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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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doc

沧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

沧州市国税局

发布日期:

2000-11-24

执行日期:

2000-11-24

生效日期:

1900-1-1

为了正确评价我市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职务晋升、辞退及调整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和省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

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考核标准,对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2、民主公开的原则。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在考核方法、考核程序等方面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考核的对象、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时间、要求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公布,以便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

 

3、注重实绩的原则。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国家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年度考核时,市局设立考核领导小组,指导系统年度考核。

各县市区局也要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三、考核的内容、等次和标准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国家公务员考核分为:

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组织对所属单位公务员的考核。

合同制干部、工人依据本办法参加考核。

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1、县市区局领导干部考核,采取本级自我考核和市局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般由县市区局自行组织述职和民主测评,考核结果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市局每两年或在必要时直接组织对县市区局领导干部的考核。

 

2、工作人员考核,依据平时考核记录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进行。

 

3、考核的主要程序:

 

(1)领导干部拟写年度述职报告,其他被考核人员拟写个人总结,并填写考核登记表。

国家公务员填写《国家税务局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合同制税务干部填写《国家税务局合同制干部考核登记表》,工人填写《国家税务局工人考核登记表》。

 

(2)召开本单位或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被考核人做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组织与会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3)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总结情况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填入考核登记表“主管领导评定意见”栏内。

县市区局班子副职的考核评定意见由正职填写,正职的考核评定意见在本级拟定等次的基础上,由市局主要领导填写;市局机关各科室副职的考核评定意见,由本级正职填写,正职由分管局长填写。

 

(4)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6)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无异议者,在“被考核人意见栏”内签字。

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考核领导小组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如本人仍不服,可以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提出申诉。

 

五、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

 

1、确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人数比例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优秀等次数额要向基层倾斜,一般不低于优秀总数的70%.县市区局领导干部一般只确定1名优秀等次人员。

 

2、各单位优秀等次数量每年12月初由市局核定下达。

 

六、考核时间及上报材料年度考核作为常规工作,市局今后将不再专门下发文件,每年12月份由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利用一周左右的时间,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组织实施,于12月30日前上报如下考核资料:

 

1、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一份。

 

2、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述职报告各一份。

 

3、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一份。

 

4、本单位优秀等次人员花名册1份。

 

5、《年度考核统计表》1份。

 

6、未参加考核人员名单

 

7、不定等次人员名单

 

8、不称职人员名单

 

以上资料除《考核登记表》外,均用B5纸打印(Excel制表)并报送软盘。

 

七、关于特殊问题的处理

 

1、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转正定级的依据。

 

2、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并确定考核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3、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考核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6、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7、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等次。

 

8、受行政处分的考核问题

 

(1)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考核,但在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9、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分别按下述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10、当年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战士参加年度考核,其转业、复员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复员鉴定,无重大问题的,当年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有重大问题的请示市局后再确定等次。

 

11、提前离岗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可不进行述职,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

 

12、对应参加年度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其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1、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依据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开始执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从连续考核称职当年的10月1日起执行。

 

(4)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5)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资格。

 

2、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3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必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九、本办法由市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执行。

 

附表:

 

1、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花名册(略)

 

2、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计表(略)

 

3、未参加考核人员名单(略)

 

4、不定等次人员名单(略)

 

5、不称职人员名单(略)

 

沧州市国税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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