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港股通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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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港股通合作协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代理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适用):

乙方: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承诺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三)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四)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五)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六)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三)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港股通交易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四)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五)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六)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二章委托代理第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签署《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同书》(以下简称“《客户合同书》”),就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指的账户开立、委托代理等事项作出了相关约定、安排。

甲方已经开立沪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七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接受的,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

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关于本条约定委托方式的操作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等内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客户合同书》为准。

第九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因甲方发出无效委托导致的一切的结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二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

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

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五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在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相关结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

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具体以乙方公布为准)。

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明细单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

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甲方账户内资产。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或者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账户,但被甲方拒绝的;

(二)甲方原提交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三)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四)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五)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监管制度要求,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的;(六)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声明与承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则、准则、指引等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清算及交收第二十二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二十三条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此可能产生的结果、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七条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八条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九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三十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向乙方交纳佣金,同时,还应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四章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三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足够的可用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三十二条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

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或因市场价格、汇率波动及按交易规则收取证券组合费等原因导致甲方账户发生透支情形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

甲方发生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情形,导致乙方与中国结算集中结算时需要为甲方垫付资金的,自资金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就垫付金额按每日1‰(千分之一)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乙方保留限制甲方资金账户的权利,并有权从甲方资金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或对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冻结账户、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如甲方资金账户资产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及其所属证券公司开立的所有其他客户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转出、限制交易并依法扣划资金或证券(强制变卖)等措施以实现债权;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前述措施仍无法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通过司法等程序继续追偿。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况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违约方责任的承担,以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声明与承诺的;

(二)甲方发生资金交收或证券交收违约的;(三)甲方账户发生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情形,且导致乙方与中国结算集中结算时需要为甲方垫付资金的;(四)甲方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或其账户内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五)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规定、监管机构认定或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采取如下任意一种或多种违约处置措施,以保护及实现债权,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一)依据本协议对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对甲方港股通交易资金账户采取限制转出、限制交易、冻结账户、直接扣划资金、对证券进行处分等措施;(三)对甲方在乙方或其所属证券公司开立的其他客户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转出、限制交易并直接扣划资金或证券(强制变卖)等措施;(四)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通知甲方,通知送达时本协议解除;乙方因此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如采取上述措施,乙方债权仍无法全额受偿的,乙方有权通过司法等途径向甲方继续追索。

第四十条确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账户状态异常的,乙方有权采取对甲方账户状态及时进行调整等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该事项对甲方的影响;如该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因此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甲方直接损失为限。

第四十一条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本协议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四十二条因出现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或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或经对方同意披露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甲方与乙方、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及其任何工作人员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

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交易账号及密码,不得将身份证件、交易账号及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任何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由于其账号被盗、密码失密等其他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甲方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须遵守乙方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因甲方未按规定要求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申请使用柜台委托等手段。

第四十八条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遭受上述免责事项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积极协调,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上述事项的影响。

因上述免责事项造成甲方账户状态异常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状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五十一条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自律规则。

第五十二条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五十三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甲方为个人客户的,甲方签字且乙方盖章,甲方为机构客户的,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甲、乙双方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客户合同书》,且《客户合同书》已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

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甲、乙双方签署的《客户合同书》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十九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其他第六十条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客户合同书》约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六十二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六十五条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并对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之文字表达无任何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代理协议》签章部分】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机构客户适用)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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