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兴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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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兴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

保兴煤矿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物资管理、使用、回收及复用等工作,减少物资丢失浪费现象,提高物资使用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济运行质量,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供应科负责收集月计划、入库管理、物资调拨、发放工作,建立物资管理台帐;负责对全矿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建立物资使用台帐,做到帐、物相符,每月与使用单位对帐。

一、材料、设备使用管理

(一)一般规定

1、供应科作为全矿材料、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材料、设备(井下巷道支护用品,即坑木及其它代用品)的申购供应管理工作。

2、供应科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掌握生产进度及现场第一手资料,每月至少对全矿材料、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查。

3、供应科管理员每旬要到库房核实材料、设备出库情况,根据生产进度及出库数量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材料、设备使用管理信息,为领导审批材料、设备提供依据。

4、为便于供应科及时掌握材料、设备出库情况,供应科材料、设备发料单实行一票三联(库房存单、使用单位存单、财务结算存单)。

5、为保证材料、设备质量,供应科对每次购进的材料、设备,要通知使用单位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签字,经使用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未经使用单位验收而私自入库、下井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库房保管员负责。

6、地面单位需用木材、钢梁等消耗品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生产矿长、矿长审批同意后,供应科方可采购。

7、施工地点工程竣工后,施工地点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回收干净,并及时通知供应科进行验收,未通知供应科进行验收的,罚责任单位区队长300元。

发现材料、设备遗留、丢失未回收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责任领导200-2000元罚款。

(二)材料计划及审批

1、用料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计划审批制度,每月26日前由用料单位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下月材料、设备消耗计划,计划中必须写清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及用料地点。

上报供应科汇总,28日召开材料计划会经矿长审核后交采购员采购。

虚报或不报的单位,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凡未经矿长批准的材料、设备,供应科一律不得申购发放。

2、列入计划的用量不得超过设计用量,如因支护变更或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材料消耗增加,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追加计划,经各井井长、矿长审批后,供应科方可采购。

3、各工期必须按当月生产计划计算所需材料,供应科按计划申购供应,如计划中材料型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计划人负责全部损失。

4、领料时材料必须配套领取,领料单必须写清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用料地点,否则不予发放。

5、采煤工作面使用单体、交接顶梁的,按作业规程要求数量另加5%的备用量审批,特殊情况根据规程措施另行审批。

6、机电所用物资由机电矿长签字审批发放,其他生产用料由生产矿长审批发放(锚杆、锚网、U型棚、矿工钢棚等物资除外)。

(三)材料使用规定

1、材料应堆放在井下指定地点并分别码放整齐,发现损坏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赔偿,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2、各用料单位由于工程变更等情况造成原材料不能使用时,要及时通知供应科并及时回收入库,生产部门另行调剂安排使用,严禁随意丢弃浪费。

3、特殊情况下的材料消耗量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通知供应科清点消耗量,作为月底考核的依据,否则按丢失处罚责任单位。

4、通风工区在密闭巷道时,必须提前一周通知有关单位回收或转移巷道内材料,不得擅自将材料密闭,通风工区未通知材料使用单位或材料使用单位未按期转移材料,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赔偿,并视情节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500元罚款。

(四)材料分项管理办法

凡发现丢失浪费、乱堆乱放、人为损坏、不合理使用材料、设备的,一律按材料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处200-500元罚款。

1、坑木

⑴、使用坑木的单位要按照规程措施规定并结合现场实际,合理领用坑木,对3m以上的长材,严禁井下随意砍截,否则按不合理使用处理、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⑵、供应科必须按照料单规格采购坑木,保质保量,若发现数量、规格与料单不符,采购部门购买坑木的小头直径小于10cm的禁止入库。

2、火工品

⑴、每月由火工品管理部门按照施工队组的作业计划下达合理的炸药、雷管消耗计划。

⑵、火工品只能领取当班所需用量,未用完必须退库,发现乱扔乱放现象,炸药按100元/节、雷管按300元/发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如遇放不响的雷管、炸药必须回收交库,否则按丢失处理。

3、金属支架(含U型支架、π型梁)

⑴井下所有金属支架由施工队组编号管理,编号一律由外向里用白(红)油漆书写,写在同一侧,不编号按50元/根处罚责任单位。

⑵金属支架必须按梁:

腿=1:

2配套领用(巷道开口、贯通除外),凡不按规定配套领用造成梁、腿不配套的,供应科不再补供,按材料浪费处理,影响生产责任自负,并对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处罚。

⑶采煤工作面顺槽的金属支架,以提前替棚为原则,将回撤的支架运到距工作面50米外的适当地点整齐堆放或装车待运。

否则,对责任单位按乱堆乱放处理,未回收的支架按丢失处理。

⑷金属支架应在指定地点分梁、腿整齐码放,严禁乱堆乱放或放置在淤泥、积水中,否则,对责任单位按乱堆乱放处罚。

⑸工程竣工后剩余的金属支架,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回收退库或办理移交,否则对责任单位按丢失处罚。

4、锚杆、锚索及附件

⑴施工地点所需的锚杆、锚索(含托盘等)严禁乱扔乱放,要求整齐存放,锚杆、锚索必须上架,锚杆严禁非支护使用,对于专用吊装锚杆,班长根据进尺从地面库房领用相应数量到井下工作面进行打设,确保锚杆合理支护,否则,按材料使用不合理对使用单位进行200-500元的处罚。

⑵掘进巷道施工中损坏的锚杆必须当班回收到库房,严禁乱扔,由班组集中交回供应科,损坏率超过3%时,超出部分按浪费材料对使用单位进行200-500元的处罚。

5、三铁管理

为提高本矿“三铁”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三铁”的损坏、丢失,确保安全生产和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矿“三铁”管理办法,由供应科负责“三铁”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三铁”管理范围:

水平销、三用阀、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π型钢梁、工字钢、U型棚等。

2、采面安装完毕后,供应科必须对所有使用的和备用的柱梁进行全面清点一次,并建立台账,做到数量清楚,型号规格明了。

3、坚持月报制度,次月1日向主管领导汇报前月使用情况。

4、“三铁”的出入井必须由供应科出据相关单据并签字,回收的“三铁”由回收单位按照供应科指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回收工资必须以供应科收据为计算依据。

5、支柱对外委托修理、加工。

供应科严格按合同及煤炭行业单体支柱大、小修标准验收,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入库。

6、升井支柱做到码放整齐,检修及时,对没有妥善管理,导致柱梁等丢失的,对责任单位处罚:

单体柱3.5m的1000元/根、2.5m的800元/根、2.2m的700元/根、2m的600元/根、1.8m的500元/根,π型钢梁300元/根,铰接顶梁200元/根,水平销30元/个、三用阀50元/个。

7、跟班队长每天必须清点采面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水平销、三用阀等,对单体支柱及铰接顶梁实行管理,对发现丢失及时向供应科汇报,并及时通知所使用单位,查明丢失原因。

8、工作面内不允许有闲置、倒放的柱梁,每发现柱子1棵或铰接梁1根,对责任单位和跟班队长罚10元/棵或10元/根;坏柱、坏梁要及时升井入库,工作面坏柱坏梁不及时升井,坏柱超过30棵、坏梁超过20块,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9、泵站严禁打清水,发现一次罚泵站司机100元。

10、严禁采用炮崩的办法回撤死柱,发现一次罚采煤工区1000元,处罚当班班长300元/次。

11、需修理的单体支柱、铰接顶梁升井后必须入库,不得随意摆放,并限期交库,在期限内不入库的罚区队长200元。

12、备用柱梁必须码放整齐,挂牌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坏柱、坏梁必须及时回收,放在水窝中及倒地放置发现一次罚采煤区队200元。

13、单体支柱应按规定使用,严禁违章使用,因违章使用造成的后果由采煤区队自己负责。

14、工字钢、钢轨不允许丢失,工字钢丢失罚款400元/根,钢轨丢失按原值赔偿。

使用工字钢支护的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巷,必须100%回收,特殊情况不能回收的由当班安全员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否则按丢失处罚。

15、内注式单体支柱不允许丢失,丢失1棵照价赔偿。

16、过老巷、过断层,工作面发生冒顶等特殊情况,涉及安全造成丢失的由当班安全员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按丢失处罚。

需增加柱梁的必须经供应科同意后且建立相关使用台账方可增加使用。

17、供应科每月对各区队的单体液压支柱、铰接梁丢失情况进行考核,其考核指标为单体液压支柱万吨丢失率不得超过3‰,铰接梁丢失率不得超过5‰,若单体液压支柱万吨丢失率超过3‰,铰接梁丢失率超过5‰,超出部分,按丢失处罚

6、锚网

⑴采、掘面的锚网必须存放在无积水、淤泥处,整齐堆放,否则按乱丢乱扔处罚使用单位。

⑵工程竣工后剩余的锚网,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或复用,否则按丢失处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⑶锚网用于非支护时,必须经供应科负责人审批。

⑷发现职工把网用于躺、卧、坐等做垫子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7、锚固剂

⑴锚固剂在井下使用时,应保证包装箱完好,非正常损耗、人为损坏或乱丢乱放的按10元/节进行处罚。

⑵锚固剂按3%计算正常损耗。

⑶锚固剂在搬运途中发生丢失、遗漏、损坏的(未到达工作面),由发生地点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并按材料丢失处罚10元/节。

严禁井下大批量储备锚固剂,如因领到井下存放导致锚固剂过期的,一经发现按10元/节进行处罚。

8、仪器仪表

每季度对各单位仪器仪表使用台账、井下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对领用的仪器仪表要妥善保管并做好领用、退换台账,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否则处罚使用单位200-500元。

二、其它材料使用管理

(一)电缆使用管理

1、管理职责划分

供应科负责电缆的进货、保管、发放,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账,对在用电缆进行动态检查,对使用单位的回收复用情况进行考核。

机电工区负责电缆的选型设计、入井检验、使用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在用电缆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后勤负责井口、门岗的检查及偷盗电缆案件的侦破工作。

机电工区指派专人对所辖区域在用电缆进行管理,并建立使用台帐,每月月底与供应科核对一次台帐。

井下在用电缆由供应科牵头,每半年清查一次,并书面汇报矿有关领导。

机电工区每月要清点核实在用电缆的数量和使用状态。

2、电缆使用管理

领用电缆时,供应科应根据设计要求按先旧后新的原则发放,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拆除谁回收”的原则。

(2)采、掘工区使用的电缆由机电工区从供应科领用并管理,工作面结束后回收或移交其他工区组继续使用,移交其他工区使用时要通过供应科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3)对使用的电缆要建立台帐进行登记,以便回收或移交时进行核销和工作面收尾结束时进行现场核实。

(4)660V及以上的电缆入井前,领用单位应提前通知机电工区做电缆耐压和泄漏试验,修补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做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浸水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对不合格的电缆禁止入井使用。

(5)16m2以上入井电缆实行编号管理,电缆两端应注明电缆长度、型号,电缆编号牌的设计、制作由机电工区负责。

在用电缆由机电逐步补齐编号。

发现一处电缆无编号,处罚机电工区责任人300元。

(6)固定敷设电缆由使用或维护单位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7)井下在用电缆一般不使用冷补修复,特殊情况在井下冷补修复后的电缆,必须经机电工区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各使用单位在使用电缆过程中未经供应科同意私自截锯电缆的,按电缆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班组长按电缆原值的20%处罚,对区队相关责任领导按电缆原值的3%进行处罚。

如回收设备发现设备上遗留电缆的,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9)备用电缆应按标准化要求堆放,尽可能放置在靠近工作面有人看管的地方。

未按标准化要求存放的,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300元/次。

(二)塑料电缆挂钩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塑料电缆挂钩的进货、保管、发放,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账。

发放塑料电缆挂钩必须注明使用地点、规格、数量,并登记使用台帐。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塑料电缆挂钩在巷道施工结束后,施工区队凭领料单现场清点移交使用区队继续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供应科、施工区队、使用区队三方签字。

现场清点数量与领料单不符,缺少或丢失按原价处罚施工区队。

3、采煤工作面顺槽使用的塑料电缆挂钩,采煤队在回采过程中要及时回收并交回供应科,待回采结束后,供应科按面进行考核,缺少或丢失按原价处罚采煤队。

4、其它巷道在用电缆挂钩,按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缺少或丢失按原价处罚回收单位。

(三)井下电器设备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井下电器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账,机电工区负责井下电器设备的编号和入井前的防爆检查。

2、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工区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井;否则对机电工区责任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3、井下在用电器设备必须上架管理,并摆放整齐,否则按每台/次罚款100元;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动力接线盒必须定期测温,检查结果要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处理。

4、每月机电工区、供应科牵头对各单位井下电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库存数量进行一次检查并核对帐目,对违规使用井下电器设备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四)照明灯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照明灯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机电工区负责照明灯入井前的防爆检查。

2、供应科必须建立照明灯使用台帐,发放照明灯必须注明使用地点、规格、数量。

3、照明灯实行随区队、随头(面)交接。

固定场所、巷道安装的照明灯由场所、巷道管辖单位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等存在移交的,供应科参与现场移交,并负责现场监督清点照明灯的数量,记录在移交清单内。

照明灯缺少或丢失按原值处罚使用单位,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五)运输机使用管理

1、皮带运输机使用管理

①供应科负责运输带的进货、保管、发放,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②运输带安装单位从地面下井时,供应科要记录登记所使用运输带的型号、规格和长度。

井下安装结束,工作面移交使用时,供应科应对运输带进行清点,符合要求时正常进行移交。

否则,对短缺和丢失数量按运输带原值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500元罚款。

③严禁通风工区或其他单位私自使用运输带做风帘,如用运输带做风帘使用等,按所使用运输带原值的10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500元罚款(特殊情况需使用旧运输带时必须经供应科长同意)。

④各单位要加强皮带运输机管理,减少皮带跑偏因素。

皮带跑偏造成运输带损坏的视情节按原值50%以上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500元罚款。

⑤随意割断运输带的,按每口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造成运输带报废的按原值进行赔偿,并视情节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500元罚款。

⑥对运输带使用、管理好的区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⑦运转队要安排专人定期对皮带上下托辊进行注油、清理缠绕在托辊上的杂物,定期检查皮带上下托辊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整条皮带H架是否整齐,皮带空转或负荷状态下是否跑偏,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和调整。

对个别不能正常运转的部件应及时替换,以免影响整条皮带运行。

⑧运转队对所辖各条皮带除按第7条执行外,还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各条皮带的部件及接头部位是否出现划痕、脱胶、开口等现象,如发现以上问题应及时报供应科和机电工区安排处理。

⑨各使用单位严禁在皮带头、中部和机尾采用木板、托辊、钻杆等材料别皮带,严禁用皮带运输和回收材料,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特殊情况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核批准签字)。

⑩各单位在替换皮带时必须从皮带串条上拆下,两头都带皮带扣,严禁从皮带接头处随意割皮带。

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⑪皮带使用中发现缺托辊、坏托辊不更换、H架歪曲不调整、皮带严重跑偏且不调整、皮带替换或回收时乱割皮带、皮带放在水里、被淤泥掩埋、回采时不按整卷皮带回收,罚责任单位500元;发现皮带被扯,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处罚。

2、刮板输送机使用管理

①供应科负责刮板机的进货、保管、发放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帐。

②在使用过程中缺少润滑油每次罚机运队长200元,司机50元。

③连接环少螺丝、刮板,给予50元/处的处罚。

④一台刮板机至少保证1个以上回煤坑,如没挖回煤坑的,处罚使用班组500元、机运队长100元。

⑤如电机被浮煤掩埋或被其他物料覆盖导致电机通风散热不好的,罚责任单位刮板机司机200元;

⑥电机超负荷、频繁启动或被浮煤掩埋或被其他物料覆盖导致电机损坏的,对责任区队按每千瓦40元进行处罚并自行运出更换

⑦大链、连接环、刮板、螺丝等乱堆乱放的按乱堆乱放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六)风水管、瓦斯抽放管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各种风水管、瓦斯抽放管的进货、保管、发放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帐。

2、工作面铺设的风水管、瓦斯抽放管是否拆除由使用单位确定,各单位遵照执行。

3、采、掘区队使用风水管,由本区队到供应科按生产计划领取,每月对一次帐。

各采区工作面临时使用风水管,由使用单位管理;开拓、准备巷道使用的固定风水管统一由机电工区管理。

4、回采过程中需要拆除的风水管、瓦斯抽放管,由负责回收的单位及时回收到交库房,若需井下调节使用的由生产矿长签字并由回收单位和使用单位到供应科办理移交手续。

如不及时回收掩埋在采空区内的,对责任单位按管路原值赔偿并处500-1000元罚款。

5、井下码放的各种风水管、瓦斯抽放管,未经供应科许可,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调用,如确需使用时,必须到供应科审批并办理物资领用手续;未经供应科同意私自调用回采工作面风水管、瓦斯抽放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七)钢轨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各种钢轨的进货、保管、发放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帐。

2、各使用单位对井下的钢轨既有使用权,又负有管理义务权。

生产单位需要使用钢轨时,必须报井长审批并办理物资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私自调用钢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八)风筒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井下风筒的进货、保管、发放工作,并建立台帐。

通风工区负责全矿井下风筒的使用、管理、回收和复用工作并建立台帐。

2、通风工区要加强井下风筒管理;安检科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3、发现使用单位丢失、损坏、浪费风筒或未经分管领导同意将风筒挪作它用的,由通风工区出具证明,供应科按风筒原值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处500元的罚款。

4、备用风筒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井下未使用的风筒必须及时回收洗净入库,否则按材料乱堆乱放处理。

(九)钻机管理

一、抽采工区应对在用钻机(含钻杆、钻头)进行每月统计一次,对钻机的使用地点、钻机型号、数量、使用状况等要建立台账管理,并于每月月底到供应科更新台账。

二、钻杆管理:

钻机队必须爱惜钻杆,严禁用钻杆抬运设备,严禁其它区队将钻杆另作它用,否则按原价2倍进行赔偿。

钻机队损坏的钻杆、钻头每月必须如实上报,否则处罚抽放工区负责人500元。

三、各打钻地点要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当班人员要保持作业现场环境卫生,设备清洁,钻具摆放整齐,岩粉(煤泥渣)处理到位,否则对当班作业人员按乱堆乱放处罚。

四、钻机必须固定牢固,防止因钻机震动造成部件损伤,影响钻机使用寿命。

坚持设备日常检修维护,保证设备完好,杜绝设备带病作业(带病运转、螺丝松动、漏油等),否则对当班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五、严禁钻机超压、油箱欠油作业,对因超压、油箱欠油作业造成设备损坏的,对当班作业人员罚款200元。

六、现场材料保管要严格,丢失或损坏钻头、钻杆及工具的,按原材料值进行处罚。

七、移设钻机时必须爱护钻机及附属装置,避免钻机碰撞及电缆损伤,否则对当班操作人按损坏部件的原值赔偿。

八、钻机入井或撤出,必须用塑料布或其它材料包扎好管路接头,防止煤粒等杂物进入油道。

拆散的的较小部件或易丢部件应设专单人搬运,分类打包,防止丢失。

否则对当班操作人员处罚500元/次。

九、打钻完工后,施工人员必须清理现场,确保钻杆及部件完全回收。

否则按丢失处罚。

(十)专用工具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专用工具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建立专用台账。

2、专用电动工具入井前,必须经机电(机运)工区检查,符合使用要求方可入井;未经机电工区检查私自入井的,对领用单位罚款500元,同时对领用单位的区队负责人罚款300元;机电(机运)工区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否则对机电工区(机运)领导或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3、每月机电工科、供应科牵头对各单位专用工具的使用情况及库存数量进行一次检查并核对帐目,对视情节违规使用专用工具的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4、专用工具只允许借用,用完及时交还库房,否则按工具原值赔偿。

三、如本办法与保兴煤矿其他管理规定或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保兴煤矿,本办法自二○一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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