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刑法简答题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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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标准化题库刑法学简答题汇总背诵版
1.简述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答: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目的是为单位谋求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
或者业务相联系。
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
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
如果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与单位的工作或者业务相联系,就
无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3)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4)单位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行为
2.简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最主要区别是:
(1)目的不同。
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
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单位的贿赂为目的。
(2)行为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
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
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3.简述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答: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罪刑法定
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
(1)《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定义,为区分犯罪与非罪行为确定了总的标准。
(2)《刑法》第12条至第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
的规格和标准。
(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的犯罪
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4)在《刑法》第32条至3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
(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
情节的量刑原则
(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
体的法律标准。
(7)另外,我国刑法在规定刑法的溯及力,犯罪的概念等方面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4.简述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答: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
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批活动中故
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
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而伪证
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
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而伪证罪则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的行为特征。
(3)犯罪主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则为证人,鉴
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5.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
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处罚。
6.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答: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
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
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客观不同。
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主
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因而归入侵犯财产罪;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
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
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紧闭被害人,威胁被害
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的人;绑架罪的刑事责
任年龄为已满16周岁的人。
(4)犯罪目的不同。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
人质为目的。
7.简述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
答: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尤其是对表明犯罪客观要件方面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可能对其刑事
责任发生影响。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目标的认识错误。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则根据实
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其刑事责任
不发生任何影响。
(3)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且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
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4)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
这
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
但是,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行为人往往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
任。
(5)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该种情况一般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8.简述刑罚裁量制度中立功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答: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
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立功的表现形式为:
(1)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
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
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
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
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简述教唆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具有以下特
征: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意尚不坚决的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内容包括: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遇
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一般由直接故意构成,但也可出于间接故意。
(3)被教唆者是特定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
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简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侮辱罪的界限。
答: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限制猥亵妇
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
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侮辱罪的主要区别:
(1)客体不同。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名誉权;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
是妇女的人格权、名誉权。
(2)犯罪对象不同。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没有限制;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
能是年满14周岁的女性。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侮辱罪要求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是不要求采取暴力、胁迫的方
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要求行为公然进行,但是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为手
段。
(4)主观目的不同,侮辱罪是为了贬低他人的人格;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为了刺激
或者满足性欲。
(5)侮辱行为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
严重。
(6)侮辱罪是告诉的才处理;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11.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答: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
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但是,这两种故意形式有着重要的区别:
(1)从意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
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
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
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
的心理态度。
意志因素的不同,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之中,因
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
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前提,因此具有伴
随性的特点。
12.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答: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侵占罪
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为: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占有公私财物之
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
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
占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
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
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财
物。
(4)侵占罪是亲告罪,而盗窃罪不是亲告罪。
13.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答: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危害
社会的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
于:
(1)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
者。
(2)相同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
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
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2)任何犯罪都要使
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
14.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答: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
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耽误的财物
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2)犯罪行为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秦业等耽误的财物;
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
物。
(3)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而职务侵占罪不是告诉的才处理。
15.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及特征
答: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
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分子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其中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重要的特
征。
16.简述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答: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
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与伪证
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
(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
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对象是
任何公民。
(2)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而诬告陷害罪则
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而诬
告陷害罪则是一般主体
(4)行为内容不同。
伪证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诬告陷害罪则只是
陷害他人。
(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
伪证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
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17.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答: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
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为: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
竞合犯的主观特征。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客观特征之一。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这是想象竞
合犯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所在。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这是想象竞合犯的法
律特征。
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
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论处。
18.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答: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
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
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
区别主要表现在:
(1)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
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
示。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
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
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
行为
人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当是以敲诈勒索罪论
处。
(4)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
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19.简述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答:
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危
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
(1)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
件。
(2)危害结果是否发生还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
(3)绝大多数故意犯罪中要求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如果该种危害结果没有完全发生,
那么,这种犯罪就没有既遂,因此,危害结果还成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重要判断标准。
(4)在一些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20.简述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最的界限。
答: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相同点为:
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犯罪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结果要件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方式不同。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
行职责;而滥用职权罪则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
职责的程序和宗旨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2)主观方面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简答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