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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甲方(发包单位):

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单位):

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上海中山副食品市场过渡临建项目

二、工程地点:

长华路以南、徐梅路以北

三、工程内容、性质及数量:

总包合同规定内容之所有劳务输出,自带小型工具、木工机械、钢筋机械,包括临时木工房、钢筋房的临时工作设施的搭建,包括木工、泥工、钢筋工、架工、防水工、水电工、铁工、砼工、油漆工、总计:

14240工日。

四、工程工期:

以甲方通知为准

五、工程质量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劳务总价:

按总包合同的人工费暂定:

壹佰肆拾贰万肆仟元整(1424000.00)

七、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

劳务分包。

八、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

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扣除甲方代垫费用后支付乙方劳务款。

人工费按工程审计结算总价调整。

九、本工程由甲方按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供应材料,其规格、型号等均由甲方核验后乙方点交签证。

十、考核验收:

本合同甲方要求在四个方面对乙方进行考核后方可结算:

1、安全生产:

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安全施工与检查

A、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A、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暴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B、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运、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费。

3)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2、工程质量:

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

甲方核验后乙方交签证。

A、乙方必须遵守和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评估标准和上海市建筑安装有关工程质量规定、设计要求等进行组织施工。

如出现施工图与施工规范不一致时,由设计院会同甲方、监理单位商定。

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单位及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并为此提供便利条件。

B、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及上海市有关工程质量规定进行监督和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

3、工程工期:

以甲方通知为准。

4、文明施工: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甲方责任:

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4、负责解决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住宿、就餐等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导、监管。

5、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按甲方的工期计划要求,认真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每月应按时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工期计划。

3、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4、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好进场前的规范用工手续。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

(2)乙方进入甲方施工区域的生产作业人员,应出具作业人员身份证件、特殊工种操作证件等有效证件。

(3)承包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和突发疾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职工所属的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所涉费用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由承包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解决,发包单位可作为鉴证方配合协调处理。

6、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1)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细则)。

如有违反处以《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细则)内相应罚款和处罚。

(2)项目现场由公司项目管理责任人对分包单位按照公司制度及要求在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及处置。

分包单位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及检查考核小组的监督检查和处置。

分包单位对制度、规定、要求不落实、不执行的,第一次发出书面警告整改。

对整改通知不落实或再次发生的,将其行为记入供方考核记录,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另定。

分包单位在一个项目内受三次经济处罚的,管理部门将报告公司经理室建议减少其承接工作量或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十三、双方协议工价如下:

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单位

名称

人工基价

(元/工日)

经考核验收后达到标准在基价上加或达不到标准在基价上扣除

备注

质量

进度奖

文明施工

安全奖

木工

110

0.6

0.2

0.1

0.1

泥工

100

0.6

0.2

0.1

0.1

钢筋工

100

0.6

0.2

0.1

0.1

铁工

90

0.6

0.2

0.1

0.1

油漆工

100

0.6

0.2

0.1

0.1

水电工

90

0.6

0.2

0.1

0.1

架子工

110

0.6

0.2

0.1

0.1

砼工

100

0.6

0.2

0.1

0.1

防水工

100

0.6

0.2

0.1

0.1

十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下列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安全生产协议书;

2、廉洁协议书。

十五、甲、乙双方就材料、设备、工具物品、工艺等方面的事项,可另行约定。

十六、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尾款时,应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作业工程款的利率,并按拖欠金额量向乙方支付每日/‰的违约金;(根据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执行)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尚应赔偿应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本工程甲方委派许苍荣同志为现场负责人,乙方委派杨永青同志为现场负责人,共同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十八、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自签定后即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即失效。

二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务作业分中心登记备案。

本合同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合同章):

乙方(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发包单位):

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单位):

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上海中山副食品市场过渡临建项目

2.工程地址:

长华路以南、徐梅路以北

3.承包范围:

上海中山副食品市场过渡临建项目

4.承包方式:

劳务分包

二、工程项目期限:

以甲方通知为准。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中应}并制定有针对性的

按规范及实际现场情况严格考虑安全措施),并报甲方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杨永青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任佳伟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其中:

安全帽可申请甲方代为统一购置,乙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防护用品必须购置经政府指定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如因防护用品质量问题使得人员受到伤害或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造成的后果应由购买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方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损坏严重或无法再确保安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发生人员受到伤害或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造成的后果应由使用方承担一切责任。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利用甲方或有关专业分包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时,除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外,同时应对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根据有关约定进行维护、加固,使之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方可使用。

若乙方擅自使用的、或未提出任何疑异使用的、或提出疑异未落实整改就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在使用甲方或有关专业分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若有损坏应及时修复,达到安全状态。

若因乙方在使用上述设备、设施过程中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

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

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4.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各自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5.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6.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予加热器具、不得乱拉电线。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7.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8.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9.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

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20.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

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2.其他未尽事宜

⒈乙方在承接分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保证金”规定,按时按规定足额向甲方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⒉乙方若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违反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发生事故或违反了甲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受到甲方罚款,该罚款从乙方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

⒊乙方若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多次、严重违规,受到处罚不足以从乙方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的,差额部分将在乙方竣工项目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⒋乙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良好,无违规、无罚款或发生少数轻微违规、少数轻微罚款,而扣除部分“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甲方将在乙方工程竣工结算时全额或部分退回安全生产保证金。

5.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细则)。

如有违反处以《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细则)内相应罚款和处罚。

施工前乙方已知晓《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细则)全部内容。

23.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

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4.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级)、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盖章)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代表:

(签字)代表: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附件二:

廉洁协议

立协议单位:

甲方:

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洁建设和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定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法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查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定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上海中山副食品市场过渡临建项目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附后)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人民币500~1000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掖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

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人民币2000-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

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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