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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防控知识培训讲义

年案件防控知识培训讲义

 

 

————————————————————————————————作者:

————————————————————————————————日期:

 

2017年案件防控知识培训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

 

一、案件防控基础知识

学习目录:

一、案件防控基础知识

二、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案件问责制度

四、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案件的概念

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二)组织领导

我行成立了由董事长任组长,监事长、行长任副组长,副行长、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担任成员的案件风险防范领导小组。

(三)职责权限

董事长是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督导的第一责任人,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是本部门、本支行案防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本部门的案防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查漏补缺,把案件防控工作、安保工作与业务经营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风险合规部门是案件防控工作的牵头部门,稽核、人事、保卫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是案防工作的配合执行部门,严格按照“查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基本原则,层层建立案防责任制,确保各管理层权责清晰、责任明确。

(四)案防工作目标(2017年的目标)

各网点负责人、事后监督员要充分发挥自身贴近业务一线的优势,在做好业务拓展的同时切实承担案件防控职责,加强对前台业务的监督检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实现“自己管自己”的案件防控目标。

各业务条线部门要按照归口部门业务情况,制定全年的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有序落实各项检查任务。

建立台账管理,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334检查)

(五)知识要点

结合内控合规建设“提高年”工作安排,重点围绕信贷业务、柜面业务、同业业务、财务会计和电子银行等重点业务领域强化管理。

1、“六个领域”: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

2、四项制度:

干部交流、亲属回避、重要岗位轮岗、强制休假

3、“两个重点环节”:

监控检查和枪支弹药检查

4、五类重点岗位:

一级柜员、客户经理、委派会计、金库尾箱管理员、支行行长

5、五类重点领域:

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财务管理领域

三、案件问责制度

(一)基本定义

1、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2、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1)直接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行或本行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2)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本行工作人员。

包括承担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董事长,负责经营管理的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承担监督职能的监事长,以及承担间接责任的中层负责人和普通员工。

(二)问责原则

本行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予以追究。

(三)案件问责方式

本行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2、经济处理:

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3、其他问责方式:

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四)案件问责的有关要求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防控制度汇编287页)

涉及违法犯罪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一律开除。

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管理不力、知情不报的间接责任人,由本级或上级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

1、一案四问责:

即问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问不严格执行制度的相关人员的责任、问相关知情人责任、问发案单位上级领导人责任。

2、双线问责:

即对经营管理条线问责的同时,还要对稽核监督条线问责。

3、上追两级:

即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到案发机关的上两级领导。

四、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自然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火灾、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地震、浓雾及地质灾害和其他突发的造成本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局部或大范围网点停业等重大自然灾害。

2、群体性事件。

指公民采取聚众方式实施针对本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主要包括:

聚众围堵、围攻办公或营业场所;集会、请愿、示威、静坐、游行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影响办公和营业的聚众罢工等。

3、各类案件。

主要包括“四类”案件和各类经济案件。

“四类”案件是指抢劫、盗窃、诈骗和涉枪案件;抢劫案件包括抢劫金库、网点、运钞车案件,涉枪案件指涉及本行所配置枪支的案件。

4、流动性事件。

主要包括因偿债能力恶化、经营出现巨额亏损、市场动荡造成巨额资金外流等因素影响造成局部或全行存款挤兑、支付困难。

5、信息系统故障。

主要包括中心机房设施受损,业务处理系统故障,普遍受病毒侵害和外部人为入侵造成全行或部分支行无法正常运行的风险。

6、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行员工健康的事件。

7、新闻危机事件。

主要包括各类负面新闻报道、重大失实报道造成的声誉风险。

8、其他事件。

包括本行各级各类高管人员、员工被绑架、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非正常死亡或无故失踪;重大失、泄密事件以及其他影响本行安全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安全和稳定工作,坚持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及重要事项,按照风险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其它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管理机制。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科学果断决策,加强应急管理,依法规范处置,力求尽快控制事态,平息事件,减少损失,降低影响,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5、加强演练,提高素质。

加强应急培训和教育,定期举行应急演练,让员工掌握应对策略和措施,提高员工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事件分类

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等因素,一般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重大突发事件,需自治区联社启动应急预案)、Ⅱ级(较大突发事件,本行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联社共同参与危机处置)、Ⅲ级(一般突发事件,本行启动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的原则

(1)及时:

事发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联社及相关单位;

(2)准确: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

报告内容要规范。

2、信息报告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分支行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报告程序

1、各分支行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事项由所在支行即时向总行报送。

2、总行对分支行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向当地银监办、自治区联社及相关部门报送。

4、报告方式

各支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后,主要通过书面、电话、传真、送达、办公自动化、来人专案汇报等途径及时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实行领导办案负责制,本行董事长负总责,发案分支行由发案支行行长负责。

1、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事项实行问责制,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各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配置各种资源,妥善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3、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或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形成重大损失或事态扩大、影响恶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部分合规管理知识

 

学习目录:

一、合规基础知识

二、员工合规手册

三、九十条禁令

一、合规基础知识

(一)定义

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合规风险的界定来看,银行的合规特指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

“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合规最终被定义为:

商业银行为了避免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等风险的发生,使其经营活动与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和准则等规范性制度相一致。

(二)商业银行合规包括的四个层面

1、银行经营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银行经营管理必须符合行业自律性组织共同制定的操作准则、服务规则、市场惯例和行为守则;

3、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4、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诚信原则,符合职业道德规范。

(三)对合规的几种误解

1、只要不犯法,无论做什么都可以。

很多人认为,合法经营=合规经营,从而陷入了只要不违法,无论做什么都可以的认识误区,在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的钻法律空子,玩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猫鼠游戏。

其实,合法只是企业行为的最低底线,除此之外,还应遵守企业伦理、社会责任、社会道德。

2、不管合不合规,别人能做的,自己也可以做。

别人的习惯和做法不一定都是合规的,摒弃

随大流、从众和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

3、合规会成为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绊脚石”。

有些银行从业人员认为,合规成本很高,而且会成为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绊脚石”。

事实上,合规可以促进业务的规范发展,减少损失。

(四)合规文化

1、合规文化的概念

合规文化是银行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员工坚持依法合规的价值观,自觉遵守内外部规章制度,形成的集体合规意识与职业行为的总和。

2、合规文化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价值创造能力;

(2)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

(3)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基础管理能力;

(4)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

(5)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

3、合规文化理念

(1)合规人人有责。

合规并不只是银行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的职责,而是银行从业人员的共同责任,与银行各个流程、环节和银行内部每一位员工都息息相关。

银行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合规责任,从“我”做起,做好“四慎”。

一是慎思(紧绷合规之弦、严守合规底线、消除非分之想、防止迷失方向);二是慎行(不合规的话不讲、不合规的事不做,始终坚持讲合规、守底线、做表率);三是慎小(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真正做到工作一分钟、合规60秒,绝不因为事情小而放松合规标准);四是慎独(自觉养成自重、自省、自警的习惯,

切实做到“独”善其身)。

(2)合规从高层做起。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作出表率,率先垂范,合规管理才最为有效。

银行高层的合规偏好和做法对员工的行为模式会起到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高层要身体力行,严格遵从合规管理要求,维护合规文化的权威性,从而形成强劲的导向性和引领性,确保全行上下沿着合规的轨迹稳健发展。

(3)主动合规。

只有变被动合规、强制合规为主动合规、自觉合规,合规文化才能真正的落地生根。

主动合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动遵守内外部规章制度;二是主动开展合规管理活动。

(4)合规创造价值。

合规本身并不能为银行增加利润,但能通过合规管理扩大盈利空间并增加盈利机会,避免业务活动受到限制,从而为银行创造价值。

反之,违规行为会给银行带来声誉乃至财务损失,甚至会给银行带来破产危机。

加强合规管理,至少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为银行创造价值:

一是减少因违规所造成的财务与声誉损失;二是有效支持服务或产品创新,为银行赢得竞争优势;三是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管理效率,节省管理成本;四是参与监管规则制定,体现银行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二、员工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合规的原则要求)

(一)应该遵循和执行的事项或行为

1、应主动、自觉遵守适用于银行业业务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准则以及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

合规不仅应从字面上理解相符,更应在内涵和行为上遵循和达标,做到“诚信、正直、守法、合规”。

2、应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严格遵守业务、管理、操作岗位规范和流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3、应遵循诚实守信的理念,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诚实和公正,全力维护股东、客户和本行的合法利益。

4、应遵守国家和总行的保密规定及外事纪律。

5、应遵守伊农商行关于应对媒体的纪律要求,确保本行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受损害。

6、应该接受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职业培训,学习、掌握和执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7、若本人发生任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再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若发现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规劝或制止,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二)不该遵循和执行的事项或行为

1、本行员工不得将同业或其他行业(单位)的不良做法作为行事依据,仿照这些不良做法是不可接受的。

2、本行员工不得以违规行为代价争取业务机会和个人、小团体利益,对以违规行为换取的业务机会和不正当利益是不可接受的。

3、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会根据《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细则》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员工对各级管理人员指使或授意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要及时抵制或报告。

5、不准弄虚作假,向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6、禁止泄漏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7、不得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8、不准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从中牟利,以及参与协助客户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等活动。

9、不准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经商办企业、参股谋取利益、参与黄、赌、毒活动。

10、不准员工在营业场所办理与本单位无关的业务,不得私自代销未经本机构批准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

11、禁止与客户私下签订业务协议或作超授权承诺。

三、操作和行为管理九十条禁止性规定

一、柜面业务类(26禁)

现金类业务(6禁)

1、严禁单人开关金库(业务库)或一人同时保管钥匙、密码。

2、严禁单人办理现金出入金库(业务库)或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

3、柜员尾箱次日由本人继续使用的,严禁办理日结时由会计主管或柜员单人清点尾箱。

4、严禁违反“双人办理、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原则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5、严禁涂抹、更改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凭证。

6、严禁违反已签订的业务协议将上门收取的客户现金推迟入账或通过后账补前款等形式滚动占用客户资金。

操作柜员(9禁)

7、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操作卡、授权卡、个人名章,以及用他人密码操作。

8、严禁在未签退系统和未妥善保管好操作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9、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及私自调剂现金。

10、严禁操作人员办理本人业务或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人业务,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11、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

12、严禁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和出于非业务目的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

(办理扣划、错账处理等特殊业务除外)

13、严禁篡改各类登记簿信息。

14、严禁违规代客保管钱、身份证、户口本等客户资料。

15、严禁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事先加盖业务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授权柜员(6禁)

16、严禁在办理个人支付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

17、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柜员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18、严禁违规将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交他人,以及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

19、严禁垫款、压款,或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以及授意、指使、强令柜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20、严禁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现金自助设备)的柜员号。

21、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

账户和结算管理(5禁)

22、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

23、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同业、内部进行对账,或不按要求审核和验印对账回执。

24、严禁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

25、严禁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

26、严禁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银行资金。

二、授信业务(22禁)

贷款“三查”(7禁)

27、严禁以资料审核代替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贷前调查,不得放松对客户的调查和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验证。

28、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越权或变相越权进行授信,不得人为干预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29、严禁在授信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不符合授信要求或在未完全落实授信条件的情形下实施授信。

30、严禁放松甚至放弃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31、严禁忽视对抵质押物或留置物的定期价值评估,不得以中介机构的保管约定替代银行的贷后检查和管理。

32、严禁抵质押物、代保管品等未经有权人审批即办理出库。

33、严禁随意调整贷款风险分类。

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4禁)

34、严禁为资本金不足、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不健全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5、严禁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36、严禁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或不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重要事项。

37、严禁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5禁)

38、严禁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9、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

40、严禁对资金回笼账户的大额和异常资金流入流出不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监控和报送。

41、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禁办理票据业务时先贴现后查询。

42、严禁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个人贷款(6禁)

43、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44、严禁违反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要求办理个人房贷业务。

45、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和乱收费。

46、严禁由开发商代办个人房贷,不得接受开发商垫款作为个人首付款。

47、严禁降低或变相降低首付、利率等约束条件发放个人房贷。

48、严禁信贷人员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编造、骗取、利用他人印章、证件和资料等,以他人名义非法获取贷款。

三、银行卡管理(4禁)

49、严禁单纯以银行卡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而放松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

50、严禁不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制度,对申请办理借记卡的持卡人或代理他人办卡的代理人不按照相关规定核实身份。

51、严禁不执行银行卡账户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直接或间接泄露银行卡账户相关金融信息的违规行为。

52、严禁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

四、自助设备业务管理(9禁)

53、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对外投入运行,自助设备的网线及网络接口不进行刚性防护。

54、严禁单人进行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卸钞等。

55、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使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入库(柜)保管,或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以及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

56、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57、严禁吞没卡非本人领取,不按时回收、保管、登记、上缴吞没卡。

58、严禁清、装(卸)钞后不进行账务核对。

59、严禁自助设备长短款不及时查清原因并进行账务登记。

60、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

61、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的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五、服务收费管理(5禁)

62、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借贷搭售。

63、严禁不按照银行业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标准收费,擅自扩大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64、严禁在客户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情况下,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65、严禁利用银行渠道为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

66、严禁未提供实质服务情况下,以提供服务的名义收费,如信贷业务、表外业务中收取的财务顾问费。

六、理财业务(10禁)

67、严禁在营销理财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68、严禁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69、严禁混淆、模糊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

70、严禁将理财产品与存款等其他产品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71、严禁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72、严禁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73、严禁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74、严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75、严禁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76、严禁对代理产品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担保。

七、信息安全(3禁)

77、严禁超越业务范围分配权限使用重要信息系统。

78、严禁在重要信息系统中保留与业务无关的系统操作用户。

79、严禁信息科技系统运行岗位与开发、维护岗位职能重叠。

八、数据质量(3禁)

80、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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