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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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第一章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内容Contents,1,互联网金融,2,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3,互联网金融监管,知识点:

互联网金融概念与特征,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行业大咖马云先生则从互联网视域定义互联网金融,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金融的核心功能,三大核心要素,资源配置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典型模式:

人人贷,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处理云计算保障信息高速处理能力,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所有个人和机构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支付清算完全电子化,社会中无现钞流通,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第X章,7,知识点:

互联网金融市场,1)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9,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金融市场主体金融市场客体a.票据b.股票c.债券d.基金e.金融衍生工具(3)金融产品交易价格、利率,浙江金融职业学院,10,金融市场,课堂实训一:

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根据金融市场定义,请描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内涵?

知识点:

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1)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金融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法在调整人们的金融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1)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社会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邻居关系买卖关系男女关系,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相邻关系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特征金融机构通常是一方当事人横向金融业务和纵向金融监管的双重性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则性要求,金融法律关系,3)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与金融市场的构成有何异同?

金融法律关系,3)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指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指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是指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知识点:

金融法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行政法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地方法规,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知识点:

互联网金融监管概况,互联网金融核心是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法律真空客户资金安全从业机构经营规范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P2P平台“跑路”成风,视频,二女生为买手机借1.25万校园贷8个月滚成23万,视频,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视频,知识点: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其他部委,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传统金融监管分工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分工的联系与区别?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讨论,第二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内容Contents,1,互联网金融消费者,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知识点: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定义,金融消费者定义,金融消费者:

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定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或使用互联网金融金融产品或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知识点: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安全保障权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木受侵害的权利。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保障自身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权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获得价格合理、质量,保障、权利义务平衡等公平交易的条件。

公平交易权,获知权,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取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政策、特点、风险以及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权利;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消费观念知识、市场基本知识、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保护的途径等知识。

获知权,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又称损害求偿权,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享有通过正常、畅通的途径向违约方或侵权方追责求偿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知识点: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事前预防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制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要提高监管意识加强具体监管措施设计强化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技术标准开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训,信息披露义务格式条款的风险提示与说明义务适当性原则扩大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事中合同规范,投诉渠道督察员制度网上调解员制度,事后纠纷解决,知识点:

互联网支付风险监管及法规,第三章互联网支付法律法规,案例导入,视频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互联网支付概念,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支付特征,数字化互联网平台通信手段经济优势,知识点:

互联网支付模式,平台型,依托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互联网支付方式。

业务信用卡还款转账缴费服务线下,行业应用型,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仅仅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的互联网支付方式。

业务B2B支付外卡在线支付及VPOS支付批量付款,银行收单型,通过POS机进行的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账等交易。

业务收款开店手机收款自用,视频拉卡拉收款宝,预付卡型,以盈利为目的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知识点:

互联网支付法律关系,金融服务合同民法代理制度、合同法,互联网支付机构与银行,互联网支付机构与监管机构,纵向监管范畴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备付金监管备付金所有权属于客户开立专用备付金存款账户,并接受商业银行监督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视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消费者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与商家或企业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互联网支付机构与交易双方,知识点:

互联网支付法律风险,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许可制度,未经许可开展第三方支付或者擅自扩大支付服务的范围,都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违反市场准入制度的风险,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沉淀资金,并不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

资金沉淀风险,可能成为非法套现帮凶,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罪存在洗钱犯罪可能,洗钱风险,

(1)违法运用客户信息。

(2)自行收集客户信息。

信息安全风险,浙江金融职业学院,67,第五节互联网支付监管法规,浙江金融职业学院,68,2005年6月,央行首次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央行是行业监管部门,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只能委托银行办理转账等。

2005年10月央行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从银行角度出发,就银行与电子支付平台的交易做了一些细致规定,限制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

但此时尚未引入备付金概念。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市场准入、业务范畴、备付金监管。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69,2011年11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主要从备付金的范围、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账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支付机构与银行按9:

1分割备付金利息的规则引起广泛争议。

2013年6月央行正式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将涉及利息分配比例的条款删除。

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014年3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金融职业学院,70,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金融职业学院,71,争议一:

账户开立门槛提高。

争议二:

要求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与支付限额。

争议三:

支付账户不能向他人银行借记卡转账。

争议四:

超过元的支付指令机构不得代替银行验证。

争议五:

支付机构不能为等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且限定综合类支付账户限额。

第四章网络借贷法律法规,知识点:

网络借贷概述,网络借贷概念,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网络借贷主体,网络借贷平台,借入方,出借方(投资方),资金存(托)管机构,12345,增信合作机构,网络借贷特征,1,一种直接的投融资行为,2,投融资边际成本低,3,金融民主普惠,4,风险控制信息化趋势,知识点:

网络借贷业务模式,资金托管机构,借入方,借出方,P2P平台,还款本息,本息回款,备投资金,本息保障,承接债权,审核融资,投资项目,发布资目,融资申请,借入资金,增信机构,分享收益,分险增信,战略,合作,知识点:

网贷平台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投资人,网贷平台,借款人,担保公司,资金监管/托管人,123456,保险公司,各主体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投资人与借款人),居间合同关系(投资人与网贷平台、网贷平台与借款人),担保关系(担保公司与投资人),债权转让关系(网贷平台/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网贷平台/担保公司与投资人),资金监管/托管关系(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123456,保险关系(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核心法律关系,借贷,标题,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债权转让,标题,平台与借款人、投资人,居间服务合同,知识点:

网络借贷监管,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违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给予出资人投资回报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涉嫌洗钱罪,由于P2P网贷平台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性,加之其对借款的审核和追踪力度尚不够,存在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平台进行洗钱的风险。

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在个别平台运营的债权转让模式中,由于投资人可通过平台发布净值标等类资产证券化的借款标,且其转让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并未经过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所以平台同样面临着被认定为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等,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在一定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或者是约定的利息过高等而被认定为无效。

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征信系统不完善平台缺乏贷款风险管理能力,第五章众筹法律法规,知识点:

众筹概述,互联网众筹融资概念,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只能进行小额投资。

互联网众筹融资概念,筹资人进入门槛低众筹项目广泛众筹金额自主投资人大众化众筹目的多元化,知识点:

众筹融资监管,债权众筹,投资人将资金借给筹款人,筹款人承诺按期或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的一种众筹方式。

股权式众筹,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方式投入筹款人的企业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在筹款人的企业上市、挂牌或被收购后取得相应的收益的一种众筹方式。

回报众筹,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众筹方式。

公益众筹,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筹款人承诺将资金用于某项公益事业,投资人不期望获得回报的一种众筹方式。

知识点:

众筹融资监管,三类主体,筹资人投资人众筹平台,筹资人与投资人的法律关系,捐赠众筹赠与法律关系回报众筹买卖法律关系股权众筹股东(合伙人)法律关系委托代持法律关系,筹资人与众筹平台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投资人与领投人的法律关系,合伙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知识点:

众筹融资监管,股权代持的风险,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权代持,也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份额)持有方式。

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利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众筹模式中最有可能涉嫌本罪名的当属股权众筹,筹资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通过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为设立公司而招募股东,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六章互联网基金概述,知识点:

互联网基金的概念和特征,主讲教师:

曹文芳,广义的互联网基金:

泛指基金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基金网络销售,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

狭义的互联网基金:

是指基金公司通过将基金销售平台直接内嵌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进行直销的理财产品。

并未产生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只是改变了传统基金产品的销售渠道。

如百度理财、基金淘宝店。

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

如余额宝、Paypal基金。

(一)互联网基金的概念,03满足了新兴客户群体特殊的投资需求,04更好的客户体验,02互联网平台与基金公司高度融合,01操作方便快捷,Option01,Option02,Option03,Option04,

(二)互联网基金的特征,1.从互联网销售渠道分析:

风险低互联网基金多是货币基金,大部分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票据市场,风险较低。

01,流动性强互联网基金的流动性远远高于传统基金,资金随时可以转出用于网上购物或提现。

02,投资门槛低互联网的便捷、低成本和庞大的客户群体催生了互联网基金的低门槛,甚至1元人民币也可以购买理财产品。

03,投资分红免税多数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天天按复利计算,每日都有利息收入,而银行存款只是单利,且分红免收个人所得税。

04,

(二)互联网基金的特征,2.从基金产品角度分析:

知识点:

互联网基金的业务模式,主讲教师:

曹文芳,1.流量导入模式即百度理财的网络平台引流模式。

百度金融以和“轻应用”构建丰富多彩的消费场景和应用场景,将用户转变为百度钱包的用户,建立一体化的账户体系;在百度钱包的帮助下,通过金融产品实现沉淀资金的引流,形成一站式的移动服务闭环。

前两种业务模式只是改变了传统基金产品的销售渠道,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网上直销,是互联网技术时代的产物,并未产生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

2.基金超市将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汇聚在一起,由投资者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并对其提供投资指导服务的场所。

它有助于为客户提供及时的投资信息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在资产保值增值、价值组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金融需求。

3.直销嵌入模式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对接设立的基金理财产品,通过将基金销售平台内嵌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进行基金直销,其本质是新型互联网基金商业模式。

二、互联网基金的业务模式,后一种业务模式形成新型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

图1互联网基金业务模式图,直销嵌入式基金实际是基金公司、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计算机技术支持的四位一体的有机体(见图1)。

知识点:

互联网基金的主体法律关系,主讲教师:

曹文芳,SWOT,1.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

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与收益分配,2.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银行:

为货币基金提供独立资金账户、保管资金财产和办理清算交割服务,3.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庞大的用户资源和低成本广告推销,同时收取服务费,4.基金投资人基金持有人:

参与投资、享受利益分配,三、互联网基金的主体法律关系,

(一)互联网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4.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基金投资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1.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者之间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特殊共同受托关系.,三、互联网基金的主体法律关系

(二)互联网基金主体法律关系,知识点:

互联网基金的业务风险,主讲教师:

曹文芳,互联网基金不但面临着传统基金本来具有的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互联网基金运行机制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

一般是指基金产品的发售方在基金到期时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风险。

2.利率风险当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时,如果市场利率发生波动,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状况必然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这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3.市场风险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票据市场、银行协议存款等。

这些投资对象的运营情况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加之我国逐步实行产业结构升级,经济运行的宏观背景不排除下行的可能,这更加剧了基金投资的市场风险。

四、互联网基金的业务风险

(一)与传统基金的共同风险,互联网基金大多采用嵌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直销的模式,资金来源与支付平台的资金流量密切相关。

特别是巨额赎回背后蕴含巨大的流动性风险,甚至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流动性困境中。

1,我国尚无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法律出台,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尚不明确。

此外,互联网基金客户将大量资金存储于银行之外的基金账户中,给央行宏观货币政策调控带来挑战。

2,我国互联网安全技术的应用缺乏统一标准,金融系统平台配套措施跟不上,系统维护、技术保障、应急管理等投入不足,抵御黑客攻击和防范突发事件能力较差。

3,互联网基金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基金的风险管理系统、从事互联网基金业务的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基金的操作风险。

4,1.流动性风险,2.法律风险,3.技术风险,4.操作风险,四、互联网基金的业务风险

(二)互联网基金自身的特有风险,知识点:

我国互联网基金监管核心法规,主讲教师:

曹文芳,互联网基金的经营模式是依托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传统基金行业进行对接,我国对于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也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机构,而互联网基金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之一则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

我国互联网基金监管核心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法律,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首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现实中的手写签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从技术方面承认了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并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认可的解决途径。

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法律,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6月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提出了支付清算组织的概念,将支付清算组织定义为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同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支付清算监管机构,并对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终止、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法律,2010年颁布的支付服务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首部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系统性立法,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

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从事的是通过互联网为收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业务,支付服务办法明确将提供此类支付服务的机构认定为非金融机构。

第二,设定了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条件。

该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向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够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

第三,确定了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备案、消费者权益保护、备付金管理、接受监管机构检查、风险控制和反洗钱等方面。

第四,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和违反监管制度的机构设定了相应处罚。

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法律证监会是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其颁布的涉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

基金监管核心法规名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划19.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新基金法强化了证监会的行政监管职责,明确了基金市场禁入制度。

在违反监管的处罚方面,新基金法不仅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而且进一步健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与无缝对接机制,对于违反新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基金法夯实了行业自律机制。

第10条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成立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

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是我国基金行业的基础性法律规范,2012年基金法进行了修改。

从互联网基金的监管角度看,新基金法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法律,在基金管理方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是2004年证监会制定的规范基金行业运作流程的法规,2012年证监会发布证监会令79号对其进行了修订。

该办法从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投资和收益等几个方面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其中明确规定仅用于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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