8头部线

“头部线”是指通过头部重力点中心的直线,并且通过躯干颈部的连接处。

当头部处于休息状态的时候,头部线位于参考线的延长线上。

3.EEC部件型式认证的申请

3.1.EEC部件型式认证必须由座椅的商标名或标签的持有人或他的授权代表提出申请。

3.2.同时必须以一式三份的形式提交下列文件:

有关头部约束装置的详细说明,要特别注明填料材料的特性,如果需要的话,还需要进行头部约束装置的部件型式认证的座椅的支撑和锚接点的位置;

3.2.1.有关需要进行头部约束装置的部件型式认证的座椅类型的详细说明;

3.2.2.在根据3.2.2中应用的或将要安装座椅的车辆的详细说明;

3.2.3.座椅和头部约束装置中的典型件的尺寸图。

3.3.下列物件也必须提交给负责进行型式认证试验技术服务部门:

3.3.1如果头部约束装置是座椅整体不可分的一部分,则:

4个完整的座椅;

3.3.2如果头部约束装置要坚固的锚到座椅上:

3.3.2.1头部约束装置将要安装的座椅,每个类型2个座椅;

3.3.2.24+2N个头部约束装置,N指头部约束装置将要安装上去的座椅的类型数。

3.4.负责部件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可能要求:

3.4.1.提交所使用的特别部件或特别材料的样品;

和/或

3.4.2.提交3.2.3中提到的类型的车辆。

4.标签

4.1交进行部件型式认证的设施必须:

4.1.1清晰不可消除的标识有申请者的商标名或标记;

4.1.2在横向面上给部件型式认证标记留足够的间隙:

此间隙必须在按照3.2.4提交的图上显示出来。

4.2.对于头部约束装置是座椅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的情况,在4.1.1和4.1.2中提及到的标签必须放在使用头部约束装置的部件上。

(5.)

6.常用规范

6.1.车辆上头部约束装置的存在不应成为车辆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对乘员额外的伤害物。

特别地,它不能在任何位置上有粗

糙或尖角增加车辆在危险状态下的对乘员的伤害程度。

处于下面要定义到的碰撞区域内的头部约束装置的部件应该有以本指令内附件V中描述的方式消除能力的能力:

6.1.1碰撞区域必须被限制在两个垂直的纵向平面内,每边一个平面并且平面离所涉及到的座椅的对称面70mm;

6.1.2高度方向上,碰撞区域必须限制在头部约束装置所放置的位置上方,参考线r和离R点635mm远的相交的平面内。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8

6.2.头部约束装置在上述的垂直纵向平面外的向前和朝后面一定得有填料,以防止任何可能发生的头部与座椅结构件的碰撞,在这些区域,曲率至少为5mm。

6.3.头部约束装置装到座椅上应该确保没有任何硬的和危险的部分从头部约束装置的填料内,或者测试的时候由于头部朝后的压力使得从靠背或锚接处伸出来。

6.4.头部约束装置的高度,按7.2的测量方法,应该在乘坐参考点R上方至少700mm。

6.5.头部休息设施的高度,按7.2的测量方法,必须,在头部约束装置可调的情况下,至少100mm。

6.6.对于高度不可调的设施,靠背和头部约束装置的间隙不得超过50mm。

如果头部约束装置的高度可调,则在低位的时候,从靠背的顶部算起,不能超过25mm。

6.7.头部约束装置的宽度,应该是保证一个正常人在乘坐的时候能感到合适的支撑。

在按7.3定义的宽度测量平面上,头部约束装置应该覆盖头部约束装置安装的座椅的对称面两侧各延伸至少85mm,此距离按7.3测量。

6.8.头部约束装置和它的锚接应该有这样的关系,由头部约束装置制约的头部向后的最大位移量和按7.4静态程序测量下来的数值差值不得超过102mm。

6.9.头部约束装置和它的锚接应该足够牢固,能够承受按7.4.3.7所指定的负荷而无损伤。

7.试验

7.1.对于头部约束装置为座椅整体一部分的座椅的R点的确认

此点按照附件II内的要求确认。

7.2.头部约束装置高度的确定

7.2.1.必须画出涉及到的座椅的所有线条,座椅的平面的交叉点确定了头部约束装置和靠背的轮廓(参见附件III,图1)。

7.2.2.对应于平均特征成年男人的试验用假人或依据指令77/649/EEC的附件III的第三部分规定的试验用假人必须放置在座椅的正常位置上。

对于靠背来说,如果是可以倾斜的话,则应该固定在朝后倾斜的位置上,该位置使试验用假人的躯干参考线与垂直方向尽量成25º

夹角。

7.2.3.按指令77/649/EEC的附件III的第三部分试验用假人参考线的投影画在按7.2.1指定的平面内。

到头部约束装置顶部的切线S与参考线垂直。

7.2.4.从R点到切线S的距离h是完成6.4的要求必须考虑的。

7.3.头部约束装置宽度的确定

(见附件III,图2).

7.3.1.垂直于参考线,位于如7.2.3定义的切线S下方65mm的平面S1就定义了被轮廓C包围的头部约束装置的区域。

与C相切的直线方向代表平面S1和垂直面(P和P′)的相交点,平行于涉及到的座椅的对称面,画在平面S1中。

7.3.2.在完成6.7的要求需要考虑的头部约束装置的宽度是在平面S1中分割平面P和P′的投影的距离L。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9

7.3.3.如果有必要的话,头部约束装置的宽度也必须在座椅参考点上方的635mm处确定,此距离沿参考线测量。

7.4.装置效果的确定

7.4.1.头部约束装置的效果用下面描述的静态测试方法确定。

7.4.2.试验的准备

7.4.2.1.如果头部约束装置不是座椅整体的一部分,则它必须处于最高的位置。

7.4.3.试验

7.4.3.1.所有的线条必须画在涉及到的座椅的垂直对称面内(参见附件IV)。

7.4.3.2.参考线r的投影画在按7.4.3.1.描述的面内。

7.4.3.3.位移参考线r1的确定,在R点瞬间施加一初始向后方向的37.3mdaN的力,该力施加到依据指令77/649/EEC的附件III的试验用假人的背部,然后根据此情况下产生的位移确定。

7.4.3.4.通过直径为165mm的球形头部在R点向位移参考线r1的右角施加一37.3mdaN的瞬时初始力,使得头部约束装置出现向下65mm的移动。

7.4.3.5.平行于位移参考线r1确定球形头部的切线Y。

7.4.3.6.测量切线Y和位移参考线r1的距离X。

如果距离X小于102mm,那么就能满足6.8的要求了。

7.4.3.7.按7.4.3.4指定的初始负荷增加到89daN,除非座椅或靠背过早破裂。

8.生产一致性

(8.1.)

(8.2.)

(8.3.)

8.4.对于经过认证的型式的头部约束装置,任选出来进行一致性查验的产品应该至少能够承受第七部分的试验。

(9.)

10.说明

对于符合认证的每一款头部约束装置,制造商应该提供经过认证的头部约束装置所匹配的座椅的特点,根据情况,还需要在涉及到的座椅上加上有关头部约束装置的使用说明。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10

附件II

确定“H”点和实际靠背角度,校验R和H点的相对位置,设计的靠背角度和实际的靠背角度的关系的步骤

适用指令77/649/EEC的附件III。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11

附件III

头部约束装置高度和宽度的确定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12

附件IV

试验时线条的画法和测量的细节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13

附件V

检查能量散失的试验步骤

1.试验的准备,试验设备,记录仪和步骤

1.1.试验的准备

头部约束装置必须装在它原配的车辆的座椅上进行试验。

座椅必须牢固的固定在试验台架上,这样在试验冲击下座

椅才不会移动。

1.2.试验仪器

1.2.1.此仪器包括一个由球轴承支撑支点的摆锤,摆锤摇摆中心减少的重力

(1)是6.8公斤。

摆锤的最低点包括刚性的直径为165mm的头型,它的中心和摆锤的摇摆中心重叠。

1.2.2.头型装有两个加速计和一个速度测量装置,所有这些设备都能在撞击方向上测量数据。

1.3.记录仪

记录仪必须能达到下列测试精度:

1.3.1.加速度:

—精度:

实际值的±

5%,

—频率响应:

最大到1000Hz

—横向灵敏度:

小于刻度最低点的5%

1.3.2.速度:

—精度:

实际值的±

5%,

—灵敏度:

5km/h.

1.3.3.时间的记录:

—该仪器必须能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记录数据,最小读数应小于千分之一秒,

—必须记录头型和被试验的头部约束装置第一次接触的瞬间撞击开始的数据,供分析试验用。

1.4.试验步骤

1.4.1.被测试表面应该这样设置,使得摆锤能和提及到的点正交碰撞。

1.4.2.头型必须以24·

1km/h的速度撞击测试件,该速度可能只是来源于摆锤自身的能量或者来源于外界的推力。

2.结果

在按以上步骤进行的试验中,头型的减速度在至少三毫秒内不超过80g。

减速率由两个减速计读数的平均值获得。

3.等价步骤

3.1.在能得到第二部分要求的结果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等价步骤。

(1)相对于摆锤总质量“m”的减重“mr”,撞击中心和转轴的距离“a”和中心与转轴的距离“l”的关系用公式表示:

mr=m(l/a)。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14

3.2.证明等价方法和第一部分所描述的方法不一样的责任在使用这种方法的人。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15

附件VI

▼B

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

1.概要

1.1.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包括:

1.1.1.一个矩形,内部有小写字母“e”,e后面是明显的代表颁发EEC部件型式认证的成员国的数字或字母:

▼A2

1代表德国

2代表法国

3代表意大利

4代表荷兰

6代表比利时

9代表西班牙

11代表英国

13代表卢森堡

DK代表丹麦

▼M1

EL代表希腊

IRL代表爱尔兰

P代表葡萄牙

▼A3

12代表奥地利

17代表芬兰

5代表瑞典

▼A4

8代表捷克共和国

29代表爱沙尼亚

CY代表塞浦路斯

32代表拉托维亚

36代表立陶宛

7代表匈牙利

MT代表马耳他

20代表波兰

26代表斯洛文尼亚

27代表斯洛伐克;

1.1.2.同时还必须包括和针对头部约束装置颁发的EEC部件型式认证证书的号码对应的EEC部件型式认证号码,此号码可以放置在靠近矩形合适的地方;

1.1.3.对于头部约束装置是靠背整体的一部分的情况,EEC部件型式认证号码前面应该加字母“I”和破折号:

1.2.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必须清晰可见并且不容易损坏。

2.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16

2.两个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的例子

2.1.对于头部约束装置是座椅整体的一部分的情况,EEC部件型式认证的标签

如上所示的部件型式认证标签粘贴到头部约束装置或连接座椅使之成为整体的约束件上或车辆的座椅上,表明提交试验的座椅型式是爱尔兰(e4)通过认证的,号码是2439。

2.2.对于头部约束装置不是座椅整体的一部分的情况,EEC部件型式认证的标签

如上所示的部件型式认证标签粘贴在头部约束装置上面,表明提交试验的头部约束装置被授予了EEC部件型式认证标签,而且该头部约束装置不是座椅整体的一部分,该认证在爱尔兰进行,号码是2439。

1978L0932-EN-01.05.2004-005.001-17

附件VII

EEC型式认证证书的样式

(最大版式A4(210×

297mm))

管理部门的名称

有关授予,拒绝或撤回有关头部约束装置的EEC部件型式认证的申明,不管该头部约束装置是不是座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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