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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

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

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

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

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

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

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

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

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

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I时段: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

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

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 (〈0.7MW1t/h)二、三类区  150    120

煤 ─────────────────────────────────

锅         一类区    100    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         二、三类区  100    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炉         二、三类区  200    150

───────────────────────────────────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

  注: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

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

  注: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

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  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Ⅱ时段

──────────────────────────────────

   自然通风锅炉    /    150    120     1

   (〈0.7MW1t/h)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600     1

   (≤2.8MW4t/h) Aar〉25%  2000    1800

   ───────────────────────────────

   其它锅炉    Aar≤25%  2000    1800     1

   (〉2.8MW4t/h) Aar 〉25% 2200    2000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

  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

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

烟囱最低 m  20   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

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

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

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

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

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

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

-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

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

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

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

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

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

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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