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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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5日闽教高〔2004〕112号文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和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术研究机构,应以一个或若干个重点学科为支撑。

鼓励跨学科设立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规划,面向科技前沿和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围绕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高水平创新研究,出原创性成果,出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学科建设,提高高等学校学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为独立预算单位,依托高校应将其列入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计划,并赋予其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福建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

   (五)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核拨有关经费。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重点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批。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九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

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以重点学科为依托,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十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一)。

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以依托单位名义向省教育厅行文申请。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后,依托单位须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二),由依托单位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批准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通过省教育厅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省教育厅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每年以书面形式依托高校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进展一次,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

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省教育厅再审批。

   第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成后,依托单位应向省教育厅报送《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三),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

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确认落实解决后,省教育厅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同时由省教育厅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

   第二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省教育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消等。

   第二十七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教育厅聘任。

其任职条件是:

(1)必须是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由省教育厅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以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和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省教育厅聘任,其任职条件是:

(1)学术造诣高,是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2)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

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

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

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其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四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四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但不得高于10%。

   第四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一般不低于运行经费的60%。

   第四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研究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设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研究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动态发展。

   第四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四)报依托单位和省教育厅。

   第四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

评估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评估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被评估为优秀并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升级为教育部或其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对评估不达标和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FujianProvinceUniversity”。

   第五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应的范围为省教育厅批准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doc

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doc

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doc

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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