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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江苏科技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班级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一三年六月

 

 

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ProjectQualityWarranty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修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建筑工程的保修问题也受到国家的重点关注。

我国法律法规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方法。

建筑工程在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方面的缺陷和问题,施工单位应该予以保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却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处理。

因此,对工程保修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本文在论述工程保修基本理论基础上,从业主维权意识、工程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保修金等几个方面去探讨分析分析了工程保修的有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处理方案。

最后,通过实例对建筑工程保修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就行了论证。

关键词:

质量保修;质量控制;质量验收

 

Abstract

Alongwiththeprogressofthesociety,thewarrantyproblemisbecomingmoreandmoreimportant.Constructionprojectwarrantyproblemisfocusedonbythestate.China'slawsandregulationsinthe"housingconstructionqualitywarrantyapproach","buildinglaw"specificprovisionintheconstructionmethodofthewarranty.Constructionprojectafteracceptanceofdeliveryqualitydefectsandproblems,theconstructionunitshouldbewarranty.Butinreallifeofarchitecturalengineeringqualityproblemsoftencannotgettimelytreatment.Therefore,thestudyofengineeringwarrantyproblemshastheveryrealisticsignificance.

Engineeringwarrantyinthisessay,basedonthebasictheoryofwarrantyresponsibilityfromtheowners'rightsconsciousness,engineering,warranty,warrantyprobinganalysisofseveralaspects,suchaswarrantygoldrelatedissuesareanalyzed,andputs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tosolvetheseproblemsandsolutions.Finally,anexampleofarchitecturalengineeringmaintenanceproblemsandprocessingline.

Keywords:

qualityguarantee;qualitycontrol;qualitycheckandaccept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之后,在设计文件的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和《建筑法》规定的保修期限内,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该对工程质量方面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积极解决和保修,这是《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中都还会有这样那样的工程质量方面的缺陷和问题,例如屋面渗漏水、天棚墙面发霉、脱落、暖气不热,以及墙体出现裂缝等,业主去找原施工单位要求按规定及时进行保修或处理时,经常会被施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扯皮、拖延时间,或者急修的缓修、该修的不修,直接损害了业主的权益,有些情节严重的甚至发展成为经济纠纷,要靠法律来解决,所以工程质量保修得到了社会的日益关注。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及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

质量缺陷指的是房屋建筑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和合同。

因此,施工质量缺陷就是指建设不合理因素的存在危及生活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和合同。

中国的《建筑法》第二十条明确的规定:

保证质量建设体系包括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涵盖基础建设,屋面以及其他的建筑项目,以及水管道安装工程,电气管线,供热冷却系统等项目;保证应在按照建设合理正常的使用,保证寿命,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由国务院规定。

“这是法律确定的质量保修期的法制建设,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保证,其余部位都保证了使用的最低保修期限,但确保使用的责任限制施工方。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调查的质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就是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利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的法律要求其来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建设单位可以从保护自己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由于不同的责任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来作出选择:

要是由于工程的质量问题仅仅造成建设单位财产的损失,例如修理或者重建等其他手段,应该按合同纠纷来处理;如果是由于工程的质量问题引发建设单位的其精神损害以及人员伤亡的,应该按侵权责任来处理。

至于因为工程质量的缺陷给建设单位之外的其他主体引发损害的责任则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不属于一般违反合同的责任。

它不以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存有合同关系作为前提,事实上是基于建设工程因为质量额不合格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事实而产生的,这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因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条对此这种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因此可见,责任的主体包括了以上五个单位。

因为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缺陷或问题,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这些单位应该主动承担其相应赔偿的责任。

因为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来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该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因此,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问题外,受害者损坏外直接要求赔偿损失。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然后他们赔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失。

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交易。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这意味着另一段责任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1]。

保修期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责任各不相同。

如:

法国提供了一个10年的责任期间。

10年责任期指由以下缺陷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设备和建筑物不可分离(其他设计需要不到2年的合同保证期),

(2)项目的目标不符合。

有不同的形式,如发现有缺陷,在保修期内,无论是否损坏,承包商有责任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保修责任,质量问题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所有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的。

建设完成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项目的质量保修期,第二个是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

建设完成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由国家颁布。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一个完整的技术和经济数据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已完成了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建设项目应明确包括保修,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主要的责任就落在了施工方身上。

保修阶段的质量负责,可以理解,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任何质量缺陷,无论是否施工方有责任,如果业主一旦有损失,应当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不是由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方有义务进行保修[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出。

”同时,第十四条指出:

“在保修期内,由于住房建筑持有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而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失,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赔,其要对对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引发的问题负责保修。

另外,《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办法》还规定“不在保修范围”的内容:

(1)因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情况下建筑的主要结构和非主要结构在正常合理使用的年限内,在保修期内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要求,具体的保修期限由承合同按照双方确定的有关规定[3]。

1.2.2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长短的确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期限,跟承包商、建设单位的利益联系紧密。

如果保修期限长一点,就会增加承包商的经济负担;相反的,建设单位就会承担比较大的风险。

一般来说,在确定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的时候,应该至少考虑以下主要因素的影响:

(1)建设工程的标准:

质量标准越高,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要长一些。

(2)承包商的素质:

如果承包商的综合素质越高,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长一些。

(3)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

质量监督、社会监理等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越大一些,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长一些。

(4)承包商的经济承受能力:

承包商一般属于微利行业,特别是在建筑市场还不太规范的情况下,经常承担着工程压价,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如果保修期限过一长,承包商的确难以承受。

一般工业产品的保修期,当前其他工业产品大都有3到5年的保修期。

工程的保修期限,也应与之基本对应。

1.2.3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担保

(1)不扣留保修金。

不扣留保修金的做法一般的为造价较低的工程,或者是施工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或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有长期的合作,或者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应该的建设工程保修的义务等。

(2)扣留保修金。

扣留保修金的,约定了保修金的返还时间:

这种情况一般作为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保修书的重要途径。

此种方式在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上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类是第一年要返还一定的比例,第二年同样要返还一定的比例,在第二年之后剩下的保修金则要全部返还。

第二类是在第二年之后要一次性全部返还所有的保修金。

第三类是在防水类工程保修期限满了之后返还全部的保修金。

第四类是根据地基的基础工程、工程的主体结构的保修时间来作为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的年限,在保修期限满了之后来支付的保修条例。

(3)采用签署保修协议。

出据保修金保证担保的形式:

这种方式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

维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推行保修金的处理方式,目前采取的案例比较少。

1.3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本文首先分析国内外关于工程保修问题的现状,其次概述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并对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再次,就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研究,最后对全文做出了总结。

本课题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文献调研等方法来分析。

采用案例分析法,在对一些研究问题的分析中,选择一个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

文献调研法,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文献来研究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质量保修和管理的基本理论

2.1基本概念

2.1.1质量

质量的定义:

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固有”的特性已经存在的特性,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

对于产品,如水泥的化学成分,强度,凝结时间,都属于的固有特性。

质量管理体系,它的固有特点是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在这过程中,固有的特性的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能力。

“要求”包括显而易见的,隐含的和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项目质量的形成包括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是规划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

其中与工程质量保修关系最密切的是施工阶段。

2.1.2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指的是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之后,在保修期限之内出现的质量不合格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合同约定等质量缺陷,给予修复。

2.1.3质量保修期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第40条中规定:

工程建筑在正常情况下,工程建筑最低的保修期为:

(1)工程的基础结构工程、主体的结构工程还有建筑工程的地基的基础工程,是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在合理使用下的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屋面的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的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给排水的管道、电气的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保修期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2.1.4质量保修金

建筑工程中,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在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质量书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后,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留当成建筑工程在合理正常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处理解决的资金。

比例一般是建设工程款的3%到5%(具体比例可以体现在合同中)。

有约定每月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照相应比例扣留,也可以到最后结算时扣留(一般是小工程)。

2.1.5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建筑工程当成一种特殊的商品和其他的商品一样在交付使用后都有一个质量的保修期限。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关于我国的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建筑工程验收交付后的责任期的第一个阶段。

《建筑法》的第六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39—41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

我国的立法依据决定整个建筑物的非主要部位和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和保修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然而,保修责任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

也就是说,在保修期间和范围内的保修,只要发生质量缺陷,无论发生任何实际损失,承包人都有义务修理,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对于建设工程因为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包商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到最快最有效解决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真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1.6工程质量损坏赔偿责任

《建筑法》中第八十条明确的规定:

“建筑物的正常合理使用的期限内,因为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责任承担者要求进行赔偿”,这个《建筑法》规定完善了我国的有关建设工程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这个制度可是视为保修期满了之后这段时间的赔偿责任。

就是说只要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为工程质量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者必须进行赔偿,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的建筑物和一般的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样的,应该具备以下的几点:

(1)有损害的后果:

即因为工程质量的有缺陷或不合格致使建筑物或者人身遭受到侵害;

(2)有违法的侵害行为。

比如施工方有意更改原设计单位的意图,不给与通知要求设计变更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3)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有关系;(4)侵权行为是施工单位人为故意做出来的。

这样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有所不同的,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方因为施工合同所引发的保修责任,而损害赔偿责任则是一般产品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则是要求有损害并看到损害后果,而且不仅仅是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在正常使用的保修期内只要发生质量不合格,不管有没有实际的损害,施工方都有义务去修复并主动积极去处理,如果施工方有意逃避或拖延就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到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大概有两种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类是和建筑工程发包方签合同的对应方,包括了勘察、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应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他们对建筑物的质量负有不同的责任,建筑物因为工程质量有缺陷或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时候,那么这些对应方都会对这些质量问题所负责;二是对应方虽然与建筑发包方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对造成工程质量有缺陷或不合格有着直接侵权行为的人,如总包中分包的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

显而易见,在责任承担人上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人有较大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适用范围与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同样也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适用范围的主要在立法的形式列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只要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和遭受损失,应要求那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所谓的质量不合格不等于质量有问题,通常是指质量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工程结构的安全功能,如更大的伤害。

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施工测量和设计缺陷和缺陷,如沉降、开裂等建筑,调查和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缺陷,这是两种质量缺陷客观上导致了建筑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必须满足要求,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及操作性能,并造成损害的事实。

2.2质量管理概述

2.2.1质量管理特点

由于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很广,这个过程是极其复杂的,具有一次性的特点,不同项目的规模,目标和要求,施工方案,施工条件不同,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平均质量比工业产品难以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很多因素影响质量

(2)易产生质量变异

(3)容易产生第一,第二判断

(4)质量检查,不能进行拆卸,拆卸

(5)质量成本,安排成本较大

2.2.2质量管理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

工程质量是建筑产品价值的集中体现,用户最关心的是该项目的质量,或用户的最佳利益,该项目的目标在于质量。

项目的建设必须建立一个“长期的项目,质量第一”的思想。

(2)坚持以人为本

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本”,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坚持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指提前分析能影响质量的各种潜在因素,找出其中的主导因素,采取解决问题的措施,把工程质量问题扼杀在萌芽之中,避免以后发生可能的工程质量问题。

对最后一个项目的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虽然项目合格了,但这只是一个事后的检查,不能很好的避免质量问题的产生。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思想,不要只局限于事后检查,事前还要做好预防,事中做好控制。

(4)坚持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是评估项目规模质量,数据质量控制的基础。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必须经过严格检查,以数据为基础的。

(5)实施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

在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诚信,公平,不抱偏见,守法,杜绝投机取巧,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公正,但也要谦虚,实事求是[4]。

2.2.3质量管理基本原理

(1)PDCA循环原理

PDCA循环原理是项目的目标控制的基本方法,同样在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中也适用。

实施PDCA质量循环的时候,可以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分为P(计划plan),D(实施do),C(检查check),A(总结处理Action)四个阶段。

①计划阶段:

根据客户需求和组织的原则,建立必要的目标和过程,提供结果。

设定目标,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的标题和确定最佳的解决方案,并区分原因和时间,因为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的关键主题。

②实施阶段:

即按照预定的计划,在实施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目标的过程。

对策后放在实验和验证阶段。

除了根据计划和解决方案实现在这个阶段,也必须测量过程,确保工作能按计划顺利进行。

同时建立数据收集,收集原始记录的过程中,项目文件和资料等。

③检查阶段:

确认实施是否达到目标。

方案是有效的,要实现的目标,需要来检查鉴定结论的影响。

将被确认,对策总结收集证据分析、比较与目标完成,看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

如果你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我们应该确认是否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对策,如果是,这意味着措施失败,那就要确定最佳解决方案。

④总结处理阶段:

计划效果不显著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提供基础进行新一轮的PDCA循环。

如:

设计一种新型的红外滤膜,完成一个循环,一个发现在考试的影响,光学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总结经验,最后在第二轮的PDCA循环,达到目标后重新计划[16]。

(2)三阶段控制原理

三个控制原理是事先控制和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

这三个阶段构成了系统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流程。

①事前质量控制

在正式的施工质量控制,控制关键的准备工作。

要求在实际和有效的达到质量目标的基础上,精心施工质量计划提前对施工组织设计、制备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为一种行动计划。

影响因素和相关方面的质量控制,我们应该注意,准备工作的落实施工过程。

②事中质量控制

是指在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首先质量活动的行为约束,即质量生产过程技术活动运营商在相关系统的管理下自我行为约束的同时,充分发挥技术能力,完成质量目标的任务,其次是质量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从外部监督和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的策略是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与质量的所有方面。

关键是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质量预控对策、施工计划、技术措施交底,记录,和设计图纸。

设计配置材料实验和隐蔽工程验收,设计更改程序,审查质量处理、成品保护措施,行使质量否决权。

③事后质量控制

是指通过独立的功能由施工过程和最终产品的使用价值(或整个单位工程项目)有关方面的质量控制,包括评价和确定质量活动的结果和纠正质量偏差。

避免在实际工程有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很难确保所有活动“成功”;此外,活动后的事件评价是判断其质量的质量状态必不可少的。

(3)三全控制原理

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该贯彻以下三全管理的方法和思想。

①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按全面质量管理的中心思想,内部的每一个部门和相应的工作岗位都要去承担相应的职能,高层领导制订了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积极鼓励所有的工作人员能够参与到实施质量方针的活动中去,来体现自己的作用。

②全方位质量管理。

全方位质量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各个直系人进行的质量管理的总称,包括了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全方位管理。

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前提,没有好的工作质量就不会有好的产品质量。

各个单位的任何一方不能大意,不然就会工程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

③全过程质量管理。

全过程质量管理是指依据工程质量的形成一般规律,从开始抓起,整个过程推进。

主要的过程有:

决策与项目策划过程、施工采购的工程、勘察设计的工程、准备和施工组织工程、工程质量的评定工程等等。

三全控制原理实质上就是我国曾经广泛推行的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理。

全面质量管理以顾客满意为宗旨。

高层管理者参加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在企业或者组织的高层领导管理者工程质量方针的引导下,实行全员参与、全面、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2.2.4影响项目施工质量的因素

从施工的角度来讲,影响项目质量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操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技术水平、身体缺陷、粗心大意、纪律违反等。

应首先考虑当施工控制的人为因素,因为人是施工过程的主体,工程质量的形成由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干部、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一起工作,他们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2)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组件)的物质条件建设、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不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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