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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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5)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4、消防安全

1)仓库内、露天库区的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2)仓库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3)库区的消防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库区(仓库内、露天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出入登记,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机、香烟、手机)入内。

2)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

在库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经化工厂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方能动火。

3)库区及周边30米以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烟等。

6、电器与照明、通风设施

1)库区的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放置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其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

3)存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不易受高温照射的区域,其室内照明不得使用瓦数大于60瓦的灯泡。

灯泡必须做防火、防爆处理。

损坏或熄灭不可用时,必须及时更换。

4)库区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设置通风设施,保证库区通风、干燥、阴凉。

7、支持文件

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

3)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配送中心中西药仓库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电、防盗、防机械安全事故、防资料信息泄密等预防工作,确保所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

物流配送中心所有仓库。

4.内容:

4.1仓库防火安全基本规定管理;

4.1.1仓库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2仓库范转不准吸烟、点火,也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4.1.3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4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贮存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灭火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严格执行仓库的有关制度。

4.1.5仓库应根据贮存物品的危险特性和数量,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保持长期有效。

4.1.6仓库内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有使用,现场必须有人监督。

4.1.7仓库应定期每周检查防火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记录表》。

4.2仓库防电安全基本规定管理;

4.2.1仓库内除了固定的照明灯具外,不允许使用其他电器。

个别存放特殊物资的仓库确实需要使用抽湿、降温、排风设备,应单独设置。

4.2.2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缺。

4.2.3仓库人员不准私自架设临时电源线路。

4.2.4仓库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内,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

4.2.5仓库的电线、电路改装必须由相关专业电工人员进行操作。

4.3仓库库存防盗、防资料、信息泄密安全基本规定管理;

4.3.1库房防盗设施,防护栏、门、窗、锁等牢固完好,并定期检查。

4.3.2特殊药品库必须执人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及安装防盗报警系统

并与当地公安局联网。

4.3.4仓库范围及仓库办公地点,不准会客,其他部门职工更不准围聚闲聊,不准带亲友到仓库范围参观。

4.3.5因业务、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入仓登记手续。

4.3.3.1进仓要有仓库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仓。

4.3.3.2凡进仓人员工作完毕,出仓时应主动请仓管人员检查。

4.3.3.3进仓人员不准摄像、拍照。

4.3.4仓库无用的账务单据要及时销毁处理。

4.3.5仓库值班人员下班前应巡视库房,消除隐患,关好门窗。

4.4.1配送货车外出送货必须遵守交通法则。

4.4.3驾驶员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才能驾驶车辆。

4.4.5厂内叉车驾驶员必须要持有叉车驾驶证。

4.4.6叉车每天必须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表。

《叉车点检表》

4.4.7发现叉车有异常问题,要及时提报维修。

4.4.8除叉车司机外,其他仓管不得开动,所有仓管不得站在手动叉车上滑行。

4.4.9货车和叉车司机不得酒后、超速驾驶,搬运、卸货必须轻拿轻放。

4.5仓库药品储存安全基本规定管理;

4.5.1仓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按药品性质进行分类、分批号储存。

4.5.1.1药品与非药品分库存放。

4.5.1.2性质互相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亦分区储存。

4.5.1.4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分区存放。

4.5.1.5品名或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区或隔垛存放。

4.5.1.6固体药品、半固体药品、液体药品分开存放。

4.5.1.7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

4.5.1.8不合格品及退回品存放于专库,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

4.5.2药品堆码规定管理;

4.5.2.1按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整齐牢固堆垛五距,合理利用仓容,色标明显。

4.5.2.2五距:

垛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

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

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垛与照明灯间距小于30厘米.

4.5.2.3货垛堆码须牢固、整齐、倾斜角小于15度,药品不得倒置储存。

4.5.2.4对于包装不牢固或过重的,不宜堆码过高,以防下层受压变形。

4.5.2.5药质较重、体积庞大而又不需久储的药品,应堆放在离装卸地点较近的货区,以便于搬运;

药质较轻者可堆放在中心货区,可尽量堆高;

若同种药品规格相同而包装箱体积大小不一,应将大件放在下层,小件放在上层。

4.5.3药品堆码顺序规定管理;

4.5.3.1按药品批号的顺序分层堆垛,不允许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的药品存于同一货位。

4.5.3.2为保证药品的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后进药品的存放不得防碍先进药品的出库。

4.5.3.3夏天每隔1个月,冬天每隔2个月,对所有药品进行翻垛通风,即垛底药品翻到垛面。

4.5.5.4药品距效期仅有1年时,由库管员按月填报《效期产品催销表》,催促销售部加快销售,以免过期损失。

4.5.3.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出库使用,不得流入市场,及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报损、销毁。

4.5.4仓库药品储存区域色标管理;

4.5.4.1合格品——绿色;

待验品、退货药品——黄色;

不合格品——红色;

4.5.5药品的状态标志规定管理;

4.5.5.1药品按《状态标志管理程序》均应有合格、不合格、待验等相应的状态标志。

4.5.5.2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药品的专库、专柜应设立对专用标签。

4.5.6特殊药品储存规定管理;

4.5.6.1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药品执行双人双锁管理,专库或专柜存放。

4.5.6.3药品入库前,应执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

4.5.6.4严格执行出库制度,发货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

4.5.6.5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执行《不合格药品管理程序》。

4.5.7仓库库存环境及卫生要求;

4.5.7.1常温库:

库房的温度控制在0—30℃内,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以内。

阴凉库:

库房的温度控制在不高于20℃,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以内。

冷库:

库房的温度控制在2—10℃内,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以内。

4.5.7.2所存放物品无鼠咬、虫蛀、吸潮、发霉等现象,

4.5.7.3工作场所干净卫生,无积灰、积水及其他杂物。

4.5.7.4随时检查仓库温湿度,及时利用排风、降温除湿设施,调节仓库温湿度,防止药品吸潮、发霉。

4.5.7.5进行库房检查,填写《库房巡检记录》。

问题及时向仓库主管及质量管理员报告。

4.5.8根据药品的储存要求,按药品性质进行分类储存。

4.5.8.1注射用药品零散货的储存,有特殊储存要求的除外,无特殊说明的统一按阴凉条件储存,摆放在零散货阴凉库房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所属仓库包括A、B栋成品仓、WP事业部工具室小仓库、化学品仓、调漆室、管料仓、皮膜药水仓、避震系统与复合材料冰库、成品仓库。

本制度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站、氧气、氩气槽罐、柴油储罐。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遵守本制度外,应同时遵守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仓库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认真执行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六条仓库保管人员要及时登记各类物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七条对于采购人员购入的物资材料,库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及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除原材料由品保单位验收、劳保用品由安全主任验收的除外);

核对送货单与ERP采购单是否相符。

第八条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九条对于目前使用的油漆、溶剂、表面处理药品、液压油等油品,应按照已经划分的专库分开储存,专人管理,设置的安全标志不得移除。

如有增加使用化学品,必须先在公司安全办备案,方可采购入库。

第十条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都要做到“三检查”,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和相关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每天检查灭火器等灭火器材是否有效,通风、温度等设备是否有效,参数是否超标等。

第三章物资储存保管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

第十三条在物资堆放上本着“安全可靠、作业方便、通风良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垛位和规定的距离(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

第十四条对于A、B栋成品仓、管料仓,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垛与墙与柱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垛与垛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主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跺与灯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十五条对于化学品仓的涂料与溶剂、皮膜药品,储存的容量不宜过多,桶装的不得叠放,袋装的粉状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米,并且所有化学品都要有相应材质的第二容器。

通道的距离不能小于1.5米,化学品与灯的距离不能小于2米。

第十六条对于避震系统与复材事业部货仓,货架与货架之间的通道不能小于1.5米。

第十七条甲、乙类货物和化学性质相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的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八条库存物资在装卸、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使用容器装的各类化学品,容器盖必须要密封,并且保证物资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安全保管。

防患内容包括:

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腐、防霉、防鼠、防尘、防爆、防静电。

第二十条仓库物品发生被盗后,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化学品仓、皮膜水处理药品仓、工具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确保仓库安全。

第四章出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领料单”,核查出库手续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数量、种类、型号办理出货或发料,并签核有关单据。

发现数量或种类、型号有误时,要立即报告主管或者拒发,更正后再发货或发料。

第二十四条对于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二十五条对于具有“有效期”的化学品,应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发放”的原则,包装破损的化学品不能发放使用。

第五章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适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器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仓库电线应地下敷设,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化学品仓不小于2米。

第二十九条仓库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带防护装置的照明灯具,并应设置在主要通道上方。

甲、乙、丙类仓库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条仓库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管保护。

第三十一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二条仓库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三条仓库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四条仓库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须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审批,并报备安全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1米内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仓库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装卸易燃液体货物时,操作人员应严禁使用易产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措施。

第三十八条甲、乙类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货物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三十九条甲、乙类桶装液体物品,不应露天存放,应储存在安装有自动控温排风设施的仓库内。

第四十条仓库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

甲、乙类货物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得直通库外。

第四十二条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四十三条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

第四十四条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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