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借款合同13大核心条款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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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借款合同13大核心条款解读

借款合同13大核心条款解读

 法天使

一、金额、期限、利率、收款方式、还款方式

这几部分一定要约定的明确具体,不要出现含糊的地方。

1、借款的币种与金额

币种及金额应当约定明确。

借款金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2、借款的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贷款人同意让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

当事人双方一般根据借款的种类、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出借能力等因素商议确定借款期限。

3、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根据《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采用利率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具体贷款种类、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目前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利率也需要遵循上述规定。

4、收款方式

就收款方式而言,建议以转账方式支付,并将借款人的收款账户直接约定在借款合同中。

5、还款方式

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

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一次性偿还借款,还是分期偿还腊款,是本息一次性偿还,还是本息分别偿还。

还款方式的约定一定要清楚,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为例,可约定如下: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

每月利息_______元。

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

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还款方式的基本原则就是还款方式一定要与借款人的现金流相匹配,在小额信贷领域,还款方式多设计为按月(季度)等额本息还款。

二、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贷前调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借款用途必须真实、合理、合规、合法,借款用途也是信贷机构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有没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也是信贷机构进行贷后管理尤其是第一次贷后管理时重点核查的内容。

关于借款用途,信贷机构需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约定下来。

实践中很多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对借款用途这一项的约定有很大的问题,很多借款合同将借款用途简单约定成流动资金借款或经营周转,实际上这种约定形同虚设,和没约定没太大的差别。

实践中出现的逾期贷款有很大部分都涉及到挪用借款,并且还有一部分“名义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或“拼贷款”的情况出现,这些都是跟借款用途直接相关的情形。

所以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一定要将借款用途约定的明确具体,并且约定好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约定好借款人一旦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法律后果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不是马上就能拿到贷款,借款合同应当规定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这些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权拒绝放款。

放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约定。

【示例】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出借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以及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办理登记的已经办理登记并已经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放款先决条件,并非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是在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出借人放款借款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只要借款人具备了约定的条件,出借人就有发放贷款的义务,如果出借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四、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在该部分中,一定要将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约定好,尤其是将实现债权的费用界定清楚,将律师费包含在内,通过这种约定可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

如果借款人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对于归还的部分是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违约金,如果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债务,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但约定明确可减少纠纷,避免产生争议。

 

【示例】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注:

不做特别约定也是先还息后还本。

 

五、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是出借人对贷款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对上述情况的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影响到出借人评估的准确性,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授信决策。

因此,一般情况下,出借人都会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其法律地位、签约能力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做出陈述和保证,对于承诺和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解除合同。

 

【示例】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注意:

笔者部分客户在本条中还会增加这样一个条款:

如果借款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构成诈骗罪,出借人有权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严格来说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因为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出借人说了不算,得走相应的法律程序,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来认定,但这一条款放在这,还是能对借款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作为出借人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酌情采用。

如果觉得直接约定在合同中不合适的话,也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单独的声明和承诺的方式作出。

六、出借人的检查监督权

这里面关键要对检查权进行明确的约定。

【示例】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注:

出借人可以在上述注解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业务情形进行调整,可以把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约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和更有操作性。

七、公开不履行义务信息的约定

通过公开借款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对借款人产生威慑力,有效提高还款意愿。

【示例】

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和借款人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相应义务,信贷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向其亲属、联系人、保证人、媒体、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等通报其不履行义务信息;

(3)将违约借款人信息导入和提供给各类社会信用征信机构。

八、借款人的及时报告义务

借款人如果出现一些情形有可能会影响到其偿还能力时,需要及时向出借人汇报。

【示例】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业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

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

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

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九、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违约责任应该约定的明确具体和具有操作性。

【示例】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借款人在履行与出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出借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同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借款人出现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出借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  %。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5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出借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十、关于提前还款和展期

关于提前还款和展期,如果出借人觉得有必要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

原则上,展期需要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对于提前还款,出借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收益,在借款合同中一般都会有一些限制。

具体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定:

(1)自愿提前还款。

一般适用于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还款,根据情况出借方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2)强制提前还款。

一般适用于因借款人违约或预期违约而实行的违约制裁。

附:

关于提前还款

(1)提前还款是否是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未做特别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不构成违约。

(2)如何制约提前还款行为?

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会投入一定人力、物力,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会对借款人的收益造成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对提前还款进行一定限制。

范例: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__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

十一、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打官司的话有两种选择,一是去法院起诉,二是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作为出借人要了解仲裁和诉讼的利弊,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选择仲裁,需要约定好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如果选择法院,建议通过约定管辖的方式约定有利于自己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其他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好还是诉讼好,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一般我们应坚持“选择诉讼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具体选择标准我们会在法律实务篇进行详细解读。

 

【示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二、通知和送达条款

合同是确立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核心文件,信贷机构只要做业务都会用到,合同一旦签订有问题将会给信贷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贷双方可能会相互发送一些函件和通知,比如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后会向借款发送催款通知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送达地址,能有效解决送达的问题,能证明出借人曾经向借款人等主张过权利。

另外,基于信贷机构的经营特点,信贷机构在诉讼(含仲裁)中一般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信贷机构往往是原告;

第二,信贷机构往往胜诉没有什么问题。

信贷机构一旦打起官司,以诉讼为例,由于胜诉一般没有什么问题,信贷机构基本的诉求就是希望法院能尽快立案、尽快开庭审理、尽快判决、尽快给执行,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字“快”。

但正是由于信贷机构一般胜诉没有什么问题,这就导致被告缺席率和部分缺席率非常高,尤其是存在担保人等多个被告的时候,送达难是信贷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因为送达的问题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解决司法送达难的问题,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在该规定中明确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这是继一些地方法院明确该政策后,经多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政策的最终确认,这一政策的出台,对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尤其是在金融机构涉诉纠纷案件中,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具体个案中,信贷机构能否尽快拿到执行依据对信贷机构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在执行阶段能否受偿及受偿多少。

当务之急,信贷机构需要“立即+马上”对当前所用合同进行修改,否则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在本文后面所附送达条款范本供参考。

 

【示例】

第二十六条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二十七条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27.1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7.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27.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27.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7.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

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十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以企业借款人为例,借款合同一般会约定:

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这里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一般不要这样约定:

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这里的并字要改成“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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