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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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爱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依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治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方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四条第〔三〕至〔七〕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觉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

对符定规定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觉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

对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其«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验合格意见。

第六条 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以下条件,能够申请办理年度资质核验: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许多于2项;

〔四〕人员状况:

〔1〕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要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2〕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其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许多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许多于2人,各专业至少具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许多于1人,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3〕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许多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许多于1名,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许多于1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其中承接勘察业务的单位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与当地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的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七〕有健全的质量治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治理制度;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七条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2〕;

〔二〕进苏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托付书;

〔六〕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七〕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证明均可,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九〕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八条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七条第〔三〕至〔九〕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平常市场治理的情形,对申请企业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核对,假设发觉申请企业存在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映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资质核验条件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出具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证明;核验不合格的,转为单项工程资质核验。

第九条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连续办理年度资质核验的,应当在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资质核验。

第十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江苏境内的勘察设计业务时,不再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但须将勘察设计合同于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为专门驻人员时,应在人员发生变更或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第七条第〔五〕、第〔六〕或第〔七〕项规定的资料,经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治理,依法查处发觉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结果,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形。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承接本行政区域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形,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

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制

单位差不多情形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单位

联系人

联系人

单位资质证书号码、等级及承接业务范畴

申请在江苏承接项目名称、地点、行业类别、规模及复杂程度

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职称

从事专业

从事本

专业年限

在项目中担当的角色

本人亲笔签名

注:

1、参加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由主专业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须由执业注册师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担任。

3

2、参加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须填写并由本人亲笔签名。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江苏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制

在项目中执业的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应工整、清晰。

2、如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本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单位、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本表一式四份,分存申请单位、县〔市〕、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制

一、企业差不多情形

企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企业上级主管

最早成立时刻

工商注册时刻

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万元〕

现有资质等级

承接任务范畴及

证书编号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总承包:

其它:

全员情形

职工总数

其中

离退休人员数

技术人员总数

离退休人员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技术骨干情形

技术骨干总数

注册执业

人员情形

一级注册建筑师

离退休人员数

二级注册建筑师

离退休人员数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离退休人员数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离退休人员数

注册岩土工程师

离退休人员数

其他

离退休人员数

二、驻苏分支机构差不多情形

分支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分支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工商注册地

工商注册时刻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万元〕

分支机构拟

开展业务范畴

全员情形

职工总数

其中

离退休人员数

技术人员总数

离退休人员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技术骨干情形

技术骨干总数

注册执业人员情形

一级注册建筑师

离退休人员数

二级注册建筑师

离退休人员数

一级注册结构师

离退休人员数

二级注册结构师

离退休人员数

注册岩土工程师

离退休人员数

其他

离退休人员数

分支机构办

公场所情形

建筑面积〔不含职员宿舍〕

M2

工作场所的性质〔自有、租用或借用等〕

 

三、驻苏分支机构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专业

注册类别及等级

执业印章号

是否离退休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笔签名

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印模:

四、驻苏分支机构要紧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

专业

勘察设计工龄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笔签名

注:

不含表三中已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本页不够可另行加页。

五、驻苏分支机构技术装备登记表

序号

技术装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要紧性能

备注

六、在苏要紧业绩

序号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名称

规模及复杂程度

工作起止时刻

工程竣工时刻

质量评定结果

备注

 

七、企业简历

企业名称变化:

 

企业资质变化:

企业公章、法人章、出图章、合同专用章印模

八、审查意见

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如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本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单位、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在县〔市〕的,本表一式四份,分存申请单位、县〔市〕、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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