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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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
•
•本章简介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性质、分类、内容、形式、法律效力;掌握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履行的原则、变更的条件、终止的条件和解除的分类、条件及经济补偿;学会运用本章的基本原理分析具体的劳动合同实例。
•本章课时:
10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1.了解劳动合同法产生的背景及立法过程。
2.掌握劳动合同的概念、分类。
3.掌握劳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及应用。
II.新授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及性质
•劳动合同,又称劳工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冠以,依法经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它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它是诺成合同。
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
•2.它是附合性合同。
通常表现为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附合表示同意的过程。
•3.它是双务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并且各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所享有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
•4.它是从属合同。
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
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配,遵守用人单位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
•5.它是有偿合同。
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这是一种等量劳动交换的关系。
•6.它是继续性合同。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
•7.它是身份合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特定的人身信任关系,因而不能随意寻找他人替代或代理。
•8.它是要式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分类
•
(一)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王工是某国有制片厂的老技术员,年轻时进厂,后来赶上劳动合同制,跟厂里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
截止2010年底,他已经在厂里工作了十八年。
2011年初,王工的合同到期,厂里决定与他续签合同,王工提出要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厂里的人事经理答复说,按照厂里的规定,最多只能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不能破例,拒绝了他的请求。
请问:
王工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009年司考真题
71.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 )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
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
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
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
BCD
•2008年司考真题
70.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
ABD
•
(二)以就业方式的不同来分类
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进行的分类
•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学习目标:
1.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劳动合同续订的相关内容
2.具体把握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相关内容
3.把握劳动合同的效力的相关问题
II.回顾复习:
简要回顾上节内容,并要求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2.我国的劳动合同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规定的?
III.新授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阶段
•
(二)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阶段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
•
(一)法定必备条款
法定必备条款,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体现了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集中反映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和运行规律。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
(二)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指在法定必备条款之外,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约定的合同条款。
它是法定必备条款的必要补充,但其具备与否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条款
•2.培训条款
3.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1.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多规定于初次就业、新上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阶段,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
•试用期的特殊性
•由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均与正式用工期有所不同,以至于试用期往往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不管是《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还是《劳动合同法》均对其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试用期的具体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2000元,当地最低工资为1400元。
请问:
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本案中试用期约定六个月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工资1600元符合相关规定。
•2013年司考第94、95题
•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
•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
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
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
94.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
•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95.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制定程序违法
•B.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
•C.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D.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ABC
•A: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B: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C:
排除30天免责期,接着的11个月双倍;
•D:
条例第5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95:
ABCD
•A:
既不“民主”,也未“公示”;工会主席一人不是职工权益的代表,且题干并未告知公司已向全体职工公示;题干中的“公布”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公示”,公司张贴了但不能证明涉事职工已看见或知晓;
•B:
不符合“严重违纪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之要求;
•C:
B项正确则肯定属于违法解除情形;
•D:
经济补偿的双倍赔偿。
•2.服务期条款
•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
•案例分析
•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
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要解除合同,按照规定,需赔偿公司的金额是多少?
3.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22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竞业限制条款
•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需注意以下几点
(1)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保密的客体范围:
限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不得超过二年。
应当说,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劳动者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谋生,是较为典型的在衡量利益基础之上的立法选择。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的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以约定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客观事实。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
(二)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
1.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3.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
•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26条第1款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2.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
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4.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学习目标:
1.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和原则;
2.了解合同变更的原则、内容及原因和程序。
II.回顾复习:
简要回顾上节内容,并要求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如何规定的?
2.《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条款如何规定的?
III.新授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含义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法律行为。
•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
•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发生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待引起该事由的障碍消除后继续履行的制度。
•中止履行的情形
•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3)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
•(4)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5)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的,劳动合同终止。
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则
•无论因何事由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才能生效,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
1.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
•2.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是依法可予变更的条款。
•3.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时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3.客观方面的原因。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四)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学习目标:
1.掌握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2.掌握并应用劳动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
II.回顾复习:
简要回顾上节内容,并要求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III.新授
一、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合同解除
•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6条
•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即时辞退
•2.预告辞退
预告辞退又称非过错辞退,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经过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属于上述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各项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以国家对裁员的规制是否考虑规模问题为标准,可分为规模裁员与规模以下裁员。
有的国家对规模裁员和规模以下裁员实行不同的裁员制度,如德国。
但是在我国,《劳动法》未区分规模裁员和规模以下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裁员制度也仅限于规模裁员。
•
(1)可以裁员的法定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2)在裁员规模上的限制
•(3)在裁员程序上的限制
•A,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B,提出裁减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C,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D,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相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4、对裁员的法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练习题(司法考试真题)
•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答案:
AD
练习题(司法考试真题)
•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
•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
•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答案:
ABC
•练习题(司法考试真题)
•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答案:
BCD
(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预告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即时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练习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D.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答案:
ABCD
•练习题
•在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张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行政处罚的
•C.张某在产期内,但其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D.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的
•答案:
AD
•练习题
•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