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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测量管理办法

项目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项目测量工作是工程施工的重要工序,也是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测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项目测量工作的管理,统一项目测量管理的有关制度,更好地为创优质工程,争最佳效益的项目目标提供保障,。

第二条  实施项目管理层与操作层分离的局直管项目经理部、公司(处)的项目经理部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应依照本办法管理项目测量工作。

第三条局技术管理部门、公司(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项目经理部测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组成后,应尽快成立项目测量队,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部门主管负责组建工作。

测量队隶属于项目经理部的技术部门,属项目经理部管理层机构编制。

项目经理部的分部或工点及有条件的项目经理部操作层,可根据工程需要成立测量组,测量组在测量业务上归项目经理部测量队领导。

不设测量组的项目经理部,测量队应承担测量组的测量工作。

第五条测量队、组人员数量应根据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编制确定,但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测量负责人必须从事测量工作3年(测量专业毕业的2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负责司仪的人员必须持有测量员岗位证书,其他测工应经基本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六条测量队、组的测量仪器、工具配置应符合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要求,测量队要积极推广使用各种先进的测量仪器和现代化的测量方法,提高测量精度和工效,满足施工需要。

应根据工程种类配备必要的技术规范、工具书和应用软件。

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做到及时检查校正,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周期送检的测量仪器、工具应到国家法定的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测量队负责仪器、工具的送检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当重视测量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

根据工作特殊性,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必要的交通、后勤服务。

对测量工作应结合质量检查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章测量工作内容与分工

第八条施工准备阶段,测量队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总工程师的带领下,测量人员参加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交接桩工作:

按照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资料,逐一接收平面、高程控制点桩、交点桩、断链桩、合同分段桩、重要结构的中心桩。

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交接桩签认。

(二)接桩后,与桩址所在土地的业主办理桩址占地使用、桩志保护合同,清理桩址周围杂物,建立醒目的测量桩位标志。

(三)根据接桩资料和设计文件进行控制点复测及恢复定线,工作内容主要是:

平面、高程控制点,线路中线、转角点,合同分段桩,重要结构的中心桩的复位测量。

工作开始之前,应向监理提交复测开工报告,内容包括:

测量人员和仪器具配置,测量方案与计划安排。

复测开工报告批准后,应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进行复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测成果上报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施工测量阶段,测量组应进行以下测量工作:

(一)测量队在熟悉设计文件中的路线和结构工程的平面、纵横断面图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利用原设计控制网点加密或重新布设测量控制网点,进行施工控制测量。

测量方案应报监理批准,测量精度和网点的选点、造标、埋石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测量成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

控制网一般半年要复核一次,并应经常巡视检查,如有丢失、移动,应及时检测、补设。

(二)平面位置放样,由测量组施测、放样。

(三)高程控制,由个部位施工负责人控制,测量组复核。

(四)测量组在工点开工前,要在熟悉施工图的基础上,利用控制网点设置施工用桩。

其主要有:

1.车站起始桩号、区间位置;

2.桩基中心及其护桩;

3.各工点的水准基点桩,大工点不得少于3个,小工点不得少于2个。

对设置的施工用桩,要注意保护,经常复核。

如遇丢失、移动,及时补设。

工点开工报告中,应有施工用桩设置的内容。

在技术交底时,向工点施工负责人现场交桩。

(四)施工过程中,测量组利用施工用桩进行施工放样测量:

1.车站施工的中线、边线放样,墙、柱、门窗洞预埋件。

2. 工点质量检验及评定的测量工作。

第十条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测量组对各工点工程进行中线、各部尺寸、标高逐一测量并与设计对照,完成工点竣工测量工作。

(二)测量队在各工点竣工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全项目工程贯通线路的竣工测量,主要任务是复查施工后的路线中桩位置,路线纵断高程,埋设永久性基桩并按规定设置护桩。

第三章测量复核签认制

第十一条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

必须做到:

(一)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

1.测量队应核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应由2人独立进行,核对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使用。

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

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

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测量队长、测量组长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二)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和签认。

(三)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队、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测量队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第四章测量记录与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

具体包括:

(一)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二)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三)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四)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第十四条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

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经纬仪簿。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

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

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第十五条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

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

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

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六条测量队、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帐,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

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队、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

工点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测量组应将全部测量记录资料整理上交测量队,经测量队检查合格后,经理部方可验收工程。

项目工程完工,线路贯通竣工测量完成之后,测量队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第五章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常用测量仪器主要有:

水准仪、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全站仪(包括觇标、水准尺等附属工具)。

测量工具主要指量距尺、温度计、气压计。

测量队、组对所配置的仪器工具具有使用权和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测量仪器、工具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仪器说明书,熟悉各部分性能、操作方法和日常保养知识,了解各种仪器使用时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条件。

仪器精度与性能应符合合同条件及规范要求,仪器的配置与使用范围应经项目总工程师签认确定。

(二)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

当测量仪器、工具出现下列情况均视为不合格。

1、 已经损坏;

2、过载或误操作;

3、显示不正常;

4、功能出现了可疑;

5、超过了规定的周检确认时间间隔;

6、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

出现了上述不合格项的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做明显标记。

只有排除不合格原因,再次检定确认合格,并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验证签认后,方可使用。

(三)测量仪器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其要求的环境条件,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架立、使用仪器。

仪器架立后司仪人员应专心守护,不得擅自离开。

(四)测量仪器转站,严禁将带支架的仪器横杠肩上。

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和全站仪转站必须装箱搬运,行走困难地段所有仪器必须装箱护行搬运。

测量收工必须按说明书规定擦试仪器装箱。

携带仪器乘车必须将仪器箱放在座位上,或专人怀抱,不得无人监管任其受震。

(五)项目经理部的测量队应建立仪器总台帐、仪器使用及检定台帐,测量组也应建立相应的分帐。

仪器档案由项目技术部门保存原件,测量队、组长保存复印件,复印件随仪器装箱。

仪器使用者负责使用期间的仪器保管,应防止受潮和丢失。

测量仪器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不得私自外借他人使用。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认真按本办法进行测量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部或上级主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给工程造成延误、返工、质量事故,记录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视损失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由项目经理部或上级主管单位,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测量队(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施工工程的测量任务与特点,制定测量人员岗位责任制,测量记录、资料和成果保管制度,测量仪器操作规程,测量仪器使用和保管制度,测量安全操作规程等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局技术发展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0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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