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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

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行运营业务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我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营业务检查是指运营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被查单位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的检查。

运营业务检查是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运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运营业务检查的对象是全行或区域性的后台运营集中作业部门或中心(以下简称作业中心)、分行及以下各级运营管理、操作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运营业务检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管理体制,通过检查与督导相结合,全面揭示分支行运营管理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第五条运营检查的时间频率要求:

(一)每年年初总行根据全行的业务风险状况拟定对分行的具体检查比例,原则上总行对分行的检查面不低于50%。

(二)分行对本行辖内各支行、部门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于风险状况较高的网点和部门应按季进行检查。

(三)营业网点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的范围应全面覆盖本单位的重要风险点、重点岗位和人员。

第二章运营检查工作的职能及人员设置

第六条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分行范围内的检查由各分行运营部负责,总行运营作业部(含单证中心)配合对总行后台集中作业及其前端操作业务进行检查。

分行单证业务检查由各分行单证业务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

后台集中作业是指发生的所有交易在分行或网点作业层面的后台业务处理;业务处理前端是指集中作业的交易在分行或网点流转环节中的操作处理。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并制定年度检查实施计划和方案,拟定检查内容和标准;

(二)按照年度全行运营业务检查计划和方案,督促分行及其所辖机构开展自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全行运营业务实施全面、重点或专项的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分行落实整改;

(五)负责收集、汇总分行的检查报告并拟写全行检查总结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全行检查工作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总行运营作业部的职责:

(一)协助提出总行后台集中作业或处理的业务前端操作和后台业务处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年度计划和方案及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

(三)协助对分行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分行运营部的职责:

(一)按照总行制定的运营检查制度,细化检查内容及标准,并监督各辖属机构积极落实;

(二)配合总行对本行及所辖机构进行运营业务检查;

(三)按制度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开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及督促落实;

(四)按制度规定督促辖属机构开展运营业务自查工作;

(五)及时上报本行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六)配合总行及组织本行检查人员针对运营检查内容进行培训及经验交流。

第十条各分行运营部应设置运营业务检查岗,配备与本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检查人员,原则上1至15个(含)网点的分行配备2名检查人员;16至30个(含)网点的分行配备3名检查人员;31个网点以上的分行至少应配备4名检查人员。

分行级的检查人员是总行开展检查工作时抽调人员的后备人选。

第十一条运营业务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在我行从事运营业务操作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

(三)了解相关的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熟悉我行运营业务制度,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分析、判断问题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运营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年度运营业务检查工作计划,细化检查内容和要求,并对辖内营业机构实施业务检查;

(二)负责定期总结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对问题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与运营工作相关的纠纷或案件,提出相应的运营管理建议和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并积极督促落实,遇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

(四)有效指导辖内机构业务操作,促进运营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及核算质量;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运营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与运营管理相关的信息,提出完善本机构运营业务内控措施的意见,对好的经验提出推广建议;

(七)负责整理并保管运营业务检查相关档案资料,建立档案资料库;

(八)积极参加总分行组织的检查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

第三章运营检查工作的形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运营业务检查的形式按检查内容的不同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运营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全方位的检查;重点检查是指各级行根据一定时期运营工作的特点和风险状况,确定部分重点内容而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的需要将运营业务中的某类(项)工作作为特定内容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运营业务检查按检查组织人的不同分上级行检查和运营机构自查。

上级行检查是由上级管理行组织的检查,具体分为逐级检查和越级检查两种;运营机构自查是指各级行处及各营业网点定期按照制度要求,在行内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的检查。

第十五条运营业务检查按是否有提前通知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检查单位按照事先通知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运营业务检查;突击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一种突击性运营检查。

第十六条运营业务检查一般采取事后、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事中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其他的方式。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进驻被查单位现场,通过盘点、对账、复核、观察、询问等方式现场取证,与检查标准比对从而发现问题;非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利用我行的集中监测系统、事后监督系统、远程监控录像等信息技术手段或查阅会计凭证、报表的方式,通过调看、计算、比较、审核、分析,发现问题或为现场检查提供线索。

第十七条运营业务全面检查的内容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检查的基本内容在业务领域上包括运营环境与业务内控、会计基础管理、运营业务操作与核算、结算业务管理、出纳业务管理、资金清算、支付业务、业务核算差错、会计账簿和报表、会计档案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印章和印鉴卡管理、外汇业务管理、对账管理等(详见附件一)。

检查的内容在环节上要针对各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管控点、关键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剩余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各行可选择适当的检查形式组织开展运营业务检查工作,但必须保证一年当中对辖属网点和部门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

各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运营检查内容进行适当增加,作业中心的检查内容可参照分行的检查内容执行,单证业务操作重点检查内容另行发文。

第四章运营检查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每年年初根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其他同业银行和我行内部稽核、合规部门风险提示以及过往年度运营检查工作情况,制定本年度运营业务检查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时间、形式、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分行运营部根据本制度要求和总行年度检查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分行情况制定本年度的检查实施细则并组织各辖属营业机构进行自查,同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各营业机构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总结、整改并上报自查报告,分行运营部据此对所辖机构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并对自查、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分行运营部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机构整改,同时应按季总结运营检查工作情况并在本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内容应包括:

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机构、检查面、内容、对象和结果)、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人追究情况、下一步工作整改要求等。

各分行的检查通报应同时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涉及作业层面的检查通报应同时抄送总行运营作业部。

第二十一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填写“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二)并交被检查机构相关领导签章确认。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各成员应拟写简要报告,报告文字应简洁明了,对被检查机构的评价应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分行运营部在每季运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根据检查情况拟写运营检查工作总结并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按照本年度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对分行实施检查,检查主要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

总行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指出被检查单位运营管理与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整改通知所指出的问题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查机构的整改要求应切实可行、有效充分。

第二十四条分行运营部根据总行下发的整改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处罚与责任追究情况等,对在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应进行说明及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总、分行运营部门根据各分、支行的整改情况和结果,选择部分被检查单位进行重点复查,确认其整改工作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对于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和措施无力的被检查单位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分行运营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

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统计占比、原因分析;检查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案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情况;下一年度检查工作安排和设想。

第二十七条全行年度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结束后,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各分行上报的检查报告,综合分析后,对全年度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行通报,并作为考核各分行运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必须建立运营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有关运营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运营业务检查一般采用对照法,即将被检查单位的业务操作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与运营检查标准对照,重点是围绕业务流程的关键风险管控点及要求,发现其中的问题及偏差。

对无标准对照的项目,参照该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惯例、流程风险特征进行检查。

第五章运营检查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坚持双人原则并出示加盖有检查行处运营部门印章的检查通知书或介绍信;检查涉及前台运营业务、现金及重要单证时还应出示检查人员身份证件,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在现金及重要单证保管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被检查单位接受检查时,应查验检查人员的通知书或介绍信。

进行越级检查且没有被查单位上级管辖人员陪同的,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被查单位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核对一致,必要时可与上级管辖行管理部门联系确认之后方可接受检查。

第三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或擅自处置。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在请示有权部门后可查阅一切检查所需的资料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运营业务检查,应做到:

(一)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二)如实提供相关的检查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意拒绝、阻挠、妨碍运营检查工作。

但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工作,被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人员应陪同并负责解释。

检查内容若涉及到印章、重要单证、印鉴卡等重要物品和现金时,严禁检查人员脱离保管(使用)人员视线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询问属于保密业务的操作内容。

需进入金库查库时,检查人员必须出具由管辖行相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在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下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双人入库。

对会计资料在非存放地的检查,必须做好交接及查阅手续,并由被查单位专人陪同。

检查结束后应将全部资料完整地交还被查单位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于涉及以往年度会计事项的问题,可突破检查时限进行追溯检查确认。

第三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应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检查组工作底稿应提请被检查单位签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运营检查实行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度。

各级行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重大违规事件和特别突出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相关部门。

第六章运营检查工作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各级运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各运营机构的运营工作和运营人员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运营检查管理部门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区分一般差错、违章操作、舞弊行为、事故案件等不同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应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监察、保卫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监察、保卫部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对于运营人员阻挠、妨碍及不积极配合运营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运营检查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开展运营检查工作、应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查出问题隐瞒不报或纵容迁就导致运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运营管理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运营管理水平高、业务核算准确、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手续和业务操作流程、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检查人员能够坚持原则,认真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案件线索,堵截或防止重大案件发生的,将给予全行通报表扬及建议其管辖行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XX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各分行运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XX银运字[2009]0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项目及内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一、运营环境与业务内控

1

行领导重视运营工作程度

1、确定一名行领导分管运营工作且能积极履行风险带头作用;

2、行长、主管行领导支持运营工作,不存在授意、指使、强令运营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

3、相关行领导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

2

分支行运营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分支行运营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2、分支行运营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其运营管理工作职责。

3

制度建设

1、对总行有关运营内控制度的传达、贯彻情况;

2、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总行不明确或不具体的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3、按照总行要求设置运营岗位并建立书面的岗位责任制;

4、按照不同管理层级建立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制度;

5、建立运营业务核算质量考核及奖惩制度。

4

运营业务

岗位与流程

设置

1、结算业务“印、证”岗位分离;

2、业务操作员与授权人员分开;

3、业务经办员与复核员分开;

4、记账人员与事后监督人员分开;

5、记账人员与对账人员分开;

6、假币实物管理员与假币没收人员分开;

7、抵质押物权证“账、实”分管;

8、业务操作人员均进行岗前培训,符合行内业务上岗资格,持有会计证。

5

运营业务操作

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等13条基本原则;

2、“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复式记账原则;

3、结算三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4、储蓄四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5、出纳“四双”原则(双人管库、双人解款、双人守库、双人装开箱);

6、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账,后记收款账;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7、前台业务坚持大额授权原则;

8、查询查复四原则(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9、账务核对八相符(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务)原则。

6

岗位轮换

1、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100%;

2、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

3、按要求落实营业部主任轮岗制度,轮岗率100%。

7

交接制度

1、岗位变动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且交接连续;

2、交接手续应由有权人进行监交。

8

系统操作号的管理

1、柜员操作号由运营部统一管理,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操作人员,柜员调离及时删除或变更其操作号;

2、柜员妥善保管操作代码和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3、主管用户只能持有主管操作号,不能同时持有一般操作号(集中授权后按新规定执行);

4、对各系统操作号应定期核查,对长期不用的操作号及时进行清理。

9

主管卡管理

1、各运营机构按3-4名柜员配备一名持卡人的原则或按业务规模设置,但每个网点不得超过3名一般主管卡持卡人;

2、高级主管卡由网点负责人持有,每个网点只限1名高级主管卡持有人;

3、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主管卡,不得随意放置;

4、一般主管卡和高级主管卡持有人不得同时拥有柜员操作号(集中授权后按新规定执行);

5、一般主管卡授权他人使用应通过系统进行授权并做好交接登记;高级主管卡移交时必须做好交接、授权手续;

6、主管卡或主管用户持有人必须认真复核授权业务,并对授权业务(含主管卡使用报表)进行签章确认;

7、网点人员不得XX持有或随意使用主管卡,不得克隆主管卡。

10

各项设施

运行情况

1、计算机、ATM机等设备运行情况良好,相关管理员按要求做好设备巡检;

2、库房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保卫要求且各项设备运行良好;

3、监控录像设备按要求设置保证关键部位无死角和盲区;

4、监控设备回放图像应清晰且连续;

5、监控设备图像存储满足三个月的保存期限;

6、网点相关负责人和分行检查人员按规定抽查监控录像。

二、会计基础管理

1

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使用符合我行“会计科目表”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2、会计科目和科目代号由总行统一制订,各级行处不得随意改动;

3、因开办新业务需要增设新科目的,应向总行申请并由其增设。

2

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规范设置、使用;

2、原始凭证应真实、合法,金额填写符合规定;

3、凭证要素齐全,账号、户名一致,各种签章齐全;

4、按规定对凭证(含自制凭证)进行审核并有有权人签章;

5、凭证内、外部传递准确、及时,签收、登记手续严密;

6、无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

7、无隐匿、故意销毁凭证的行为;

8、业务申请书、业务凭证及业务系统中客户身份信息完整一致。

3

存款账户开立与使用

1、按规定手续开立本外币存款账户,个人账户开户符合“实名制”规定;

2、开户资料完备,对公开户资料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对一致;

3、不存在不能取现账户违规取现的情况;

4、保证金账户开设手续及使用符合规定;

5、存款账户的挂失、冻结、扣划、解挂等业务操作处理符合规定;

6、存款账户销户手续齐全、合规,及时进行账户清理、收回印鉴卡和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7、按规定及时清理睡眠户,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上挂久悬未取户;

8、存款、转账业务应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

9、按制度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存款证明书。

4

贷款账户开立与使用

1、贷款账户的开立应有信贷部门审批表、贷款合同、出账通知书、批复等审批材料;

2、贷款转存账户应与贷款人名称一致,并按借款借据或授权委托书要求转入相应的账户;

3、贷款的分户账应一笔一户;

4、贷款结清及转为不良贷款相关手续符合规定,贷款结清应及时办理结案。

三、运营业务操作与核算

1

存取款

业务

1、以实际收到的现金和有关票据作为存款入账依据,金额准确;

2、以取款凭证或支票作为存款减少依据,金额准确;

3、办理存取款业务应一笔一清,存取款凭证上有客户签名确认;

4、办理存取款业务应按规定的流程操作:

存款业务应先收款后记账,取款业务应先记账后付款;

5、按要求审核票据上的印鉴,确保预留印鉴齐全、规范;需双人验印的情况应换人复核;

6、按要求审核票据的合规性,确保票据的各项要素齐全、合规。

2

贷款业务

1、按要求审核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有贷款合同、审贷部门审批表和借款借据完整;

2、贷款放款手续齐全,入账金额等各项放款要素与借款借据金额一致;

3、贷款合同资料维护准确,保证录入数据完整;

4、贷款按规定结息,利率正确,利息计算准确;表内、表外利息入账正确;

5、抵制押物的核算准确,抵制押物通知单签章要素齐全;

6、正常贷款按规定转入不良贷款,相关手续齐全合规;

7、贷款在全部还清后,必须按规定作结案处理;

8、按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账;罚息、免息、停息等贷款特殊业务手续齐全,符合相关要求。

3

通存通兑

1、按规定对通存通兑业务进行清算;

2、发现错账应与有关行所进行协商并及时处理。

4

中间业务收支

1、按制度规定收取凭证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及其他费用;

2、收取的各项中间业务费用核算正确;

3、各种收支及时入账,确保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未及时入账情况的发生。

5

代理发行、兑付债券

1、按债券种类、年限、期次分户核算;

2、营业终了,认真核对账实相符情况;

3、按规定办理代理发行、兑付债券资金划转,相关手续合规。

6

委托贷款业务

1、必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贷款合同或协议;

2、资金划入、贷款发放与回收按规定手续办理;

3、贷款资金转出、贷款核销核算正确;

4、委托贷款利息计算正确,在委贷利息户正确反映。

7

代理业务

1、办理代理业务应与相关单位签订合法的协议,协议各项要素齐全;

2、严格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办理代理业务;

3、代发工资的款项应由基本账户划转,未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应通过“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开立的“代发工资专户”核算并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对不能正常入账款项应按要求处理。

5、妥善保管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书。

8

挂账业务

1、挂账业务符合规定,并经过正常授权程序审批;

2、正确使用挂账科目,及时查找挂账原因并按制度及时进行清理;

3、确保专人与相关单证、报表核对确认;

4、冲销挂账时资金来源或去向应合规;

5、确保无通过挂账核算账外经营事项或隐藏案件的情形。

9

表外业务

1、各项表外业务及时核算;

2、担保物、抵押物及质押物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无误,账实相符;

3、抵债资产、冻结及诉讼财产核算正确,如实反映。

四、结算业务管理

1

账、卡、簿一致

1、银行汇票底卡与汇出汇款账相符;

2、银行承兑汇票底卡与表外银行承兑汇票账相符;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底卡、表内贴现账和表外贴现票据或转贴现、再贴现账核对相符;

4、银行本票卡片与开出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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