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样本3篇(共21页)14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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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样本3篇

  企业集体合同样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科室、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

  企业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政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书面答复,并委托工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三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先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第四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间,如发生企业被兼并、合并、破产、拍卖或职工离退体、退职、死亡,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一条企业坚持按劳分配,坚持个人收益向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收入挡次。

  第二条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三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合法规章制度扣罚金额时,以保障职工最低生活为前提。

  违反前款规定,企业须退还扣滥罚部分,并按扣滥罚部分**%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工资以------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授权的人代领,代领者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名栏签章方可领取。

  第五条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工会说明情况。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一条企业实行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基础上,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说明情况,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

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小时。

  第三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体日工作不能间断的需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工作需要及用户急等交货赶制急件的,通过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调方可加班。

  第四条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五条企业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叁天;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壹天;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贰天;以上7天法定节假日如蓬公休日,应予顺延。

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企业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主产。

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引进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企业有权查处。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视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职工。

  第二条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育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景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1

  第七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八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工资加补贴执行。

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冲突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合同期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合同;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条合同期满---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二条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针、生产、效益目标。

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三条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的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六条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提高文化素质、职企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的职企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的纠正。

  第九条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十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

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二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瓦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劳动人事局-------总工会3份备案。

  第六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能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昭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方代表

  职工方企业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年月日

  企业集体合同样本二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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