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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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猪胴体 swinecarcass

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

3.2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3同步检疫 synchronousinspection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生物安全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5同群猪 flock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6同批产品 abatchofproduction

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

4屠宰厂(场)防疫要求

5.5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出机构或人员实施驻厂(场)检疫,检疫员的数量应与屠宰厂(场)防疫检疫工作量相适应。

在宰前、头蹄部、内脏、胴体、实验室检验、复检等环节上,设置检疫岗位。

5.6动物防疫检疫法规、制度、操作程序、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上墙公示。

6宰前检疫

6.1查证验物

6.1.1查证。

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标识。

6.1.2验物。

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

6.2待宰检疫

6.2.1按GB16549的规定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

将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7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7.1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场。

7.2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并依法处理。

7.3经待宰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

7.4在宰前检疫环节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入品,以及注水、中毒等情况的生猪,应禁止入场、屠宰,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5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一类传染病,采取以下措施:

7.5.1立即责令停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生猪及产品和人员流动,同时报请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5.2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封锁疫点、疫区,采取相应的动物防疫措施。

7.5.3病猪、同群猪按GB16548的规定,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销毁。

7.5.4对全厂(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

7.5.5在解除封锁后,恢复屠宰须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6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

7.7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破伤风、布鲁氏杆菌病、猪丹毒、弓形虫病、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以下防疫措施。

7.7.1病猪按GB16548的办法处理。

7.7.2同群猪按规定隔离检疫,确认无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按病猪处理。

7.7.3对生猪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屠宰间等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

7.8经宰前检疫检出患有本规范7.5、7.6、7.7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损伤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急宰,按GB16548的规定处理。

7.9对宰前检疫检出的病猪,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7.10检疫员在宰前检疫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8、宰后检疫

8.1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部)、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8.2头、蹄检疫。

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结核、萎缩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2.1放血前触检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

8.2.2褪毛前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扁桃体。

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注意有无砖红色出血性、坏死性病灶。

8.2.3视检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8.2.4剖检左、右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黄豆大、周边透明、中间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虫体的囊尾蚴寄生。

8.2.5视检鼻、唇、齿龈、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8.3内脏检疫

8.3.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炭疽、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猪李氏杆菌、姜片吸虫、包虫、细颈囊尾蚴、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3.2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

8.3.3肠系膜淋巴结检查。

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

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副伤寒。

8.3.4脾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

必要时,剖检脾髓。

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8.3.5肺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8.3.6心脏检查。

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

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8.3.7肝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3.8胃肠检查。

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以及回盲瓣扣状肿、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3.9肾脏检查(与胴体检查一并进行)。

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病变,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结石等。

8.3.10必要时,剖检膀胱有无异常,观察黏膜有无充血、出血。

8.4胴体检疫

8.4.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疫、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8.4.2外观检查。

开膛前视检皮肤;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

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

8.4.3淋巴结检查。

剖检肩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髂内淋巴结、股前淋巴结,必要时剖检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或髂下)淋巴结。

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8.4.4肌肉检查

8.4.4.1剖检两侧深腰肌、股内侧肌,必要时检查肩胛外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和白骨肉(PSE肉)。

两侧深腰肌沿肌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20cm、深3cm左右;股内侧肌纵切,刀迹长15cm、深8cm左右;肩胛外侧肌沿肩胛内侧纵切,刀迹长15cm、深8cm左右。

8.4.4.2膈肌检查。

主要检查旋毛虫、住肉孢子虫、囊尾蚴。

旋毛虫、住肉孢子虫采用肉眼检查、实验室检验的方法。

在每头猪左右横膈肌脚采取不少于30g肉样各一块,编上与胴体同一的号码,撕去肌膜,肉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以及柳叶状的住肉孢子虫。

   旋毛虫实验室检验:

剪取上述样品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

有条件的,可采用集样消化法检查。

8.5摘除免疫耳标。

检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

8.6复检。

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检疫员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

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

9.1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验讫印章的材料应使用无毒、无害的食品蓝。

9.2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9.2.1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采取以下措施:

9.2.1.1按本规范7.5.1、7.5.2、7.5.4、7.5.5规定处理。

9.2.1.2病猪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

9.2.2经宰后检疫发现除炭疽以外的二类猪动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按规定采取严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9.2.3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9.2.4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9.2.4.1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9.2.4.2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及其他有碍品质卫生安全的部分,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9.3检疫员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生物安全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9.4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

10疫情报告

检疫员在屠宰检疫各个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规定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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