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合同与物流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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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与物流篇,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支撑。

在电商经营活动中,纸质合约基本上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大量的电子合同。

此次电商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对电子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自动信息系统完成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推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充分接触权、订单修改权、合同履行等诸多关键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此一来,电子商务场景下的电子合同就有了系统的规范,当事人在这个高频的应用场景中有了清晰的行为指南。

在物流方面,除了对快递业务经营者的一些快递送货行为做出了规范性要求以外,电商法还规定了快递业务经营者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代收货款。

这一条对于快递行业来讲,可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这就意味着他们不需要获得支付牌照就可以将代收货款作为一项增值服务了。

这对于一些需要货到付款以及不会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来讲也都是利好消息。

Contents目录,关于合同,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在传统的签约场景下,员工入职要签纸质劳动合同,找厂家提货会签纸质合同或送货单,要拿品牌代理得签纸质合同,店铺找代运营也会需要签订纸质合同。

不过,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可以拿到手里并存到抽屉或保险柜中的纸质合同,而是电子合同;而更多的情况下是商家要入驻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时要求其在线签署的入驻协议,以及商家将商品或服务销售给买家时的合同。

甚至在特定的业务场景下,如通过自动售货机购买果汁时,我们甚至不会看到任何具体的条款内容。

在讲电子商务合同之前,我们还是有必要回顾一下传统合同视角下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比较原则性的条款。

民法典还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列举了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19类典型合同。

从民法典本身条款来看,虽然该法并没有对电子商务合同这种类型进行规定,不过其本身的全部条款,对于电子商务的合同场景也当然是可以通用的,只不过电子商务合同在形式和业务场景下有其独特的情形罢了。

在明确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合同也应当遵守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电商法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有其独特的创新和补充之处。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1,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2,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传统合同适配的场景有限且依赖于纸质协议,而电子商务合同所适配的业务场景更为复杂,远不是传统合同所能比拟的。

首先是适配的终端介质不同,例如有些电子商务合同是针对PC网页端的注册场景的,有些是适配移动端WAP网页、应用程序App或者小程序的。

这会带来不同场景下的合同的呈现设计不同,从而直接影响用户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

其次是适配的业务架构不同,针对自营类电子商务,其电子合同一般只需要有用户注册协议和隐私政策即可;而针对平台类的业务架构,则其应当构成自上而下的合同效力等级,除用户注册协议隐私政策以及法律声明等顶层合同外,还需要从这些合同中延伸出商家管理、消费者保护、评价规则、内容管理等次层的合同体系,以及规则公告等临时性规则。

最后是电子商务合同适配于动态场景,传统合同一般签署后即固定,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会根据互联网产品业务形态的变化而动态调整,例如,目前常见的在线合同中的“随时调整协议”等表述,是由互联网产品迅速迭代变化而必然导致的。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1.1多样化的释义,1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人民法院实测通过微信链接启动某购物App在某微信公众号的购物流程,直至付款环节,未发现该公众号有任何关于其用户协议的明确提示。

而在其微信公众号,需用户自行点击“服务与建议-设置与反馈-用户协议-服务协议”四级菜单方可查看用户协议,显然不属于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情形。

公众号运营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亦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用户刘某某签署或者同意其他有关约定管辖协议的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上海有限公司声称的管辖异议予以驳回。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1.2案例说法,1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案例1,签约场景复杂,未尽合理义务提示,协议被判无效,淘宝公司是域名为“”(淘宝网)的网站经营者。

原告系淘宝网卖家,网上店铺名称为昕昕品牌折扣店,并已获得广州阿仕伦贸易有限公司的网络专卖授权,负责在其经营的昕昕品牌折扣店销售与推广“ADDSy-3”品牌的鞋帽、服装,授权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入驻淘宝网注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一条将淘宝平台规则定义为:

包括在所有淘宝平台规则频道内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解读、公告等内容以及各平台在帮派、论坛、帮助中心内发布的各类规则、实施细则、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

淘宝平台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淘宝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使用淘宝平台,则视为同意上述补充协议。

后期可根据平台发展动态化调整本协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合同依据。

动态化调整的协议似乎有单方修订合同的嫌疑,但其确实是符合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特点的,因此,法院判决此类单方调整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也在情理之中了。

不过仍然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平台也不能任性修订协议,仍然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公示并提示用户,否则该类协议仍然不会对用户生效。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1.2案例说法,1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案例2,动态化协议被法院认定有效,商家在入驻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时,会首先和平台签署各类在线入驻协议。

一旦发生诉讼,商家或者平台也都将通过当时签署的各类协议进行诉讼举证,因此,建议商家在入驻时应当仔细查看在入驻的不同场景下,平台是否已经尽到良好的提示义务;商家也应当认真阅读各类在线协议,特别是保证金类协议条款,以确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1.3给商家建议,1电子商务合同更加多样化,在探讨电子商务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前,我们不妨来看一下,为何大家对于线下纸质协议的有效性有这么强的天然信任感,而且连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也极易辨别其基本的效力问题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能成立,需要遵守“要约+承诺”的流程。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1条文解析,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在纸质合同上盖章的法律效果其实有两个,一是确定该合同是“哪个特定当事人”签署的,二是确定该当事人已经完全查阅、理解合同条款,并愿意就签署的条款进行履诺。

以上两个因素最终目的是确定“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同成立并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这种对纸质合同天然的信任感可以由如下一些因素共同提供“信任背书”。

一是签字本身具有唯一性,当事人的捺印也具有唯一性。

一旦被否定是本人签捺,当事人还可以提出笔迹的鉴定,从纸张、墨水型号、签字时间长久度、力道等各个方面进行权威鉴定,从而获得救济,因此如果签字确系本人所为,当事人很少会进行否认。

二是“公章”虽然可能不具有唯一性,但是目前人人皆知公章不得“私刻私用”,国家将刻章业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

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章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萝卜章”本身也是可以事后进行司法鉴定真伪的。

三是纸质合同往往是人手一份,事后造假的可能性极低。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1条文解析,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与传统协议相反,电子商务协议天然的非信任感又是如何“养成”的呢?

一是个人信息泄露泛滥,谁也不能完全确定某特定账号的归属;二是即使了解了账号的注册情况,但账号产生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认证主体本人的意思表示或账号并不具备签约的权利资格;三是在线协议并不是由各方均保存一套,实质上是由提供在线协议的一方保存保管的,那么保存保管的电子商务协议在经常变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用户当时签署了哪一份?

即使能确定电子商务协议的版本,但电子商务协议实在太容易被修改、篡改了,这就让用户对平台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

所以,电子商务协议的生效认定与传统协议相比较会更复杂。

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协议的生效,应当遵守如下一些规则:

一是协议条款本身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二是协议条款应当以良好的形式明确呈现给用户查阅,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等;三是电子协议签署的主体应当是真实可信的,电子商务是通过注册和认证的方式来确定交易对象的,只要提交个人或公司主体资料,法律就可推定该账户下的行为均归属于认证人本身。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1条文解析,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常某因与发生交易行为的平台产生纠纷,向A法院提起诉讼。

A法院认为,在网页上,协议条款均以加粗、下划线的方式提醒消费者予以注意,并在“特别提示”中就协议中特殊标识部分又以加粗、下划线的特殊标识予以醒目标记,提醒仔细阅读、充分理解,符合协议管辖相关规定,故该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常某通过平台注册账户并购买涉案商品,应接受协议中“管辖”条款的约束,即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A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2案例说法案例1条款均以加粗、下划线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条款属有效,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平台合作协议,并在被告网站实名注册了聚胜品全球购,ID为14。

2017年5月,被告以原告涉嫌出售假货为由将原告网店货款账户金额264400元(含10000元保证金)冻结。

原告并无售假行为,被告单方制定了十倍违约金等苛刻的处罚规则,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违约的情况下直接冻结原告账户,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院认为:

从规则依据角度,案涉平台规则就打假流程和售假金额的判定均做了明确约定,案涉平台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和“假一赔十”规则,关涉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系平台履行自律管理权利的体现;平台从商家扣收的款项并没有最终进入平台账户,虽然名为“违约金”,但实际并非用于弥补平台损失,而是以“消费者赔付金”的形式赔付给消费者,其本质是平台自律打假、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售假商家违法成本;在平台规则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售假构成违约,第三方电商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系自律管理。

本案中被告因原告售假扣收相应款项并向消费者发放“消费者赔付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2案例说法,案例2,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商家入驻平台,应当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商家与平台均系商事交易主体,相较于平台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法律地位更加平等。

在排除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基础上,商家入驻平台签署协议,接受规则,即视为对自身相关权利的让渡,就需要服从平台的自律管理。

因此,商家应当尊重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措施;同时,平台也应引导商家严守法律及平台规则,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平台管理秩序,保护诚信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时代必懂的电子合同新规则,2.3给商家建议,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更复杂,Contents目录,我们大都非常习惯线下交易的合同订立方式签字或者盖章,这两种方式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清晰有效的。

可是,当很多交易渐渐线上化之后,我们发现不论签字还是盖章,对于互联网平台上动辄上亿的交易量而言,都已是“不能承受之重”。

通过自动信息系统在线上进行签约,这种简单、高效、成本低的签约方式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必然选择。

那么这种与线下完全不同的签约方式,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在缔约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这些是本节要介绍的内容。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1,电子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234,电子合同生效及例外情况,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

例如,某用户通过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淘宝账号并通过点击“同意用户协议”的方式,签署了用户协议,而这样的签约方式在淘宝平台上数以亿计。

可见,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合同相对于传统线下合同最重要的变化是交易对象的虚拟化、交易数量的海量化、意思表示的多样化。

电子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

1出现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的新形式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进行要约和承诺的。

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须采用传统的纸质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传统合同一般是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订立的。

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合同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即可视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即视为承诺。

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扩大化和虚拟化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的,可以互不谋面。

且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出现合同的新媒介形式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无须采用纸质形式。

电子签名形式的出现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无须经过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

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已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1条文解析,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消费者夏伟看到亚马逊公司在网站上举办名表新品打折促销活动,他参加活动并领取了三张面额为五百元的现金优惠券,然后购买了三块手表。

亚马逊网站当时在展示这三块手表时并没有显示其具体的库存情况,亚马逊网站要求供货商对本次促销的手表按库存的120%进行备货或是在供货商承诺供货但实际无库存的情况下,也允许消费者下单。

亚马逊公司给消费者呈现的“格式条款”上规定:

如果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即您的订单已经成为要约,但只有我们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时,才表示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成立。

后经亚马逊公司向供货商核实,发现夏伟购买的三款手表已无货,因此亚马逊公司单方操作,在系统里直接取消了夏伟的采购订单。

夏伟将亚马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亚马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他认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亚马逊公司并没有依据当时双方形成的合同来履行卖方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

但亚马逊公司辩称,依据网站上注明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下单后,只有公司向消费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时,合同才成立,下单行为只是要约,并不代表公司已经做出承诺,故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成立。

法院认为,首先,虽然亚马逊公司在网站上载明了“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但是亚马逊公司没有将此格式条款以显而易见的形式呈现给消费者并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因此,亚马逊公司所制定的“格式条款”中的相关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即“格式条款”并没有对消费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次,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是否形成合意要看双方是否根据要约和承诺完成了交易行为。

亚马逊公司将待售商品的具体信息内容公布在网站上,该行为符合要约的特性。

而夏伟又因看到网站上显示有库存或允许购买,才将相关商品加入购物车并下单,应视为夏伟已经进行了承诺。

因此应当认定亚马逊公司与夏伟之间已经形成合意。

综上,法院判决,亚马逊公司应当向夏伟交付其订购的3块手表,夏伟在收货时应将剩余货款支付给亚马逊公司。

2.2案例说法,案例,2电子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电子合同遵从民法典上的要约和承诺规则,电子合同的成立,同样遵从民法典上的要约和承诺规则,其核心是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无论是通过点击“同意”还是电子签名,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都能通过要约承诺规则订立合同并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对于商家而言,采用哪种形式订立合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有证据证明双方做出过意思表示,并有相应的内容。

在目前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面对频繁海量交易,商家可以尽量采取成本最低的缔约方式,同时在后台保留签约的日志及内容,并建立安全的后台数据保管系统和完善的保管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在对缔约与否以及缔约内容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拿出相应证据证明订立过合约,并提供相应的合约内容。

2.3给商家的建议,2电子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1条文解析,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商法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某互联网平台与用户的争议案件中,互联网平台提供了用户协议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并出示了签约日志,该日志记录该用户账号在某个时间点通过点击同意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式做出签约的意思表示。

用户认为点击同意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式并非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否认曾经签署过此协议。

3.2案例说法案例1,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某互联网平台与用户的争议案件中,互联网平台提供了修改后的协议版本,并根据原版本中约定“互联网平台可以修订协议并通过适当程序公示生效,继续使用视为同意本协议”,认为双方对于原版本协议已经点击同意的方式签署过了,故在依原协议修订后的版本应当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故双方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协议版本。

而用户认为修订后的协议,用户并未点击同意,也没有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默认同意的方式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约方式,故对修改后的协议予以否认。

3.2案例说法案例2,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3.2案例说法案例3某互联网平台与用户争议案件中,互联网平台提供了签约日志和履行证据,但用户否认该账号系其注册,也否认该账号登录后的签约行为系其所为,故认为其不是合同相对方,该合同对其不成立。

如果你是法官,面对以上关于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你该如何裁判呢?

根据法规,电子合同其实就是通过数据电文来呈现合同内容的载体,是书面合同的一种。

电子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成立。

针对案例1和案例2,电子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不是通过线下签字盖章的方式做出的,而是通过点击同意、默示同意等方式做出的。

只要能证明针对该电子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方做出过意思表示,则无论是采用电子签名方式做出,还是采用点击同意方式做出,抑或是采用默示方式做出,都是有效的意思表示,合同自然成立。

再针对案例3,如果是实名认证的用户,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实名认证的结果,那么该用户即推定为合同当事人;或者即便推翻认证结果但原因是其个人保管不善或其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为保护交易安全,也应当认定该用户为合同当事人。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相比在法律效力认定上并无特别之处。

只要能证明合同主体对电子合同做出过意思表示,合同就能成立。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电子合同本质上仍是合同,而非法律的特别保护之地。

商家使用电子合同作为双方缔约的一种形式,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依据传统合同的法律规定明确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的计算机语义下的表现形式,不可颠覆以上表现形式,致使交易存在不公。

另外,商家在与平台缔约电子合同时,与传统合同的缔约过程一致,要仔细查看相应的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明确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其他明显不利的要件。

3.3给商家的建议,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4.1条文解析电子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正常情况下成立并生效。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可能面临不生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问题。

(一)合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如,未成年人的明显超出其认知范围的巨额网络借贷行为。

(二)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例如,电商平台商品明显标错价格问题。

(三)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例如,商家和用户恶意串通损害平台利益的“薅羊毛”事件。

(四)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仅在生效条件已经成立或期限已经届满时才会生效。

例如,平台规定与用户签订的电子合同需要经平台确认后才生效。

(五)依法需经法定程序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程序或其他程序后才能生效;如果未能完成法定程序,成立的合同也无法生效。

(六)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七)另外,电商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无效情况,即不得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电子合同不成立。

排除了以上特殊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做出意思表示订立的电子合同,成立且有效。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电子合同生效及例外情况,4.1条文解析,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电子合同生效及例外情况,电商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014年4月28日,夏欣在携程旅行网上预订了北京至三亚的旅游服务,并按照携程旅行网的要求提交了信用卡信息以备扣款。

之后,夏欣被告知他提交的订单只能通过电话预订,通过网络预订无效。

夏欣以提交订单即合同成立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在2015年3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夏欣与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夏欣的诉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需要继续履行该合同。

本案中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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