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共7页)4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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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银滩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北海银滩生态环境,规范北海银滩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从事岸线、沙滩、海域、林木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生产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银滩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区为西至大墩海、东至冯家江、北至规划岸线、南至平均低潮位线的围合范围以及冠岭公园。

  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区(不含冠岭公园)外围向陆域延伸至200米的范围。

  具体保护范围以附图为准。

  第四条北海银滩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北海银滩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北海银滩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旅游、水产畜牧兽医、海洋、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北海银滩管理机构和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海银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北海银滩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北海市人民政府,解决北海银滩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北海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北海银滩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九条根据北海银滩保护的需要,北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北海银滩建设控制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根据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北海银滩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修改。

  确需对北海银滩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陆域生态保护

  第十四条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的陆域以建设沿海防护林、滨海景观为主,提高植被覆盖率,保持植物多样性,绿化美化环境。

  第十五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但经依法批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除外。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和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的,应当符合北海银滩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报批的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有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观景物、水体、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保护规划的要求。

禁止擅自打井抽取地下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砍伐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林木。

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北海市城市管理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绿化指标应当符合自治区的绿化标准要求,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因开发建设造成北海银滩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新设畜禽、水产养殖场,禁止开挖围塘。

原有的养殖场、围塘由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整治。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北海银滩沿岸、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设置排污口和排污暗管。

各类污水应当按规定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二十四条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北海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

严格控制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经营户总量。

  第二十五条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品;

  

(二)经营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屠宰、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

  (三)储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采挖植被、开垦、挖沙挖土、新建扩建坟墓、倾倒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妨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海域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护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海域水环境及海洋生态资源。

沙滩、沙坝、滩涂和海洋生物为海域生态保护重点。

  第二十七条严格保护沙滩的自然性和完整性。

禁止在沙滩随地倾倒、抛洒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不得抛洒、丢弃废弃物品。

  第二十八条严格保护沙坝的自然性和海岸景观的完整性,禁止在沙坝上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

禁止损毁沙坝、降低沙坝高度、破坏海岸景观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北海银滩海水浴场及北海银滩近岸海域水质实施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和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除污设施、器材,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或含病原体的废水及各种固体废弃物、船舶污染物。

  禁止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新建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拆解厂。

原有的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拆解厂应当在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经营沙滩、海上游乐项目的类型及数量。

经依法批准经营的游乐项目实行安全责任业主负责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毁坏或者擅自砍伐林木、采挖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品,经营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屠宰、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储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开垦、挖沙挖土、修坟、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妨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沙坝上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损毁沙坝、降低沙坝高度、破坏海岸景观的,由北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或含病原体的废水及各种固体废弃物、船舶污染物的,由北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北海银滩新建船舶修造厂或者船舶拆解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滩&;万人保护沙滩&;环保公益活动

  海南岛是中国最后一片净土;位于海南清水湾的蓝湾小镇,沙滩沙质细腻,踩上去会发出银铃般的声音,被誉为全球仅三处的&;会唱歌的沙滩&;,另两处为美国夏威夷和澳洲黄金海岸。

  XXXX年12月18日,由海南陵水县委县政府、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绿城蓝湾小镇共同组织的&;万人保护沙滩&;环保公益活动在蓝湾小镇沙滩顺利举行。

伴着习习海风,参与活动的人们沿着沙滩一路前行,认真清理垃圾。

  海南作为全国度假胜地,一直备受推崇,每到冬季,人流量急剧增加。

近年来,随着全国雾霾愈演愈烈,慕名来蓝湾小镇度假的游客越来越多,&;会唱歌的沙滩&;面临巨大的环保压力。

  为提升全民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保护中国唯一的&;会唱歌的沙滩&;,一场以&;保护海洋,保护沙滩&;为主题的环保公益活动在绿城蓝湾小镇拉开帷幕。

  本次活动获得了逾万名志愿者的响应和支持。

这场声势浩大的环保公益活动,经过现场认证,创造了一项新的世界记录;本次活动也被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主流媒体报道。

  据悉,海南&;绿城蓝湾小镇是以品质著称的房地产开发商&;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HK:

XXXX年)的下辖项目,也是该公司打造的第一个&;理想小镇&;项目。

与海南其他&;旅游小镇&;不同,蓝湾小镇倡导文明公益、邻里友爱的价值观,有自己的&;小镇公约&;,小镇居民经常自发组织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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