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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塑钢门窗分包合同

编号:

[2003]JHE—033

 

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楼

塑钢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方:

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分包方:

北京彩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业主方:

北京嘉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3年3月北京

目录

第一条

总体工程概况

1

第二条

分包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第三条

塑钢门窗专业设计

2

第四条

开工和工期

2

第五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3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

第八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6

第九条

工程变更

7

第十条

质量与验收

7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和移交

8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与文明施工

8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8

第十四条

违约

9

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

9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9

第十七条

索赔

10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0

第十九条

其他

10

附件1

技术要求/标准

12

附件2

门窗统计表

16

建安工程总包方:

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塑钢门窗工程分包方:

北京彩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业主方(建设单位):

北京嘉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住宅楼塑钢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体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住宅楼

1.2建设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43号院

1.3建筑面积:

48609m2

1.4结构类型:

剪力墙结构

1.5层数:

1#、3#楼地下2层,地上21层;其它栋号地上6-7层,无地下室

1.6工程性质:

内资工程

1.7立项批准文件号:

京计投资字[2001]484号

1.8设计单位:

九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9工程管理及监理单位: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条分包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2.1分包工程(简称“本工程”)内容:

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住宅楼塑钢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除4#楼屋顶锅炉房部分的塑钢窗外)。

2.2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设计交底、洽商变更及技术要求/标准(见本合同附件1)所包括的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储运、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等全部工作,以及虽未载明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需的工作。

2.3乙方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与安装施工,保证材料性能、产品加工及安装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验收标准,顺利通过甲方、监理、丙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

第三条塑钢门窗专业设计

3.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丙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工程建筑图纸一套(含工程洽商、变更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要求/标准。

3.2乙方收到上述工程资料后须在14天内提供塑钢门窗节点大样图,并由设计方(九源公司)在7天内审核、签字认可。

3.3若因乙方对本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未完全领会或审图不严导致修改门窗专业设计或返工,所延误的工期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开工和工期

4.1交安条件(接受现场):

由甲方负责全部土建工程,甲方须按施工图纸施工,洞口尺寸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塑钢门窗施工安装要求。

4.2进场与开工: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在达到上述第4.1款的交安条件下,至少提前3天通知乙方进场。

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对交安现场进行检查验收,认为符合条件后与甲方办理中间验收手续,并根据甲方所发进场通知书要求的日期准时组织人员进场开工。

4.3合同工期:

4.3.11#、3#高层住宅楼塑钢门窗安装施工开始日期安排在主体结构完成之后,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6月1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8月31日;

4.3.22#住宅楼计划开工日期为2003年4月1日,预计主体结构将于2003年7月10日封顶,塑钢门窗安装施工开始日期安排在二次结构砌筑完成之后,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7月15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10月30日;

4.3.34#住宅楼目前已结构封顶并完成了二次结构砌筑,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4月1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

4.3.45-7#住宅楼目前已达首层结构,预计主体结构将于2003年4月20日封顶,塑钢门窗安装施工开始日期安排在二次结构砌筑完成之后,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5月10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

4.4乙方应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备齐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

4.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监理审核,丙方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4.5.1工程量的实质性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

4.5.2非乙方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5.3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

4.5.4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4.5.5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4.6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通过甲方向监理方提出报告,监理方在7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丙方批准,丙方自收到报告后14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

4.7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报告,即被视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

4.8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或监理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9施工时间应遵守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需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5.1承包方式: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即除合同中特别注明者外,在本合同施工范围(见本合同2.2款)内和乙方参加招投标时所确认的设计图纸不变的情况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保修,一次包死,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5.2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陆万壹仟叁佰壹拾元整(RMB¥3161310.00元),塑钢门窗综合单价为332元/平方米,总面积9522.02平方米,乙方根据投标图纸计算的门窗统计表详见本合同附件2。

5.3施工过程中如再发生洽商变更,且单个栋号洽商变更增减费用在¥2000元(含)以上的,按上述5.2款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属乙方投标报价时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报价失误不得调整。

5.4本合同价不包含总包服务费、管理费及补偿费,有关本分包合同的总包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肆仟贰佰贰拾柒元整(RMB¥314227.00元),计取依据为按塑钢门窗面积每平方米33元。

总包费用由丙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另行支付给甲方,总包费用一次包死,不因分包工程结算价的调整而调整。

5.5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6.1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责任制,本合同的甲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对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生产协调会,就乙方所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6.2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整个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塑钢门窗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审核乙方报送的塑钢门窗专项施工方案、塑钢门窗加工和安装计划(包括总计划和月计划)。

6.3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住宿兼办公场地、施工用水用电(必要时)、现场现有垂直运输条件、必要的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各楼层50线和窗洞口中线,负责现场垃圾清运出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包费用中。

6.4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完成土建配合工作,达到第4.1款的交安条件,为乙方施工创造条件,如窗洞口尺寸偏差超标应由甲方负责剔凿。

同时。

甲方须承担因洞口尺寸控制线不准确而造成工程误工或延期的费用。

6.5乙方完成窗框安装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窗框周边填塞装修施工。

6.6甲方应负责做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以保证塑钢门窗工程按期完成。

6.7及时向乙方传达监理方、丙方的通知、指令、批复等。

6.8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6.9在安排本合同以外的工程时不影响本工程的施工进度。

6.10及时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和本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汇总、整理。

6.11及时签认本分包工程的付款审批单,及时组织本分包工程的结算工作。

6.12负责乙方验收移交后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以后移交丙方。

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更换之日起2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撤出人员不得再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7.1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再分包。

7.2乙方按照本分包合同就工程质量和进度对甲方负责。

7.3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7.4乙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

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作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必要时,项目负责人还须参加由监理方主持召开的监理例会。

7.5编制塑钢门窗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塑钢门窗加工和安装计划(包括总计划和月计划),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

7.6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书面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

如认为书面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向其提出修改指示的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接到书面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7根据施工图纸、洽商变更、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8每月23日前向甲方报送一式两份下月进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延误报送,甲方将不予审核工程进度款。

7.9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7.10所有材料、配件和构件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11自乙方开始施工之日起,至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归乙方负责;在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对已由甲方或其他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造成损坏。

7.12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应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

7.13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分包单位发生冲突,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

第八条丙方权利和义务

8.1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相关部分的设计图纸1套。

8.2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甲方、监理方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分包合同的工程款。

8.3按合同约定及时确认甲方、监理方提交的报告、报表等文件,及时发布有关本工程的通知、指令、批复等。

第九条工程变更

9.1如乙方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其报告经甲方及监理审核、丙方、设计确认后,通过甲方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方可施工。

9.2如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至少提前14天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变更通知单组织施工。

9.3若修改属工程材料代用(丙方提出的除外)、施工质量问题等乙方原因,除材料代用须经监理方同意外,修改后费用的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质量与验收

10.1本工程要求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质量等级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规范执行。

10.2所有材料及配件附料均应符合国家规范、塑钢门窗设计图纸及其功能所要求的种类和标准,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明。

10.3乙方组织施工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

10.4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

10.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在工程报验时及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塑钢门窗采取现场抽检复试,多层每栋取1组试样,高层每栋取2组试样,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乙方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应与封样一致,且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验收认可。

10.7若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监理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停工,返工或停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工程完工和移交

11.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每个栋号全部分包工程后,向甲方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2日内会同监理方对本分包工程进行验收。

11.2乙方应在各栋号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分栋号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甲方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手续后7日内与丙方签订《工程保修书》。

11.3在本合同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及时将乙方的人员、材料设备等撤离出现场。

第十二条安全保卫与文明施工

12.1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在进场后3日内与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认真组织执行。

12.2乙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施工安全防护、工程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好自有施工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工作,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2.3甲方认为乙方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可要求乙方限期作出改善,当乙方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3.1本分包工程定金为合同价的10%,即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陆仟壹佰叁拾元整(RMB316130.00元),在签定本合同后3日内由丙方支付给乙方。

13.2塑钢门窗工程进度款按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签认的乙方每月所完成安装工程量分别计量,具体支付比例为:

窗框安装完毕支付40%;窗扇及玻璃安装完毕支付30%;纱扇安装完毕支付15%;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以最后一个栋号保修期满为准)后7日由丙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13.3每月23日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签认后由丙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13.4工程洽商增减的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一并结清。

第十四条违约

14.1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应相应顺延工期。

14.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必要时经丙方同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工程保修

15.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律规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

15.2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5.3本工程验收移交前,乙、丙双方将签订《工程保修书》,有关工程保修的更详细的内容将在《工程保修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受害情况和修复费用预测;若灾害持续发生,乙方应每7天将受灾情况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直到灾害结束。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丙方提交清理及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6.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本身损害由丙方承担,乙方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三方另行协议解决。

第十七条索赔

17.1本合同三方中的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其他一方或两方经济损失时,受损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方提交书面费用索赔意向报告;索赔事件终止后28天内,受损方应向监理方提交费用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费用索赔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监理方审查并经与各方协商后确定批准的赔付金额,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17.2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三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在14天内友好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18.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18.2本合同自三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毕并结清工程款、签订保修协议后失效。

18.3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正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送监理方一份。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丙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1:

技术要求/标准

一、标的物:

塑钢门窗洞口尺寸以施工图为准。

本工程塑钢门窗主要分为三类,即推拉窗、上旋窗、平开门。

二、技术要求:

1.材料:

塑钢门窗所有材料及附件均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

1.1型材

1.1.1塑钢门窗型材采用北新集团生产的三滑轨型材。

推拉窗采用≥88系列,上旋窗采用≥60系列,平开门采用60系列。

1.1.2型材内腔应设置钢衬,钢衬与型材内腔应紧密结合。

钢衬要求用冷轧钢板,板厚≥1.2mm,外表面应进行镀锌处理(膜厚μ≥65微米)。

1.1.3固定型材与钢衬的紧固件应使用经防腐处理的自攻螺钉,不得使用拉铆钉。

1.1.4门窗框为白色,样窗经业主、设计、监理、总包等单位认可后,再行批量生产。

1.2玻璃

1.2.1玻璃一律使用秦皇岛耀华玻璃厂生产的白色浮法玻璃。

1.2.2中空玻璃(5+A9+5)要求内外层为5mm厚白色浮法玻璃,中间空腔为A9mm。

普通双玻采用5+6+5(mm),玻璃隔条采用国产优质双面胶条。

1.2.3所有窗户的传热系数(K)值应小于3.0w/m2.K。

1.2.4玻璃合片时其内侧应洁净,并在清洁车间内生产。

1.3五金配件(支撑、执手、锁具、滑轨等)

1.3.1五金配件应选用北新集团生产的优质品。

1.3.2所有五金配件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1.3.3推拉式塑钢门窗应使用金属滑轮铝滑轨、方型带锁定器半园锁,不得使用插销式窗锁。

1.4附件材料

1.4.1紧固件的镀层金属及其厚度和紧固件的尺寸、螺纹、公差十字槽及机械性能等技术条件均须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

1.4.2玻璃垫块应选用邵氏硬度为70~90(A)的硬橡胶或塑料,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他吸水性材料。

1.4.3中空玻璃双道密封胶:

丁基胶(北京通县产)、聚硫密封胶(郑州产)。

1.4.4塑钢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缝隙的密封,应使用中性发泡胶(北新集团生产),所用嵌缝膏应具有弹性、粘接性及防水性。

1.5装饰条及十字叉件要求采用PVC材质,颜色和材质性能应同窗型材。

1.6与聚氯乙烯型材直接接触的五金件、紧固件、密封条、玻璃垫块、嵌缝膏等材料,其性能应与PVC塑料具有相容性。

1.7推拉窗纱扇均采用金属纱,纱扇框料型材需加钢衬。

1.8密封毛条采用防倒毛条(北京顺时风牌)。

2装配与安装要求

2.1所有塑钢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测试报告。

2.2塑钢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按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表4、2、5要求执行。

2.3塑钢门窗不得有焊角开焊,型材断裂等损坏现象,框和扇的平整度、直角度和翘曲度以及装配间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PVC塑料门、窗》(JG/3017-94)和(JG/3018-94)的有关规定。

2.4塑钢门窗装配后不应有妨碍启闭的下垂、翘曲或扭曲变形。

2.5塑钢门窗用五金配件安装位置正确、齐全、牢固,应起到各自的作用,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无噪音。

承受反复运动的五金配件,在结构上应便于更换。

2.6密封条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接口应粘接严密、无脱槽现象。

2.7外墙上所有塑料窗均应设置排水孔,推拉窗在关闭状态下,其下滑道排水孔不应设在窗扇下部,不得堵塞排水孔。

2.8窗框固定采用内腔螺栓固定方式。

2.9为了确保门的抗风压等性能的要求,门框、门扇的结构应具有必要的刚度。

门构件长度大于1200mm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

3性能

3.1塑钢门窗的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JG/T3017-94和JG/T3018-94标准。

3.2塑钢门窗的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漏、保温及隔声性能应符合PVC塑料门窗JG/3017-94和JG/3018-94中对这五项性能分级的规定及设计要求,本工程对其物理性能要求如下:

3.2.1窗:

(1)抗风压性能等级为高层Ⅱ级WG≥3000Pa,多层Ⅳ级WG≥2000Pa

(2)雨水渗漏性能等级为Ⅲ级△P≥250Pa

3.2.2门:

(1)抗风压变型登记高多层为5级3≤P3<3.5

(2)雨水渗透性登记高层为4级350≤△P<500,多层为5级500≤△P<700

3.2.3门窗:

(1)保温性能等级为Ⅱ级K0≤3W/m2·k

(2)空气声计权隔声性能等级为Ⅳ级30dB≤RW<35dB

(3)空气渗透性:

单位缝长分级值等级为四级1.5≥q1>0.5,高多层均用

单位缝长分级值等级为四级4.5≥q2>1.5,高多层均用

3.3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在现场取样检测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漏、隔声、保温等五项基本物理性能,并提交合格的测试报告。

3.4应按塑钢门窗施工图所在位置和北京地区风压,计算塑钢门窗的钢衬和玻璃所需的厚度,确保其有足够刚度和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3.5塑钢门窗施工节点详图应提交设计方审核批准后再行加工。

三、技术标准

所有门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具有在北京地区销售、使用的资质。

该种规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GB8478-87),(GB8814)

2.PVC塑料门(JG/T3017-94)

3.PVC塑料窗(JG/T3018-94)

4.浮法玻璃(GB11614-89)

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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