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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二次浇筑混凝土注意事项

 

二次浇筑混凝土注意事项

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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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摘编

(水利工程施工及验收部分)

1土石方工程

1-1开挖

1-1-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a)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b)2.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1-1-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a)5.2.2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b)5.5.5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c)11.2.8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d)12.3.7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e)12.4.5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f)13.2.6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g)13.2.7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h)13.2.10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1-2锚固与支护

1-2-1《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a)8.3.2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1-2-2《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a)9.1.17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2砌石工程

2-0-1《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

a)4.2.11在胶结料初凝前,允许一次连续砌筑两层石块,应严格执行上下错缝、铺浆及填浆饱满密实的规定,防止铺浆遗漏或插捣不严。

2-0-2《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a)6.4.5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2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4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宜用粗料石丁扣砌筑。

2-0-3《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a)7.6.3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

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当拱跨在5m以下,一般可采用块石砌拱,用砌缝宽度调整拱度,要求下缝宽不得超过1cm,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7.5号。

拱跨在10m以下,可按拱的全宽和全厚,自拱脚同时对称连续地向拱顶砌筑。

拱跨在10m以上时,应作施工设计,明确拱圈加荷次序,并按此次序施工。

b)10.2.8坝面倒悬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异形石水平砌筑时,应按不同倒悬度逐块加工、编号对号砌筑。

(2)采用倒阶梯砌筑时,每层挑出方向的宽度不得超过该石块宽度的1/5。

3混凝土工程

3-1模板

3-1-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a)2.3.2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b)2.6.1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2m70%;

跨度>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2m50%;

跨度2~8m70%;

跨度>8m100%。

(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3-1-2《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

a)4.5.8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承载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

(2)牵引钢丝绳的承载能力为总牵引力的5~8倍。

b)5.4.6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牵引机具为卷扬机钢丝绳时,地锚要安全可靠。

牵引机具为液压千斤顶时,应对千斤顶的配套拉杆作整根试验检查,并应设保证安全的钢丝绳、卡钳、倒链等保险措施。

3-2钢筋

3-2-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a)3.1.6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b)3.4.1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3-3浇筑

3-3-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a)4.2.2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b)4.3.1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c)4.5.9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

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d)4.5.10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清除。

e)4.5.13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

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

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带走灰浆。

3-4温度控制

3-4-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a)5.2.16模板拆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已达到的强度及混凝土的内外温差而定,但应避免在夜间或气温骤降期间拆模。

在气温较低季节,当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可能超过6~9℃时,应推迟拆模时间;如必须拆模时应在拆模后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b)6.0.2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规定的强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4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4-1混凝土防渗墙

4-1-1《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a)5.1.3配制墙体材料的水泥、骨料、水、掺合料及外加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配合比及配制方法应通过试验决定。

4-2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4-2-1《土石坝碾压式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试行)SD220—87

a)1.0.6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正式施工前,应进行现场铺筑试验,以确定沥青混合料的施工配合比、施工工艺参数,并检查施工机械的运行情况等。

b)8.2.4沥青混凝土制备场所,要有除尘、防污、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3灌浆工程

4-3-1《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a)1.0.3下列灌浆工程在施工前或施工初期应进行现场灌浆试验:

(1)1、2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帷幕灌浆;

(2)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1、2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和水工隧洞固结灌浆。

b)1.0.7已完成灌浆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如必须进行爆破作业,应采取减震和防震措施,并应征得设计或建设、监理部门同意。

c)5.1.1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

蓄水后,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时进行。

4-3-2《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266—88

a)4.1.3灌浆施工前应做灌浆试验。

选有代表性坝段,按灌浆设计进行布孔、造孔、制浆、灌浆。

观测灌浆压力、吃浆量及泥浆容量、坝体位移和裂缝等。

5单项工程

5-1碾压混凝土坝

5-1-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a)1.0.3施工前应通过现场碾压试验验证碾压混凝土配合比的适应性,并确定其施工工艺参数。

b)4.5.5每层碾压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按网格布点检测混凝土的压实容重。

所测容重低于规定指标时,应立即重复检测,并查找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c)4.5.6连续上升铺筑的碾压混凝土,层间允许间隔时间(系指下层混凝土拌和物拌和加水时起到上层混凝土碾压完毕为止),应控制在混凝土初凝时间以内。

d)4.7.1施工缝及冷缝必须进行层面处理,处理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5-2土石坝

5-2-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a)8.0.1坝体填筑必须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

b)8.0.5必须严格控制压实参数。

压实机具的类型、规格等应符合施工规定。

压实合格后始准铺筑上层新料。

c)8.1.14心墙应同上下游反滤料及部分坝壳平起填筑,按顺序铺填各种坝料。

d)8.3.5负温下填筑,应作好压实土层的防冻保温工作,避免土层冻结。

均质坝体及心墙、斜墙等防渗体不得冻结,否则必须将冻结部分挖除。

e)10.1.8对已铺好的反滤层应作必要的保护,禁止车辆行人通行、抛掷石料以及其他物件,防止土料混杂、污水浸入。

在反滤层上堆砌石料时,不得损坏反滤层。

与反滤层接触的第一层堆石应仔细铺筑,其块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防止大块石集中。

5-3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5-3-1《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a)2.0.3当确定未浇筑混凝土面板的坝体挡水时,必须对上游坡面进行碾压砂浆、喷射混凝土或喷洒阳离子乳化沥青等防渗固坡处理。

b)5.1.2堆石坝填筑开始前,应进行坝料碾压试验,优化相应的填筑压实参数。

c)5.1.3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压实参数,并应进行抽样检查。

对规定的铺料厚度应经仪器检查。

d)6.1.2面板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面板设计性能外,尚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1)水灰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2)掺用减水、引气、调凝等外加剂及适量的掺合料时,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坍落度应根据混凝土的运输、浇筑方法和气温条件决定。

e)6.2.1趾板混凝土浇筑应在基岩面开挖、处理完毕,并按隐蔽工程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趾板混凝土浇筑,应在相邻区堆石填筑前完成。

f)6.3.9脱模后的混凝土应及时修整和保护。

混凝土初凝后,应及时铺盖草袋等隔热、保温用品,并及时洒水养护,宜连续养护至水库蓄水为止。

g)7.2.5金属止水片就位后,与聚氯乙烯垫片接触的缝隙,必须作防止混凝土砂浆浸入其间的封闭处理。

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止水片产生形变、变位或遭到破坏。

5-4堤防

5-4-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a)2.2.3堤防基线的永久标石、标架埋设必须牢固,施工中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检查维护,定时核查、校正。

b)2.3.3严禁在堤身两侧设计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取土。

c)5.2.2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d)6.1.1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

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

5。

3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

e)6.1.2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上堤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

f)6.1.3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2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

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

5-5泵站

5-5-1《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a)4.5.13机、泵座二期混凝土,应保证设计标准强度达到70%以上,才能继续加荷安装。

5-6水闸

5-6-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a)5.1.2对已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作现场试验,并编制专项施工措施设计。

在处理过程中,如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修改施工措施设计。

b)9.3.1钢筋混凝土铺盖应按分块间隔浇筑。

在荷载相差过大的邻近部位,应等沉降基本稳定后,再浇筑交接处的分块或预留的二次浇筑带。

在混凝土铺盖上行驶重型机械或堆放重物,必须经过验算。

5-7小型水电站

5-7-1《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a)16.3.1钢管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2)支持钢管的混凝土支墩或墙具有70%以上的强度。

(3)钢管四周埋设的锚筋直径不小于20mm,埋设孔内的砂浆应具有70%以上的强度。

b)17.1.2地下厂房开挖。

(4)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观测,了解岩体和支护结构的应力,围岩破坏区的范围,量测岩体及支护中心位移及变形。

(6)在厂房交叉部位施工时,应先对交叉部位进行加固,加固长度应结合围岩条件,控制住软弱面的延伸范围等确定,一般不短于5m。

6质量检查

6-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a)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b)4.3.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c)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d)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

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e)4.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7验收

7-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

a)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b)6.2.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c)6.3.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d)6.4.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e)6.5.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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