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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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规范
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1、吊篮在下列施工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
①环境温度-20℃~+40℃②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25℃);③电源电压偏离额定值±5%;④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
2、吊篮要求
①吊篮在动力试验时,应有超载25%的额定载重量的能力。
②吊篮在静力试验时,应有超载50%额定载重量的能力。
③吊篮额定速度不大于18m/min。
④手动滑降装置应灵活可靠,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倍的额定速度。
⑤吊篮在承受静力试验载荷时,制动器作用15min,滑移距离不得大于10mm。
⑥吊篮在额定载重下工作时,操作者耳边的噪声值不大于85dB(A),机外噪声值不大于80dB(A)。
吊篮的每个吊点必须设置2根钢丝绳。
悬吊平台四周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护栏应设有腹杆,工作面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0.8米,其余部位则不应低于1.1米,护栏应能承受1000N的水平集中载荷。
悬吊平台内工作宽度不应小于0.4米,并应设置防滑底板,底板有效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人,底板排水孔直径最大为10mm。
悬吊平台底部四周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50mm挡板,挡板与底板间隙不大于5mm。
悬吊平台在工作中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度。
悬吊平台上应醒目地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对离心触发式安全锁,悬吊平台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绳速度时,即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在200mm范围内停止。
安全锁承受静力试验载荷时,静置10min,不得有任何滑移现象。
离心触发式安全锁锁绳速度不大于30m/min。
吊篮的电气系统应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在接地装置处应有接地标志。
减速器不得漏油,渗油不得超过一处(渗油量在10min内超过一滴为漏油,不足一滴渗油)。
罩壳应平整,不得有直径超过15mm的垂印痕,安装牢固可靠。
吊篮的组装应严格依据相应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禁止随意增大篮体尺寸。
规范中要求吊篮悬挂高度60m及以下时,吊篮长边不宜大于7.5m;悬挂高度在60m以上100米及以下时,吊篮长边不宜大于5.5米;悬挂高度在100米以上时,吊篮长边不宜大于2.5米。
风力等级划分
0级:
无风,0.0—0.2m/s1级:
软风,0.3—1.5m/s
2级:
轻风,1.6—3.3m/s3级:
微风,3.4—5.4m/s
4级:
和风,5.5—7.9m/s5级:
清风,8.0—10.7m/s
6级:
强风,10.8—13.8m/s7级:
劲风(疾风),13.9—17.1m/s
8级:
大风,17.2—20.7m/s9级:
烈风,20.8—24.4m/s
10级:
狂风,24.5—28.4m/s11级:
暴风,28.5—32.6m/s
12级:
台风(飓风),大于32.6m/s
外线防护架体的结构形式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但防护架体与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最小的安全距离:
10KV以下/1.7米;35KV/2米;63—110KV/2.5米等。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
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48×(2.75—3.5)毫米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米,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米,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两米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厘米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厘米,当基坑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采用预埋件与钢管与钢筋焊牢。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采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焊接方式进行固定。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厘米的挡脚板或40厘米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毫米。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毫米。
2、洞口作业
洞口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或并最多隔10米设置一道安全网。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厘米但大于2.5厘米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
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厘米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里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
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边长50—150厘米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面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
边长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厘米,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厘米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米时应加设1.2米高的临时防护栏。
3、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度±5度为宜。
踏板上下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不得有缺档。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度为宜,梯宽不应大于50厘米,支撑应采用不小于直角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米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米宜。
超过2米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米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米,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米。
4、悬空作业
支设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低于3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
3米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
绑扎3米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浇筑离地2米以上的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架上操作。
5、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毫米。
操作平台可选用(48—51)×3.5毫米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式架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
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40厘米;台面应铺满3厘米厚的木板或竹笆。
操作平台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接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施上。
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用吊钩挂吊环。
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6、交叉作业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高度超过24米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7、名词解释
临边作业: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
孔:
楼板、屋面、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厘米的;墙上,高度小于75厘米的孔洞。
洞:
楼板、屋面、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等于或大于25厘米的孔洞;墙上,高度等于或大于75厘米,宽度大于45厘米的孔洞。
洞口作业:
孔与洞边口旁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米及2米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上的作业。
攀登作业:
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悬空作业: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
操作平台:
现场施工用以站人、载料并可进行操作的平台。
移动式操作平台:
可以搬移或结构施工、室内装饰和水电安装等的操作平台。
悬挑式钢平台:
可以吊置或搁支于楼层边的用于接送物料和转运模板等的悬挑型式的操作平台,通常采用钢构件制作。
交叉作业:
在施工现场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穿状态下同时进行高处作业。
8、规范用词说明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总平面布局
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局:
施工现场出入口、围墙、围挡;场内临时通道;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施工现场办工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物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道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当确时有困难只能设置一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建筑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大于8米。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米。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建筑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放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②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
③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④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条件: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超过10栋,且成布置的临时用房。
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米,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米,且不宜超过6米。
2、建筑防火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②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③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米。
④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米。
⑤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⑥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⑦房间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房门的净宽的度不应小于0.8米;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米。
⑧隔壁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②层数应为一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③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平方米。
④房间任意一点至最近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米,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米。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②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得小于1.5米;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米;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得小于0.6米。
③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不得大于25度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④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要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⑤临时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防护栏杆。
⑥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理搭设。
⑦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⑧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②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③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④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⑤外脚手架搭设不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①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②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③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①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②动火作业场所。
③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④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⑤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平方米或在建工程单位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米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的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②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③室外消防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放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④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⑤消火栓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立方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防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米。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②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③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米,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米。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两套。
高度超过100米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
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立方米,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米。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两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①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②水泵房。
③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④高度超过100米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⑤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防火管理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
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米,并垛体积不应超过50立方米,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米,且应采取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存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场所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米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厘米,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厘米。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②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③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④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②氧气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JGJ59—2011
1、门式钢管脚手架
底部门架立杆下宜设置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
可调底座的可调螺杆直径不应小于35毫米,如果螺杆过细,可能倒致底座偏心受压、歪斜,不利于架体承受荷载;底座调节杆的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毫米。
门架底层下部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固定在距门架底部不大于200毫米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宜固定在紧靠纵向打地杆下方的门架立杆上。
扫地杆可以调整和减少门架的不均匀沉降,更好的保证门架底部的刚度和承载能力。
架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度之间,应采用旋转扣件与立杆固定,剪刀撑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考虑受力合理,连墙件应靠近门架的横杆设置,距门架横杆不宜大于200毫米,并固定在立杆上。
在门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门架端部,必须加密设置连墙件,保证连墙件垂直距离不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大于4米。
以确保架体的承载安全。
从连墙件受力合理角度考虑,连墙件宜水平设置。
如果条件所限,无法水平设置时,允许采用向架体方向下斜连接,坡度宜小于1:
3。
门架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夹角宜为45—60度之间,跨越4—6根立杆(6—10米),采用旋转扣件与门架立杆进行固定。
每步门架立杆的垂直偏差应小于架体步距的1/500,且不超过±3毫米,以保证架体立杆的轴向受力稳定。
交叉支撑是保证门架稳定,增强架体刚度的主要配件,每榀门架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门架是由构配件将其组装起来,但必须注意不同型号门架的杆件、配件是不能混用的。
为保证连接棒固定牢固,规范要求在上下榀门架之间应设置锁臂。
当采用的连接棒为插销式或弹销式时,可不增设销臂。
水平加固杆是增加架体纵向刚度的重要配件,应在门架两侧的立杆上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并用扣架与门架立杆扣紧,在纵向水平加固杆上设置层面上应采用连续设置的方式,并得间断。
规范要求在门架顶层、连墙件设置层必须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
当脚手架架每步铺设挂扣式钢脚手板时,应至少每四步设置一道纵向水平加固杆,并宜在有连接件的水平层设置。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至少每四步应设置一道纵向水平加固杆。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40米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纵向水平加固杆。
在脚手架转角处、开口型脚手架端部的两个跨距内,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纵向水平加固杆。
悬挑脚手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纵向水平加固杆。
门式脚手架在搭设、使用的下列阶段应进行相应的验收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可进行下一步作业或投入使用。
①搭设前,对架体的地基与基础进行验收。
②门式脚手架搭设完毕或每搭设2个楼层设度时。
③门式满堂脚手架、模板支架搭设完毕或每搭设4步高度时。
门架钢管平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管长的1/500,不应使用带有硬伤或严重锈蚀的钢管。
门架立杆、横杆钢管臂厚的负偏差不应超过0.2毫米。
门式脚手架施工荷载包括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人员、材料及机具的自重,结构用架为3KN/平方米,装修用架为2KN/平方米。
当门架上同时有2个及以上的施工层时,在同一门架跨距内各操作层的施工均布荷载标准值总和不得超过5KN/平方米。
2、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碗扣式脚手架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业扫地杆使用,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毫米(碗扣架立杆底部节点距杆端250毫米),严禁在施工中拆除扫地杆。
连墙件应设置在在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与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毫米;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并保证同一层架体的连墙件应在同一个平面内,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米。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应设置专用斜杆或扣件钢管八字撑,用以提高架体纵向钢度,增加架体的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
专用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封闭架体拐角处及一字形架体的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的专用斜撑;高度小于24米的架体,每隔5跨设置一组竖向通高专用斜杆;当架体高度大于24米时,每隔3跨设置一组通高的竖向专用斜杆;专用斜杆应承八字形对称布置。
当采用钢管扣件制作八字撑时,斜撑应与每步架的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毫米;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紧固立矩应在40—65N·m之间;八字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且成八字对称布置,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角度以45—60度为宜。
当架体高度超过24米时,应考虑无连墙件立杆对架体承载能力及整体稳定性的影响,在连墙件标高处增加水平斜杆,使纵、横杆与斜杆形成水平桁架,使无连墙件立杆构成支撑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