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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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00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签人:
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年1月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4.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
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5.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6.每年1月进行年度集中报告时,领导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表
(一)“第3项”、表
(二)“第1项、第2项”应当如实填报上一年的总体情况,表
(二)“第4项”应当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7.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8.本表中“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9.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10.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和“万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提醒:
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在职
状态
现职□
已退出现职尚未
办理退离休手续□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职级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说明:
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
身份证号应填写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首次填报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再填报
无变化□
有变化□
变化情况
变化时间
变化原因
结婚□再婚□
离婚□丧偶□
说明:
首次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并在“首次填报”栏对应□内划“√”。
再次填报时,上一年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则在表格内“无变化”后□内划“√”;上一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表格内“有变化”和“变化情况”栏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
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丧偶等。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有效期
保管机构
因私普通护照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通行证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说明: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
填报时,应填写有效证件及上一年失效的证件。
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号码”列的四个空格内均填写“无”。
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再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国家(地区)
出国(境)事由
审批机构
委托代办机构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起: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说明:
“因私出国(境)”应填报上一年因私出国和因私前往香港、澳门、台湾的情况。
事由包括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填写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称谓
姓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
国籍(地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务
登记时间
说明: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称谓
姓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
地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务
登记时间
说明: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称谓
姓名
移居国家
(地区)
现居住城市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类别
移居时间
备注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说明: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称谓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配偶
国(境)内: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军队□
其他□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称谓
姓名
是否共同生活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儿子□
女儿□
是□
否□
国(境)内: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军队□
其他□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称谓
姓名
是否共同生活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儿子□
女儿□
是□
否□
国(境)内: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军队□
其他□
国(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说明: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境)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
未从业人员应当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退休人员应当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写明。
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
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的,军官证号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首次填写时,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称谓
姓名
被追究的时间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处理阶段
处理结果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依法判处刑罚□
其他□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依法判处刑罚□
其他□
说明: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
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首次填写时,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合计
(元/全年)
工资(含津贴、补贴)
(元/全年)
奖金
(元/全年)
其他
(元/全年)
说明: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
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算在工资栏中。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中。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合计
(元/全年)
讲学
(元/全年)
写作
(元/全年)
咨询
(元/全年)
审稿
(元/全年)
书画
(元/全年)
其他
(元/全年)
说明:
本人劳务所得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
上年度没有此类情况的,需在“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上年度有此类情况的,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具体金额。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产权人
与本人
关系
房产
来源
(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
面积
(㎡)
产权性质
交易
时间
(年月)
交易
价格
(万元)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产权人
与本人
关系
房产
来源
(去向)
具体地址
建筑
面积
(㎡)
产权性质
交易
时间
(年月)
交易
价格
(万元)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车库(车位、
储藏间)□
其他□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说明:
房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填报时,不仅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
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
上一年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等情况,也需要填报。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不需填报。
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和接受赠与等。
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房产“去向”,是指失去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出售、赠与他人等。
如去向为“将房产退还原单位”等情况的,需在“其他去向”后□内划“√”,并在房产“具体地址”列内注明详细情况。
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
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无房产的,应在“产权人”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房产”;有房产的,在表格内填写具体情况。
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房产较多填写不下时,请另附页填写。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称谓
姓名
股票
股票名称
持股份额
填报前一交易日
市值(万元)
填报前一交易日
总市值(万元)
称谓
姓名
基金
基金名称
基金份额
填报前一交易日
净值(万元)
填报前一交易日
总净值(万元)
称谓
姓名
期货
期末持仓品种
期末持仓数量(手)
持仓占用保证金
(万元)
可用资金
(万元)
说明:
填写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填报“股票”时,应注明所持有的股票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和总市值。
股票总市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股票市值的总和。
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市值=单只股票份数×收盘时股价。
填报“基金”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和总净值。
基金总净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基金净值的总和。
填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单只基金份数×收盘时单位净值。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有变化□无变化□
称谓
姓名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资金)
(万元)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说明: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金)、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
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称谓
姓名
营业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营业单位类型
资金数额
(万元)
个人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说明: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营业单位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单位类型、资金数额、个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
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
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承诺
《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
所填的相关内容已与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
我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填表人签名:
附件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26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