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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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通用版
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
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
甲方:
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2年12月9日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见附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共同承接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工作,为了更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投和代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2年12月9日签订的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约定进行投资和代建。
二、本项目资金筹集
1、本项目住宅部分的资金,可由广丁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来筹集。
其中一期住宅部分资金先由乙方垫付,待一期工程竣工后30天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筹集资金一次退还。
但一期非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中超面积部分的款项,同期到位并于工程建设中。
本项目二期住宅部分的全部资金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面积及其他措施来筹集,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程序进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如因拆迁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并因此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下列合同或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2年12月9日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投资和代建合同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投资和代建合作合同
甲方:
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2年12月9日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见附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共同承接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工作,为了更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投和代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2年12月9日签订的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约定进行投资和代建。
二、本项目资金筹集
1、本项目住宅部分的资金,可由广丁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来筹集。
其中一期住宅部分资金先由乙方垫付,待一期工程竣工后30天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筹集资金一次退还。
但一期非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中超面积部分的款项,同期到位并于工程建设中。
本项目二期住宅部分的全部资金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面积及其他措施来筹集,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程序进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如因拆迁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并因此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下列合同或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12年12月9日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投资和代建合同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甲方:
阜康市单位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洽谈,就该融资代建项目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
1、项目名称:
工程
2、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
4、建设地点:
5、项目总投资:
(以上内容以政府批复和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二、项目代建内容及方式
1、代建内容:
乙方作为该项目的代建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具体包括:
(1)开工前的三通一平;
(2)所有建安工程、配套设施工程;(3)工程移交及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工作;(4)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它事项。
2、代建方式:
乙方根据工程特点,负责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直至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及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三、代建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
1、代建项目工期约定:
年月日——年月日。
2、代建项目质量约定
项目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获优良及其以上奖励的工程项目,甲方给予乙方适当奖励。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权力与义务
(1)负责项目供地、拆迁工作,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及相关手续。
(2)负责协调项目施工前“三通一平”工作。
(3)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标。
(4)负责在招标前向审计局申报工程招标拦标价,由审计局对招标拦标价进行审核确认。
(5)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控制项目成本。
(6)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经监理、设计部门认定,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申报,由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变更审核确认。
。
(7)负责监理单位的招标并支付相关费用。
(8)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接交。
2、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负责向甲方提供资信证明,资金额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负责按阜康市规定比例缴纳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并保证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
(3)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4)负责在中标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代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项目运作程序及资金保证措施。
(5)负责及时将单项工程变更费用的变更项目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核确认。
(6)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合同所确定的代建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7)负责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手续;负责按国家保修规定做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8)乙方应向甲方移交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力、利益及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五、工程建设成本结算的确定
工程造价成本包括工程中标价、经济签证,按照在招标文件提供范围内的工程量,依据工程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决算。
经相关部门签证的超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部分,参照类似工程清单报价或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决算。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依据《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文件)执行。
六、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工程
七、工程资金的管理
1、乙方按照《公司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委派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2、审计、财政部门有权对乙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工程验收及决算审核
1、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乙方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相关部门报送竣工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一般项目由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如需委托中介机构的,由审计、财政部门委托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诸如土地纠纷、地面附着物等原因而影响乙方所代建基础设施建设停工的,由甲方负责签证,停工期间可顺延代建制开发期限。
2、代建制期满或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完成三年后,甲方仍没有付清乙方全部项目投资结算费用的,除质量保修金以外的未付部分,甲方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向乙方支付融资利率。
3、乙方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施工建设,所交付工程必须为合格工程。
4、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若未按此规定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未经甲方确认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擅自变更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处理。
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玖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单位:
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
2、代建内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
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
1
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
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
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按项目投资的):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
2
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单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个执份。
委托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代建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使用单位: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3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单位"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单位"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单位"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出代建单位足见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出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单位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4
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单位权利
第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单位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单位权利
第八条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
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单位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有权对委托单位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理人、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单位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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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作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学习。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单位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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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单位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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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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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条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委托单位承担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_%)(10%-30%提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注:
"工程费用节省额":
指经过评估的,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奖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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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在____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的联系人:
____________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项目_________的_____%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_______________
使用单位为代建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同意按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政府资金。
第四十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
11
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单位可继续向代建单位提出索赔要求.(5)第五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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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公司项目代建合作模式经验浅谈
随着政策调控的常态化,作为资本密集型的产业,房地产企业缺乏资金几乎成为常态,代建成为了一些企业新增长模式的敲门砖。
同时,对一些投资企业来说,能够借用代建方更专业、更先进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和管理思想,从而获取比自己开发项目更高的建设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采用代建模式可谓是一条较好的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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