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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分析

2009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

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

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

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

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

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

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

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

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

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

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案例二旅行社、旅游者双方违约怎么办?

案情介绍

1988年10月,郭某等12名旅游者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双方签订

的旅游合同规定;该旅游团交通为双飞,即从北京飞黄山,游程结束后乘汽车赴芜湖再飞回北京。

但合同中没有约定乘哪家航空公司何种机型的飞机。

旅游团游完黄山下来,还有充裕时间,导游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又带旅游者浏览了翡

翠谷西古民居和蛇馆及水晶馆,每人交此段车费,门票费和导游服务费120元。

第四天早晨,

赴芜湖乘联航飞机返京。

郭某等个别旅游者以联航飞机不安全且飞机降落在南苑机场,回家

的交通不方便,而部分客人已通知家人在首者机场接机为由,拒绝退房返京,要求从黄山乘

国航飞机返京。

黄山接待旅行社反复向客人解释,地接社是按合同行程操作,如旅游者对此

行程有异议应回北京向组团社交涉,并答应如果旅游者从南苑机场回家交通不方便,旅行社

可租车到机场去接。

经过协商,只有两名旅游者乘大轿车赴芜湖,其他旅游者滞留在黄山的

宾馆,导致误机。

当日下午,郭某等旅游者到黄山市旅游局投诉,诉称导游擅自减少老街”计划内景点,

又违反规定增加游览项目,收费过高,而且旅行社从芜湖返京安排不合理,要求从南京或者

杭州飞北京,并赔偿损失费1万元,黄山旅游局及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到宾馆处理此旅游纠纷,认定加游的景点收费不合理,退赔所收的全部费用,并对导游做出停团3个月、罚款1200

元的处罚,并责成旅行社重新购买芜湖飞北京的机票,待旅游者回到北京后,再由有管辖权

的旅游质监所认定误机责任,旅游者坚持不从芜湖返京,这一处理方案未果。

滞留的第二天上午,郭某等10名旅游者又到黄山市政府上诉,在市政府有关人员的协

调下,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者从芜湖至北京的返程机票款4330元(旅行社承担了误机损失费

590元),滞留两晚住宿费1200元,由旅行社代订黄山至杭州的汽车并支付部分费用200

元。

旅游者滞留3天后离开黄山。

回京后,郭某等10名旅游者向国家旅游局质监所书面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误工费、年终奖、在杭州的住宿和交通费、精神补偿费共计23210元,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经

过审理,认为郭某等到人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决定撤

消立案,不予受理。

案例评析

通过这起旅游纠纷,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该从中吸取一定的教训。

旅行社应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应该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在保证完成计划内景点游览的前提下,如果旅游者提出增加游览项目的要求,应征得所在旅行社的领导的同意,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应尽可能地做到详尽。

本案中,如果旅行社对返京航空公

司的飞机,在何机场降落等事先作出明示,就不会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争议。

作为本案的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要慎重,应认真审查每一项条款,如果对返京航空公司或机场有特殊要求,应及时提出来,加以协商,并一定要用文字予以表述。

合同

一旦签定生效,就必须受其约束,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芜湖乘

机返京”,合同规定是明确的,旅游者拒绝从芜湖乘机,显然是违约行为,不应该得到支持。

旅游者以旅行社安排返京机场不合理及游览减少一个景点,多收费为由,滞留不归,是十分

不理智的行为,由此而导致双方都遭受了更大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

当事

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民事责任。

”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另

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

的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应由双方

各自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旅行社增加景点的收费不合理,黄山市旅游局已做出退赔决

定,不再审理。

旅行社违反合同遗漏景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旅行社已支付旅游者滞留期间的住宿费,故不再予以赔偿。

旅游者违反由芜湖乘机返京的合同规定,由此而造成

的损失应该自负。

案例三:

误机”责任谁承担?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刘某等8名旅游者,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双方口头约定,9月30日上午12点乘机赴海南,10月4日下午3点多乘机返京,派全陪导游全程服务。

后因为旅行社未买到全陪导游的机票,没有派全陪导游随团前往海南。

但承诺已与地接社联系好,保证接待质量。

旅游团乘机赴海南,北京组团社派导游送机,并将返程机票交给刘某,告知时间为10

月4日下午3点多,晚7点之前就可回到北京。

10月3日,旅游团在从三亚返回海口的途中,地陪导游询问乘机返京的时间,刘某答复是次日下午3点。

10月4日上午9点多,刘某拿出机票,想看看下午飞机的确切时间,突然,发现机票是上午8:

10,而并非组团社所说的下午3点。

刘某当即与旅行社交涉,经过地接社的多方努力,重新购买了12:

05分的返程票。

但是,由于该旅游团购买的是不得转签、退换的优惠票,

原票全部作废。

刘某等旅游者,考虑单位尚有急事需办理,只好先承担了误机的责任,支付

了机票款共12600元。

旅行社认为,返程机票已交给刘某,由其自行保管;在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多次询

问,旅游者始终回答是10月4日下午3点的飞机,由于旅游者的疏忽大意,造成误机,其损失不应该由旅行社承担。

但考虑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出于对旅游者的同情和安抚,北京的组团社同意补偿机票损失的10%。

刘某则持相反意见,双方各执己见,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案例分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后认为,在这次误机事故中,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和过错,对

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等旅游者存在疏忽查验机票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组团社有违约行为。

双方曾约定,组团社派全陪导游提供全程服务,而在出发前,旅行社以未买到机票为由,取消了全程陪同,旅行社未派全陪导游的理由,并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属于单方违约行为。

全陪导游的主要职责是:

落实旅游日程安排、监督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以及协调、处理旅途当中发生的问题。

而北京的组团社只是派导游到机场送机,将机票交给刘某,并没有告之返程飞机有变动的真实情况。

如果全陪导游随团,按其职责核实机票时间,误机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可以认定,组团社未派全陪提供全程服务与误机有直接的关系。

二、地接社未按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导游服务质量》

标准规定:

旅游团(者)离站的前一天,地陪应确认交通票据及离站时间,通知旅游者移交行李和与饭店结账时间。

”本案中,全部行程是由旅行社安排的,在没有全陪的情况下,

地陪社应负责组织落实全部旅游活动,而地陪并没有按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查验机票,确认返程的准确时间,只是询问旅游者,就轻率地认定返程时间,导致发生了误机的严重责

任事故。

三、旅游者自身也存在过失。

刘某负责保管返程机票,应具有查验核对的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向旅行社提出,避免损失的发生,特别是10月3日返程的前一天,当地陪向其询问

时,刘某仍未查验交通票据,而继续答复未变更的返程时间。

如果刘某举手之劳查验一下机

票,误机的事情也是可以避免的。

刘某疏忽大意,告之错误的返程时间,也是造成误机的主

要原因之一,因此,也应担负相应的损失。

案例四、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

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

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

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

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

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

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

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

为什么?

答: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

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

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五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

服,以免天气变化。

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

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

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

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

为此,该团游客

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

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

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问: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

确?

有何依据?

来源:

考试大

答:

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

是否正确?

有何依据?

答:

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

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

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黄某作为此条线路

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

1997年7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

当该团进藏将赴那曲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

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

员大哗,认为仅凭道听途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

定行止。

由此,旅游者与刘发生争执,最终刘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

为此该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该国际社

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刘则

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问:

(1)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何依据?

答:

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

有何依据?

何谓不可抗力?

答:

刘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七

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

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

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

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

而旅行社则以与谢

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

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

务质量问题。

来源:

请问

(1)谢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

有何依据?

答:

谢某的说法成立。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

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

有何依据?

答:

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八

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

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

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

原定的二星

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

经市质监所核查,该

"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

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

1000元。

请根据上述的情况回答: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

答: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

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

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案例九

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

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

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

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

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

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

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

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

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

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

员应尽的义务。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来源:

考试大

答: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十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

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

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

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

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

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来源:

考试大

请问: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

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答:

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昆

明,应属违约。

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

来源:

考试大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

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答:

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一

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H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一一马来西亚一一泰国一一香港"15日贵宾旅游团。

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的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来源:

试大

(1)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何法律依据?

答:

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

提出赔偿。

来源:

考试大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

答: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融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

违约金案例十二

2007年10月2日下午5时许,甲市质监所接到乙市某旅行社来电:

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一个30人旅行团,已在来甲

市的火车上,将于次日晨6时抵达。

但甲市旅行社当天下午4时来电称不能接团,请质监所协调此事。

质监所紧急与甲市旅行社联系,该旅行社称:

我社曾表示愿意接团,但在结算方

式、时间及该团返程度购票事宜,我社提出新的要求,但对方未答复,故我社不接团。

乙市旅行社则称:

结算时间、方式等不影响合同成立。

所以甲市旅行社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问:

(1)该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你认为此案应如何解决?

为什么?

春节前夕,某旅行社接待一批境外游客。

旅行社接待计划是:

第一天游览,第二天参观,第三天参观,第四天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

但该社导游王某却将第三天的日程改为第四天,游客均表示不满。

第三天晚上下起大雪,旅游车仅开到半路就被迫返回。

该团领队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但旅行社答复:

(1)变更接待计划是王某的个人行为,非旅行社责任;

(2)积雪封路,属不可抗力,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查:

王某尚未取得导游证,是临近春节,临时顶替其他导游人员的。

问:

(1)该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若承担的话,承担什么责任?

(2)对王某如何处理?

对旅行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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