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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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前言

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

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

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

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

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

主要审查人:

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

田勇张靖岩张天申

 

 

1总则

1.0.1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

1.0.3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可能存在的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2.0.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房屋建筑公共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等的总称。

2.0.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房屋建筑的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以及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功能的要求,不存在使用安全隐患。

2.0.4房屋建筑日常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以及建筑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

2.0.5房屋建筑特定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在采暖季、雨季以及大风、大雪天气到来前,对可能造成建筑结构、构件、部件、建筑设施设备安全性和运行隐患的部位或系统进行检查。

2.0.6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3基本规定

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3.1.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3.1.1进行。

 

图3.1.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框图

3.1.2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资料与现场状况查看应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了解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

包括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设计用途等;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使用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维修单位等;

(2)核查资料。

包括房屋建筑权属证明或实际占有人合法使用的证明(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可以用业主共同决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证明替代)、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历次维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的记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余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等;

(3)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的资料;

(4)房屋建筑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检查。

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设施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查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出现的明显变形、裂缝、构件损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查看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以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和其他损伤。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附录A填写。

3.1.3房屋建筑的第一次安全评估,应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房屋建筑的状况分为以下两类,建筑物状况可按表3.1.1的描述区分。

I类:

(1)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与设计相符,房屋建筑状况较好或一般;

(2)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改变了使用用途或主体结构进行过改造,房屋建筑状况较好。

Ⅱ类:

(1)无有效的竣工图;

(2)虽然有有效的竣工图,但是房屋建筑的状况较差;

(3)曾进行过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改造,或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及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4)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影响;

(5)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及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损伤等。

表3.1.1房屋建筑状况的区分

状况类别

状况情况

状况较好

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及建筑构件与部件外观完好,未出现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或腐蚀现象

状况一般

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外观基本完好,建筑构件与部件有少量非受力裂缝,但未出现受力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现象但局部出现腐蚀

状况较差

出现明显地基变形或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出现受力裂缝,或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较多裂缝;或建筑设施设备出现部分老化、腐蚀

3.1.4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确定为Ⅰ类的房屋建筑,应在收集资料、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查看现场的基础上,按本导则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部件与构件的要求分别进行过检查和必要的简单量测;对建筑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资料进行核查和对现状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评估期内进行改造的房屋,应核查检测鉴定和改造验收的完整资料。

依据检查和简单量测结果综合给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

当所收集的资料和检查项目还不足以做出评估结论时,应补充检查和再进行必要的补充量测。

(2)确定为Ⅱ类的建筑物,宜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3.1.5房屋建筑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安全评估,应依据前一次的安全评估资料和日常检查维修资料等进行现场状况检查,可不进行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但在安全评估周期内进行过改造的房屋建筑,应对改造所涉及结构和设备部分等按第一次的安全评估要求进行,并应重点进行下列方面检查:

(1)结构变更与设备改造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资料、专业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变更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和设备运行情况;

(2)结构遭受灾害后,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和正规加固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意改变使用用途文件,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的,检查核实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包括原设计荷载和因变更用途引起实际荷载的改变情况。

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3.2.1对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应关注下列内容:

由于个别构件发生失效而引发大范围连续倒塌的可能性;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而引发部分坠落的可能性;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建筑物布局是否有利于人员疏散逃生;建筑消防与防雷系统是否有效、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

3.2.2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按本导则相应章节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分别进行整理分析、综合判断,并做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可分为以下类别:

(1)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2)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3.2.3具备下列情况的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状况较好;

(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日常检查资料完整且运行完好;

(3)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资料完整且其状况较好。

3.2.4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存在使用安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予以明示,必要时还应建议所有权人进行相关的专项检测鉴定:

(1)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

(2)附属构筑物存在损伤;

(3)建筑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老化、腐蚀、缺陷或损伤;

(4)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记录缺失,其他建筑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资料缺失或不完整;

(5)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或出现受周围深基坑施工影响的变形;

(6)结构构件出现较大变形或损伤。

3.2.5对于建筑结构和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给出应急处理的措施。

4地基基础

4.0.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和基础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核查以及有关地震液化、震陷与处理措施的资料核查;

(2)房屋建筑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与不均匀沉降等检查;

(3)对建在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检查建筑结构损伤和地基滑坡、变形等状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对地基基础存在的缺陷与损伤进行综合评价。

4.0.2根据地基基础资料核查与现场调查、检查结果,地基基础部分安全评估可做出如下结论:

(1)房屋建筑未发现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等缺陷,其地基基础可评为满足要求;

(2)房屋建筑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细微裂缝,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基础沉降已经稳定,其地基基础可评为基本满足要求;

(3)房屋建筑存在较严重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时,应评为地基基础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并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房屋建筑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裂缝或倾斜快速发展时,还应提出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

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建筑结构损伤状况的,还应建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估。

5砌体结构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

5.1.2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承重墙体厚度及楼梯间位置等;

(2)房屋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

(3)房屋装修变动主体结构情况;

(4)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包括构件的开裂、变形、钢筋锈蚀、墙体风化碱蚀等。

5.1.3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中,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与纵横墙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情况。

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5.2.1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房屋总高度和总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墙体平面布置宜对称或基本对称;

(3)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不应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或整开间为阳台且横墙端部未设置构造柱情况;

(4)墙体布置应沿竖向上下连续,底部几层不宜有抽掉墙体的大开间,也不应有对结构墙体的拆改;

(5)最大横墙间距不宜大于15m,纵向墙体的窗间墙的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1.0;

(6)楼梯间不宜布置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

5.2.2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应通过图纸等资料核查和现场简单必要量测进行下列项目检查:

(1)装配式楼(屋)盖房屋和砖拱楼(屋)盖房屋应布置圈梁,圈梁位置和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或有水平拉结筋;

(3)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与结构之间有可靠连接;其局部尺寸和连接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5.2.3多层砌体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墙体不应出现明显倾斜,墙柱不应出现明显的受压裂缝;

(2)砌体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其裂缝宽度不得大于2mm;

(3)砌体结构墙体不应出现明显歪闪,不应出现严重的风化、粉化、酥碱和面层脱落;

(4)阳台板等悬挑构件不应出现明显下垂,与墙体交接的部位不应出现开裂;

(5)板、梁等混凝土构件不应出现明显开裂和下垂,不应出现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严重锈蚀;

(6)砖过梁中部不应出现明显竖向裂缝,端部不应出现明显水平裂缝。

5.3安全评估结论

5.3.1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符合本导则第5.2.1条的要求;

(2)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符合本导则第5.2.2条的要求;

(3)结构构件未出现变形和损伤。

5.3.2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基本符合本导则第5.2.1条的要求;

(2)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基本符合本导则第5.2.2条的要求;

(3)结构构件出现变形和损伤较轻,符合本导则第5.2.3条的要求。

5.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

(1)既不符合本导则第5.3.1条的评定标准,又不符合本导则第5.3.2条的评定标准,经过检查尚不能确认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程度;

(2)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竣工图或施工图纸不符合;

(3)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或底部砌体墙垛出现受压裂缝、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较宽的裂缝等。

6混凝土结构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

6.1.2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高度、层数和层高、楼梯间位置、楼屋盖形式;

(2)结构构件尺寸、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填充墙与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措施;

(3)结构构件变形与缺陷、损伤。

6.1.3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合理性,影响建筑结构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易导致局部倒塌或掉落伤人的构件和部位。

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6.2.1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宜按下列规定检查:

(1)主要结构构件和填充墙的平面布置宜对称或基本对称,结构构件的竖向布置宜上下连续,构件中线宜重合;

(2)不同结构形式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框架结构非单跨或单向框架,装配式框架节点为整浇;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宜双向设置,房屋建筑较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应设置在端开间;

抗震墙结构中较长的抗震墙宜分成较均匀的若干墙段,较大洞口位置上下基本对齐;

底部框支结构的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大于四开间和24m的较小值。

6.2.2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牢固性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检查:

(1)框架柱与填充墙的拉结构造措施;

(2)构件截面尺寸与构件剪跨比。

6.2.3对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包括裂缝、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大小、损伤和缺陷的程度,对较严重的裂缝、损伤和缺陷应检查其形成原因。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情形,应视为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

(1)承重构件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柱类构件、楼梯梁出现受力裂缝或影响承载能力的非受力裂缝;或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或梁构件受拉区宽度超过0.5mm的受力裂缝或剪切裂缝;

(3)结构构件出现对承载能力构成影响的混凝土孔洞、脱落、疏松、腐蚀及钢筋锈蚀等损伤和缺陷;

(4)结构构件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横向位移或倾斜。

6.3安全评估结论

6.3.1符合如下情况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不存在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和过大变形以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问题。

6.3.2符合如下情况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以及结构构造满足第6.3.1条第1款要求;

(2)结构和主要结构构件未出现整体性倾斜;

(3)不存在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和过大变形以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问题,但允许梁、板构件或填充墙出现非受力裂缝,且梁板裂缝宽度小于0.5mm。

6.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

(1)房屋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存在严重缺陷,或框架柱、抗震墙等结构构件和其节点的主要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

(2)实际结构体系或结构布置与竣工图纸或改造图纸不符合;

(3)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

(4)存在本导则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过大变形或构件主筋出现锈蚀及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等。

7钢结构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

7.1.2钢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和连接、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7.1.3钢结构房屋建筑的构造和连接,应着重检查构件长细比、梁柱构件截面宽厚比、焊缝质量和螺栓连接质量等。

7.2钢结构安全评估

7.2.1钢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措施的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结构体系或传力系统布置,主要构件形式;

(2)支撑系统布置;

(3)结构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结构布置的均匀性;

(4)结构体系中主要传力路径上的构件和节点的布置与构造措施;

(5)主要传力支座、柱脚及与之相连的受力构件的布置与构造措施。

7.2.2焊缝连接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角焊缝应检查外观质量、焊缝长度、焊脚尺寸、焊缝余高等;

(2)对于对接焊缝应检查外观质量、焊缝长度、焊缝余高、焊缝错边等;

(3)焊缝的外观质量包括裂纹、未焊满、根部收缩、表面气孔、咬边、电弧擦伤、接头不良、表面夹渣等项目。

7.2.3螺栓连接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连接板尺寸、螺栓的布置和外观状态。

外观状态包括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螺纹外露丝扣数、连接零件是否齐全、连接板变形和锈蚀程度;

(2)应检查连接板是否有变形;预埋件是否变形或锈蚀;

(3)对于高强螺栓的连接,尚应目视连接部位是否发生滑移。

7.2.4网架螺栓球节点和焊接球节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网架螺栓球节点应检查螺栓断裂、锥头或封板裂纹、套筒松动和节点锈蚀程度等;

(2)对于网架焊接球节点应检查球壳变形、两个半球对口错边量、球壳裂纹、焊缝裂纹和节点锈蚀程度等。

7.2.5钢结构构件损伤与缺陷检查,应包括构件裂纹、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程度与表面涂装质量等内容。

7.2.6对主要承重构件的倾斜变形及挠曲变形应进行目测,必要时采用拉线量测。

7.2.7具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应检查防火措施的完整性及有效性,采用涂料防火的结构构件应检查涂层的完整性。

7.3安全评估结论

7.3.1符合下列情况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结构支撑系统完好;

(2)受压构件无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未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构件截面无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

(4)构造和连接未出现失效的现象;

(5)钢结构主要构件未出现锈蚀;

(6)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未出现损伤。

7.3.2符合如下情况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结构支撑系统完好;

(2)受压构件无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未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构件截面无因宽厚比不足出现的局部屈曲;

(4)构造和连接未发现失效的现象;

(5)钢结构主要构件锈蚀后出现凹坑或掉皮;

(6)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7)有防腐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腐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7.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不合理,结构支撑系统不完整;

(2)受压构件因失稳出现弯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构件截面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

(4)构造和连接出现失效的现象;

(5)钢结构主要构件出现大面积锈蚀严重。

8砖木结构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

8.1.2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8.1.3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纵横墙的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

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8.2.1对于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承重墙体厚度、屋盖形式等;

(2)结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

(3)墙体布置应对称或基本对称、不宜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

(4)同一房屋建筑中不宜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5)承重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6)外纵墙的窗间墙长度不宜小于1.0m;

(7)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8)抹灰顶棚的下垂、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的粘贴牢固性等。

8.2.2砖木结构的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安全评估:

(1)屋盖和大梁与墙(柱)的连接,包括最小支承长度,以及锚固和拉结等措施;

(2)纵横墙交接处的拉结构造措施;

(3)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与梁或屋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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