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893421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docx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

 

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办法

  为促进上访人依法、有序上访,维护全市教育系统和社会的稳定,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教育系统出现上访人5人以上到区县、市教育部门及区县、市以上党政机关非正常上访,围堵、冲击机关、堵塞道路、罢课、扰乱教学和社会秩序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等行为时;教育系统上访人发生少于5人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自焚、自杀、拦截车辆等以制造社会影响和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为目的的行为时。

  二、处置原则

  1、坚持属地、属事、属人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谁的人谁管;

  2、快速反应原则。

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一个快字,信访信息上报要快,部署控制要快,预案落实要快。

  3、现场指挥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区县和发案单位的领导,应启动处置机制,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4、协调配合原则。

市、区县要明确职责任务,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调,通力配合,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置。

  5、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平时的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6、追究责任原则。

依据责任分工,对未能及时处置重大上访事件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职责分工

  按行政隶属关系,市教育局对分管的直属单位和学校信访工作负责;区县及开发区教育局对辖区内分管的信访工作负责,校长对本校的信访工作负责;建立市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局机关与直属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制度。

  四、处置措施及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教育系统重大上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对重大上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作出决策,协调解决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区县和学校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重大上访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组长由市教育局党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成员为各区县及开发区教育局局长和机关各处(室、部)处长(主任、部长)。

  2、强化信访基础工作。

各区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处置重大上访事件的工作,把预防和处置教育系统重大上访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本区县和学校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及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信访工作动态,随时化解各种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信访问题。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时,应按逐级上访的原则,首先向有权处理的区县教育局的信访部门提出。

区县教育局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上访人反馈处理意见。

对市教育局信访部门、上级有关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也应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向市教育局信访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区县教育局及学校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秉公办事,查明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市、区教育部门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和通信设备,学校配备信访信息人员,及时发现和报送各种带有预警性、苗头性的信息,建立快速信访工作反应机制,必要时建立信访工作零报告制度。

  4、认真做好排查调处工作。

每月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加强敏感时期的稳定排查工作,及时上报排查情况。

要掌握上访重点人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做好稳控工作。

  5、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市教育局和责任区县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同时,要组织人力到现场进行接访和劝返等工作。

发生较大或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逐级上报;必要时及时通知政府、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6、及时做好上访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做好对上访人员的教育和思想工作,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对在上访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信访工作考核制度

  建立对区县教育局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把信访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县的督导评估。

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考核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教育局、直属单位、直属学校的信访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对区县每年发生3次以上到市教育局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2次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或因重大群体访事件造成后果的,对区县教育工

 

作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六、责任追究

  按照《信访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对区县教育局或学校因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瞒报、漏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等原因,引发群体上访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2、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责任单位和发案单位主要领导未能到现场或到现场后处置不力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对教师参与学校罢课、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4、对群体性事件导致堵塞公路、铁路、党政机关超过半小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xx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

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

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内农业人口的住房安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

城市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内的居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

控制区内的农户新增住房可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按国家政策建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

建成区内尚未转为城市居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可参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

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县政府收回或收购,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安置。

第二章安置小区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的建设和农户安置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做好安置小区的选址、规划和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条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安置小区规划选址,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依法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的原则。

环境质量、建筑形式既要与建成区接轨,又要兼顾农户生产生活实际。

安置小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小区内农户的住房安排,要统筹兼顾。

第三章私人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永久性私人住房。

已构成危房的私人住房,在两年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建房许可,但翻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多于原有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在规划区内,不受理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安置小区未建设前,在控制区内,准许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申请临时使用本村村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性房屋。

在建成区内,对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取得宅基地,不能被批准建房的农户,可将宅基地交由政府收储,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私人房屋建设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填写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三)拟建房屋图纸;

(四)有关相对利害人的意见;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翻建私人住房的,应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和该房屋的权属证书。

批准翻建的私人住房,应在原房屋的边界内建设。

规划控制区内农户因分户申请建临时性房屋的,应持农户分户证明,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临时性房屋只准许建设一层。

批准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建设永久性房屋。

临时性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临时性房屋每次使用期限为两年。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折除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不超过该建筑的成本价,不得申请产权调换;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逾期可申请延期使用,但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统一申请。

农户的安置资格,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审查。

规划控制区内符合翻建条件且自愿到安置小区的农户,可向安置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安置的,原有危房自行拆除,所占用的集体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

安置小区安置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人住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私人房屋,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对超标准建设的私人住房,由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买卖和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在私人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所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

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从事的建设;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翻建,是指原有房屋已构成危房,拆除后重新建设;永久性房屋,是指两层以上(包括两层)的砖混结构、钢筋砼结构、普通钢结构房屋;临时性房屋,是指一层砖木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和其它临时搭建的房屋;农户,是指有承包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其它文物景点的私人住房建设,还应遵守文物保护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内农户分户条件、安居小区建设办法与规划设计标准和建成区危旧私人住房的政府收购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国土、房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集团廉洁从业十不准

为认真贯彻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保证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都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财务制度。

对各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堵塞可能造成企业资金流失、浪费的各种漏洞;严禁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三、不准未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违反企业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借款、重大捐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四、不准与供应商、工程分包商等暗箱操作、串通标底。

利用工作权力之便,对供应商进行苛、拿、卡、扣、要;泄漏集团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机密及供应商的经营信息;或者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业务,或为其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五、不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漏酝酿讨论情况,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六、不准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核定,擅自提高个人或小团体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及其他待遇标准。

七、不准在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以原任职企业及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私自利用原任职企业的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牟取利益。

八、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影响)私自接受馈赠(包括礼金、礼券、礼品、红包、购物券、信用卡、支付凭证等),无法拒绝的,应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不准借婚丧、升迁、升学、住院、节日、迁居、生日等事宜,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礼品。

十、不准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牟利活动。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连集团纪委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