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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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确定分析

金融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采用直接填列法或间接编制法,同时根据有关账户的记录进行分析、调整,从而编制出现金流量表。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编制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共有27项。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1、利息收入:

对金融企业来说,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各类存、贷款业务中的“利息收入”以及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存、放款业务中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两部分。

根据损益表所反映的本期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出来,因此,它并不一定等于现金流量表中的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数,因为如果当期收到的利息收入的现金数中包含有前期的应收利息、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以及预收以后期间的利息等,则本期收到的利息收入的现金数就会大于损益表上的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数;反之,如果本期收到发生的利息收入未能全部收回而形成应收利息,则本期收到的利息收入的现金数就会小于损益表上的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数。

所以,现金流量表上利息收入这一项目就应该根据“应收利息”等账户中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对本期损益表上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数字计息调整。

直接确定公式:

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当期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的应收利息+当期预收以后期间的利息+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

间接确定公式:

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本期利息收入+本期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期初应收利息余额-期末应收利息余额)+(期末预收利息余额-期初预收利息余额+)+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当期实际核销的坏帐损失-以非现金实物抵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利息

2、手续费收入: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各项业务中实际收到的手续费现金数。

其主要是通过“手续费收入”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手续费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收到当期手续费+当期收到前期应收取的手续费+当期预收以后期间的手续费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手续费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本期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手续费)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手续费)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手续费)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手续费)期初余额]

手续费收入一般都是直接通过现金结算的,很少有应收手续费和预收手续费的发生,因此现金流量表上的手续费收入往往与损益表上的手续费收入一致。

若有应收手续费和预收手续费等债权、债务的发生,则可按前章所述方法予以分析、调整。

本项目适宜采用间接确定法。

3、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净额

本项目中的活期存款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办理的各类活期存款、临时存款和汇款这两个方面的业务。

所谓活期存款、临时存款是指除定期存款、同业存款、联行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会计核算的账户主要有“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保证金”、“本票”等;所谓汇款是指金融企业在汇款业务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其包括汇入和汇出两方面,会计核算的账户主要有“应解汇款”和“汇出汇款”。

本项目反映的是“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净额”,因此,在分析调整时只需将上述账户的期末、期初金额相减就可得出其在本期间内的存取净额。

本项目直接确定公式:

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净额=当期吸收或收存的各类活期存款、临时存款、汇款-当期支付的各类活期存款、临时存款、汇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公式:

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净额=有关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有关存款账户的期初余额

根据金融企业现金流量的列示特点,活期存款应按其存取的差额来列示,即以“净额”列示。

因此,在实际的汇总、计算时,只需将有关存款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进行对比就可得出本项目的现金流量。

当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即现金流量为数时,表示为现金流入;当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时,即现金流量为负数时,则表示现金流出。

本项目适宜采用间接确定法。

4、吸收的定期存款

本项目中的定期存款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和居民个人的定期储蓄存款两部分,会计核算的账户为“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由于本项目反映的是“吸收的定期存款”,这在上述账户中为贷方发生数,因此只要将这些账户的贷方发生数相加就可算出。

5、收回的中长期贷款

付,属现金的范畴,因此,其增减变动不在本项目中反映,只需反映同业存款的存取净额即可,在会计核算中它是通过“同业存款”账户来反映的。

同业存款的存取净额可以通过“同业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来计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公式:

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净额=(当期同业存款存入数-当期同业存款取出数)+(当期存放同业款项取出数-当期存放同业款项存入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公式:

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净额=(同业存款期末余额-同业存款期初余额)+(除现金以外存放同业的期初余额-除现金以外存放同业的期末余额)

7、联行往来净额。

本项目同样也是反映存放联行款项和联行存放款项这两方面的存取净额,在会计核算上它们是通过“存放联行款项”和“联行存放款项”两个账户分别反映的,联行往来净额就可以通过这两个账户的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之差计算得到。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联行往来净额=(当期联行往账的收回数-当期联行往账的付出数)+(联行联行来账的收入数-当期联行来账的付出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联行往来净额=存放联行款项期初余额-存放联行款项期末余额+联行存放款项期末余额-联行存放款项期初余额。

8、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各种款项所收到的现金,会计核算上它是反映为“向中央银行借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向中央银行借款=当期向中央银行借入各种款项的现金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向中央银行借款=当期向中央银行借款贷方发生数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各种款项所收到的现金,即由此引起的现金流入,在“向中央银行借款”账户中反映为贷方发生额。

9、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

本项目中的“其他金融企业”包括其他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两个方面,而“拆借”则包括了拆入和拆出两个方面。

会计上它们分别通过“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这四个账户进行核算。

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就可以通过四个账户期初、期末余额之比计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

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当期从其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拆入资金数-当期归还其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拆借资金数)-(当期拆放给其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当期其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还回拆借资金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

与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净额=(拆放同业期初余额-拆放同业期末余额)+(拆放金融性公司期初余额-拆放金融性公司期末余额)+(同业拆入期末余额-同业拆入期初余额)+(金融性公司拆入期末余额-金融性公司拆入期初余额)

10、信托存、放款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客户各类和运营其资金的业务所引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差额。

信托存、放款业务包含了信托存、放业务和委托存、放款业务两部分。

对于委托存、放款业务来说,还包括了委托存款、委托放款两个方面,而对于委托放款来说,又包括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两部分,本项目的“净额”就是由这些业务而引发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净额。

上述这些业务,主要通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账户来进行核算的,因此,本项目的“净额”也就可以通过上述账户期初、期末余额的增减变动来计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存、放款净额=(当期信托存款、委托存款存入数-当期信托存款、委托存款提出数)-(当期系统贷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投放数-当期系统贷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收回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存、放款净额=(信托存款期末数-信托存款期初数)+(委托存款期末余额-委托存款期初余额)-(委托贷款期末余额-委托贷款期初余额)-(委托投资期末余额-委托投资期初余额)

上述信托存、贷款净额计算出来为正数时,表示为净现金流入;如为负数时,则表示为净现金流出。

11、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本项目反映前期已核销的贷款又被收回所引起的现金流入,而不论其为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或是其他什么贷款。

有关贷款的核销或又被收回等主要通过“贷款呆帐准备”账户来进行会计核算的。

该账户的借方反映贷款呆帐损失的发生,即被核销的贷款;该账户的贷方反映贷款呆帐准备的提取及以前期间被核销的贷款后又收回的情况。

因此本项目数额应通过对“贷款呆帐准备”账户的贷方发生数进行分析后取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当期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短期贷款+当期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中长期贷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当期贷款呆帐准备贷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12、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时所收到的租金、手续费、佣金等现金数。

因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在“租赁收益”账户进行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当期融资租赁收益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的应收融资租赁收益+当期预收以后期间的融资租赁收益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本期融资租赁收益+[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期初余额-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期末余额]+[预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期末余额-预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期初余额]

本项目适宜采用间接确定法。

1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其他各类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入可以通过“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来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收到的咨询收入、保险箱出租收入+当期收到的罚金、违约金+当期收到的押金、定金+当期收到的非常损失赔偿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当期其他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咨询收入、保险箱出租收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罚金、违约金)+当期其他应付款贷方发生额(押金、定金)+当期其他应收款贷方发生额(收到的赔偿金)

本项目涉及的面比较广,除了前述的十二项外,其他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都在这一项目中反映。

本计算公式中所列的只是列举一些较为常见的应归属在本项目的现金流入种类,在实际计算中应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灵活运用、分析计列。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1、利息支出。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进行存款、借款、以及与中央银行、其他金融企业资金往来等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现金数。

其在会计核算中主要通过“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付利息”等账户进行反映。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利息支出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利息支出+当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当期支付前期的应付利息+当期预付以后期间的利息-当期支付的债券利息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利息支出所支付的现金=当期利息支出+当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应付利息期初余额-应付利息期末余额)+(预付利息期末余额-预付利息期初余额)-当期支付的债券利息

本项目适宜采用间接确定法。

在计算利息支出所支付的现金数额时,注意应剔除支付的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手续费支出。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而实际支付的手续费支出现金数。

其主要通过“手续费支出”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手续费支出所支付的现金=支付当期的手续费+当期支付前期的应付手续费+当期预付以后期间的手续费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手续费支出所支付的现金=当期手续费支出+[应付账款(手续费)期初余额-应付账款(手续费)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手续费)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手续费)]

与手续费收入一样,手续费支出通常也是以现金直接结算的,但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债权、债务的,即产生应付手续费或预付手续费的,则通过“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账户进行核算。

在实际计算时,只需将损益表中按权责发生制列示的本期手续费支出数加减上述账户的期初、期末余额,即可换算为收付实现制的手续费支出所支付的现金数。

3、短期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放与收回各种短期贷款本金而引起的现金流出与流入之间的差额。

短期贷款业务主要通过“短期贷款”、“抵押贷款”(下设“短期抵押贷款”明细账)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短期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净额=当期发放的各项短期贷款-当期收回的各项短期贷款的现金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短期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净额=[短期贷款期末余额-短期贷款期初余额]+[抵押贷款(短期)期末余额-抵押贷款(短期)期初余额]+当期转入逾期贷款的短期贷款数-当期收回逾期贷款中的短期贷款数+当期短期贷款抵押贷款的非现金资产收回+当期短期抵押贷款中核销结转的呆帐损失

由于本项目反映的是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净额”,因此,一般只要将有关短期贷款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轧差计算即可得到。

然而,在“短期贷款”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轧差中,包含了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的不能按期收回的短期贷款,此部分数额应予加回到“短期贷款”账户的期末余额中去;而已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的短期贷款又被收回的,也应在本项目中得到反映,故应从中扣减。

同样,在“抵押贷款”(短期)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轧差中,也包含了因到期收不回贷款,经有关法律程序将抵押品收抵押贷款,即非现金资产收回,以及因抵冲贷款不足而蒙受的呆帐损失等,这些实际均为发生现金流量,因此也应加回。

当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净额为正数时,表示为现金流出;反之,为负数时,则表示为现金流入。

4、对外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放各种中长期贷款而产生的现金流出。

中长期贷款业务主要是通过“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中长期)”等帐务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对外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当期实际发放的各类中长期贷款、中长期抵押贷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对外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当期中长期贷款借方发生额+当期抵押贷款(中长期)借方发生额

本项目反映的只是各类中长期贷款的发放数,表现为现金流出,它们在有关的贷款账户中被记录在借方,因此,计算本项目数额比较简便的方法就是加计有关贷款账户的借方发生数。

5、贴现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而发生的现金流出、流入之间的差额。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均是通过“贴现”账户进行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净额=当期支付的贴现款-当期收回的贴现款-当期通过转贴现、再贴现收回的款项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净额=(贴现期末余额-贴现期初余额)+当期转入逾期贷款的贴现数-当期收回逾期贷款中的贴现数

由于本项目反映的是贴现“净额”,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贴现”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之轧差。

但如当期发生因贴现款不能按期收回而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或者已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的贴现款又在本期被收回的,则应将这些数额予以加回或扣减。

当通过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净额为正数的时,为现金流出;反之,为负数时,则为现金流入。

这里又一点需要予以说明:

当金融企业对客户提供的期票进行贴现时,将会按约定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并将其从贴现额中予以扣除,即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客户的贴现金额会小于“贴现”账户中所记录的贴现数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金融企业收取的贴现利息。

虽然这部分贴现利息并未发生现金的进出,但根据金融企业的特点及有关的规则,应将贴现金额作为现金流出,而扣下的贴现利息再作为现金流入在利息收入项目中予以反映。

6、进出口押汇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进行国际结算的进出口押汇业务时所发生的现金流出、流入之间的差额。

进出口押汇业务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进出口押汇”账户反映的。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

进出口押汇净额=(当期进口押汇支付数-当期进口押汇收回数)+(当期出口押汇支付数-当期出口押汇收回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

进出口押汇净额=进出口押汇期末余额-进出口押汇期初余额

进出口押汇包含了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两个方面,它们分别会产生现金的支付和收回,进出口押汇净额实际就是进口押汇的支付与收回、出口押汇的支付与收回这四项业务数额之和,这也就是直接确定公式中所反映的内容。

当然,在实际的计算中,只需将进出口押汇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进行对比,轧差后所得就是本项目所要反映的“净额”。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净额为正数,表示为现金净流出,反之,负数则表示为现金净流入。

与贴现业务相似,金融企业在发放进出口押汇款时,往往也会先行扣除或预扣一定的利息,这部分扣除额虽然没有发生现金的流动,但并不影响其分别表现为押汇款发放与利息收回的现金流出流入的反映,因为在这里,我们是假设它先被全额发放(发生现金流出),然后再被收回利息(发生现金流入)的。

7、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吸收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和居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等业务中偿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在前面“吸收的定期存款”项目中已有述及,定期存款业务主要通过“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定期实际偿付的各类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

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当期当定期存款借方发生额+当期定期储蓄存款借方发生额

本项目与前述“吸收的定期存款”项目反映的是一项业务(定期存款)的两个方面,即吸收和偿付,这里的偿付也就是现金流出,在有关的定期存款账户中反映为借方发生额,因此,本项目就可以根据定期存款有关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之和求得。

8、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净额。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各类款项而引起的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的差额。

有关法定款项在中央银行存放或收回业务是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下设相应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计算公式为:

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净额=当期缴存中央银行各类法定款项数额-当期提回存放中央银行各类法定款项数额

本项目间接确定计算公式为:

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净额=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存款)期末余额-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存款)期初余额

存放中央银行法定款项有多个种类,如存款准备金、外币清算保证金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指定生息资产等,它们基本都是按某一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存放的。

当这些基数发生变动时,则缴存数也相应增加或减少,即补缴或提回。

那么,本项目最简便的计算方法就是将有关账户的期初、期末余额轧差所得。

当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净额为正数时,表示当期缴存数大于提回数,此净额为现金流出,反之为负数时,表示当期缴存数小于提回数,此净额为现金流入。

9、偿还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偿还中央银行各种借款所支付的现金。

与前述“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相对应,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同一项业务,因此,其会计核算也是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账户进行。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偿还中央银行借款=当期偿还中央银行各种借款付出的现金数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偿还中央银行借款=当期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方发生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账户核算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其贷方反映借入数,借方反映偿还数,贷方余额反映已借入尚未偿还的数额。

因此,本项目所反映的某一会计期间内偿还中央银行各类借款数额,就是该帐户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

10、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支付的各类社保基金等而产生的现金流出数。

此类业务通常是由“营业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下设相应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当期应付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当期支付前期应付职工和应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当期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应付福利费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当期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借方发生额(分析计列)

或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当期营业费用中工资、奖金、社保及职工商业保险额+[应付工资期初余额-应付工资期末余额]+[应付福利费期初余额-应付福利费期末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末余额]

由于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发放数及为他们支付的现金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付未付部分也是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因此,当根据这些账户的发生额、余额来计算本项目数额时,要剔除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及为在建工程人员支付的现金部分,所以要“分析填列”。

此外,在支付职工工资、奖金等及为职工支付有关费用时也不一定是全额支付现金,有时会发生扣款、转款等情况,对此也需要“分析填列”。

11、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实际交纳的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及附加(如教育费附加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相关明细账户)、“其他应付款”(相关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交纳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期交纳前期应交未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应交税金(相关项目)期末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末余额]

除按上述公式计算外,本项目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支付的所得税款。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净额。

有关所得税的业务,主要通过“所得税”、“应交税金”(相关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所得税款=交纳当期的所得税+当期交纳前期应交的所得税-当期退回的所得税

本项目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所得税款=所得税+[应交税金(所得税)期初余额-应交税金(所得税)期末余额]+[递延税款借项-递延税款贷项]

由于所得税款的退回或返还需在本项目内冲减,即本项目反映的是当期交纳所得税的“净额”,因此,在具体计算上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以免疏忽。

当然,本项目也可以直接根据“应交税金”(所得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和“递延税款”账户的借项分析填列,但同样要注意对退回或返还所得税的扣除。

13、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实际交纳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属于经营活动范畴的其他税费。

这些其他税费是通过“营业费用”、“应交税金”(相关明细账户)等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交纳当期的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当期交纳前期应交的经营活动相关税费+当期预交以后期间的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本项目直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当期营业费用中的经营活动相关税费+[应交税金(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应交税金(相关项目)期末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期末余额]

与前述的营业税金、所得税等一样,本项目也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但注意要扣除用于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部分。

1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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