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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共篇doc

★建筑抗震鉴定_共10篇

范文一:

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概要)

GB50023—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6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5〕77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12月19日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

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

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1.0.4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抗震鉴定seismicappraiser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2综合抗震能力pundseismic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墙体面积率ratioofwallsectionalareatofloor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4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iticratioofseismic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所取用的代表值。

2.1.5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availablecapacityof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3基本规定

3.0.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3.0.1.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3.0.1.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0.1.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3.0.2.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3.0.2.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

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3.0.2.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

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

3.0.4.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0.4.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4.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3.0.4.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3.0.4.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3.0.4.7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

3.0.4.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3.0.5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宜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

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S≤RγRa(3.0.5)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对砖墙、砖柱、烟囱、水塔和钢构件连接,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3.0.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3.0.6.1Ⅰ类场地上的乙、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3.0.6.2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0.6.3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3.0.6.4对密集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7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场地

4.1.1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

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4.1.2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3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范文二: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部分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场地

4.1.1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

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4.1.2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3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地基和基础

4.2.1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丁类建筑;

(2)6度时各类建筑;

(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4.2.2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3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

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4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3)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

4.2.4.2基础对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4.2.4.3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5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5.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

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4.2.5.2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6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4.2.6.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fsE=ξsfsc(4.2.6-1)

fsc=ξcfs(4.2.6-2)

式中fs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设计值(KPa);

ξ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

fsc——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KPa);

fs——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采用;

ξc——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2.6采用。

地基土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表4.2.6

注:

①Pa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②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4.2.6.2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2.7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时,非液化土的单桩抗震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可按静载时的

1.5倍采用;水平承载力设计值可按静载时的1.2倍采用。

4.2.8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但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

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

地震角可按表4.2.8采用。

挡土结构的地震角表4.2.8

4.2.9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多层砌体房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1.1所列的范围。

对隔开间或多开间设置横向抗震墙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表5.1.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

5.1.2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5.1.3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5.1.4多层砌体房屋,可按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易倒部位的构造及墙体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

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章第5.2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5.2第一级鉴定

5.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房屋实际的高宽比和横墙间距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

(1)房屋的高度与宽度(对外廊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廓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2)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2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

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5.2.2.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

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5.2.3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天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ф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ф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5.2.3.2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3)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3-1的规定:

5.2.3.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3-2的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内墙隔开间宜有圈梁;

(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

(4)砖拱楼、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ф2;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5.2.3-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

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结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5.2.4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5.2.4.1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大于5m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

(2)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3)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

(4)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5.2.4.2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撑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2.5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1)层高在3m左右,墙厚为240mm的粘土砖实心墙房屋,当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其承重模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的限值宜按表5.2.5-1采用;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5-1的限值乘以表5.2.5-2规定的墙体类别修正系数采用;

(2)自承重墙的限值,可按本条

(1)款规定值的1.25倍采用;

(3)对本章第5.2.4.3条规定的情况,其限值宜按本条

(1)、

(2)款规定值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其限值宜按本条

(1)、

(2)款规定值的13采用。

 

5.2.6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值4m;

(2)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3)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5.3第二级鉴定

5.3.1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

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3.2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一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i=AiAbiξoiλ(5.3.2)

式中β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A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的总面积,其中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bi——第i楼层的建筑平面面积;

ξo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λ——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分别按0.7、1.0、1.5和2.5采用。

5.3.3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ci=ψ1ψ2βi(5.3.3)

式中βc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1——体系影响系数,可按第5.3.3.2款确定;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第5.3.3.3款确定。

5.3.3.2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3.3-1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

当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M0.4时,尚应乘以0.9。

注:

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项目超过3项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3.3.3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3.3-2各项系数中的最小值确定。

5.3.4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

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cij=ψ1ψ2βij(5.3.4-1)

βij=AijAbijξoiλ(5.3.4-2)

式中βcij——第i层j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ij——第i层j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Aij——第i层第j墙段在12层高处的净截面面积;

Abij——第i层第j墙段计及楼盖刚度影响的从属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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