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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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尖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3、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分工

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业务规章制度,协调与此项业务相矢的总行各部门间的尖系。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在权限内负责符合条件的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贸易金融分部负责信用证开立、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承兑及付款的操作,开证的放款审查和审批以及信用证通知、委托收款等。

第六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开证申请,调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初步审核单据。

第七条放款中心负责申请资料的相矢验印工作及出具《放款通知书》。

第八条会计部门负责相尖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

第三章客户及业务受理条件

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矢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尖系。

第十二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矢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矢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三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

第十四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

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稅务登记证等。

3.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

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不得释放付款保证。

4.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开证金额20%,不足部分占

用开证申请人综合授信额度。

5.电开信用证以SWIFT开立,须详细列明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

信开信用证的,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信用证格式文本及信用证专用纸。

由贸易金融分部将信用证正本寄通知行,同时以加押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

6.原则上应选择我行系统内机构为通知行,如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简称代理行)作为通知行。

第二节信用证的修改

第十五条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提交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

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改受益人。

第十六条有效期修改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180天(或6个月)。

付款期修改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180天(或6个月)。

第三节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来单处理

第十七条信用证来单后,我行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我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后,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第十八条我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第十九条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以加盖业务公章的传真件并以SWIFT799证实电方式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明确拒付字样,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该通知必须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的文句,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

同时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并通知开证申请人。

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我行,我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付款时应扣除不符点费;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我行可做退单处理,将单据退还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第四节信用证的注销

第二十条我行注销

1.信用证项下未发生过支付,我行应在信用证逾效期1个月后注销。

2.信用证未逾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我行确已收回全套信开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证实电、通知书等有尖附件)或收到通知行的电开信用证撤证电报,该信用证方可

注销。

第二十一条退还保证金和恢复授信额度

1.所有信用证应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方能退还开证保证金及/或恢复其授信额

度。

2•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授信额度不得恢复o

第五节信用证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来证通知

1.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条款。

2.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效期和开证期限是否在180天(或6个月)以内。

3.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f生。

若来证或修改书不完整、不明确,必须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

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4.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检验信用证并确认其真实性。

第六节委托收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我行接单后,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并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后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退受益人。

如有不符,应及时洽受益人改单,改单后仍有不符,可在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

第二十四条我行审单后,应缮制寄单通知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及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寄单索款尽量采用快邮方式寄单,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尖规定如与其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操作流程

第一章幵立国内信用证操作流程

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

一、经办单位

1、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商务合同及其他材料。

确认申请材料上加盖了企业印章。

2、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

3、额度内开证的填写《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经有权人审批签字后与开证申请书及所有相尖单据(合同、代理协议等)正本交到贸易金融分部签署审批意见。

4、落实开证保证金(如有)。

二、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经办

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审核经办单位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及全套单据,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

技术审核完毕后,在《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交贸易融资审查岗审批。

三、贸易金融分部贸易融资审查岗

1、按规定审核有尖业务申请,审核业务受理条件的落实,登记贸易融资额度台帐,并在《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交有权签字人审批。

2、审核授信风险管理系统录入的要素、额度内各项业务品种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有效性。

3、建立整理贸易融资客户档案。

将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的《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及全套单据交放款中心。

四、放款中心

1、收到贸易金融分部贸易融资审查岗提交的《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及全套单据后,放款中心验印岗核验申请人业务申请资料的相矢印鉴,在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中录入印鉴

核查情况。

2、放款中心放款岗在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放款操作,出具《放款通知书》交贸易金融

分部进口岗。

五、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经办

1、选择开立方式,同时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

电开信用证以SWIFT开立。

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申请人留存。

信开信用证,应统一使用总行规定的国内信用证文本格式及使用国内信用证专用纸,缮打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2、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3、在信用证底稿上签字并将全套开证资料交复核人员复核。

4、业务处理完毕,登记台帐并建立信用证档案夹,留存经办单位提供的全部开证资料,开证底稿/电文和《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

六、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复核

1、复核全套开证资料。

应对照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注意信用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2、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复核信用证开立的要素及电文,尤其注意复核保证金比例和账号。

3、在信用证底稿上签字并交分部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发送。

如为信开信用证,则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贸易金融业务公章后邮寄。

4、复核台账及档案。

第二节信用证的修改

一、经办单位

1、确认客户提交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承诺书及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加盖企业印章。

如修改涉及增额、物权凭证变更等重大事项,填写《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经有权人审批签字并落实相应的保证金。

2、将所有资料正本交贸易金融分部。

二、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经办

审核经办单位交来的资料,涉及增额、物权凭证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后转交贸易融资审查岗。

三、贸易金融分部贸易融资审查岗

1、收到进口岗转交的全套资料后审核,如修改涉及增额、物权凭证变更等重大事项,落实业务受理条件,登记贸易融资额度台帐。

2、登陆授信风险管理系统,审核录入的要素、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有效性。

3、将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的《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及全套单据交放款中心。

四、放款中心

1、收到贸易金融分部贸易融资审查岗提交的《中国民生银行贸易融资发放审批表》及全套单据后,放款中心验印岗核验申请人业务申请资料的相尖印鉴,在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中录入印鉴核查情况。

2、放款中心放款岗在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中手工冻结额度,签字后交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

五、贸易金融分部进口经办岗

1、在国际结算系统登记信用证修改要素,同时缮制信用证修改电文或底稿,并收取修改费用。

如果开立方式为电开信用证修改,则应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第一联信用证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2、如果开立方式为信开信用证,应统一使用总行规定的国内信用证文本格式及使用国内信用证专用纸,缮打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第一联信用证修改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修改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修改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信用证修改通知,申请人留存。

3、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收到复核人员复核完毕的底稿后,登记台账。

将审批表及修改电

六、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复核

1、复核经办人员交来的资料。

2、复核修改电文。

3、将电文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发送;如为信开信用证,则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贸易金融业务公章后邮寄。

七、经办单位

将贸易金融分部退回的正本修改稿交开证申请人。

第三节来单

一、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经办

1、签收并拆封快递公司送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填写来单登记本,登记来单快递号码(如有)。

2、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来单登记,生成信用证来单通知书。

3、审核单据后将全套资料送交复核员复核,复核无误后,来单通知书第一联加盖贸易金融业务公章,连同有尖单据交经办单位人员签收;第二联留存。

如有不符点应在单据通知书上注明。

4、在收到的寄单面函上做相应批注,包括来单日、来单编号和扣费明细。

将面函正本、委托收款凭证以及发票和货运单据的复印件归档。

5、在签收本上登记,通知经办单位取单。

、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复核

1、复核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

2、复核信用证来单通知书。

3、复核面函批注是否准确,在寄单面函上签字确认。

4、复核国际结算系统中的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台账的来单日、承兑日和付款日是否准

5、退进口岗经办归档三、经办单位

1、与贸易金融分部签收单据并登记台账。

2、通知客户取单同时在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签字并批注日期。

第四节付款

一、经办单位

1、接到贸易金融分部到单面函及付款委托书后,联系客户确认付款事项。

2、收到客户交来经确认的付款委托书交会计结算人员进行核对预留印鉴。

3、将付款委托书交贸易金融分部进行扣款。

二、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经办

1、单据无不符点或客户接受单据不符点,付款委托书经客户确认后,在信用证副本留底上注明该笔付款的有矢情况。

2、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在国际结算系统中作付款登记,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对外支付的款项划至我行国内信用证指定内部帐户,并填写国内信用证付款联系单,提交会计部门通过委托收款行即期付款给受益人。

付款联系单的内容需严格按照委托收款面函上的付款指示执行,付款后登记相应的台帐。

3、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在收到有尖单据后5个营业日内以证实电方式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付款,付款比照即期信用证付款办法处理。

付款后登记台帐。

4、如不符点成立,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我行可做退单处理,将单据退还委托

收款行/议付行

二、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复核

1、复核国际结算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后,复核国内信用证付款联系单并交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2、复核付款委托书内容。

3、复核台帐。

三、会计部门

根据贸易金融分部出具的国内信用证付款联系单进行付款处理,在国内信用证付款联系单上签章,第二联送交贸易金融分部人员作留档处理。

第五节拒付

一、经办单位

1、确认客户提交的拒付委托书加盖企业印鉴,清点单据份数,确认全套正本单据已退回,并在拒付合理期限内。

2、在台账上注明拒付日期。

3、将正本拒付委托书与全套单据一并交贸易金融分部。

二、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经办

1、清点单据份数,确认全套正本单据已退回,并在拒付合理期限内O

2、审核客户拒付委托书中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3、将全套正本单据归档。

4、如确认不符点成立,缮制拒付电文发报一式两联,同时将一联拒付电文退经办单位交客户。

5、在国际结算系统做退单登记,缮打退单通知书或转寄信封,复印全套单据以留存备查,并通知经办单位。

三、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复核

1、复审单据,复核电报草稿。

2、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发送报文

第六节撤销

一、经办单位

1、确认撤证申请书加盖了企业印章。

2、核对撤证申请书上注明的信用证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项目是否与原证相符。

交贸易金融分部。

二、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经办

1、按规定在国际结算系统做撤证登记,缮制撤证通知电文,并收取相矢费用。

通过SWIFT通知交单行撤证。

2、将电文第一联归档,电文第二、三联退经办单位。

3、收到交单行同意撤证的加押电文后,将确认电第一联归档,结清档案,归入死卷,第二、三联退经办单位,同时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销卷处理,并进行收费和登记台账。

4、如受益人提出撤证,则通知开证申请人,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撤证、销卷处理。

三、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复核

1、复核撤证申请是否满足撤证条件。

2、复核撤证电文。

3、复核台账及复核国际结算系统销卷操作。

第七节销卷

、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经办

1、信用证项下未发生过支付,应在信用证逾效期1个月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进行销卷

2、如受益人经通知行主动要求注销信用证,我行应联系开证申请人同意后,注

销该证

3、注销后的信用证经背批后专卷保管

二、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复核

1、复核销卷资斜。

2、复核国际结算系统中的销卷登记

第八节档案管理

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岗信用证发出后,要在信用证副本背面注明来单付款情况。

,按信用证顺序号依次排列。

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及往来电/函要及时归卷,做到卷宗完整,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章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操作流程

第一节信用证的通知

一、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经办

1、负责审核开来信用证或修改真实性。

(1)电开信用证或修改需核实是否收到加押证实电,并对电开信用证注明“正本”字样,对复印联注明“副本”字样;信开信用证(或修改书)需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有效,是否收到证实电。

(2)E卩/押核符后,在正本信用证或修改上盖“印/押核符”章并签名加注日期;如果印

鉴/密押不符,一面将正本信用证交信用证通知经办人员,注明“印/押不符,

仅供参考”字样,一面向开出行进行查询;待核符后凭“印/押核符”签章再出具“押符通知”。

(3)审核信用证(或修改)的完整性,即信用证(或修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若发现信用证(或修改)短缺或乱码,应与开证行进行查询。

2、审核信用证内容,重点审核以下几点

(1)检查开证行是否为本系统分支机构,或开证行是否为我行的代理行。

(2)检查信用证通知行名称是否确为本行。

(3)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条款。

(4)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效期和开证期限是否在180天(或6个月)以内。

(5)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

若来证或修改书不完整、不明确,必须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

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6)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根据信用证(或修改)正本的相尖内容进行信用证(或修改)通知的登记操作,缮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一式二联,经复核审核后,第一联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后,随正本信用证(或修改)交受益人,第二联存查,连同副本留存,专夹保管,同时按规定收取相矢费用。

4、登记台帐,业务提交复核岗。

二、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复核

1、审核开来信用证或修改真实性,审核信用证(或修改)通知书所列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或修改)内容一致,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复核经办人员提交的信用证(或修改)通知登记及收费

是否准确。

2、将复核完毕的信用证(或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或修改)正副本退经办通知经办单位签收。

四、经办单位

收到贸易金融分部信用证(或修改)通知,将通知书和信用证(或修改)正本转交受益人签收

第二节信用证撤证

一、经办单位

1、受理受益人撤证申请并确认加盖企业印章,要求受益人退回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

对受益人主动要求撤证的申请,经办单位应了解其贸易背景,属实后方可同意办理。

2、在受益人书面申请上由经办及有权人签字。

3、将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和书面申请交贸易金融分部。

二、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经办

1、收到经办单位交来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和书面申请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进行撤证登记,缮制报文,待收到开证行同意撤证的确认后再予撤销。

2、收取相矢费用,将该笔业务提交贸易金融分部信用证通知复核人员。

3、登记台账。

4、将复核退回的电报回执及开证行发来的确认电报交经办单位。

5、结清信用证通知档案。

三、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复核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复核经办人员提交的撤证记录及加押电报。

第三节交单与寄单

一、经办单位

1、审查客户提交的一式两联委托收款申请书内容及信用证和全部修改(如有)正本和全部提交单据,单据种类与份数是否与委托书填写一致,委托书上是否签章,如有不符退客户修改;审核无误后在委托书上签收,退第二联给委托人留存。

2、登记台账。

3、向贸易金融分部提交单据并办理签收。

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经办

1、与经办单位签收全套单据。

2、审单后,缮制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及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寄单通知书上应写明收款对应的业务编号,我行内部收款帐号等要素。

寄单索款尽量采用快邮方式寄单,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

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银行(委托收款)或议付行(议付),收款人帐号为我行内部帐号。

寄单通知书第一联加盖贸易金融业务公章随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我行留存。

3、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交单日期、业务编号、增(减)额、交单金额、信用证余额,并由经办人员签章后退受益人。

4、在国际结算系统做登记,同时登记台帐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手续处理,同时按规定收

取手续费和邮电费0

三、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复核

1、复核经办人员提交的单据、面函、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内容及台帐的登记2、交有权签

字人签字确认。

3、交经办人员寄送单据。

第四节收款及入帐

一、会计部门

1、会计部门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进行记帐入我行国内信用证指定内部帐号,将入帐回单盖章确认后交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2、对有融资的国内信用证收款款项进行还款处理(还款操作比照现行的资产业务还款操作方法)。

3、日终与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核对当日到帐笔数及金额。

二、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经办

1、根据会计部门的入帐回单进行收款操作,调卷核对,确认款项收妥无误,如款项对应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未做融资,则通过国际结算系统直接入帐;如款项对应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已做融资,则统一由会计部门进行还款处理(还款操作比照现行的资

产业务还款操作方法)

2、属于议付的,议付行同时应登记议付台帐和业务台帐o

3、日终与会计部门核对当日到帐笔数及金额。

三、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复核1、复核国内信用证入帐在内部联系单上复核签字后交会计部门进行入帐。

2、复核国际结算系统登记情况、台帐等。

第五节档案管理

一、信用证通知档案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将通知书第二联、信用证(或修改)副本和各种往来函电按通知号码的顺序归档,定期装订,专柜保存。

相尖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二、寄单及收汇档案贸易金融分部出口岗对每笔交单单据单独设立卷宗,内容包括:

往来函电、入帐内部联系单、重要单据复印件、信用证及修改复印件等相尖文件。

卷宗按照业务编号排列。

当业务结清时,需在议付面函上盖“已结清”章,将面函放在第一页装订整齐,按业务编号归入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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