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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保定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系(部)知识产权与财经学院

学科门类法学

专业知识产权

学号1502024202

姓名崔建禹

指导教师赵振江

职称讲师

 

2019年月日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4G网络的全面普及,人们的网络中心逐渐从个人电脑转移到智能手机上,与此同时,网络短视频也通过其时长短、内容精炼丰富、拍摄上传简单,迅速占领了手机网络的半壁江山。

可以预见,即将到来的5G时代网络短视频将进一步发展繁荣,在网络短视频繁荣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行业内部的利益纷争,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屡屡受到侵犯,在乱象初始的时候对侵权现象进行分析、归类,有利于引导良好网络秩序的形成。

本文通过对网络短视频进行分类和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定各类网络短视频的权利归属,理清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利于建设有序的网络秩序。

关键词:

网络短视频侵权认定独创性

ABSTRACT

 

Withthecomprehensivepopularizationof4Gnetwork,people’snetworkcenterisgraduallytransferredfrompersonalcomputerstosmartphones.Atthesametime,shortvideonetworkquicklyoccupieshalfofthemobilephonenetworkthroughitsshortlength,richcontentandsimpleshootingandprosperity,innetworkashortvideocopyrightviolationstoatthetimeofchaosinitializationforinfringementphenomenonisanalyzedandclassified,isconducivetotheformationofagoodguidenetworkorder.ByclassifyingshortvideoandidentifyinginfringementACTSofshortvideo,thispaperdeterminestheownershippfrightsofallkindsofshortvideoandclarifies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allparties,whichisconducivetoprotectingthepersonalrightsandpropertyrightsofcopyrightownersandbuildinganorderlynetworkorder.

Keywords:

shortvideonetworkinfringementoriginality

 

1、引言

2、

3、网络短视频的界定

4、

(一)短视频的定义

(二)网络短视频的作品属性

1.独创性的概念

2.我国著作权制度下的独创性标准

3.短视频的独创性

三、网络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

(一)网络短视频享有的权利

1.网络短视频的人身权

2.网络短视频的财产权

四、网络短视频的侵权分类

(一)直接侵权

(二)间接侵权

五、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一)相同作品的侵权认定

(二)影视作品视频片段的侵权认定

(三)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认定

六、我国对网络短视频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三)侵权责任法

(四)相关司法解释

七、我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合理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知道”

(二)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

(三)完善网络视频版权投诉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一、引言

随着第四次信息革命的到来,网络经济占有越来越大比例,与此同时也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转向了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网络视频经济占有很大的比重,随着技术基础的发展,网络传媒从文字+图片过渡到了文字+图片+视频阶段,视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大。

近年来,随着4G网络的架设,宽带资费也呈现降低的趋势,可以想象即将到来的5G时代在进一步加强技术基础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宽带资费,同时,手机的技术越来越成熟、功能越来越强大,可以想象,网络将从电脑转移向手机,与此同时,网络视频也将从传统视频开始慢慢转向碎片化的短视频,短视频的创作、发表、传播、消费门槛在逐步降低,短视频市场繁荣的同时,一些人抄袭他人的短视频作品,网络爆红短视频的模仿,对他人作品的随意剪切,网络短视频平台对他人作品的随意转载等诸多乱象随之而来。

在短视频行业即将迎来真正高潮甚至已经迎来行业浪尖的今日,短视频侵权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网络短视频进行分类和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定各类网络短视频的权利归属,理清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利于建设有序的网络秩序。

二、网络短视频的界定

(一)短视频的定义

艾瑞咨询在《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中将短视频定义为“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给予PC段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今日头条则认为4分钟才是最适合短视频播放的时长;而作为专注短视频时长的快手给短视频的定义则是“57秒,竖屏”;2017年爆红的抖音短视频则专注于15秒的时长。

 

综上所述,本文所说的短视频是主要在移动设备上播放,易于传播,时长在5秒至5分钟不等的视频内容。

(二)网络短视频的作品属性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而制定的法律,其定义的作品与通常认为的作品含义不完全相同。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界定有独创性的要求,为著作权人独立创作,不能复制或抄袭,还需要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短视频作品是否处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具体保护程度如何,是下面意欲探讨的问题。

1.独创性的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独创性的定义为“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其要求重点是自己独立创作且不是抄袭作品。

我国大多数学者采取此类观点,亦称原创性,是指作品形式上面的独创,不是指作品思想方面或者在理论观点上面的创新,是指一件作品应该是通过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排版、设计、描绘的结果,它既不是通过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根据公式和程序演绎来的,郑成思直接采用了原创性概念,却没有给原创性下定义,只是将其描述为“不能是抄袭、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版权而产生的,必须是作者创作的”。

这个描述基本采用了自己独立创作和不是抄袭作品两个重点,即根据作品创作的独立性来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

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主义的标准。

也有其他学者从另外的角度对独创性定义,其中李水明描述独创性是“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

李明德对独创性的定义是“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其有低限度的创造性,具体表现为独立创作和体现作者的精神体力劳动和智力判断”,这种观点第一要求作者独立性的创作,第二强调这种独立创作应该是一种智力劳动、或者能反映作者的思想、不仅要求独立的创作,还要求作品本身蕴含作者的思想,是一种主客观二者结合的定义标准。

2.我国著作权制度下的独创性标准

根据我国学者对于独创性的理解,参照现有各种观点,可以分为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根据英美法系对于著作权的标准进行解释,这种观点认为作品应当具有最起码的创造性,且应该是作者独立创作的。

韦之在《知识产权论》中及李伟文在《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中提出了此类观点,这种观点是独创性独立创作和创造性组成。

首先,独立创作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抄袭他人的;然后,其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不能是不菲吹灰之力完成的。

大多数学者同意此类观点,只是存在不同的表述方式,例如“独立完成+个性特征”、“相对独立+创造性”、等,这些表述虽有不同,但其内在含义是相同的。

如韦之虽然将创造性看作是作品的个性,主张一部作品在形式上具有创造性就可以得到保护。

同时可以将创造性的判断交给社会大众。

此种观点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是其内在含义就是要求作品在独立创作的同时具有创造性。

第二种观点事实根据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体系,在对作品的独创性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的同时,要求作品还包含了作者的情感。

所有表达了作者思想情感的作品,不管在内容、情节和取材上与其他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都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作品受到保护。

此观点以吴汉东、王毅为代表。

姜颖在其《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中,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创作”进行分析,将其独创性理解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作者智力投入的收获,智力投入与独创性的标准成正比,即智力成果投入越高,独创性的标准也就越高。

但是这种标准过于单一、因此在实践中很少有学者采用。

此外还有观点是将以上两种观点结合,在承认作品是体现作者思想或个性的智力成果的同时。

对作品的创造性有一定的高度要求。

本文的观点与此种观点相同,独创性不应该片面的只看到是否独立创作或是否包含作者的情感,而是应该讲两者结合起来,在具体实践中灵活运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网络短视频的独创性

4.

具体到网络短视频,因为网络短视频大多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制作简单、门槛较低的特点,在判断网络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判断的标准不应该过于宽松,首先,短视频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没有抄袭复制他人的创作。

其次,短视频作为作者的智力成果,应该具有创造性,可以将其看作是包含作者情感、思想、个性的表达。

最后,短视频应当具有创作高度,比如简单的拍摄日出日落、风吹动树叶等自然风光现象的短视频,其虽然是作者独立完成创作的,但是其没有作者情感和思想的表达,也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所以不能认为其具有独创性。

所以不能构成作品,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

在此基础上,网络短视频虽然时长短、内容较少,但网络短视频内容编排上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构思、其摄制内容涉及了图画、音乐、语言、场景、色彩等元素综合、直观、立体的的展示,并且其表达出创作者个人的艺术审美,符合著作权客体的独创性要求。

同时短视频的内容包含着创作者对世界、人生独特的思考,其属于智力成果,进一步从短视频的创作过程来看,一般是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进行录制,再利用不同的视频加工软件进行后期制作,进而上传。

其核心步骤与电影制作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短视频可以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

同时因为现在网络存储的发展,网络短视频也可以在优盘和移动硬盘中存留较长的时间,因此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短视频应该作为录像作品进行保护。

在此,本文认为,网络短视频由于其核心步骤与电影制作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应该将其看作是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应当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

三、网络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

(一)网络短视频享有的权利

网络短视频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网络短视频的人身权

发表权是指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是作品的首要权利,对于网络短视频而言,创作者将作品上传到网络即行驶了发表权,使作品公之于众。

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到网络短视频中则是视频中各种形式表明网络短视频创作者或出处的部分。

修改权是指作者可以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能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方式改动原作品。

 

2.网络短视频的财产权

3.

财产权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有权将其作品通过无线网络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获得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四、网络短视频的侵权分类

网络短视频的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大类。

(一)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直接做出了著作权法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的短视频进行上传、复制、传播,并且不是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情况。

直接侵权的主体来源广泛,有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内容提供者、短视频的分发平台等等。

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侵权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该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间接侵权

(3)

间接侵权指“在侵权过程中第三人帮助、参与和支持直接侵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出于一些公共政策的考虑,这类行为也可能被规定为侵权行为。

”“简单的说,间接侵权是行为人虽然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其行为给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被认定为间接侵权行为人

五、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一)相同作品的侵权认定

短视频作品中模仿作品占有相当的比例,比如著名网红papi酱的视频发布后,有许多视频博主跟风进行模仿,或者一个话题火了以后有大量的的相似或相同话题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在判断是否雷同上,我们可以把短视频分解进行分析,一个短视频可以分为类型、主题、内容、结构、表达

首先是类型,一般情况下,作品的类型可以分为搞笑、经典、励志、温情等等这些都是属于短视频整体的特点、性质,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

其次是主题,短视频的主题贯穿短视频始终,主题中包含了作者的中心思想、作者对世界、人生、价值的思考和看法,也可能包含作者对某一个问题、观点的思考与解答,虽然这些的表现了作者的个性,但是这些都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不应该被某个人专有或垄断,著作权法鼓励不同的人对同一问题进行表达,所以其亦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

再次是内容,内容经常是社会话题、社会动态、社会热点案件、自然事件等,通过不同的场景、人物、情节、语言、行动、来表现作品的主题和中心思想,人物、情节、环境在公共领域的范围内,法律不允许个人独占。

然后是结构,作者在创作短视频时,对人物、情节、环境在有限具体的时间和空间内的进行编排,短视频在表达作者的情感和思想的过程中,需要用丰满的人物、具有内涵的情节来提高作品的表现力。

因此,作品的结构是作者创造行脑力活动的集中表现,作者为了充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感情,在作品中,要对不同的人物进行描绘,对不同的场景进行排列,对不同的镜头的应用,将各个部分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对于具体的作品而言,除了人物的选择、场景的排列、镜头的运用、语言的表达外,结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结构是对以上内容的排列组合,不同的排列组合往往会出现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表达效果,好的结构对相同的素材有巨大的加成作用。

因此,结构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后,表达是将作者的思想传递给他人的方式,,为了鼓励不同的人对同一主题的表达,著作权法虽然不保护作者的思想却保护著作权人的表达方式,同一种思想有许多种表达方式,不同的语言进行解释,不同的方式进行演绎,不同的侧写进行刻画,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表达方式,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都具有独创性。

鼓励了不同的作者对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来繁荣作品市场。

(二)影视作品视频片段的侵权认定

短视频中另一大类则是对电影、电视作品进行剪辑的片段,其是否侵权同样需要进行独创性的探讨。

仅仅是对影视作品中自然风光、自然现象、社会常态的片段,比如雨雪天气、街道上的车流、山峰的景色等,这些片段在影视作品中主要起转折、衔接作用,没有作者充分的思想支撑和表达,其不能作为著作权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但如果剪辑的是作品中的经典片段或注明的情节转折体现了作者的观点、个性,其明显符合了短视频行业对创作高度的认定。

影视作品的剪辑大多数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是否属于侵权作品,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人认为,短视频因为时长较短,在电影电视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小,包含的内容量比较小,其不会对电影电视作品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反,某些短视频因为时长较短,便于观看,其大量传播会起到宣传电影电视作品的效果,同时其内容量较小不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相反可以引起观看人群的好奇心,吸引人们观看作品,可以提高电影电视作品的收视率、提高电影票房。

起到实质意义上片花的作用,有利于电影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另一部分人则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短视频剪辑作品显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性和决定何时何地在何种网站上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短视频的创作者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将其上传到网络,使作品的一部分进入了公共领域,同时使著作权人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完全符合侵权的行为要件。

另外,关于片花的认定,剪辑何种镜头作为片花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片花的剪辑也是一件技术含量非常高的事情,通过剪辑何种镜头来达到怎样的宣传效果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剪辑的片花需要充分调动观众的好奇心并且对未播放的部分保持神秘感,通过引起观众的好奇心使其花费代价观看影片。

短视频剪辑人在剪辑短视频的时候,并不能全面的考虑,一部分观众在观看了短视频后,没有起到吸引观众的作用,反而不会去电影院进行观看。

同时,何时发布片花也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同时间看到短视频也会导致不同的效果。

由此可见,在此种短视频中,著作权人的权益不一定会受到促进,相反,著作权人的权益很大可能会受到侵害。

这两种观点主要的分歧在于电影电视剪辑作品的传播是否有利于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其是否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本文认为,短视频的创作者虽然在挑取短视频的片段过程中有对片段的选择、排列,也表达了自己对对问题的思想和观点,但其付出的劳动不能达到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创作高度的要求,且不能因为某些人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其片段的著作权就发生了转移,其明显不合理。

综上所述,视频剪辑者对电影电视作品进行剪辑、上传、传播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三)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认定

短视频平台作为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主体,一部分短视频平台中有大量工作人员进行视频内容的上传,一部分是从各大网站中抓取短视频,为了获得更多的浏览量和点击率,各大短视频平台均设有热门视频推荐和根据用户的喜爱进行短视频的推荐类似短视频,对于此类热门作品,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目前我国的短视频平台侵权认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情形:

一是短视频平台通过“避风港原则”来逃避法律的惩罚,并以此来侵害网络视频版权人利益,阻碍网络视频产业的快速、稳定的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短视频平台通过引用“避风港原则”来对抗侵权责任,或者故意拖延时间来侵害版权人的利益,如提出接到的通知不合格、未接到通知等,实际上短视频平台故意不提供申诉渠道或对通知格式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

二是短视频平台通过各种手段利用“避风港原则”来达到不承担责任的目的。

如将平台工作人员上传的视频伪装成个人用户上传。

或者用工作人员充当版主,利用版主“加精”行为推荐个人用户上传的侵权网络视频:

三是短视频平台通过拖延版权人申诉的时间,利用网页上的广告,收费观看等手段赚取经济利益。

此列情况中短视频平台虽然接受、受理、处理投诉,但是因为时间过长使其在此之间断种获取大量利益并损害版权人的利益。

六、我国对网络短视频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

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10年实行的版本,在此版本中加入了对“信息网络”的表述来适应社会的发展。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但由于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保护这一权利,因此只能等待奇特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3月1日修订实施了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延伸。

其中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权利人的专有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任何组织、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需要得到权利

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时也规定了法定许可情形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了若干法定许可的情形,是《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制度的延伸。

(三)侵权责任法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网络侵权”,并因为侵权主体的特殊性而归纳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

因此,《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网络侵权,包含但不局限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也包括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所有侵权行为。

除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外,重点是对“通知-移除”规则阐述,规定了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描施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相关司法解释

因为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本文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规范也置于本章中进行探讨。

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补充。

该司法解释以列举法列举了六种具体情形,并以“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作为兜底。

七、我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合理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知道”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应知”。

本文认为虽然其没有规定什么是“应知”但应当对“应知”的具体适用进行稍微的扩大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因为和网络段视频平台相比,版权人具有不易发现侵权行为、举证困难、权利易受侵害的特点,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应当维护其正当的权益来湿度增加网络段视频平台的义务,在侵权中应当严格认定“应知”来限制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权利。

同时应当对“应知”和“明知”进行细化来作出更合理的判决。

 

(二)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只是指引网络服务提供者避免侵权的路标,而非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服务提供者逃避法律责任的世外桃源”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法院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不应首先考虑适用“避风港原则”。

第二,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要严格限制其范围,避免出现“侵权容易维权难”的情况。

第三,应该用“红旗原则”对“避风港原则”进行限制。

(4)完善网络视频版权投诉机制

(5)

视频网站版权问题的治理首要就是实际适用“通知—移除”规则。

网络短视频平台如果想运用“避风港原则”来抗辩,首先需要有完善的投诉渠道,让权利人的通知能够更加迅速的到达平台内部。

同时平台内部非常迅速的受理、处理权利人的通知。

网络短视频平台完善的投诉渠道应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短视频网页在视频播放的过程中,应该有非常明显的投诉链接,以此来提醒视频观看者投诉入口;第二,简化投诉的手续,通过简单便捷的投诉程序来便捷权利人进行投诉;第三:

应当只能筛选短时间有大量投诉的视频,优先处理此类视频来更快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第四:

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在处理完投诉后及时的反馈给投诉人;第五:

在处理完投诉后,要及时对类似上传作者和类似视频进行检查,防微杜渐,建立自查自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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