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940051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8.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6页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docx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

4082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13-42-2007

建设部备案号:

XXXX-XXXX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

                                (征求意见稿第一版)

                        2007-XX-XX发布              2007-XX-XX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发布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科[XXXX]XX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为主编单位,福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厦门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协会、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参编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考虑了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原材料的一些变化,参照了许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针对近年来省内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施工中出现的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广泛收集资料并注意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对一些主要问题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原材料检验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2.对生产过程的计量与搅拌进行了修改,对搅拌机、搅拌车分别提出相应规定;

3.针对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了修改。

    本规程由总则、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共五章组成。

    本规程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以代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编制单位: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

参编单位:

厦门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协会

福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审人员:

本规程审定人员:

目    录

1、总则……………………………………………………………………………………………

2、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一般规定………………………………………………………………………………

2.2  水泥…………………………………………………………………………………… 

2.3  骨料…………………………………………………………………………………… 

2.4  水……………………………………………………………………………………… 

2.5  外加剂………………………………………………………………………………… 

2.6  矿物掺和料……………………………………………………………………………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3.1  一般规定………………………………………………………………………………

3.2  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3.3  计量与搅拌…………………………………………………………………………… 

3.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及生产过程中的抽查…………………………………………

3.5  运输……………………………………………………………………………………

3.6  设备维护……………………………………………………………………………… 

4、混凝土质量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质量检验………………………………………………………………………………

4.3  合格判定………………………………………………………………………………

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1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2  现场混凝土中转………………………………………………………………………

5.3  模板工程………………………………………………………………………………

5.4  混凝土浇筑……………………………………………………………………………

5.5  混凝土养护……………………………………………………………………………

5.6  施工进度………………………………………………………………………………

条文说明

1、总则……………………………………………………………………………………………

2、原材料质量控制………………………………………………………………………………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混凝土质量检验……………………………………………………………………………

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福建省建筑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提高混凝土施工技术水平,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0.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设置技术与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技术合格的检测人员和试验设备齐全的试验室。

1.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保存并积累完整的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验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三年。

1.0.5  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企业的岗位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1.0.6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2 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一般规定

2.1.1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原材料进厂必须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配合比设计的要求,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估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编号应与原材料实物一致)以及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上述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产品。

2.1.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生产原材料必须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可退回供应方;或可降级使用的原材料须经论证后方可降级使用。

2.1.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施工、设计以及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其指定的水泥、外加剂与掺合料等原材料产品。

2.2  水泥

2.2.1  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的规定。

2.2.2  应根据工程特点、设计、施工的要求及所处环境,选用适当的水泥品种和等级,应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并相对固定水泥供应厂家。

2.2.3  进厂的水泥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散装水泥卡,按不同的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

2.2.4  水泥应逐批检验,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吨,不足500吨仍按一批进行检验。

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2.3  骨料

2.3.1  砂石骨料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建筑用砂》(GB/T 14684)、《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2.3.2  进厂的砂、石原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至少每半年提供一次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供货单位也应进行包括骨料碱活性反应在内的型式检验。

2.3.3  砂、石原材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产地分别堆放,堆放场地宜搭设雨棚并设置分隔挡板,不得混杂,并做好明显标记。

在其装卸与运输、贮存过程中应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

2.3.4  进厂的砂、石原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粗、细骨料应以同一产地且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按一批进行检验。

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及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2.3.5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结构用砂、石,应采用砂浆棒(快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

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经论证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2.4  水

2.4.1  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2.4.2  除自来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混凝土拌合用水或养护用水使用,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型式检验。

2.4.3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及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的拌制;且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的拌制。

2.5  外加剂

2.5.1  预拌混凝土用外加剂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泵送剂》(JC 473)和《混凝土膨胀剂》(JC 476)、《混凝土防水剂》(JC 474)以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DBJ 13-77-2006)、的规定。

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3-39-2001)中对外加剂的要求。

2.5.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2.5.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选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外加剂供应商。

2.5.4  进厂的外加剂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还必须每半年至少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

2.5.5  外加剂产品应按批检验,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一次供应量(外加剂与泵送剂为10t,抗裂防水剂与膨胀剂为50吨)为一批,不足供应量(外加剂与泵送剂不足10t,抗裂防水剂与膨胀剂不足50吨)按一批进行检验。

对于首次使用的外加剂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必须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2.6  矿物掺合料

2.6.1  粉煤灰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规定;磨细矿渣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在水泥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DBJ  13-66-2005)的规定。

2.6.2  当使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拌和物性能、物理力学性能以及长期耐久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

2.6.3  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Ⅱ级以上的粉煤灰,或使用S95以上级别的磨细矿渣,其掺量应根据原材料与工程情况进行配合比试验后确定,其它矿物掺合料的掺量也必须根据配合比试验结果确定。

2.6.4  掺合料进厂时必须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还必须每半年至少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及放射性检验结果。

2.6.5  掺合料应按不同等级、品种分别储存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志,防止受潮或其它有害物质混入。

2.6.6  掺合料必须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出厂编号一次供应不超过200吨为一批,不足200吨应按一批检验。

3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3.1 一般规定

3.1.1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计量、搅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运输等工序的控制。

3.1.2  搅拌站的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的规定。

3.1.3  在混凝土生产工序中取得质量数据,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采用各种质量管理统计方法,指导后续生产。

3.1.4  交货时,搅拌站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每一车发货单。

发货单内容应符合GB/T 14902的有关要求。

3.1.5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做好有关天气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

3.1.6  浇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原材料。

3.1.7  施工单位应提供混凝土浇注时间、浇注部位、数量、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的施工月进度计划。

混凝土生产通知单应由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混凝土供应商,混凝土生产应提前三天通知。

3.2  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3.2.1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合理使用矿物掺合料。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粉煤灰应用技术规程》和《粒化高炉矿渣应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掺量。

然后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确定一个既满足设计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又满足施工要求,同时经济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

3.2.2  预拌混凝土坍落度确定应考虑混凝土运输途中的损失、运输车施工现场的停置及混凝土卸料时间长短引起的损失。

3.2.3  预拌混凝土的用水量:

:

卵石不得超过180kg/m3,碎石不得超过190kg/m3(砼强度设计等级不大于为C15可不受此限制)。

在保证预拌混凝土可泵性要求后应尽量降低混凝土砂率。

3.2.4  混凝土搅拌站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技术,并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编号。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搅拌站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

  1. 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

  2. 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

  3. 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

3.2.5  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的输入应由混凝土生产人员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复核后方可进行生产。

在改变混凝土品种及交接班时,应有试验室人员予以核对并记录。

3.2.6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

当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室验证,并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调整及签字确认。

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3.3 计量与搅拌

3.3.1 计量设备

3.3.1.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有关规定。

3.3.1.2 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超过检定期限不得使用。

3.3.1.3 搅拌站应定期进行静态计量校正或记录动态计量结果(自检),并按企业自定计量器具自校规程进行。

3.3.1.4 计量设备必须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

计量控制宜采用微机控制,计量控制系统应具有粗精称功能、误差自动修正和补偿功能。

3.3.2 计量

3.3.2.1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的计量可按体积计,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3.3.2规定的范围。

表3.3.2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品种水泥集料水外加剂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2±3±2±2±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1±2±1±1±1

注: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3.3.2.2  拌制混凝土期间,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

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及骨料用量。

3.3.3 搅拌机

    搅拌机应符合《混凝土搅拌》(GB/T 9142)的规定,宜采用固定式搅拌机。

每年应对搅拌机搅拌匀质性指标进行检查。

3.3.4 搅拌车

搅拌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 5094)的规定。

每年应进行匀质性指标检验,不符合要求时或出现运送的混凝土拌合物发生分层离析现象,应及时更换搅拌螺旋或滚筒.

3.3.5 搅拌

3.3.5.1 预拌混凝土应采用符合3.3.3规定的搅拌机进行搅拌;当采用配料站配料,应采用符合3.3.4规定的混凝土搅拌车进行搅拌,并严格按设备说明书规定使用并检定。

3.3.5.2 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同时应满足混凝土拌合料搅拌均匀的最短时间。

3.3.5.3 采用自卸汽车运输时,混凝土搅拌最短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3.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及生产过程中的抽查

3.4.1 为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必须对预拌混凝土实行开盘鉴定。

参加开盘鉴定的人员为:

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部门或质量检验部门代表、混凝土搅拌站质量检验部门代表。

开盘鉴定表格见附录。

3.4.2 参加开盘鉴定人员应在生产前到混凝土搅拌站检查生产使用的原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工程名称及部位是否与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单、生产任务通知单相符,混凝土运送至现场检查其坍落度、粘聚性是否满足配合比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见证三方均应在开盘鉴定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保存归档。

3.4.3 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过程中,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应有打印记录,需方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

3.5 运输

3.5.1 搅拌站宜使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装料前装料口就应保持清洁、桶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

3.5.2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运输车滚筒按3~6r/min旋转,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产生分层。

离析现象。

3.5.3 严禁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加水。

需在卸料前加外加剂时,外加剂掺入量及掺入后搅拌车快速搅拌的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3.5.4 混凝土现场停置时间是指混凝土运送到施工现场后至混凝土卸料完毕的时间。

现场停置时间不超过1.5小时,当最高气温低于25℃时可延长0.5小时;现场停置时间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供方应在配合比中标明砼初凝时间。

3.5.5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保证施工现场泵送,浇筑的连续进行,不得脱节及积压,混凝土供应频率由双方事先约定。

3.5.6 预拌混凝土运送到浇筑地点,在卸料前应中、高速旋转约1分钟,使混凝土拌合均匀。

3.5.7 混凝土搅拌车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洗并排尽积水。

3.6设备维护

3.6.1 所有搅拌设备、运输车。

泵送机及输送管道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

3.6.2 对搅拌站计量器具的维护应按计量仪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6.3 搅拌机的维护保养按有关说明书执行,易损件应及时更换,保证混凝土拌合料的均匀。

3.6.4 筒仓仓顶除尘器应经常检查、清洗,保证其可靠的除尘功能。

3.6.5 应定期检查混凝土搅拌车滚筒的厚度,搅拌叶片的磨损情况,必要时应更换。

4  混凝土质量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混凝土力学试验方法》(GBJ81)、《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及相关的其它国家标准规定进行。

4.1.2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由供方与需方共同承担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检验工作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见证试样的取样,可由检测机构参与旁证并做好旁证记录。

4.1.3  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抗渗等级、总碱量、氯化物总含量等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其它的检验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4.2  质量检验

4.2.1  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的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4.2.2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采取与坍落度检测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20min内完成;强度与抗渗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4.2.3  每组试样应随机地从一盘或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每组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4.2.4  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当目测检查正常时,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每100m3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其取样检验也不得少于一次;当目测检查有异常时,可随时进行坍落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混凝土按混凝土拌合物交货检验不合格处理。

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量、总碱量和其它检验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或相关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4.2.5  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与组批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4.2.5.1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组。

4.2.5.2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组。

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