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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全国统一,强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这个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一些具体卫生标准要求:

  第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所谓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生产经营场所空间大小与生产经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包括产量与设备、包装条件、贮存条件相适应,操作空间与生产相适应,防止食品污染。

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清扫,保持干净,保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足够的空间距离。

  第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所谓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设备布局要形成流水线作业,各环节要按食品制作程序进行,防止后加工序产品返回前加工序;

二是各程序中的用具应有区别并有标识,防止混用;

三是各工序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不得更换工作或者接触食品。

  第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

  第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直接入口食品是指无须再加工处理即可使用的食品。

小包装是指最小单位的包装,包括附有标志的定型包装。

散装食品售出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者餐用具。

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餐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其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如食品包装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等。

  第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所谓保持个人卫生,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衣着外观整洁、干净等。

从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工作人员操作前和接触污染物后都必须将手洗净,使用无毒、清洁的工具售货,避免手直接接触食品造成污染。

  第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卫生标准。

  第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必须是经审查过的安全、无害、无毒产品。

  除了上述十项要求以外,国家对食品安全有其他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要求。

  4、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下列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非食品原料是指食品用原料以外的工业原料,如用工业冰醋酸兑制食醋、工业盐酸加工酱油。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是指在食品中加入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不能食用的化学合成物质,即不得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其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指将不再符合食用要求的食品回收后再制成食品。

  二是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一般是指致病性寄生虫、细菌,如钩端螺旋体、肺吸虫、肉类中的炭疽杆菌、口蹄疫病毒、布氏杆菌、破伤风杆菌、猪丹毒杆菌、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等,它们常常是疾病传播源。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是指食品中存量足够多的有毒药剂成分。

食品中重金属,是指食品中含有食用过多则对人体产生损害的金属成分,如海产品中有的会含有过量的对人体有害的铅。

  三是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因特殊情况需要食用一些特定食品,这些特定食品是他们的主食或辅助食品。

因此,供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必须具有人体日常需要的营养成分,否则食用者将产生不适感受,甚至因营养成分不达标而造成人体营养不良,损害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

  四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腐败变质,是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分或多种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变化而丧失可食性。

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食用则可能造成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是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

食用这些食品常会造成不良生理反应或者食物中毒。

霉变,是指酶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菌丝,可能产生毒素。

食用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生虫,主要是产生粮食、干菜、干肉、干水产品生虫,不指新鲜水果、蔬菜中的虫子。

污秽不洁,是指食品脏,不干净。

混有异物,是指食品中混同与之完全不同甚至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可食用,如粮食中沙砾。

食品掺假,是指在食品中添加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质,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色素,全脂奶粉中抽调脂肪。

食品掺杂,是指在食品中加入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红砖沫。

食品掺假掺杂,可能损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感官性状异常,常指上述以外的腐败变质或污染的情况。

  五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是指一切因病死亡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毒死是指中毒死亡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死因不明是指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六是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经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为确保肉类食品安全,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肉类以及肉类制品,国家实行卫生检疫制度。

不经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以及肉类制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七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无害要求,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被污染的食品不具备食用安全性要求。

  八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签上所示条件下维持食品品质的最大期限。

食品超过保质期时,已不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九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应当包装的食品必须包装销售。

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载明一些必备事项。

  十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现实生活中,有时某种疾病流行与某一食品有关。

为防范疾病,国家得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这类食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会有变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也不得生产经营。

  5、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根据这一规定,对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对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服务者在经营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

另外,农民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天然地为社会生产大量食用农产品。

除食用农产品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外,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6、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如何管理?

实践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差,场所环境卫生脏乱,成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食品安全。

但是,全国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饮食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确实又难以实施统一管理。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管理,食品安全法作了一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规定场所经营。

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安全。

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如实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这样有利于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辨别、选购和监督。

  1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包装标签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对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了符合一般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要求外,其标签还应当标明该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这主要是因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条件、生理特点和职业需求,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含量要求与一般人不同。

食品的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是指该食品所包括的人体代谢所需要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及其含量。

不同的食品其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应当符合不同人群人体的营养要求。

婴幼儿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身体的各种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自身的新陈代谢能力比较差,免疫力比较弱,这种生命特定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食品的营养有着不同于成人的要求,老年人由于各种身体技能下降,身体的免疫力也相对较差,因而对于食品的营养要求也不同于其他成人;

还有一些特定的人群,如孕产妇、运动员、航天员等等,他们出于生理特点或职业的需要,都对食品的营养有着自身特殊的要求,不能如同常人一样对待。

因此,对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生产者在其标签上还应当特别标明该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以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符合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营养要求,保证他们食用后身体健康,不受劣质食品的损害。

  1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主要是说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以及适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则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仅如此,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还须保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简单归结起来,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要求就是:

名实相符,明确清晰,合法上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内容负责。

这样要求是因为食品是事关人生存和健康成长的最基本的物质。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和保健意识不断增强。

面对这种市场需求,食品生产者出于追逐利润的目的,往往会想办法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

如有些食品生产者为了扩大市场,往往会夸大其在某方面的营养价值和作用,在食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作出各种虚假宣传和承诺,宣称其具有预防和治疗某些疾病的功能和作用,将消费者引入消费误区,有些消费者出于健康需求和对企业的信赖,往往会按照其食品标签的说明购买和食用。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内容负责,则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有利于打击不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4、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尽什么注意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这是因为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不像散装食品那样容易让人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了解其贮存方法、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

加之不同的食品,由于其构成和作用不同,在销售范围和销售对象上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禁忌,如果不区分对象进行销售,则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甚至危害人体健康。

有些食品在贮存、运输等环节还会有不同的禁忌,以防止因贮存、运输不当导致食品变态、变质、损坏,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这些禁忌,一般在食品包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都会有警示或提示。

如应当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适宜老年人群或产后妇女,不适宜于儿童食用,不适宜于直接食用,等等。

所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时一定要注意这种警示说明,按要求上架销售,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保证人们正确选购和安全食用。

  1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的安全经营负有什么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为了交易方便、安全和便于管理等,通过统一选址、规划、建设等,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以供各种商品买卖活动集中进行交易的场所;

展销会则是为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一种短期的商品展览促销活动。

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极大地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如在现代城市,各种超市已越来越成为群众采购食品的主选场所。

食品在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形式。

但是,鉴于食品的特殊性和对于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性,食品经营者在进入各种集中交易市场时必须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关食品经营的各种条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则应当对食品的交易与对其他商品的交易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同时还应当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在该市场所销售食品的安全负监督责任。

具体来讲,就是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负有查验责任,对其合法经营负有监督责任。

为了保证其于法有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这些责任,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对其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放任自流,听之任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6、什么是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有哪些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对已经上市的食品,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威胁人体健康时,由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将已售食品收回,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作法。

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提高企业的安全责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具体来讲,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是主动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这是因为食品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食品最为了解,最容易也能更早更及时地发现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的安全危害问题,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果断处理。

同时,食品生产者还“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

  二是通知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这是因为食品经营者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不这样做就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威胁。

所以,当其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有义务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食品的不安全信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该食品。

如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采取上述措施,仍然继续销售该食品的,则要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尽通知召回的义务,还应当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以利证明责任。

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食品进行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防止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是责令召回。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对本地上市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给予查处。

对于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所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食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责令召回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召回,其目的是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继续生产和上市流通,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这是政府对人民健康负责的体现和要求。

  17、做食品广告应注意和遵循什么原则?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组织为什么不能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真实合法,这是食品广告应当注意和遵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食品广告一方面是食品生产者为促销其产品,利用媒体宣传其优点,以争取占有更大市场、获取更大利润的一种手段;

另一方面也是食品广告的经营策划者获取利益的重要途径,本无可厚非。

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食品生产者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择手段,在广告中使用各种夸大其词、内容虚假的词语,对产品的功能做种种不实的宣传,欺骗消费者。

而有些食品广告经营者为了获取更高的广告回报,也不惜造假以推波助澜,策划各种虚假广告,与食品生产者共同欺骗消费者。

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一些食品生产者便利用群众追求健康的心理,对其生产的食品做种种不实的虚假宣传,鼓吹该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某些疾病的功能和作用,误导消费者,有些消费者出于健康需求和对生产企业的信赖,往往会按照其宣传购买和食用,结果却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有时还会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所以,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做了这样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

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一般是政府委托的机构,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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