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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库

案例1.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

后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于2010年12月31日中止。

2011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2011年10月1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2009年10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姚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

2010年5月,姚某与郑某结婚。

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完全独立生活)。

2011年2月,被保险人姚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6万元人身保险金。

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

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

而姚某的妻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

案例3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死亡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

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

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六千元。

请问孩子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案例4

2010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

2011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

王先生是家里独子,其父母均为聋哑人。

王先生过世后,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只得靠政府、亲戚接济度日。

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

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

而王先生在《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了“否”。

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王父不服,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5

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

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

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

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

对此常某表示不能接受。

请问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

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1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为什么?

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7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

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

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

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

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请问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规定,我国保险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辩原则?

案例8

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2003年7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

2005年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身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

2011年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由于王先生提出理赔申请已离保险事故的发生5年多的时间,有些必要的证据和事故性质、原因难以认定,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是否应当给付王先生保险金产生了分歧意见。

 

请根据所学的知识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9

201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

2011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

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

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

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

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如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向谁支付?

案例10

李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5万元的平安长寿保险,于2008年11月3日起生效,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李某选择20年缴费,年缴保费3750元,保单中载有宽限期条款,中止、复效条款及保费自动垫缴条款,2011年1月10日,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李母和李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保险公司核实,李某这张保单第三年保险费没有按保单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交付。

问:

(1)什么是宽限期条款,中止、复效条款及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2)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1

2008年4月,投保人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20年期两全保险,并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保费采取10年每月分期缴付方式。

2011年8月,王某因病身亡。

在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王某尚未缴纳2011年7月的保险费,但是时间尚未超过30天的宽限期间。

你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应怎样处理?

说明其原由。

 

案例12

某厂女工王某于2008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

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

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

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投保人王某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受益人A随父亲B共同生活。

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11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

(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案例13

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继子未尽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

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

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

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顺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

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之一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问:

这笔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案例14

某企业于2010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

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周末外出游玩,不慎坠崖身亡。

问:

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付保险金?

为什么?

案例15

吴贵友有两个儿子,长子吴浩已婚,次子吴亮因残疾未婚。

2005年4月,吴浩经保险代理人薛某的再三推荐,决定为其父吴贵友投保人寿保险,并一次性交付保费1万元。

吴贵友考虑到吴亮今后生活无着落,指定受益人为吴亮。

2009年底,吴贵友因病住院,此时吴浩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未告知吴贵友,便用保单作抵押,向单军借款。

2010年3月,吴贵友死亡,正值借款到期,吴浩未按时清偿债务,单军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

保险公司通知吴亮持相关手续办理理赔。

吴亮向单军索要保单,被单军拒绝。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单可以质押吗?

判断本案中保险单质押的效力。

(2)你认为保险金应该给谁?

为什么?

 

案例16

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

试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

 

案例17

2010年2月,某市渔业公司以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向市人寿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费每月20元,投保人和保险人口头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合同签订后,依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对此一概不知。

同年3月4日,渔业公司所属“闽渔01号”在海上失火沉没,船上19名公司职工遇难死亡。

同月21日,保险公司依约向渔业公司支付保险金合计105000元。

但李甲等19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得到这一笔保险金。

当从新闻媒介中获此消息后,李甲等19人向保险公司和渔业公司索要保险金无结果,为此诉至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2)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李甲等19人能否得到这笔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做?

 

案例18

曲扬自小在孤儿院长大,没有亲属。

2008年7月,他考入某电子厂当了一名工人。

2009年8月,曲扬投了“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为10年。

2010年8月3日,曲扬因意外车祸死亡。

曲扬在投保时没有写明受益人。

电子厂在曲扬遇车祸后,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向本厂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认为:

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人的经济利益。

曲扬在投保时并未指明受益人,他没有财产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曲扬死亡的保险金应视为无人申请,应按放弃保险金权益来处理,电子厂无权要求该保险金的给付权。

电子厂遂诉至法院,要求主张曲扬意外死亡的保险金权利。

问: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什么?

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例19

江某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后来父亲重新结婚,一家四口生活在一起。

江某工作后,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江某指定受益人为父亲。

保险期间,江某去海边游泳,头发粘上油污,于是用汽油洗发,不幸因头静电起火,烧成重伤身亡。

江某死后,爷爷正要通知出差在外的父亲,父亲竟在外地遭车祸身亡,死亡时间比江某晚一天。

其后,江某的爷爷、生母和继母都提出了保险金请求。

问:

这笔保险应当由谁受领?

为什么?

 

案例20

左女士为其丈夫简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子小简。

小简与孙女士结婚后生有一女。

几年后,小简与孙女士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简将该人寿保险的受益权转让给孙女士,由于不愿意让母亲左女士知道,仅仅写了一个书面转让。

次年,小简出差,飞机失事死亡。

后被保险人简先生死亡,保险公司准备给付保险金。

孙女士出具小简生前写的书面证明,主张受益权。

问:

孙女士可以得到这笔保险金吗?

 

案例21

甲为一公司职员,于2009年2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是甲自己,受益人为其妻乙。

甲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若甲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给付乙人民币5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

保险合同成立后,甲按期交纳了保险费。

2009年10月1日,甲与乙出外游玩,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乙当场死亡,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甲与乙留有一子。

旅游公司对交通事故负有完全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受益人已经死亡,保险公司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主可以向旅游公司索赔。

若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要取得对旅游公司的代位求偿。

甲乙之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诉至法院。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公司称受益人已死亡,可以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说法能否成立?

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应向谁履行给付义务?

(3)如果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保险公司能否享有对旅游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说明理由。

(4)假如甲在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将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5)什么是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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