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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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3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3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049-2014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4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8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9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1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1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1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5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16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1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16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1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16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7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1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1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18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18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18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18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19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19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201020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20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21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024-20102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2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2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2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4.0.6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4.0.8手车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7.0.2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可靠。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12.0.2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22.0.4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3.4.6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

3.4.10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1.0.3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5.1.2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4.2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7.3.3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3.0.7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3.0.8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必须具备火灾自动报警联动功能。

7.4.2扬声器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扬声器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机械噪声。

3扬声器系统承重结构改动或荷载增加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049-2014

3.0.11设备吊装严禁在雨雪天气、六级及以上大风中进行。

4.4.5球头与球窝必须完全接触后方可安装和调整斜拉绝缘子;在斜拉绝缘子安装和调整时,吊绳必须

始终处于受力状态;缆风绳必须临时固定并设专人监护;调整完毕后方可松下缆风绳及吊绳。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

3.0.9起重机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连接时,必须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4.0.1滑触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裸露式滑触线在靠近走梯、过道等行人可触及的部分,必须设有遮拦保护。

6.0.4制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动装置的动作必须迅速、准确、可靠。

6.0.9起重荷载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荷载限制器综合误差,严禁大于8%。

2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必须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3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必须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1.0.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1.0.4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1.0.7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

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

5.4.15

8.4.1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的规定: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器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的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10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名称

架空电力线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

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0.75倍

丙类液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1.2倍

直埋地下的丙类液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0.6倍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

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

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l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

6.3.3的规定。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4的规定。

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

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

6.3.5

的规定。

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

6.3.6

的规定。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

6.3.7

的规定。

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

6.3.9

的规定。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

6.3.10

的规定。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

6.3.11

的规定。

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2的规定。

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

6.3.13的规定。

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

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

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

的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2.9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3.4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

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6.6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0.2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4.1.3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

应设置防火墙。

6.1.1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

5、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

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6.1.7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

1、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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