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党校培训针对性实效性的现状及对策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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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校培训针对性实效性的现状及对策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

基层党员干部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基层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当前,一些基层干部决策失误、交了"

学费"

,工作被动。

因此,许多基层干部建议党校把提高干部的决策能力内容融入到教学中去,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决策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基层工作的需要。

  2、依法行政能力。

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才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

乡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强弱,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广大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关系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

现阶段乡镇干部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诸多不足,还存在凭主观意志和个人经验办事的现象,部分基层干部法治观念不强,给单位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因素。

基层干部迫切希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以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棘手的社会矛盾纠纷。

  3、做好群众工作能力。

当前,乡村、社区基层干部在工作中遇到许多新的棘手的问题,如各种惠农政策的落实、安全生产、征地、拆迁、补偿、信访稳定等,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社会矛盾。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基层干部有扎实的政策理论功底,更要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基层干部建议将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列入培训内容。

  二、存在的问题

  1、培训内容与基层干部需求不相适应。

新形势下,县级党校在培训内容和课程设置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上下一般粗,左右一样齐"

的情况。

具体来讲,就是不同时期、不同级别的班次类别,制定的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确定的专题,差别不大,类别不突出,出现了"

课程设置差不多,讲课内容无区别"

的问题。

一是由于在培训内容安排上往往不能以基层干部实际需求为导向,体现不了"

按需培训,因人施教"

的指导思想,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影响了干部参加培训的热情和兴趣。

二是县级党校干部培训中,学制普遍较短,导致培训内容安排不好展开,多集中在党的政策理论宣讲方面,其他如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等必修内容安排较少,学员感兴趣的内容安排反而不多。

  2、培训方式单一。

目前,县级党校多采用集中讲授式培训,现场教学、参观考察等方式较少,基本是沿用传统的基础教育教学模式,大多采用大班制教学,在培训形式的设计上,还没有实现根据干部岗位、年龄、文化、心理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县级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一般都担任不同的职务,平时工作任务重,工学矛盾突出,他们渴求通过在党校的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应该说,上级对学员的这个愿望是了解的,在教学中也尽可能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但实际教学中仍摆脱不了"

满堂灌"

这个框框。

照本宣科多、联系实际少,课堂讲授多、实地考察少,传统手段多、现代化手段少。

教的单调,听的枯燥,互动性不强,还不能达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的良性互动。

  3、师资力量薄弱。

县级党校普遍存在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教师队伍专业结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教师主要集中在科社、马列基础理论等学科上,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一些新兴学科人才严重匮乏。

在培训过程中,施教人员往往不分专业,变成了哪里需要就往哪里搬的"

砖"

,这种救火队式的培训,使施教者对培训内容难以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另外,由于受经费及自身条件限制,也很难邀请到国内知名专家教授到基层党校授课。

  4、经费保障不足。

县级党校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还不能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一些县级党校班培训依然是学员每次参加培训前,缴纳学费、培训费,学员培训结束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学员普遍反映,参加培训前缴费、结业后回单位报销,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效率低下。

  三、对策建议

  1、丰富培训内容。

首先,基本理论的学习不能忽视,但要强调"

到实践中去"

由于基层工作的特点,基层干部要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理论与实践并重。

因此,基层党校的理论课必须与实践相结合,要深入浅出地,使学员明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思路。

同时,教师讲课时间应该缩短,让学员有更多的时间结合实际展开讨论。

分组讨论时,由教师主持,采用案例分析,结合理论进行,使学员从不同角度深入思考。

这样,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水平都会得到较大提高。

其次,根据干部自身需求,有针对性举行小班专题教学。

除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班采用大班制教学外,其它班次可根据干部工作性质、岗位要求等采取小班制,改大班制为小班制(50--80人左右),如县域经济发展履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美丽乡村建设专题培训班、城镇化专题培训班等。

  2、创新培训方式。

实践证明,即便是再好的内容,如果缺乏有效的方式和恰当的手段,要收到干部教育的理想效果也是不可能的。

在注重内容的同时,必须不断探索和创造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式与手段。

县级党校教学方式的创新应该有利于激发基层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实现以学员为主体、以问题为导向、以开拓思路为着眼点、以提升能力为重点的培训理念作为出发点。

沿用听报告、上大课、自学读原著形式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教学方式由单一传统课堂讲授向课堂教学与远程专题讲座、现场教学、参观考察相结合,充分利用远程扶贫教学等资源优势,坚持务实管用原则,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开展培训。

同时,利用红色、绿色资源,农业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及周边县区资源,积极拓展现场教学。

  3、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加大对在职教师的培养,重视发挥现有教师的作用,定期选送骨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到上级党校或高等院校进修学习,学习好的教学教法,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理论水平,拓宽视野。

二是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建立县级党校的"

大师资"

网络。

外聘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讲解员,作为县级党校的特聘教师,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三是邀请高等院校著名专家教授和权威研究机构知名学者的授课,给基层干部带来新知识新思想新理念。

  4、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缺乏是县级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普遍的和突出性的问题。

把县级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地方的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对于参训学员来讲,也减少了他们培训前缴费和结业后报销的麻烦,便于组织管理。

  基层党员干部处在社会实践的第一线,在美丽乡村的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县级党校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才能更好地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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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姜北方.县级党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探索[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4)

  [2]曾志刚,刘三秋.提高干部党性教育针对性实效性问题研究――以江西省开展干部党性教育为例[J].求实,2012,(9)

  (5)域外经验

  在国外的一些国家中,其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比如,美国,美国的法院都在法律条例上附设调解制度,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已经提出了"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之后在1990年的时候,美国就颁布了《行政争议解决法》,并在1996年的时候对其进行修改,并确立了该法律为永久法律。

由此可见,调解制度在国外是倍受重视的,所以,我国在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时候,要在体现本土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的经验。

  (6)司法实践

  在实际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依旧通过协调、和解来进行解决,虽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除了赔偿诉讼案件之外不适用调解制度,但是就目前的撤诉案件概率来分析,仍旧占据40%以上,这就说明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适用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一些纠纷,这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7)特有的价值功能

  实际上,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够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问题,由于现在大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的合法、合理性问题都无法解决,所以,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用在行政诉讼案件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

同时还能够有效地解决官民之间的矛盾,使得社会效果和法律得到统一。

现在的《行政诉讼法》完全忽略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要知道,《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就是解决人们的利益纠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不仅如此,还有利于节约行政诉讼成本,实际上,在现在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想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就要以最低的诉讼成本达到最大的效益。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有四点:

第一,由于行政争议是在人民内部产生,所以,当纠纷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则会使双方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纠纷。

第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够满足我国的国情。

第三,由于我国人民对民法和刑法区分不开,所以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6]。

第四,使得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样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

可以使其诉讼存在一定的调解基础。

  五、我国现行立法明确禁止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适用调解"

,这句话一方面是人民法院担心损害原告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担心损害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事实上,大量的行政案件都是进行"

调解"

的,所以,现在很多行政诉讼的撤诉率很高,一般情况下,都是原告在申诉的过程中,被告改变了一些行政行为,使得原告提出诉讼,当然也有是通过了解法律,原告自知理亏,所以主动提出撤诉,第一种撤诉方式实际上属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交易,也可以说成是调解。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撤诉原因都是通过调解进行的,所以,应该对《行政诉讼法》进行改革[7]。

  六、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议

  为解决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修改相应的法律,并在行政诉讼中建立相应的调解制度,同时,还要规定调解制度必须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为避免随意地改变行政行为,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不能改变的被诉行政行为,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而对于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则可以判断其具备调解的前提。

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要对诉讼阶段进行调整,不能将调解原则随意的应用到行政诉讼中,尤其是在交换证据的时候,如果双方达成一致,进行调解,那么行政诉讼的调解就可以在庭审后进行,或者是庭前证据交换后再进行,这样才可以保证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得以应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从以上几个方面做出探讨,不管是从理论基础还是从生活实践的角度看,都应该将调解制度应用在行政诉讼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不能在遇到行政诉讼的时候一味地调解,也不能将调解作为万能的良药,必须要根据实际的行政诉讼案件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1]陈咏梅.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4):

27-31.

  [2]李乐平,王睿倩.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河北法学,2009,27(3):

184-190.

  [3]王睿倩.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湖北社会科学,2009,(5):

151-155.

  [4]付博镓.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青春岁月,2015,(15):

367.

  [5]陈立风.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实践需要及理论可行性分析[J].法学杂志,2007,28(3):

90-93.

  [6]陈忠禹,陈志华.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兼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议[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108-111.

  [7]戚建刚,易君.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与基本原则[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5):

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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