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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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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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范本.docx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

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

(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

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

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

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

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

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

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

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

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

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

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

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

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

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

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

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

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

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

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化肥、农药、农膜购销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含量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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