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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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抽油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

抽油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总则…………………………………………………………………………

(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企业取得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申请和受理…………………………………………………………………(3)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

6产品抽样与检验……………………………………………………………(5)

7审定与发证…………………………………………………………………(5)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

9收费办法……………………………………………………………………(7)

10附则…………………………………………………………………………(7)

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必备标准及相关标准…………………………………(8)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9)

附件3: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10)

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21)

附件5:

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审查计划表………………………………………(34)

附件6:

企业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36)

附件7:

生产许可证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37)

附件8:

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38)

附件9: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39)

附件10:

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规定………………………………………………(41)

 

抽油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并销售抽油机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机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抽油机为:

游梁式抽油机(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能为:

2.2.1负责起草《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2.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2.2.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2.2.4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2.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审查汇总,将符合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2.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审查部

地址:

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434000

电话:

(0716)8120270

传真:

(0716)8114252

联系人:

文志雄、斌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抽油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抽油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434000

电话:

(0716)8120270

传真:

(0716)8114252

联系人:

文志雄、瑞华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省市敦煌路155号

邮政编码:

730050

电话:

(0931)2342052

传真:

(0931)2345941

联系人:

移月红、哲

抽油机产品质量检验采取现场检验方式,具体检验单位由企业选择。

3企业取得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包括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等);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4按标准要求应做的型式试验报告。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见附件5),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开具《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见附件6),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5.2.8企业有权监督审查组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是否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并反馈给审查部(见附件7)。

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产品的抽样委托检验单位实施。

检验单位根据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计划安排,依据《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的要求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

检验单位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本产品实行现场检验。

6.2检验单位的检验活动应根据《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企业、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方式按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其规格,每个企业一证书,详见附件10。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将合格企业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抽油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获得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牌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4-×××-×××××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4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抽油机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2)70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抽油机产品必备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申证

单元

必备标准

相关标准

备注

1

游梁式抽油机

SY/T5044-2000游梁式抽油机

SY/T5212-2000游梁式抽油机质量分等

企业明示标准(各种变型游梁抽油机适用)

GB/T10095-1995渐开线圆柱齿轮

GB/T15753-1995圆弧圆柱齿轮精度

GB/T13306-1991标牌

SY/T5050-93游梁式抽油机的使用与维护SY/T5795-93游梁式抽油机安装尺寸、易损件配合尺寸

SY/T5187-97游梁式抽油机大修理技术条件

SY/T6190-96游梁式抽油机可靠性评定规

SY/T5301-87(1998年确认)石油钻采机械产品用碳素钢和普通合金钢通用技术条件

SY/T5303-87(1998年确认)石油钻采机械产品用球墨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SY/T5305-87(1998年确认)

石油钻采机械产品用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SY/T5306-87(1998年确认)

石油钻采机械产品用机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SY/T5307-87(1998年确认)

石油钻采机械产品用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SY/T5308-87(1998年确认)

石油钻采机械产品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包括各种变型游梁抽油机,如:

调径变矩抽油机;下偏杠玲型游梁复合平衡抽油机;摆杆式游梁抽油机;偏轮式游梁特型抽油机;双驴头游梁抽油机;矮型异形抽油机等

 

附件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申证单元

生产类型

必备设备和工艺装备

必备检验仪器

游梁式抽油机

制造

切割机

自动焊接设备

手工电焊机

车床

摇臂钻床

铣床

驴头组焊工装

连杆组焊工装

横梁组焊工装

游梁轴承座钻模

曲轴键槽加工工装

横梁轴承座钻模

总装试车台

注:

外协加工的关键零件(减速箱)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和关键特性检验手段。

经纬仪

拉力计(0~200)N

声级计

点温计

剪刀差检验心轴(6级)

ssw0.063/0.045钢丝网

烘箱

天平

探伤设备

胶带轮静平衡检验装置

悬绳拉力试验台

组装

总装试车台

切割机

手工电焊机

*驴头检验工装

*连杆检验工装

*横梁检验工装

注*

若企业能制造该部件,则应具备该部件的组焊工装。

二者必须具备一组。

外协加工的关键零件(驴头、连杆、横梁、减速箱)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和关键特性检验手段。

经纬仪

拉力计(0~200)N

声级计

点温计

剪刀差检验心轴(6级)

ssw0.063/0.045钢丝网

烘箱

天平

探伤设备

胶带轮静平衡检验装置

悬绳拉力试验台。

附件3

抽油机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1.职责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对申请换(发)证企业的抽油机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检验单位应科学的、公正的做好检验工作,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的准确、可靠负责。

2.产品质量检验

2.1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机产品应达到SY/T5044-2000《游梁式抽油机》标准的要求,结构有变化的,应符合企业明示标准。

企业标准,凡作为产品交付依据的,应在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2.2每个申证单元按悬点载荷划分为以下二档:

Ⅰ档≤80kN(20、30、40、50、60、80kN)

Ⅱ档>80kN(100、120、140、160、180kN)

每个申证单元每档只抽检一种型号的产品,对未抽到的其他型号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技术文件资料和工艺装备、生产、检验、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换证企业同时申请两个申证单元产品的,仅对变型游梁式抽油机进行检验,常规型游梁式抽油机可免检。

企业有多种型式的变型机,每种型式抽一种规格(悬点载荷最大)进行检验,其余各规格对其图纸、工艺技术文件资料和工艺装备、生产、检验、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2.3产品质量检验由检验单位按质量审核评定表3-1~3-4中规定的项目进行。

2.4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

2.4.1根据GB/T14162-93《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规定,将抽油机产品的质量特性的A1、A2、B、C四类,产品质量评定表3-1整机性能为A1类质量特性;表3-2主要零件关键项目为A2类质量特性;表3-3主要零件主要项目为B类质量特性;表3-4外观质量项目为C类质量特性。

对A1、A2、B、C类质量特性项目不合格的有关规定见表1

表1各类质量特性的有关规定

项目类别

监督质量水平

检验水平

样本量

不合格判定数

A1(整机性能)

4.0

1

1

A2(主要零件关键项目)

15

2

2

B(主要零件主要项目)

65

2

4

C(外观质量)

100

1

4

2.4.2根据SY5044-2000游梁式抽油机标准、本实施细则、产品图样上的要求判定检验项目是否合格。

3抽样规定

3.1被抽检的每种型号抽油机产品的整机基数不得少于3台,抽取一台作整机性能的外观质量检验。

主要零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件(套),抽取2件(套)用于主要零件关键项目、主要零件主要项目的检验。

3.2生产厂必须按抽样产品的出厂编号提交相应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

3.3检验单位若认为必要,有权要求对主要零件随加工工序进行抽检。

 

整机性能质量评定表

表3-1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和规定

1

整机运转平稳性

整机运转平稳可靠,不得有不正常的响声。

满载荷运转过程中目测、耳闻。

2

驴头稳定性

驴头不得抖动

3

成品各部分可靠性

各连接部分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4

成品各部分密封性

各密封处不得有任何渗漏现象。

5

支架顶部纵向振幅

抽油机规格代号

允许振幅值

(3mm)

满载荷运转过程中用经纬仪测量

2-0.6-2.8;3-1.2-6.5;3-1.5-6.5

3

3-2.1-13;4-1.5-9;4-2.5-13;

5-1.8-13;5-2.1-13;5-2.5-18;

8-2.1-18

4

4-3-18;5-3-26;6-2.5-26;

8-2.1-26

5

8-3-37;10-3-37;10-3-53;

12-3.6-53;14-3.6-73

6

10-4.2-53;12-4.2-73;

12-4.8-73;14-4.8-73;

14-5.4-73;16-5.4-105;

16-6-105;18-6-105

7

6

支架顶部横向振幅

2-0.6-2.8;3-1.2-6.5;3-1.5-6.5

2

3-2.1-13;4-1.5-9;4-2.5-13;

5-1.8-13;5-2.1-13;5-2.5-18;

8-2.1-18

3

4-3-18;5-3-26;6-2.5-26;

8-2.5-26

4

8-3-37;10-3-37;10-3-53;

12-3.6-53;14-3.6-73

5

 

续表3-1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和规定

抽油机规格代号

允许振幅值

(mm)

10-4.2-53;12-4.2-73;12-4.8-73;14-4.8-73;14-5.4-73;16-5.4-105;

16-6-105;18-6-105

6

7

减速器轴承温度

减速器轴承温升不得超过40℃;轴承最高温度不超过70℃。

满载荷运转,温升停止后,用点温计测量。

8

减速器油池温度

减速器油池温升不得超过15℃;油池最高温度不超过70℃。

9

运转噪声(A计权声级)

减速器扭矩kN.m(kgf.m)

噪声dB(A)

载荷运转时,用声级计测量,测点分布在输出轴两端,取算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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