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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投资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能源投资集团

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整体资金使用效益,规避资金违规使用风险,搭建资金管理平台,更好地为能源集团和各下属公司提供高效、集约、便捷的资金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释义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能源集团总部以及所有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二级成员企业、三级企业(以下简称“各结算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严格账户管理

坚决清理多余账户,各结算单位只能在选定的结算银行开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并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结算户,不能开立其它账户。

(二)收支两条线

各结算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部通过本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的收入账户进入资金结算中心的结算账户,不得直接进入支出账户或其他账户;资金支出必须全部由资金结算中心按预算拨付到本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的支出账户后进行开支。

(三)资金高度集中

各结算单位除可在支出户保留少量日常周转资金外,其余资金必须全部集中到资金结算中心的账户中。

(四)严格预算管理

对结算单位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结算单位的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能源集团进行集中审批和监控。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各结算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

各结算单位、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六条各结算单位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各单位3-5天的日常用量(或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八条各结算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结算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九条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一十条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第一十一条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和符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员审核批准,并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

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由出纳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一十二条各结算单位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明细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并结出库存余额。

账目应当日结日清。

第一十三条各结算单位出纳人员应该每日盘点库存节余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人员监盘,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一十四条各结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抽查核对,验证账实是否相符。

原则上长款归公,短款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一十五条各结算单位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一十六条备用金管理

(一)各结算单位员工因业务需要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批准后,可以从财务管理部门领取部分款项,作为日常业务备用金。

备用金主要用于各业务部门经常性的、小金额的日常费用开支及其他零星开支;

(二)备用金数额确定后,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

(三)各个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对于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要及时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报销不及时,导致备用金超限额者,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四)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经办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五)各部门应于年底之前将备用金足额交回财务管理部门,次年由财务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用金限额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第一十七条现金借款管理

(一)员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请现金借款。

(二)借款申请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日期;

2、《借款申请单》须经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3、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进行付款。

(三)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管理部门报账,结清借款;超过时间未报账的或报账后未结清借款的余额按每日3‰计收资金占用费。

(四)财务管理部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十八条各结算单位除了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可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项目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一十九条银行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

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由能源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

(三)能源集团和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由集团主管财务领导负责审批;

(四)各分子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均应通过收入专户划入资金结算中心账户,支出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拨付;

(五)结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六)不得用个人名义开立单位银行账户;

(七)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每周向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八)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银行票据管理

(一)出纳员专门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二)建立健全支票使用登记制度。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登记支票使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三)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四)各单位、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日期、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出纳人员不得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五)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

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支票应作为凭证的附件粘贴于凭证之后。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

第四章资金结算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条目的

为加强能源集团和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与核算,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整体协调效应,降低公司总体财务费用,并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监督管理,特设立资金结算中心,对资金实行集中控制。

第二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职能

(一)集中所属公司的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统一运作,减少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核定所属子公司日常留用的现金余额;

(三)办理所属子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计算所属子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的现金流入净额和相关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

(四)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子公司办理借款、经费划拨,调控和监督所属子公司资金的运行;

(五)利用公司的规模优势,统一进行对外筹资;

(六)向所属子公司提供资金信息,监督所属公司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方式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办法

1、收支两条线指由资金结算中心为所属子公司分别开立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子公司所有收入均纳入收入专户核算,所有支出均通过支出专户划转;

2、各子公司在银行开立收入专户,一切收入均应通过其收入专户及时划入资金结算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各子公司的收入专户资金除向资金结算中心划转外,不得支取、挪用;

3、各子公司正常业务需要资金时,由资金结算中心向子公司基本账户划转;

4、资金结算中心核定各子公司的日常零星支出,确定最高现金库存限额(数额待定),各子公司应将每日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收入及时缴入其收入专户,并及时划转到资金结算中心账户。

当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时,必须事先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留用。

(二)建立资金使用内部稽核制度

1、各子公司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虚列或转移资金用途;

2、资金结算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进行稽核,发现挪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虚报资金使用计划、套取公司资金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和主管经理的责任外,按违规资金额的X%扣罚子公司负责人工资;

3、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稽核人员的日常稽核工作,不得隐瞒、无理拒绝或妨碍稽核工作;

4、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任务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大公无私,依法依规履行稽核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隐瞒或虚报情况。

(三)建立资金结算中心与子公司定期核对往来账项制度

1、各子公司的收入转入公司指定的收入账户,其资金仍归各子公司所有,公司集中所有资金统一运作、合理调配使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资金结算中心负责记录每项收入的往来账项;

2、各子公司会计人员应按月主动与资金结算中心核对往来账款,确保往来账项准确无误;

3、如往来账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子公司会计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4、资金结算中心和子公司会计人员应及时到开户银行查对账单,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四)各子公司的对外筹资业务统一由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外筹资。

第二十五条内部资金融通

(一)各子公司集中至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由资金结算中心计算其账户余额对应的利息金额;

(二)各子公司向资金结算中心融资,由资金结算中心向资金融入单位收取利息;

(三)各子公司应根据资金计划制定年度的融资计划,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安排资金融通;

(四)在安排资金融通时,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考虑资金成本,应优先安排内部资金融通;

(五)内部资金融通的程序:

1、资金融入单位填写《内部资金融通申请》,申请须注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用途、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还的罚则等,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资金结算中心;

2、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交资金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

3、资金结算中心负责人提交集团主管财务领导及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4、主管财务领导提交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本原则

(一)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计划及预算管理;

(二)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三)资金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做出,并随预算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七条资金计划的编制

(一)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两部分(资金收入是指经营中合同收入,资金支出是指经营中采购支出,固定资产支出,研发支出,以及其他成本及费用支出);

(二)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资金计划编制,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总部的资金计划编制,并汇总形成整个集团的资金计划;

(三)每年年末,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编制集团年度资金计划,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年度资金计划制定后,应分解成季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季度和月度资金计划采取滚动方式编制;

(五)各子公司在制定月度资金计划后,还应在每周结束之前,报送下周的资金使用计划至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便资金结算中心拨付其所需资金。

第二十八条资金计划的执行

(一)资金计划制定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二)资金结算中心为资金计划执行的监督机构,负责根据资金计划监督各单位的资金支出;

(三)未编入资金计划的支出,原则上资金结算中心可以拒绝办理。

确因外界情况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而且是公司必须的支出,经董事长审批后资金结算中心予以安排资金进行支付。

计划外资金审批程序同预算外支出审批程序;

(四)资金结算中心对发生的计划外资金使用必须查明原因、进行记录并对该部门进行提醒。

第二十九条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一)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每周编制本单位资金收支情况及余额周报,上报至集团资金结算中心,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编制总部资金收支情况及余额周报,并汇总形成整个集团的资金周报。

(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每月编制本单位资金收支情况及余额月报,上报至集团资金结算中心,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编制总部资金收支情况及余额月报,并汇总形成整个集团的资金月报,为下月资金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六章资金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资金收入的分类

(一)经营活动资金收入:

1、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2、收取的租金;

3、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

(二)投资活动资金收入:

1、收回投资资金;

2、分得的股利资金;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资金净额;

5、收到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资金。

(三)筹资活动资金收入: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三十一条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管理

各结算单位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收入账户的资金还应集中至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第三十二条投资活动资金收入管理

(一)项目投资责任人负责投资资金的回收及取得的收益,对于投资失误或资金无法收回的项目投资责任人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二)各结算单位应根据投资合同及年终决算情况,准确计算投资收益,督促投资收益按时收回;

(三)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报废鉴定、主管领导签署报废意见、完备的出库手续、相关领导同意出售的决定,收取的资金要即时入账;

(四)转让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效的合同按期收回资金;

(五)各结算单位要合理安排、监督资金及时入账,确保资金流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筹资活动资金收入管理

(一)资金筹集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资金筹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

2、适量原则:

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筹资;

3、时效性原则:

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资金需求的协调一致;

4、最低资金成本原则:

综合分析各种筹资渠道,分析各种筹资成本,求得各种筹资方式最佳组合;

5、资金结构合理原则:

使财务风险与获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二)资金筹集审批程序

1.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由集团财务部提出方案,主管财务领导审核,集团经理办公会批准;

2.股权及债券融资:

由集团财务部提出方案,主管财务领导审核,经集团党政联席会批准按法定程序执行;

3.其他筹资方式:

由集团财务部提出方案,由集团经理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资金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金支出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结算单位所有的资金款项在支出之前必须有相关责任人审批,支出之后,也应由相关责任人对实际支付款项进行审核;

(二)区别对待原则

根据不同子公司的现状及在公司发展战略中的地位采取不同的控制力度,对各子公司区别对待;对不同的事项采取不同的审批办法,区别对待。

(三)重要性原则

对于子公司的事项,能源集团只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级别越高的领导或审批机构,审批的事项越重大。

第三十五条对于子公司的资金支出,集团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批:

重大资产购置、重大采购支出、重大研发支出、对外投资、担保、借款、工资总额及其他重大支出。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具体参见附录1子公司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表

第三十七条集团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具体参见附录2能源集团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表。

第三十八条预算外资金的审批

原则上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如确需支出,需由申请单位说明具体理由,并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一)子公司预算外资金的审批流程为:

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集团主管财务领导审核,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集团总部预算外资金的审批流程为:

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资金结算中心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核,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能源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子公司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表

支出事项

申请部门经办人

所在部门负责人

财务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

主管财务领导

总经理

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

元以下

提出

审批

核准

至万元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批

万元以上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

元以下

提出

审批

核准

至万元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批

万元以上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采购货款支付

万元以下

提出

审批

核准

万-万元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批

万元以上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万元以上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工资、奖金、福利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批

对外捐款赞助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对外投资(权限内)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说明:

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

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

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

3、核准:

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附录2能源集团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表

支出事项

申请部门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主管副总

结算中心

总经理

党政联席会

总会计师

固定资产购置

元以下

提出

审核

审批

核准

至万元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核准

万元

以上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核准

其他费用支出

元以下

提出

审核

审批

核准

元以上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核准

对外捐款赞助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核准

对外借款或担保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核准

对外投资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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