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吊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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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吊合同
门式起重机
供
货
合
同
甲方:
乙方:
二零一二年四月
设备采购合同书
甲 方:
江苏一汽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无锡融威起重吊装设备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门式起重机项目工程。
工程含税定为总额:
柒拾玖万圆整(¥790,000元),合同总额以现场招标而定,单价不受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影响。
双方必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合同。
双方商定招标项目价格。
乙方按项目清单采购有关产品。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提供合格证。
并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
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合同价目表
货物名称规格
数量
(台)
合同总价
(万元)
交货日期
备注
门式起重机
MDG32/5T
1
790000
合同生效后60天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物品的相关要求及安装需求。
2. 乙方设备制造完毕后,甲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组织工程验收。
3. 甲方按合同规定付款条款支付乙方工程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按照招标项目采购所有产品(甲方提出调整除外)。
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必须是合同规定厂家制造的、合格、全新、未曾使用的、且经过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并颁发了产品准销证的产品。
2.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必须等同于或优于合同技术指标要求,并能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供应、检测、调试,确保产品技术指标满足使用要求。
3.乙方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的安装,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乙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
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4.现场验收时间由甲方确定。
5.乙方需安排专人跟进项目进行;专人响应用户请求时间不超过1小时。
6.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设备送到指定交货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
设备的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但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满足航空、铁路或公路运输以及货物装卸要求,保证使用人收到的是无任何损伤的货物。
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制造,若因不可抗力延误工程进度,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时。
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需遵照《设备采购售后服务条款》。
三、采购过程中要求设备更改、添加、删除时,提出的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经签名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
因设备调整引起交货期延误虽属乙方责任,但交货日期应得到甲方同意方可作顺延处理。
四、验收合格标准:
1.乙方提供产品的相应单据凭证,设备点数验收后,乙方派施工人员进行安装,试运行三个月确认质量无误后,双方签订验收报告。
2.乙方负责提供仪器设备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单、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以及运输装箱清单等。
五、工期规定:
本项工程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进场安装,工期相应延期。
六、合同暂定含税总费用:
柒拾玖万圆整(¥790000元)。
七、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以人民币结算,含税):
1.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158,000元),即壹拾伍万捌仟圆整(大写)。
2.乙方于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设备制作和安装,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316,000元),即叁拾壹万陆仟圆整(大写)。
3.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结束,试运行3个月,无质量问题,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237,000元),即贰拾叁万柒仟圆整(大写)。
4.工程质保金10%(¥79,000元)即柒万玖仟圆整(大写)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付清。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品制造,如若逾期未能完成,从规定期限起乙方每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赔偿给甲方作违约金。
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未能达到甲方的生产工艺要求则按照合同总价的2%赔偿,并负责在规定时间15天内调整,直止达到生产工艺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后仍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经双方确认,按合同总价的10-30%作为违约赔偿金,同时扣除质保金。
3.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有关工程款项,从规定限期起每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结算给乙方,作为滞纳金。
九、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相关的设备售后服务条款。
(详见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执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十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十二、双方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可提交无锡市仲裁机构作公平合理的裁决。
补充条款:
设备采购售后服务条款
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当日起,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条款如下: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质保期为一年,乙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产品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2.如因甲方造成的设备损坏,乙方应优惠提供配件修理。
3.非保修条款范围内的维护请求,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4.服务响应时间:
紧急维护请求3小时内上门响应;非紧急维护请求,甲乙双方自行商定响应时间,但乙方维护人员必须在维护请求的24小时内上门响应。
5.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和安装出现故障,乙方需8小时内完成修复,否则需提供不低于同等档次的备用件给甲方使用。
6.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时间响应甲方的服务请求,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代维服务,服务费用从乙方的设备保证金中扣除。
7.乙方连续三次不能遵守维修条款的,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当年的质量保证金。
8.保修期后,乙方可以继续承担甲方的维修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9.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10.为修补瑕疵或改善安装工艺,乙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其他
1.为达成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方双方对投标文件及承诺所选定的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内容,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主要技术参数按投标文件规定执行。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定地点:
江苏一汽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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