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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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引导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过剩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及领域。

第三条根据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成立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具体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和部门协调工作,贯彻决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专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苏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业基金。

第五条根据实际发展和运行需要,专业基金可由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也可由引导基金单独出资设立,通过参股子基金或重大项目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六条专业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第七条专业基金的设立和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

(二)出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和领域明确;

(三)基金注册地在苏州市(契约制基金不作要求);

(四)基金管理人有专业的管理团队;

(五)有完善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

(六)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七)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回收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由专业基金全体出资人作出决议,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专业基金的设立,经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研究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受理申请后,会同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共同制定专业基金的设立方案,上报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专业基金的设立方案一般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专业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

(二)专业基金设立背景与行业分析;

(三)专业基金的拟定规模及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和比例;

(四)专业基金存续期限;

(五)专业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架构;

(六)对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

(七)专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

(八)专业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领域、投资地域和项目储备;

(九)专业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十)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十一)拟制定的配套产业政策;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专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范”的原则进行运作,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一条专业基金可设立专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

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第十二条专业基金中,引导基金的出资顺序原则上不早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建立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为专业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等提供支持,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一)公开发布专业基金管理人遴选公告,申请机构可以通过平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专业基金管理人通过平台向基金相关管理部门网上报送专业基金的日常运行状况及相关重大事项;

(三)建立统一的产业基金项目库,进行企业数据分析和融资需求挖掘,主管部门负责向产业基金项目库推荐项目信息;

(四)为专业基金的子基金与产业基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实现投融资对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遴选及管理

第十四条专业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业基金所需社会资金的募集;

(二)负责专业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基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专业基金的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参股现有子基金;

(四)遴选子基金管理人;

(五)对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六)代表专业基金监督子基金的运行,具体方式在子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明确;

(七)负责专业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清算。

第十五条应综合考虑募资、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因素,选任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对专业基金进行管理。

专业基金管理人应从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场化投资机构中择优选择: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和备案管理,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产业母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

(四)至少有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负责专业基金管理人的公开遴选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由市金融办建立专业基金管理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投资管理及与专业基金投资方向相适应的产业方面的专业人士。

第十八条专业基金管理人的遴选程序:

(一)公开征集:

由市金融办在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及其他公开媒体发布遴选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业基金管理人;

(二)材料初审:

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照申报要求初审材料的完整性;

(三)项目立项:

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市金融办召集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召开立项会予以立项;

(四)尽职调查:

立项通过后,由市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对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五)项目预审:

尽职调查完成后,由市金融办召集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第三方中介机构召开预审会,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意见并确定拟上评审会的申报机构名单;

(六)专家评审:

市金融办召集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上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专业基金管理人候选单位;

(七)结果公示:

市金融办将专业基金管理人候选单位名单通过与公开征集相同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处理争议。

第十九条市金融办应在专业基金管理人遴选工作结束后的10日内将遴选结果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基金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谈判、起草工作。

基金合同协商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指定的引导基金出资人与专业基金其他出资人正式签订签署。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专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配备具有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专业风控队伍。

第二十二条专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专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股权投资资金和运行费用实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专业基金的资金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托管协议,负责基金账户管理,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资金;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出资人会议决议的,不予执行,并报告引导基金办公室;

(四)定期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并向基金出资人大会及基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专业基金发起设立或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投资性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第五章基金终止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原则上在专业基金到期清算时退出,也可以通过股权、财产份额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九条专业基金存续期未届满,但已达到预期政策目标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或引导基金认为必要时,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可以适时提前退出。

第三十条专业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导致引导基金退出延后的,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存在上下级政府合作出资情形的,延长存续期限还应当取得上级政府出资人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专业基金各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专业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专业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对于归属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规定继续用于专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足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专业基金管理人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基金合同和委托管理协议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专业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派观察员,代表专业基金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及时了解掌握子基金的经营情况,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行使对子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股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专业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及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专业基金信息和投资项目情况外,还应及时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报告专业基金及所投子基金、直投项目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专业基金及其子基金有关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收益分配、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接受政府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专业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提交该季度专业基金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提交专业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引导基金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专业基金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切实防范各类风险,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办公室应根据对专业基金的管理需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引导基金出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出资人权利,监督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四十条引导基金出资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参加出资人会议、向专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派驻观察员等方式参与基金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局应会同主管部门、市金融办对专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是专业基金运行绩效评价的主体,根据专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各专业基金运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各专业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做好专业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三条专业基金绩效评价以专业基金运营情况绩效评价为基础,评价内容一般应包括政策效益、投资效率和投资效果、规范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绩效评价内容所对应的具体指标和分值权重,可根据专业基金的不同政策导向、投资方向实行差异化设置。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决策委员会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各专业基金作出相应奖惩,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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